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及补救措施 时代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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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一、票据丧失概述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

例如,烧毁、撕毁等。

相对丧失: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

2.构成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表现为票据权利人现实地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

情形:一是票据本身作为物消灭。

二是本身没有消灭,但因意识、盗窃等使票据权利人不知道票据现在的何处。

(2)持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票据权利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不构成票据的丧失。

(3)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构成票据丧失。

3.丧失的效果(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之发生、转移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

易言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须做成证券。

其权利的转移,须交付证券;其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倘斯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是时,则为不完全证券。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

(2)票据的款项存在被冒领的风险。

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以此两条可以看出,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

另外根据票据善意取得规定,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也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问题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持票人?是否及限于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还有那些?在理论中有学者认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

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摘要: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

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

丧失票据后补救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债务人对该票据立即停止止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挂失止付,这属于非诉讼途径的解决。

但这种补救只能是一种紧急的和临时的措施,并不能达到补救兑现其票据权利的功能。

因此,票据丧失人就必须寻找另外一个途径来最终恢复对权利的行使,而转向了诉讼补救的途径中去。

在普通的补救途径中,又存在一个票据行踪的问题,从而需要一种能够昭示失票人是否拥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也就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果有两种,但通常都会引起下一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从而实现对于票据权利人的补救。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补救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

本文针对失票补救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简称《票据法》,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受《票据法》所保护的仅指狭义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的利益不受损失⽽设置的⼀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1]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并⾮出于⾃⼰的本意⽽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2]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因遗失、被盗⽽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因票据焚烧、毁损⽽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出于⾃⼰本意⽽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3]显然,若因持票⼈的本意⽽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冒领票据⾦额或票据被他⼈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虽然暂时不能⾏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不⽴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票据⾦额被他⼈冒领或票据被他⼈善意取得的风险。

[4]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法⾏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法,各国⽴法例,颇不⼀致,⼤约有四种。

⼀是失票⼈可提供担保,向出票⼈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法;⼆是失票⼈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法;三是失票⼈可请求法院公⽰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法;四是失票⼈可以⽌付的规定,美国统⼀商法典即采此种⽅法。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

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补救办法。

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补救办法。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提起诉讼
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起诉。

这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有时,企业和银行,很难注意到自己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从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种补救办法,失票人可以自己选择。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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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外规定没
• 公示催告期间:
《规定》第3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 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 《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 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 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民诉解释》第449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法 律意义???)
• 公示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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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44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 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 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 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 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民诉解释》第448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 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 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为:一是申请。

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

三是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

四是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3.提起诉讼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进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保护。

1、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2、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制度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制度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就是指失票人为了避免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所失票据记载的款项,付款人在款项未付时暂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具有暂时性,而要真正解决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失票人还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因此它不是一个根本性的措施。

根据票据的性质来说,并非所有的票据丧失后票据款项都会被他人取得,票据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款项的问题,无需挂失止付。

只有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才有必要申请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对于失票人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其暂时性,不能解决票据被善意取得后的失票人的权利保护等等。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这一规定存在一些问题:1、该规定扩大了挂失止付的范围,即只要是记载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均可以挂失止付,这不符合票据流通兑现的规则,给付款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2、该条的除外规定没有实际意义,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和支票,未记载出票人(即付款人)的银行本票均为无效票据,当然不存在挂失止付的问题。

建议将《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予以淡化,使法律文件的规定更加规范、明确、一致,以免产生歧义。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票据的广泛运用,在持票人票据丧失后的一种权利救济和保全措施,是一种票据丧失的最终补救措施,一般依据民诉法确定,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八章专门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所谓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产生失权效果的一种法律程序。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票据不小心丧失后,根据我国的法律有什么补救方法吗,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票据的丧失补救措施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票据的丧失四种补救措施一、声明作废声明作废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

通过此方法,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被冒领,或使他人收受该票据时明确其来源及其效力。

但是,声明作废毕竟是一种引起他人注意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其效力,他人并不受此约束,也没有审查的义务。

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失票人仍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处在不确定状态;而且,对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

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

也就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已丧失的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法。

它须经过以下一些程序。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事实、理由。

受理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付款地。

(2)法院的审查与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不符合受理条件,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发出公告。

法院受理后,必须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明对票据的权利。

如申报合格,法院应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如出示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应裁定驳回。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摘要: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以票据的占有为前提的。

在实际业务中, 持票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票据丧失, 其票据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 如何更好的对票据权利进行有效补救, 是当前票据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票据权利; 丧失; 补救;一、概述票据行为形成票据关系, 即形成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这是现代票据法的一般通论。

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无因性的资金债权, 即债权人单凭票据就享有要求债务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资金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丧失, 是指由于一定的事由导致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的客观情况, 票据权利丧失会使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 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

在补救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

事实上, 不论采用哪种补救方法, 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即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的有效票据。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分类(一) 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和追索权的丧失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所享有的、凭票据直接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 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在行使顺序上,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由于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力, 因此, 在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或者付款请求权未行使的情况下, 付款请求权丧失将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但是, 在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二) 从票据关系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部分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一定范围的当事人之间丧失, 全部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全部当事人之间丧失。

票据的丧失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的丧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在我国的金融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票据流转过程中,票据的丧失现象时有发生。

票据的丧失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票据丧失的定义、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丧失的定义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的遗失、被盗、损毁等原因,导致票据无法正常行使权利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包括票据的遗失、被盗、损毁、灭失等情况。

三、票据丧失的原因1. 票据遗失:票据权利人因保管不善或疏忽大意,导致票据丢失。

2. 票据被盗:票据权利人的票据被他人非法占有。

3. 票据损毁: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因火灾、水灾等原因造成损毁。

4. 票据灭失: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灭失。

四、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占有权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将失去对票据的占有权。

这意味着票据权利人无法通过票据行使权利,如要求付款人付款、转让票据等。

2. 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追索权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将失去对票据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或无法实现票据权利时,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款的权利。

3. 票据权利人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如果票据丧失是由于票据权利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如保管不善、疏忽大意等,票据权利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票据权利人可通过挂失止付程序恢复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人可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人暂停支付票据款项,以防止票据被非法转让或使用。

5. 票据权利人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恢复票据权利公示催告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告知票据丧失的情况,要求票据债务人或持票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如果票据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人民法院将判决票据无效。

6. 票据权利人可通过诉讼途径恢复票据权利如果票据权利人无法通过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程序恢复票据权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票据权利。

票据丧失适用法律(2篇)

票据丧失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可能会发生丧失的情况。

票据丧失不仅给持票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因此,研究票据丧失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丧失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丧失票据的补救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丧失的概念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因遗失、被盗、灭失等原因,导致票据失去控制或无法正常行使票据权利的状态。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形。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被毁损、灭失,无法恢复原状;相对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未将票据交付给他人,但票据已被他人占有或控制。

三、票据丧失的法律适用原则1. 公序良俗原则票据丧失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

在处理票据丧失案件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德,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优先原则票据丧失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当法律与道德、习惯等非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在处理票据丧失案件时,法院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确保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诚实信用原则票据丧失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

在处理票据丧失案件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诚信状况,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四、丧失票据的补救措施1. 通知止付当票据权利人发现票据丧失时,应当立即通知付款人、承兑人或背书人,要求其停止支付。

通知止付是票据丧失后的首要补救措施,有助于防止票据被恶意使用。

2. 挂失止付票据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向付款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发出止付通知,停止支付票据款项。

挂失止付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有助于防止票据被恶意使用。

3. 公告催告票据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

票据的丧失和救济

票据的丧失和救济

请思考: 若失票人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至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而其又 未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此时付款人 遭遇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如何处理? 若法院除权判决公告已发,申请人凭除权 判决书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遭遇持票人同 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如何处理?
案情回眸
甲公司销售一批复合化肥给乙公司,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35万 甲公司销售一批复合化肥给乙公司,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35万 元的银行汇票。甲公司的业务员孙某在回公司的路上皮包遗失, 汇票也丢失了。孙某即报告公司,公司马上向出票行挂失止付, 银行为甲公司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告诉甲公司要尽快去法院 进行提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否则就自动解冻。甲公司即向 法院提起公示催告,并请求判决该银行汇票无效。法院受理案件 后发布了公示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到本院主张权利。 后发布了公示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到本院主张权利。 60日内,没有人对该银行汇票主张权利,法院遂做作出除权判决, 60日内,没有人对该银行汇票主张权利,法院遂做作出除权判决, 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并公告。甲公司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银行请 求付款,此时正遇到该票据的持票人简某到银行提示付款。甲公 司指责简某持有的票据是捡来的、偷来的,他是不当持票人,银 行不应当付款给他。银行说他所持的票据是真实的,应当可以付 款,甲公司即使持有法院生效判决书也不能对甲公司付款。但是 甲公司有法院判决书,该票据也不能付款。甲公司和简某都要求 银行付款,但银行均予拒绝。 请思考: 甲公司没有票据,但持有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能否请求银行付款? 简某持有真实的银行汇票,能否对抗法院判决书?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一、票据丧失的意义
请思考: 票据丧失可以由哪些因素引起? 这些引起票据丧失的因素是否符合持票人 的本意? 票据丧失之后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厉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承兑效力(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会计经验:票据丧失如何处理

会计经验:票据丧失如何处理

票据丧失如何处理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规定的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仅限于记载明确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此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失票人将风险转稼到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
明确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为: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上述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的,必须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是银行给挂失人的受理回单,第二联银行凭以登记登记薄,第三联银行凭以拍发电报。

失票人可以向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也可以向代理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也可以同时向双方申请挂失止付。

失票人委托付款人向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立即向代理付款人发出挂失通知。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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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
一、概说 • 我国的失票救济方法共有三种 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与票据利害关系人诉讼
二、挂失止付 (一)意义
• 指失票人将失票情况及时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停 止支付所失票据上的款项,付款人在未被冒领时满足 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
(二)适用范围
•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 • 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 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提出申请 (三)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四)效力 1.防止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 2.使付款人停止支付,防止冒领和其他损害失票 人合法利益现象的发生 3.催促利害关系人向受理法院申报权利 4.失票人得依法院的除权判决,不必提示票据而 请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应当付款
项被他人冒领而无法查明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票 据的,失票人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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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一、概说 • 指银行、出票人或者法院应失票人的及时请求, 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失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维护失票人合法利益的制度
二、救济方法的种类 (一)挂失、公示催告、民事诉讼并行的方法 (二)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和判令支付的方法 (三)诉讼、取得票据副本或者发出止付通知的 方法
3.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对失票的除权判决或失票 纠纷的生效判决后,应当向正当权利人支付票 据所涉金额
(四)挂失止付与失票广告
三、公示催告
(一)意义
• 指法院依据可背书转让票据失票人的申请,以 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向 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法院即作出所 失票据无效的判决,失票人得依判决请求付款 人支付原票据款额的制度
第十二章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第一节 票据的丧失及其后果 第二节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第三节 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

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丧失及补救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七、票据丧失及补救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民事诉讼。

【提示】三种救济方式可任选其一,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

(一)挂失止付1.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2.适用对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3.程序(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提示】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可以先挂失止付,再去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支付或者提起诉讼。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公示催告1.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3.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1)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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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 根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有效期为( )。


A 10天
B 12天
C 15天
D 30天
正确答案: B
2. 公示催告的有效期由人民法院决定,应当不得少于( )。


A 30日
B 45日
C 60日
D 90日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3.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包括()√
A 挂失止付
B 公示催告
C 仿真制造
D 提起诉讼
E 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 A B D
4. 以下对公示催告作用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A 法院通知承兑行止付
B 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C 为可能的除权判决奠定基础
D 组织第三人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5. 票据被抢,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6.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则失去票据的权利。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7.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8.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提起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付款人。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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