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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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

提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是否占有票据 ,直接关系到票据权利的享有和丧失 ;而票据的丧失在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 ,使得票据在丧失之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 ,很可能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益 .但同时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救济效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 ,特别是加入了 wTO 这个经济大环境 ,国际流通票据的丧失如何补救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法律规定哪些救济方

法 ,既要考虑到我国实务中的习惯 ,手段的及时有效以及有利于

3事人采用等 ,还要考虑到国际上的惯例 .因此,对于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及风险承担的学习与研究是相 "-3 有必要的 . 关键词:票据丧失 ;救济制度 ;法律规定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票据丧失的基础理论

票据的丧失 ,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失信._簪船 f 穆橙 l 受经 _叛 f 论票据丧失及

其法律救济

口文/赵蕴文褚奕

去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 .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 ,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 ,如被火烧毁 ,被洗化 ,或被撕成碎片等 ;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 ,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 ,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 ,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等.但是,票据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都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只要权利人措施及时得当 ,票据的权利是可以得到有效救济的 . 票据的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本身不可分 ,权力的产生 ,转移与行使都以占有票据为前提.在实务中 ,从出票人出票作成票据 ,到背书转让票据 ,到持票人承兑或请求付款而提示票据 ,以及票据权利行使后交付票据等等 , 系列的票据行为的实施都必须实现占有票据.因此,票据是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 ,持票人一旦丧失对票据的持有 ,就丧失了行使权力的依据 .但是票据又不同于其他的金券 ,票据丧失并不意味着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予以补救 .当然 ,如果权利人故意毁坏票据 ,则属权利人放弃权利 ,票据上的权利也因此消灭 .另其次 ,法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可以放弃 . 当私权利危害到了公共利益时 ,公权力出面对私权利进

行干涉才具有正当性 .如果权力主体放弃这种干涉的权力就是没有履行公权力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亦是对私权利的侵害 ,导致应当受到保护的公共利益没有被保护 ,违背了公民授予权力主体以权力的宗旨 .

最后 ,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 .法律具有滞后性 ,制定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没有人有绝对的理性制定出毫无漏洞的法律 .因此 ,任何一部法律都会存在漏洞和无法适应新现象 ,新案例的情况 .而立法的目的和法治精神的原则却是亘古不变的笔者认为 ,现代行政法是一部 "控权+服务 "的法 ,是一部控制行政权的法 ,是服务于民的法 , 是为了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 .因此 , 所有公权力的行使 ,行政行为的做出都必须要符合行政立法的本意 ,控制公权力的自己运行 ,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是必要的 ,但这些介入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私权利 ,因此公权力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 .为了维护私权利 ,抑制公权力被滥用 ,就必须要严格做到依法行政,做到 "法无授权不得行 ,法有授权必须为 , 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 ", 以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防止冲突的发生. 四,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在我国,从立法方面来看 ,现行法律 ,法规中关于行政管理的所占数量最多 ,影响最大 , 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法行政 .通

过行政法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还可以大大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 ,巩固权力的合法性 ,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利益 .但是

在我国的现实中依法行政原则常常并没有被贯彻 ,公权力屡屡突破应有界限 ,公权力向外扩张的空问依然很大 ,部分权力主体利用权力为自己创造利益 ,四处寻租.有资料显示 ,我国 "民告官 "的胜诉率不到30%.这是由于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之时 ,我国公民缺乏足够的维权意识和途径 ,私权利得不到制度上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公权力也就肆意膨胀 ,扩张 ,大大压缩了私权利本应有的合法空间 . 由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目前在我国要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扩大私权利的空间 ,压缩日益膨胀的公权力 ,维持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以防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最终造成公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崩塌而影响到政权的稳定 . 首先 ,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 .包括公民的维权意识 .公民要有权利本位的思想 ,要敢于和侵犯自己权利的任何人 ,任何势力相抗衡 . 而权力主体更要有高度的法律意识 ,依法行

政 ,不越过公权力的界限 ,要清楚地知道对作为本源的私权利的侵犯最终将影响到权力的合法性. 其次,限制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应在承认自由裁量权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前提条件下 ,限制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应当是十分有限的 ,能不使用尽量不使用 , 使用了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 .使公权力越过其应有界限的机会减少 .

第三 ,实施行政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公权力的行使者不能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 ,不能只受上级监督而不受人民监督 ,否则行政行为的做出必定不依法 .应当落实信息公开机制 ,对于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加强对权利主体的救济 .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也使得很多备受公权力侵害的私权利得不到伸张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降低公民的维权成本 ,自然也就扩大了私权利的空间 ,防止了公权力的扩张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 2 月号下(总第 363期)回外 ,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 ,丧失的票据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救济 ,丧失的票据还存在着被他人冒领的危险 .

票据丧失的风险 ,原则上由失票人自己承担 ,即如果丧失票据且救济不及时 ,或者救济不当致使票据的款项被他人冒领 ,向恶意第三人追偿的责任由失票人自己承担 .从民法原理上说 ,恶意第三人为不当得利人或侵权人 ,失票人有权要求恶意第三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寻找恶意第三人往往不可能 ,因而这种追偿也就成了一种很大的风险 .但是这种风险也可能发生转移 .在失票人救济的过程中 ,如果由于付款人或付款人的代理人的过错致使丧失票据得不到有效救济,比如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立即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但是付款人因疏忽大意没有挂失或者仍然对持票人付款 ,则付款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失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 ,在采取公示催告等措施当中 ,如果因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造成失票人丧失的票据得不到救济的 ,失票人也可以要求该司法机关负赔偿责任 . 二,各国关于票据丧失救济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中都没有进行规定.这方面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立法上有所差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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