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补救票据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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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摘要: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

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

丧失票据后补救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债务人对该票据立即停止止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挂失止付,这属于非诉讼途径的解决。

但这种补救只能是一种紧急的和临时的措施,并不能达到补救兑现其票据权利的功能。

因此,票据丧失人就必须寻找另外一个途径来最终恢复对权利的行使,而转向了诉讼补救的途径中去。

在普通的补救途径中,又存在一个票据行踪的问题,从而需要一种能够昭示失票人是否拥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也就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果有两种,但通常都会引起下一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从而实现对于票据权利人的补救。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补救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

本文针对失票补救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简称《票据法》,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受《票据法》所保护的仅指狭义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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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4.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5.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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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补救票据权利的丧失

该如何补救票据权利的丧失

该如何补救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权利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权称作为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权利的丧失可以采用几种不同的措施进行补救,常见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

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具体包括: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1)申请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未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

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补救办法。

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补救办法。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提起诉讼
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起诉。

这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有时,企业和银行,很难注意到自己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从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种补救办法,失票人可以自己选择。

论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2019年文档

论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2019年文档

论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一、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概念目前对于我国票据丧失的概念,通说认为票据丧失是指失票人并非出于自己本人意志而丧失对票据之占有。

一般而言,票据丧失可分为两种情况,即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完全覆灭,即除失票人对票据丧失占有之外,他人也无法取得对票据的占有。

相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之物质实体仍然存在,但失票人丧失了对该票据的占有。

(二)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意义票据丧失救济制度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起着深远的影响,首先,对于失票人而言,它通过一系列的救济方式帮助失票人恢复其原先拥有的票据权利,保障失票人免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次,对于义务付款人而言,因为其及时有效的收到了暂停支付的通知,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票款支付,间接的减少了其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对于善意受让人而言,因为及时的收到该票据的真实信息,了解到继续转让该票据的行为归属于无效,从而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不受损失,也有效地阻止了该票据的继续流通和转让。

二、我国票据丧失救济方式及存在的问题(一)挂失止付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挂失止付制度是“失票人在票据丧失以后,告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法律规定的止付期间内暂时停止支付的救济方法。

”1.适用对象待遇不平等。

我国《票据法》第15 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通知付款人进行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法条的这一规定造成了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不平等的法律待遇,有违法律的平等原则,并且银行汇票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率极高,法律仅一味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容易忽略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挂失止付制度存在空档期。

未到期票据能否挂失止付,我国法律一直没有予以明确,现实中,票据未到期而丢失的情况已十分频繁。

虽法律明确禁止票据到期前付款,但如禁止未到期票据挂失止付,则会在票据丢失后至挂失止付开始前产生一段空档期,既可能导致票据到期后失票人忘记对该票据进行挂失止付,亦可能促成他人冒领的情况。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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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外规定没
• 公示催告期间:
《规定》第3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 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 《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 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 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民诉解释》第449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法 律意义???)
• 公示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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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44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 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 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 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 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民诉解释》第448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 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 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李绍章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而设置的一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人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又有哪些呢?一、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焚烧、毁损而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显然,若因持票人的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自无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人虽然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而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生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人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各国立法例,颇不一致,大约有四种。

一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向出票人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二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支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方法;三是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公示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四是失票人可以止付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即采此种方法。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一)票据丧失概述1.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丧失了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称为失票人。

2.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可以是票据的物质形态的根本变化,比如被烧毁、撕毁,泡成纸泥等,也可以虽然存在,但是脱离了持票人的占有,例如被遗失、被盗、被抢。

3.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须提示票据,因此失票人无法证明和行使其权利,甚至可能被他人所利用。

因此法律上设置了几种制度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下同),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2.挂失止付适用的票据种类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3.程序失票人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后,应当暂停止付。

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4.挂失止付的效力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申请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

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如果申请人已经采取了这一措施,付款人应继续暂停止付。

但是,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三)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如果你的票据丢失了,以下是一些补救方法:
1. 报警:如果你发现票据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提供票据相关的详细信息,如票据类型、票号、金额等。

2. 补办手续:联系票据的发行方或相关机构,了解补办手续并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通常需要提供丢失票据的具体信息、证明材料、id明等。

3. 公告挂失:在报失后,可以向相关媒体发布公告挂失,以防止他人使用你的票据进行欺诈行为。

4. 更新记录:如果你的票据丢失了,需要及时更新你的财务记录。

将丢失的票据标注为无效,避免重复计算。

5. 密切关注:即使你已经报失了票据,也应密切关注票据的使用情况。

监控银行账户、交易历史等,以确保没有人滥用你的票据信息。

请注意,具体的补救方法可能因国家和票据类型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在遇到票据丢失问题时,及时咨询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士。

论票据丧失之救济

论票据丧失之救济

论票据丧失之救济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离不开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的丧失直接影响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的实现。

为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及维护交易的安全,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我国票据法也不例外,但其中有许多法律漏洞需要补充和完善。

标签:票据丧失补救措施完善一、两大法系对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票据丧失”一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第15条第1款中的法律术语,但什么是“票据丧失”,《票据法》并没有规定。

在理论上,通说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前者如票据因被焚、毁损、涂销而丧失,后者如票据因被盗、遗失而丧失。

持票人对票据的占有,实际上可分为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对票据的间接占有。

通说中的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还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间接占有,还是兼指二者,并未说明。

笔者认为:票据的丧失,是指最后的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且没有抛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丧失了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票据的丧失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丧失票据的主体是最后的票据权利人;(2)票据的丧失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3)票据权利人主观上不愿意抛弃其票据权利;(4)票据权利人客观上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5)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形式有效票据。

由于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即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而且票据落入他人手中极易造成票款冒领,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以挽救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国外对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类也存在着分野。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公示催告作为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如德国票据法第90条第1款规定:“经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丧失或毁灭的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程序开始以后,宣告无效以前,权利人提供担保的,得于票据到期时向汇票的承兑人或本票的出票人请求付款。

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在商业活动和金融交易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票据丧失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票据权利人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建立健全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至关重要。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这可能是由于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造成的。

一旦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就面临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

我国现行法律为票据丧失提供了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

当票据权利人发现票据丧失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

但需要注意的是,挂失止付的效力相对较短,一般只有 12 天。

而且,挂失止付并不能最终确定票据权利的归属,只是为后续的救济措施争取时间。

公示催告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救济程序。

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人能够重新获得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公告的范围可能有限,无法确保利害关系人都能得知相关信息。

普通诉讼是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

在普通诉讼中,票据权利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以及票据丧失的事实。

这种救济方式相对较为直接,但诉讼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和漫长。

在实际运用这些法律救济制度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某些条款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例如,对于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法律的规定较为笼统,给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其次,不同救济途径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

在一些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可能需要同时采取多种救济措施,但由于各种程序之间的协调不够完善,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票据不小心丧失后,根据我国的法律有什么补救方法吗,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票据的丧失补救措施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票据的丧失四种补救措施一、声明作废声明作废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

通过此方法,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被冒领,或使他人收受该票据时明确其来源及其效力。

但是,声明作废毕竟是一种引起他人注意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其效力,他人并不受此约束,也没有审查的义务。

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失票人仍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处在不确定状态;而且,对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

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

也就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已丧失的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法。

它须经过以下一些程序。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事实、理由。

受理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付款地。

(2)法院的审查与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不符合受理条件,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发出公告。

法院受理后,必须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明对票据的权利。

如申报合格,法院应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如出示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应裁定驳回。

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票据丧失与补救

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票据丧失与补救

/ 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票据丧失与补救。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并不失去票据权利,但票据权利的行使遭遇重大障碍。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为失票人。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

(3)挂失止付的效力:付款人暂停付款(临时补救措施)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

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2.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的条件:可以在挂失止付后申请,也可以直接申请。

(2)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失票人,即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者出票人。

(3)公示催告的进行:审查、公告、发出止付通知。

(4)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无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终结公示催告,自该判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普通诉讼程序。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摘要】票据丧失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便。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让受损失的人能够及时挽回损失。

目前我国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可以为我国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建议。

建议通过加强信息管理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措施来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

这些措施有望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方向,提高人们对票据丧失的维权能力。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不仅有助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更能增强社会公平和正义,对社会的影响将是长远而深远的。

【关键词】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完善,法律借鉴,建议,社会影响1. 引言1.1 背景介绍票据是指债权或债务关系的证明,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的丧失现象时有发生。

当持票人丢失了票据,就会面临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困境。

这种情况给商业交易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才能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各国都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我们有必要对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为建设一个更加完善、公正、高效的商业法律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1.2 问题意识票据丧失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对于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尚未得到充分完善,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

票据丧失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丧失的票据往往会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或补偿。

票据丧失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为丧失的票据可能被他人利用或冒领,给相关当事人带来麻烦和损失。

现行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我们迫切需要完善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提升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丧失及补救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七、票据丧失及补救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民事诉讼。

【提示】三种救济方式可任选其一,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

(一)挂失止付1.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2.适用对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3.程序(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提示】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可以先挂失止付,再去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支付或者提起诉讼。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公示催告1.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3.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1)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案例5——票据丧失的补救

案例5——票据丧失的补救

案例5——票据丧失的补救某物资公司分别于1996年9月6日及8日从某钢铁厂分两次购入总价值为6万元的钢材,并于同年9月10日签发一张金额为6万元的无记名支票给钢铁厂以支付货款。

钢铁厂收受该支票后无意间将其丢失,即赴物资公司处请求另得签发一张内容与已丢失支票相同的支票,物资公司表示可于10天后再来要求重开支票,但要求钢铁厂在报刊上刊载启示,声明已遗失的支票作废。

然而钢铁厂未登报声明遗失支票作废,10天后再赴物资公司处要求另行签发支票时遭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诉请法院判决物资公司支付6万元货款并支付迟延支付的利息。

法院认为,当事人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钢铁厂作为卖方已履行了自己的交货义务,但实际并未收取货款,物资公司作为买方在已接受货物的情况下,虽曾以开具支票的方式意图履行价金给付义务,但由于支票意外丢失实际并未支付货款。

因此判决物资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1996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银行利息。

分析:本案中物资公司签发支票给钢铁厂,即应认为其已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而在支票出票人物资公司与支票持有人钢铁厂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关系,因此物资公司并未违约。

钢铁厂收受支票后无意间将其丢失,致使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则应向支票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发布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在公示催告期内如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则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

如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或经法院审查申报不成立,则公示催告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遗失的票据无效,凭法院的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

但钢铁厂未申请公示催告而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显然其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而法院判决物资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显然也不合法。

同时法院的判决将使物资公司面临双重付款的危险,即物资公司向钢铁厂付款后,如得到这张支票的善意持票人提示付款,物资公司作为出票人应承担最终付款的义务,将势必再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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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补救票据丧失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票据权利;第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票据具有的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

因此,对于票据丧失后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是指对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丧失的补救,不包括其他意义上的票据或者有价证券。

虽然我国金融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失票人往往因不了解这些规定而做出了错误的处理。

我们近日接触到这样一个个案,失票人为一家成立不久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九张共计数百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准备申请贴现前被盗。

该企业开始认为这些票据都注明自己为收款人而他人无法获得支付,也可能被毁掉,决定采用自行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启示的方式宣告这些票据作废,并口头通知了出票人;但在知悉这些票据仍然可能被他人恶意或善意地取得并进行流通和贴现、申请支付等等的严重后果后,又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向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书面通知和挂失,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又不知道先办哪一项,也不知道每一项的程序、需要的材料以及后果是怎么样,需逐项咨询和调查。

这样的处理不仅延误了大量的时间和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还未能取得保障自己权益的效果。

另一方面,我们亦接触到银行在处理票据丧失的补救过程中,单纯地从方便行事和“保护”银行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诸如不依法受理挂失止付的申请或者法院的止付通知、恶意支付或支付有重大过失等不当措施,导致损害了失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我们在此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分别作简要介绍。

一、挂失止付。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

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空白票据。

此处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具体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银行或者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银行。

挂失止付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

挂失止付的受
理人,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

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1)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起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

(2)对于符合条件的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核对相符并确未付款的,应当受理并立即暂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应进行相互通知。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同时,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此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时申请法院冻结票据的流通,亦反映出挂失止付仅产生该票据不获付款的效力,并无产生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

(4)失票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受理挂失止付人请求付款或退款,此处的
法院证明,应是法院在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诉讼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

二、公示催告。

《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由此我们认为,可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大于挂失止付的范围,除了空白票据丧失不能确定付款人不能适用以外,其余形式的票据丧失后均可适用公示催告的补救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亦应当受理。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

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何为票据支付地?《支付结算办法》第52条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公示催告程序为:(1)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理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3)受理法院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
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4)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并未经法院裁定驳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5)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受理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6)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退款。

三、诉讼。

《票据法》第13条明确规定诉讼为补救措施之一。

但此时的诉讼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必须至少符合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要件之一,即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而在票据丧失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被告或者无法确定被告的。

我们认为,除非失票人明确知道票据仍然存在,并且知道明确的持有人,否则无法采用诉讼措施进行补救。

由以上规定的三种补救措施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比较即时和方便地取得停止支付的效力,但不适用某些情况下的票据丧失,亦无法阻止票据的流通,而且仍必须进一步采取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或者诉讼的措施;而公示催告虽然适用面较广,保护措施较为彻底,但在受理的要求和时间上均不及挂失止付理想;诉讼措施则更为次之。

因此,我们认为,结合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是比较适应的,即在票据丧失后,能够挂失止付的,首先挂失止
付,再按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催告;不能挂失止付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书和公告取得止付与宣告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效力。

票据以上补救措施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效措施,而对于在实践中失票人经常使用的仅仅在报刊或传媒中以失票人名义登载的遗失启示作为补救,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亦未规定善意的社会公众有注意一般人在传媒登载的
票据遗失启示并为此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的义务,所以,遗失启示不能起到宣告票据无效或者此后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其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在采取适应的补救措施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在票据脱离失票人占有到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或者在进行公告之前,法律没有对此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

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或是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角度来说,虽然在实际操作中票据的被背书人往往会通过银行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流通性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进行查询,但法律没有规定被背书人有义务进行查询或者必须了解失票人已丧失票据这一事实的,因此,在这个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善意第三人取得该票据所记载的全部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而由此产生的支付义务或者损失应由失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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