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根据党内监督制度要求,为教育和保护领导干部,及时帮助领导干部认识、改正错误,避免形成严重后果,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进行诫勉谈话(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定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二)工作上明显失误,改进不力的;(三)作风不民主、我行我素、不团结的;(四)经济上和作风上有一定问题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一)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二)分析问题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所要承担的责任;(三)研究改正错误、挽回损失、减小影响的措施;(四)明确限期改正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的有关责任(一)接到诫勉谈话通知的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应及时接受谈话;对被诫勉的主要问题应如实进行说明,不得隐瞒;对指出的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整改期限内认真整改,尽量挽回损失、减小影响。
(二)局纪检组在局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履行相应职责。
对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五、诫勉谈话的程序(一)诫勉谈话的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情况确定,由局纪检组通知领导干部本人;(二)诫勉谈话由局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参加,采取个别谈话形式,谈话要作好谈话笔录,谈话后被谈话人要写出限期改正保证书。
(三)谈话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整理,形成的书面材料归入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档案。
六、纪律规定(一)诫勉期根据诫勉内容确定,一般为一年。
(二)诫勉当年,被诫勉对象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拔使用。
(三)诫勉期满后,由办公室进行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
在延长诫勉期后仍不能解除诫勉的,诫勉谈话对象为领导干部个人的,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对在诫勉期间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
(四)诫勉对象要严以律己,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查找反映人,更不得打击报复。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为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我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决定在本系统实行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诫勉谈话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和正式职工。
二、诫勉谈话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凡发现本局机关干部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诫勉谈话:1、政治上认识模糊,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得力的;2、精神状态不佳,不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3、工作作风不实,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或因失职、失误,给工作带来一定影响、损失的;4、组织纪律性不强,作风散漫,或犯自由主义,影响团结和工作的;5、有追求奢侈生活的苗头,生活作风不检点,群众有反映的;6、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有吃拿卡要行为,损害工商部门形象的;7、在执行管理、收费、工程项目运作和其他公务活动中,有假公济私行为、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8、违反禁酒、禁赌、禁黄等规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处理家庭婚丧事务中有违规现象的;9、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刁难、报复管理对象,群众不满意的;10、有应当对其诫勉谈话的其他情形的。
三、诫勉谈话的方法和程序诫勉谈话由本局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局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被诫勉谈话人及所要解决的问题;2、向被诫勉谈话人发出通知,告之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3、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并认真负责地做好诫勉谈话记录;4、被诫勉谈话人根据诫勉谈话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说明材料或拟定整改计划及措施,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5、纪检监察部门及被诫勉谈话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及时的督察了解;6、对股级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由本局纪检组负责实施。
一般干部职工的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的领导负责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发现学校党委、行政管理的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1、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倾向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议、决定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2、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3、在个人廉洁自律、艰苦奋斗、抓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4、发现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问题的。
二、谈话程序1、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决定,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
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主谈,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2、对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由所属处级单位党政组织决定,报经学校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
谈话一般由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主谈。
谈话情况须及时向院纪委、监察室通报。
根据需要,院纪委、监察室也可直接同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谈话。
三、谈话要求1、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
2、代表纪检监察部门谈话的不得少于两人。
3、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
4、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
6、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要表明自己的态度。
7、对谈话人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须作书面记录,经被谈话人核实后,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制度适用范围
1、未达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责任目标并存在严重问题的。
2、对处方点评中发现的存在问题持续改进不力的。
3、对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4、一个考核周期内3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
5、因不合理用药引发医疗纠纷或事故的。
6、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谈话诫勉的对象
1、责任科室负责人。
2、责任医师、药师。
(三)谈话诫勉的程序
谈话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批准后进行。
(四)谈话诫勉工作的实施
谈话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谈,纪检监察或相关人员参加。
(五)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谈话了解相关问题与事实有出入的,应教育被谈话人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
3、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对其作
进一步核查,然后根据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2012年5月31日。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密切党群之间和干群之间的关系,把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诫勉谈话是公司党委针对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问题,但尚未构成不胜任而需进行处理的干部,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三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本制度不适用正被纪检监察部门初核、立案调查、审查处理的人员。
第五条干部诫勉谈话教育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采取从上至下、逐级负责的方法,即集团公司领导成员由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集团部室中层及以下干部由集团党委或行政分管领导负责;子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由子公司党委负责。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实行诫勉谈话:(一)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执行上级决议消极,有抵触,或贯彻不力的;(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四)工作不负责任,效率低下,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出现较大失误的;(五)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任用干部不按程序办理,未经集团审批擅自提拔干部的,或违反回避制度任用亲属,搞裙带关系的;(六)争权夺利,闹不团结,搞内耗,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七)个人独断专横,办事违背组织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八)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九)对待不同意见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或有短期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十一)业绩一般,年度考核综合成绩76-79分之间,民意测评不称职票占33%以上,或在民主评议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的;(十二)违反保密制度,随意传播、泄露组织尚未公开事宜的;(十三)有其他错误行为的,但由于错误轻微或认错态度较好不追究纪律责任的第七条诫勉谈话的时间,由负责谈话教育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怎么谈?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治思想、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
廉政勤政等的苗头性问题,谈话教育的制度。
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干部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谈话。
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但
纪律处分或组织的,应诫勉谈话:
1、在路线方针政策上问题。
2、在民主制原则和班子班子团结等问题。
3、在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
4、在个人重大报告制度问题。
5、在《干部任用条例》问题。
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负
面或使(集体)资产和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发展职工利益问题。
8、需要戒勉谈话的问题。
戒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指出所的问题。
2、要求谈话就问题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批评教育或戒勉,(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整改意见和建议。
4、情况,可要求谈话限期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
经戒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组织。
戒勉谈话的记录和戒勉谈话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巴州特教学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校党委委员、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或乱作为,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违反或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其它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诫勉谈话人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五、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应当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六、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中反映的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九、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
加强宣传和培训是完善诫勉谈话制度的基础。
通过各种途径,如媒体、宣传栏、培训班等,加强对 诫勉谈话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制度的认知 和理解,增强党员干部对诫勉谈话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
建议二:建立谈话档案和跟踪机制
总结词
建立谈话档案和跟踪机制是完善诫勉谈话制度的关键。
详细描述
为每一名党员干部建立诫勉谈话档案,详细记录谈话时 间、内容、反馈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整理和汇总分析,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建立跟踪机制,对谈话效 果的持续观察和评估,确保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建议三:加强监督和考核机制建设
总结词
加强监督和考核机制建设是完善诫勉谈话制度的保障 。
详细描述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诫勉谈话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同 时,将诫勉谈话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党员干部考核体 系,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制度的 严肃性和有效性。
04
诫勉谈话制度的问题与对 策
问题一:制度执行不严格
总结词
缺乏严格的执行标准
VS
详细描述
诫勉谈话制度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导致 谈话过程随意性较大,甚至出现部分谈话 内容不涉及实质性问题,使得诫勉谈话制 度流于形式。
问题二:谈话内容不深入
总结词
内容缺乏深度和针对性
详细描述
部分诫勉谈话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被诫 勉人员的个性化分析和建议,导致被诫勉人 员无法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无法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诫勉谈话应根据被谈话人的实际情况 和问题性质,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和 方法,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
诫勉谈话的内容应包括被谈话人的基 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整 改措施等,谈话结束后应形成谈话记 录。
关于提醒谈话、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提醒谈话、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就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作了规定,其中“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作为“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处理方式,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地位与纪律处分同样重要。
但在实践中,部分同志对纪律处分的运用十分熟悉,但是对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却多有误区,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一、有关案例1.经市委批准,某市纪委对该市某县发生的一起网络舆情事件进行问责调查,调查组认定该县公安局局长李某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中领导不力,导致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2.某县工商局局长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未填报其共同生活的儿子代持他人股份的情况。
该县县委组织部经查核后,认定赵某属于漏报的情形,并由县委组织部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后县纪委在调查赵某其他问题线索过程中,也查实赵某上述漏报行为,认定其漏报行为构成违纪,建议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
二、存在问题案例1中,调查组认定李某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中领导不力,应当负有领导责任,但建议对其谈话提醒依据不充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四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
这四种方式当中没有谈话提醒,谈话提醒也不是问责处理的具体方式。
案例2中,县委组织部对赵某进行了诫勉谈话,说明组织部门认定赵某存在漏报的问题,但问题轻微。
如果县纪委对县委组织部认定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再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就在事实上改变了原先县委组织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从轻微违纪问题转变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实际对赵某同时使用了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这是不适宜的。
三、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一)谈话提醒2016年10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汇编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诫勉谈话制度
石家庄市第四医院诫勉谈话制度为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四个合理”制度的执行力度,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强化对我院医务人员在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监督管理,督导医务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每季公示的“四个合理”用药中前五名的医务人员,患者投诉或者其他形式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诫勉谈话适用事项。
每季度医务人员在抗生素药品使用中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的;患者投诉或者其他形式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与普通职工的谈话,一般情况由纪检书记负责,也可委托相关纪检监察室、医教科等科室负责;情况较为特殊的谈话,由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情况较为严重的由上级纪检部门负责。
四、诫勉谈话内容。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有关情况。
五、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打击报复谈话人等。
六、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进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的问题,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
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关于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就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作了规定,其中“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作为“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处理方式,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地位与纪律处分同样重要。
但在实践中,部分同志对纪律处分的运用十分熟悉,但是对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却多有误区,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一、有关案例1.经市委批准,某市纪委对该市某县发生的一起网络舆情事件进行问责调查,调查组认定该县公安局局长李某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中领导不力,导致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2.某县工商局局长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未填报其共同生活的儿子代持他人股份的情况。
该县县委组织部经查核后,认定赵某属于漏报的情形,并由县委组织部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后县纪委在调查赵某其他问题线索过程中,也查实赵某上述漏报行为,认定其漏报行为构成违纪,建议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
二、存在问题案例1中,调查组认定李某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中领导不力,应当负有领导责任,但建议对其谈话提醒依据不充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四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
这四种方式当中没有谈话提醒,谈话提醒也不是问责处理的具体方式。
案例2中,县委组织部对赵某进行了诫勉谈话,说明组织部门认定赵某存在漏报的问题,但问题轻微。
如果县纪委对县委组织部认定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再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就在事实上改变了原先县委组织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从轻微违纪问题转变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实际对赵某同时使用了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这是不适宜的。
三、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一)谈话提醒2016年10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 其他情况.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一种对领导干部进行纪律教育和组织提醒的监督机制。
以下是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的一般规定:
1. 谈话主体:通常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2. 谈话对象:主要针对在工作中存在不足、失职、渎职、违规等行为的领导干部。
3. 谈话方式: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谈话、会议宣布等方式进行。
4. 谈话内容:主要是对违纪违法行为或工作不力的问题进行点名批评和纪律教育,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5. 谈话记录:谈话过程要进行记录,并通报到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档案。
6. 谈话结果:谈话的结果可以是警示教育、提出改进要求、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等。
7. 谈话保密:谈话内容以及记录要严格保密,避免泄露给外部,以免给谈话对象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通过诫勉谈话制度,可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约束,有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和提升工作能力。
第 1 页共 1 页。
-局诫勉谈话试行办法
Word文档仅供参考Word文档仅供参考*局诫勉谈话试行办法*局诫勉谈话试行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事情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治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爱护干部。
第三条按照干部治理权限,本方法适用于*局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局党委、纪委针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浮现苗头性咨询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咨询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别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别称职等次的;(三)工作中浮现重大失误的;(四)组织发觉存在可能酿成严峻违纪的苗头性咨询题的。
第六条*局诫勉谈话普通由分管的党委委员主谈,如事情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一把手主谈;谈话人别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诫勉谈话普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咨询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咨询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三)谈话人依照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事情,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四)被谈话人对同意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诫勉谈话的要求:(一)谈话前将谈话时刻、地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别得借故推诿、迟延;(二)谈话人应当仔细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别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事情;应当书面记录谈话事情,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处存档;(三)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咨询题,提供有关事情,别得造假或隐瞒事实,别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四)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别得向外泄漏谈话事情。
诫勉谈话试行办法
诫勉谈话试行办法诫勉谈话试行办法诫勉谈话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局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局党委、纪委针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局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的党委委员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一把手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诫勉谈话的要求:(一)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二)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处存档;(三)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四)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诫勉谈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内监督,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廉洁从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以及《xxx集团员工奖惩条例》、《xxx 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诫勉谈话坚持教育帮助与预防警示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矿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开展。
通过诫勉谈话指出干部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减少违规违纪和不正之风发生的目的。
第三条诫勉谈话是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措施,主要是对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诫勉教育。
第四条诫勉范围:全矿党员、干部和需要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章诫勉谈话的对象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分层分级谈话的原则。
1、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党委书记或矿长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2、各单位党政正职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和分管矿领导与其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承办;3、其他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章诫勉谈话的情形第七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决议、决定;2、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3、不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存在一定问题的;4、因工作失职失责或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5、作风不扎实,工作中存在慵、懒、散、慢现象的,职工群众评价满意度较低的;6、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导致班子不团结的;7、在年度考核或民主测评中“不合格”、“不称职”的班子和个人;8、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9、配偶、子女或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10、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情节轻微的;11、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12、信访举报查证属实,但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13、有损于企业声誉和干部队伍形象的言行,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14、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不落实、不执行的;15、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情节轻微的;16、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
度(试行)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发现学校党委、行政管理的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1、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倾向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议、决定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2、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3、在个人廉洁自律、艰苦奋斗、抓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4、发现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问题的。
二、谈话程序
1、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决定,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
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主谈,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2、对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由所属处级单位党政组织决定,报经学校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
谈话一般由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主谈。
谈话情况须及时向院纪委、监察室通报。
根据需要,院纪委、监察室也可直接同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谈话。
三、谈话要求
1、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
2、代表纪检监察部门谈话的不得少于两人。
3、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
4、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