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一、票据丧失概述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
例如,烧毁、撕毁等。
相对丧失: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
2.构成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表现为票据权利人现实地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
情形:一是票据本身作为物消灭。
二是本身没有消灭,但因意识、盗窃等使票据权利人不知道票据现在的何处。
(2)持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票据权利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不构成票据的丧失。
(3)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构成票据丧失。
3.丧失的效果(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之发生、转移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
易言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须做成证券。
其权利的转移,须交付证券;其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倘斯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是时,则为不完全证券。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
(2)票据的款项存在被冒领的风险。
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以此两条可以看出,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
另外根据票据善意取得规定,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也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问题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持票人?是否及限于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还有那些?在理论中有学者认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
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上)
内容提要:尽管我国法律对丧失票据规定了公示催告和诉讼的双重救济,但由于该两项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完善之处,因而并没有给丧失票据的持票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有效的保障。
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现行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缺失及其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对完善我国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提出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公示催告/票据诉讼由于各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传统不同,因而,对票据丧失后的司法救济制度也不尽相同。
从各国的立法例看,对丧失票据的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实现对丧失票据的持票人(以下简称“失票人”)权利的救济;另一个途径则是通过失票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实现对失票人票据权利的司法保护。
从各国的票据立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采用第一种方法——即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的途径来完成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则比较多地直接用诉讼的方式来对丧失票据进行司法救济。
在我国《票据法》中,除保留我国的商业习惯,即规定了挂失止付这种非司法救济的方法外,还兼收并蓄同时规定了公示催告和诉讼两种方法。
但是,由于我国《票据法》只是在第15条第三款对公示催告和诉讼这两种司法救济方法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有专门的规定,但不尽完善,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为了实现对丧失票据的正当持票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充实和完善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制度十分必要。
本文就是想通过对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的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对完善我国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其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并能对促进相关的立法产生有益的影响。
一、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各国票据法虽然对“票据丧失”一词都有所规定,[1]但由于它们对“票据丧失”一词的具体含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无论在票据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票据丧失”的理解都还有不同的认识。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研究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研究票据是指一种特定的、可流通的支付工具,它具有明确的支付义务和支付方式,通常由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以表明其支付款项的意愿。
然而,票据具有一定的财产法律属性,因此它的丧失将会导致一定的法律责任和损失。
具体而言,票据丧失(或有人冒充持票人)将会对持票人的权益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如何应对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研究课题。
票据丧失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票据种类和丧失的环境情况。
针对不同情况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丧失原因、时间和地点的证明。
票据持有人应该尽可能地提供详细的丧失情况,例如票据的类型、票据号码、出票日期、金额、开票人、收款人、丢失时间和地点等。
这些证明可以为后期处理提供重要的基础。
2. 及时通知付款人和背书人。
一旦票据丧失,票据持有人应该及时向票据付款人和背书人(如果有的话)通知丧失情况和丧失时间,并要求其停止付款或更改背书人。
3.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票据持有人应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寻求警方的帮助和支持。
警方将会记录票据丢失情况,并在必要的时候开展调查和追踪。
4. 停止支付申请。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当票据持有人的票据丢失时,可以向银行或者票据付款人提交“停止支付申请”。
一旦申请被批准,票据付款人将会停止支付票据,并向银行冻结票据账户。
5. 向法院申请救济。
票据持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索票据的权利和损失赔偿。
在审判过程中,证明丧失原因和时效等问题将是关键。
总的来说,票据丧失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它会对票据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票据。
此外,作为票据持有人,我们还应该了解票据丧失的处理方式和法律救济渠道,以便及时应对不可预期的风险。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票据可能会出现丧失的情况。
票据丧失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票据丧失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票据丧失的概念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因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等原因,导致票据无法正常行使权利的状态。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形。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已经不存在,如票据被销毁、烧毁等;相对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虽然持有票据,但由于票据被盗、遗失等原因,无法正常行使票据权利。
三、票据丧失的原因1. 票据持有人自身原因:如票据持有人不慎将票据遗失、被盗、毁损等。
2. 第三人原因:如他人恶意破坏、盗取票据等。
3. 天然原因:如票据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而丧失。
四、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丧失后,票据持有人将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丧失的,票据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
否则,票据权利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追索权的丧失票据丧失后,票据持有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无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而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3.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票据丧失后,票据保证人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票据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的追索权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票据保证人在票据丧失后,应当积极配合票据权利人采取必要措施,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4. 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票据丧失后,若存在恶意行为,如伪造、变造、毁灭票据等,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丧失时_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然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票据丧失的情况。
票据丧失后,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丧失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票据丧失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票据失去控制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状态。
2. 类型(1)遗失:票据持有人不慎将票据遗失,导致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2)被盗:票据持有人被盗,导致票据落入他人之手,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3)损毁:票据因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损毁,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三、票据丧失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对于票据丧失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作用。
(1)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①向付款人出具书面证明,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②申请公示催告;③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2)票据丧失的举证责任《票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因票据丧失,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①持票人身份证明;②票据丧失的事实和理由;③票据权利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票据丧失的法律适用具有补充作用。
(1)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因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2)除权判决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因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宣告后,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票据丧失的法律适用具有补充作用。
(1)票据权利的转让《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权利可以转让。
论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
论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作者:赵蕴文褚奕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第04期提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是否占有票据,直接关系到票据权利的享有和丧失;而票据的丧失在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丧失之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很可能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益。
但同时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救济效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加入了WTO这个经济大环境,国际流通票据的丧失如何补救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法律规定哪些救济方法,既要考虑到我国实务中的习惯、手段的及时有效以及有利于当事人采用等,还要考虑到国际上的惯例。
因此,对于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及风险承担的学习与研究是相当有必要的。
关键词: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法律规定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一、票据丧失的基础理论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
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等。
但是,票据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都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只要权利人措施及时得当,票据的权利是可以得到有效救济的。
票据的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本身不可分,权力的产生、转移与行使都以占有票据为前提。
在实务中,从出票人出票作成票据,到背书转让票据,到持票人承兑或请求付款而提示票据,以及票据权利行使后交付票据等等,一系列的票据行为的实施都必须实现占有票据。
因此,票据是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持票人一旦丧失对票据的持有,就丧失了行使权力的依据。
但是票据又不同于其他的金券,票据丧失并不意味着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丧失,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予以补救。
当然,如果权利人故意毁坏票据,则属权利人放弃权利,票据上的权利也因此消灭。
论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2019年文档
论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一、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概念目前对于我国票据丧失的概念,通说认为票据丧失是指失票人并非出于自己本人意志而丧失对票据之占有。
一般而言,票据丧失可分为两种情况,即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完全覆灭,即除失票人对票据丧失占有之外,他人也无法取得对票据的占有。
相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之物质实体仍然存在,但失票人丧失了对该票据的占有。
(二)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意义票据丧失救济制度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起着深远的影响,首先,对于失票人而言,它通过一系列的救济方式帮助失票人恢复其原先拥有的票据权利,保障失票人免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次,对于义务付款人而言,因为其及时有效的收到了暂停支付的通知,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票款支付,间接的减少了其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对于善意受让人而言,因为及时的收到该票据的真实信息,了解到继续转让该票据的行为归属于无效,从而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不受损失,也有效地阻止了该票据的继续流通和转让。
二、我国票据丧失救济方式及存在的问题(一)挂失止付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挂失止付制度是“失票人在票据丧失以后,告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法律规定的止付期间内暂时停止支付的救济方法。
”1.适用对象待遇不平等。
我国《票据法》第15 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通知付款人进行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法条的这一规定造成了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不平等的法律待遇,有违法律的平等原则,并且银行汇票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率极高,法律仅一味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容易忽略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挂失止付制度存在空档期。
未到期票据能否挂失止付,我国法律一直没有予以明确,现实中,票据未到期而丢失的情况已十分频繁。
虽法律明确禁止票据到期前付款,但如禁止未到期票据挂失止付,则会在票据丢失后至挂失止付开始前产生一段空档期,既可能导致票据到期后失票人忘记对该票据进行挂失止付,亦可能促成他人冒领的情况。
票据丧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凭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票据可能会发生丧失的情况,如遗失、被盗、损毁等。
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各国法律都对票据丧失规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票据丧失法律规定。
二、票据丧失的概念与种类1. 票据丧失的概念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而失去对票据的实际控制,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状态。
根据票据丧失的原因,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2. 票据丧失的种类(1)绝对丧失:指票据本身已经不存在,如票据被销毁、损毁等。
(2)相对丧失:指票据虽然存在,但权利人无法实际控制,如票据遗失、被盗等。
三、票据丧失的法律规定1. 票据丧失的公示催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如下:(1)持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票据复印件。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告期间为六十日,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4)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2. 票据丧失的提起诉讼程序如果公示催告程序未能成功,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持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1)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票据丧失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程序:持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附具票据复印件。
3. 票据丧失的责任承担(1)出票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保证票据的付款。
如果票据丧失,出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付款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款人应当依法支付票据金额。
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下)
内容提要:尽管我国法律对丧失票据规定了公示催告和诉讼的双重救济,但由于该两项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完善之处,因而并没有给丧失票据的持票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有效的保障。
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现行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缺失及其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对完善我国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提出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公示催告/票据诉讼三、关于我国票据诉讼制度的充实和完善公示催告制度自实施以来,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一是票据流通范围广,企业和银行难以注意到授受的票据是否已被公示催告,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二是见票即付的票据,特别是银行汇票,其付款银行遍及全国各地,公示催告的止付书难以送达确切的付款银行,使公示催告难以实行;三是由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行为无效”,有碍于票据的流通使用。
鉴于只靠公示催告办法难以解决票据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所以,我国《票据法》在规定了失票人可以采用公示催告的方式进行救济,同时还规定失票人可以通过诉讼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式作为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除我国《票据法》第15条明确规定失票人可以采取“诉讼”这种方式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在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申报、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这种“诉讼”绝不像有人理解的“只是适用普通民事诉讼问题”那么简单。
票据权利丧失后能否启动救济程序
票据权利丧失后能否启动救济程序票据权利丧失后能否启动救济程序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代收代付、转让便利等特点,因此在商业贸易活动中被广泛使用。
票据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程序是票据市场的重要保障措施,而票据权利丧失会对救济程序产生影响。
本文将从票据权利的丧失、救济程序的概念和程序、票据权利丧失后的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解析票据权利丧失后能否启动救济程序的问题。
一、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享有票据所代表债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权利是以票的持有为标志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持有人可以获得票据权利,而票据权利的丧失意味着持有人失去了持有票据的合法权利。
票据权利的丧失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票据过期:票据到期后,票据权利自动丧失,持有人不能再依据该票据要求支付。
2.票据抵扣:票据抵扣是指提出抵扣的债权人拿着未经清偿的票据,向债务人主张抵扣权利的行为。
在进行抵扣的过程中,持票人可以失去对票据的权利。
3.票据返还:当借款人还款后,债权人必须返还票据原本。
如果持票人未能返还票据,或不能证明票据的合法性,则票据权利可能会丧失。
4.背书:背书是指持有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如果持票人将票据背书给第三方,并将票据交给第三方,持有人将失去对票据的权利。
5.票据遗失或被盗:如果票据被遗失或被盗,持有人可以申请票据挂失或补发手续,但一旦无法证明票据的所有权,持有人的票据权利将会丧失。
票据权利的丧失意味着持有人失去了依据票据要求支付的权利,因此仍需考虑是否有其他方式启动救济程序。
二、救济程序的概念和程序救济程序是指当票据持有人遭遇票据违约或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采取的一系列救济措施。
救济程序并非只针对票据权利,还包括票据质量等方面的救济措施。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救济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民事诉讼程序:当票据持有人与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等存在票据纠纷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论票据丧失之救济
论票据丧失之救济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离不开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的丧失直接影响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的实现。
为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及维护交易的安全,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我国票据法也不例外,但其中有许多法律漏洞需要补充和完善。
标签:票据丧失补救措施完善一、两大法系对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票据丧失”一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第15条第1款中的法律术语,但什么是“票据丧失”,《票据法》并没有规定。
在理论上,通说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前者如票据因被焚、毁损、涂销而丧失,后者如票据因被盗、遗失而丧失。
持票人对票据的占有,实际上可分为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对票据的间接占有。
通说中的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还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间接占有,还是兼指二者,并未说明。
笔者认为:票据的丧失,是指最后的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且没有抛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丧失了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票据的丧失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丧失票据的主体是最后的票据权利人;(2)票据的丧失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3)票据权利人主观上不愿意抛弃其票据权利;(4)票据权利人客观上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5)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形式有效票据。
由于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即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而且票据落入他人手中极易造成票款冒领,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以挽救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国外对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类也存在着分野。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公示催告作为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如德国票据法第90条第1款规定:“经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丧失或毁灭的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程序开始以后,宣告无效以前,权利人提供担保的,得于票据到期时向汇票的承兑人或本票的出票人请求付款。
失票救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失票是指持票人因保管不善、被盗、遗失等原因导致票据丢失。
失票救济是指失票人在票据丢失后,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恢复其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我国《票据法》对失票救济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失票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失票救济法律规定出发,对失票救济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失票救济的法律依据1.《票据法》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票据丢失的,持票人可以依法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申请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应当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立即停止支付该票据金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票据丢失的,持票人可以依法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申请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应当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立即停止支付该票据金额。
”三、失票救济的程序1.挂失止付失票人发现票据丢失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申请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票据丢失的证明材料,如丢失的票据原件、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票据丢失的其他材料;(2)失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挂失止付申请书。
2.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后,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如下:(1)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2)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0日;(3)在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4)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票据权利因失票而消灭。
3.提起诉讼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支付票据金额。
诉讼程序如下:(1)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2)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3)法院判决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支付票据金额。
四、失票救济的法律责任1.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的责任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该票据金额。
如因未停止支付而给失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在商业活动和金融交易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票据丧失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票据权利人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建立健全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至关重要。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这可能是由于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造成的。
一旦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就面临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
我国现行法律为票据丧失提供了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
当票据权利人发现票据丧失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
但需要注意的是,挂失止付的效力相对较短,一般只有 12 天。
而且,挂失止付并不能最终确定票据权利的归属,只是为后续的救济措施争取时间。
公示催告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救济程序。
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人能够重新获得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公告的范围可能有限,无法确保利害关系人都能得知相关信息。
普通诉讼是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
在普通诉讼中,票据权利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以及票据丧失的事实。
这种救济方式相对较为直接,但诉讼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和漫长。
在实际运用这些法律救济制度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某些条款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例如,对于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法律的规定较为笼统,给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其次,不同救济途径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
在一些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可能需要同时采取多种救济措施,但由于各种程序之间的协调不够完善,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票据的丧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在我国的金融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票据流转过程中,票据的丧失现象时有发生。
票据的丧失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票据丧失的定义、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丧失的定义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的遗失、被盗、损毁等原因,导致票据无法正常行使权利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包括票据的遗失、被盗、损毁、灭失等情况。
三、票据丧失的原因1. 票据遗失:票据权利人因保管不善或疏忽大意,导致票据丢失。
2. 票据被盗:票据权利人的票据被他人非法占有。
3. 票据损毁: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因火灾、水灾等原因造成损毁。
4. 票据灭失: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灭失。
四、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占有权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将失去对票据的占有权。
这意味着票据权利人无法通过票据行使权利,如要求付款人付款、转让票据等。
2. 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追索权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将失去对票据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或无法实现票据权利时,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款的权利。
3. 票据权利人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如果票据丧失是由于票据权利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如保管不善、疏忽大意等,票据权利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票据权利人可通过挂失止付程序恢复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人可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人暂停支付票据款项,以防止票据被非法转让或使用。
5. 票据权利人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恢复票据权利公示催告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告知票据丧失的情况,要求票据债务人或持票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如果票据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人民法院将判决票据无效。
6. 票据权利人可通过诉讼途径恢复票据权利如果票据权利人无法通过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程序恢复票据权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票据权利。
票据的丧失和救济
请思考: 若失票人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至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而其又 未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此时付款人 遭遇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如何处理? 若法院除权判决公告已发,申请人凭除权 判决书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遭遇持票人同 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如何处理?
案情回眸
甲公司销售一批复合化肥给乙公司,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35万 甲公司销售一批复合化肥给乙公司,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35万 元的银行汇票。甲公司的业务员孙某在回公司的路上皮包遗失, 汇票也丢失了。孙某即报告公司,公司马上向出票行挂失止付, 银行为甲公司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告诉甲公司要尽快去法院 进行提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否则就自动解冻。甲公司即向 法院提起公示催告,并请求判决该银行汇票无效。法院受理案件 后发布了公示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到本院主张权利。 后发布了公示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到本院主张权利。 60日内,没有人对该银行汇票主张权利,法院遂做作出除权判决, 60日内,没有人对该银行汇票主张权利,法院遂做作出除权判决, 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并公告。甲公司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银行请 求付款,此时正遇到该票据的持票人简某到银行提示付款。甲公 司指责简某持有的票据是捡来的、偷来的,他是不当持票人,银 行不应当付款给他。银行说他所持的票据是真实的,应当可以付 款,甲公司即使持有法院生效判决书也不能对甲公司付款。但是 甲公司有法院判决书,该票据也不能付款。甲公司和简某都要求 银行付款,但银行均予拒绝。 请思考: 甲公司没有票据,但持有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能否请求银行付款? 简某持有真实的银行汇票,能否对抗法院判决书?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一、票据丧失的意义
请思考: 票据丧失可以由哪些因素引起? 这些引起票据丧失的因素是否符合持票人 的本意? 票据丧失之后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论文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论文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论文内容提要: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救济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
本文对失票救济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
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则应推定为相对丧失,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
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比如必须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等等。
票据丧失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票据的有效性这一当然性前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1、票据必须脱离票据权利人的占有,这又包括绝对的脱离和相对的'脱离。
2、对票据权利人来说其主观上脱离是非自愿性的。
也就是说丧失票据并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该票据,则该行为将对获票人产生积极的法律后果。
其由此而获取的票据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可能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了。
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是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存有争议。
在此情形下,尽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据,但实际是因被误导和蒙蔽的结果,它只是一种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实愿望的表达,我们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票据丧失程序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凭证,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票据的易转让性和流通性,票据丧失现象时有发生。
票据丧失后,权利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恢复其票据权利,成为票据法研究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丧失程序适用的法律,以期为我国票据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丧失的概念及类型(一)票据丧失的概念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导致其票据脱离其占有,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状态。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形。
1. 绝对丧失:票据权利人因票据被毁损、遗失、灭失等原因,导致票据本身不存在,权利人无法通过票据行使权利。
2. 相对丧失:票据权利人因票据被盗、被抢等原因,导致票据脱离其占有,权利人无法通过票据行使权利。
(二)票据丧失的类型1. 实际丧失:票据权利人因票据被盗、被抢等原因,导致票据脱离其占有,权利人无法通过票据行使权利。
2. 推定丧失:票据权利人因票据遗失、灭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票据证明其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票据权利丧失。
三、票据丧失程序适用法律(一)票据丧失的证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请求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付款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
在票据丧失程序中,证明责任主要由票据权利人承担。
1. 实际丧失:票据权利人应当提供票据被毁损、遗失、灭失等证据,证明票据已经丧失。
2. 推定丧失:票据权利人应当提供票据遗失、灭失等证据,证明票据已经丧失。
(二)票据丧失的公示与通知1. 公示: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请求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付款的,应当将丧失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方式包括公告、登报等。
2. 通知: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请求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付款的,应当将丧失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
(三)票据丧失的追索权1. 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追索票款。
2.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自票据丧失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追索权的,丧失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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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提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是否占有票据 ,直接关系到票据权利的享有和丧失 ;而票据的丧失在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 ,使得票据在丧失之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 ,很可能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益 .但同时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救济效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 ,特别是加入了 wTO 这个经济大环境 ,国际流通票据的丧失如何补救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法律规定哪些救济方法 ,既要考虑到我国实务中的习惯 ,手段的及时有效以及有利于3事人采用等 ,还要考虑到国际上的惯例 .因此,对于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及风险承担的学习与研究是相 "-3 有必要的 . 关键词:票据丧失 ;救济制度 ;法律规定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票据丧失的基础理论票据的丧失 ,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失信._簪船 f 穆橙 l 受经 _叛 f 论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口文/赵蕴文褚奕去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 .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 ,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 ,如被火烧毁 ,被洗化 ,或被撕成碎片等 ;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 ,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 ,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 ,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等.但是,票据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都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只要权利人措施及时得当 ,票据的权利是可以得到有效救济的 . 票据的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本身不可分 ,权力的产生 ,转移与行使都以占有票据为前提.在实务中 ,从出票人出票作成票据 ,到背书转让票据 ,到持票人承兑或请求付款而提示票据 ,以及票据权利行使后交付票据等等 , 系列的票据行为的实施都必须实现占有票据.因此,票据是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 ,持票人一旦丧失对票据的持有 ,就丧失了行使权力的依据 .但是票据又不同于其他的金券 ,票据丧失并不意味着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予以补救 .当然 ,如果权利人故意毁坏票据 ,则属权利人放弃权利 ,票据上的权利也因此消灭 .另其次 ,法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可以放弃 . 当私权利危害到了公共利益时 ,公权力出面对私权利进行干涉才具有正当性 .如果权力主体放弃这种干涉的权力就是没有履行公权力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亦是对私权利的侵害 ,导致应当受到保护的公共利益没有被保护 ,违背了公民授予权力主体以权力的宗旨 .最后 ,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 .法律具有滞后性 ,制定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没有人有绝对的理性制定出毫无漏洞的法律 .因此 ,任何一部法律都会存在漏洞和无法适应新现象 ,新案例的情况 .而立法的目的和法治精神的原则却是亘古不变的笔者认为 ,现代行政法是一部 "控权+服务 "的法 ,是一部控制行政权的法 ,是服务于民的法 , 是为了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 .因此 , 所有公权力的行使 ,行政行为的做出都必须要符合行政立法的本意 ,控制公权力的自己运行 ,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是必要的 ,但这些介入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私权利 ,因此公权力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 .为了维护私权利 ,抑制公权力被滥用 ,就必须要严格做到依法行政,做到 "法无授权不得行 ,法有授权必须为 , 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 ", 以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防止冲突的发生. 四,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在我国,从立法方面来看 ,现行法律 ,法规中关于行政管理的所占数量最多 ,影响最大 , 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法行政 .通过行政法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还可以大大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 ,巩固权力的合法性 ,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利益 .但是在我国的现实中依法行政原则常常并没有被贯彻 ,公权力屡屡突破应有界限 ,公权力向外扩张的空问依然很大 ,部分权力主体利用权力为自己创造利益 ,四处寻租.有资料显示 ,我国 "民告官 "的胜诉率不到30%.这是由于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之时 ,我国公民缺乏足够的维权意识和途径 ,私权利得不到制度上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公权力也就肆意膨胀 ,扩张 ,大大压缩了私权利本应有的合法空间 . 由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目前在我国要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扩大私权利的空间 ,压缩日益膨胀的公权力 ,维持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以防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最终造成公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崩塌而影响到政权的稳定 . 首先 ,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 .包括公民的维权意识 .公民要有权利本位的思想 ,要敢于和侵犯自己权利的任何人 ,任何势力相抗衡 . 而权力主体更要有高度的法律意识 ,依法行政 ,不越过公权力的界限 ,要清楚地知道对作为本源的私权利的侵犯最终将影响到权力的合法性. 其次,限制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应在承认自由裁量权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前提条件下 ,限制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应当是十分有限的 ,能不使用尽量不使用 , 使用了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 .使公权力越过其应有界限的机会减少 .第三 ,实施行政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公权力的行使者不能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 ,不能只受上级监督而不受人民监督 ,否则行政行为的做出必定不依法 .应当落实信息公开机制 ,对于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加强对权利主体的救济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也使得很多备受公权力侵害的私权利得不到伸张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降低公民的维权成本 ,自然也就扩大了私权利的空间 ,防止了公权力的扩张(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 2 月号下(总第 363期)回外 ,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 ,丧失的票据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救济 ,丧失的票据还存在着被他人冒领的危险 .票据丧失的风险 ,原则上由失票人自己承担 ,即如果丧失票据且救济不及时 ,或者救济不当致使票据的款项被他人冒领 ,向恶意第三人追偿的责任由失票人自己承担 .从民法原理上说 ,恶意第三人为不当得利人或侵权人 ,失票人有权要求恶意第三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寻找恶意第三人往往不可能 ,因而这种追偿也就成了一种很大的风险 .但是这种风险也可能发生转移 .在失票人救济的过程中 ,如果由于付款人或付款人的代理人的过错致使丧失票据得不到有效救济,比如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立即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但是付款人因疏忽大意没有挂失或者仍然对持票人付款 ,则付款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失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 ,在采取公示催告等措施当中 ,如果因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造成失票人丧失的票据得不到救济的 ,失票人也可以要求该司法机关负赔偿责任 . 二,各国关于票据丧失救济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中都没有进行规定.这方面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立法上有所差别.大陆法系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大体有以下三种 :第一,失票人向法院提供必要的担保后请求下达支付票据款项的命令 .法国票据法作了这样的规定 .第二,公示催告 .失票人申请法院进行公示催告 ,经过催告期后 ,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失票人依据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德国,Et本,瑞士等采取此法.第三,挂失止付.这是我国的一种传统方法 ,现在我国程票据法》做了规定 . 英美法系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 ,申请出票人另行补发票据副本.出票人要求担保的 ,失票人应当提供担保 . 补发的票据仅以出票人为债务人 ,原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对补发的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提起对丧失票据的诉讼 ,指在失票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出票人仍拒绝补发汇票副本时 , 失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强制补发,或直接主张票据权利 .第三,通知银行停止支付票据款项 .这是美国票据法广泛采用的一囝种方法 ,是在票据丧失时 ,失票人向存款银行发出止付通知 ,以此救济 . 我国《票据法》在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立法上 ,借鉴国际上现存的几种主要方法 ,将申请公示催告,提起诉讼和挂失止付等〜并做了规定 .除了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 ,失票人可以根据丧失票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但是失票人必须依法定措施才能产生救济效果 ,采用其他非法律规定的方法对其他人没有约束力 , 不能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因为没有采取法定措施而造成的损害由失票人自己承担.三,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问题分析通过以上失票的基础理论以及国内外对于失票救济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分析与研究 ,我们可以发现 ,在实践中 ,仍然有着许多问题 ,包括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 ,以及相关当事人在救济过程中采取措施与手段的错误 ,等等.下面, 将结合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 案例 1:止付通知及公示催告公告作出至公示催告公告刊登期间 ,持票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公司)持有广东发展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张 ,出票日期为2000年4月13Et,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921,240元,实际结算金额未填写 ,出票行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收款人为天元公司 .因购买氧化铝粉 ,天元公司拟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为了让铝业公司确信申请人具有止付货款的能力 ,天元公司在该汇票的背书栏中签章 ,但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并于 4月 15日指派其职员到电信局将该汇票传真给铝业公司 ,并要求安排发货 .当天元公司的职员到达电信局时 , 发现所携带银行汇票已经遗失 .4 月 17 日,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付款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所在地的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考虑到天元公司所遗失的银行汇票已由其作为收款人在背书栏处签章 ,一旦拾得人补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并在背书人处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日期 ,即可再以背书方式转让 . 因为 ,该银行汇票第一背书人的签章真实 ,且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背书转让的规定 ,根据票据立法中的权力外观理论和善意取得原理 ,如果第三人从拾得人除善意受让该票据 ,便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 ,失票人天元公司丧失票据权 . 即使天元公司在以后找到拾得人 ,也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依法向拾得人提起返还请求之诉 , 而拾得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也不得而知 ,势必严重损害失票人天元公司的权利 .金水区人民法院在 4 月 17 日立案并制作出止付通知书和公示催告公告 ,将止付通知书送达付款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然而 ,依照法院的通行做法 ,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在从民法院报 :》上刊登 ,公告期间也应当从公告刊登之日起计算 .这样一来 ,就使得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显示出来 .从公告作出到从民法院报》刊登出来 ,至少也需要七日的时间;实践中还有长达 105Et 的.对于在这一段期间内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让票据权利行为的正常法律效力问题 ,没有任何法律或者法律性文件对之予以否定 .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 ,在这段时间内的票据权利转让行为有效 , 即具有正常转让的效力 .也就是说 ,如果遗失的票据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符合票据法律规定的转让的 ,失票人也就丧失了票据权利 :法院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发出的止付通知虽然能够暂时控制银行汇票的付款 ,但起不到否定这期间银行汇票转让流通所具有的正常法律效力的作用 .案例二 :法院错误行使管辖权的公示催告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3条规定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因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7 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 , 应当向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然而 ,从有关的公示催告公告的内容上分析 , 有些受理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法院并不是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 -N 公告 ;其内容如下 :"申请人开封制药厂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EC/0I0O13O653,面额120,132元,出票日期2003年6月I1日倒期日2003 年 12 月 I1 日 ,出票人周 I:1 恒元医药有限公司 ,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分行 ,申请人为收款人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 本院决定受理'I本案中,付款人为周口建行.如果涉案银行针对汇票上记载付款地在开封市南关区的某一特定地点 ,是不符合逻辑的 ;因为《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2月号下(总第 363期)防震减灾立提要汶川 "5. 1 2强烈地震让我们更进步认识了自然灾害 ,;I 发了人们对于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探讨 .本文从我国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以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 ,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的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出发,探讨对防震减灾立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关键词:防震减灾 :灾害预防 ;灾害救助 ; 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 :Dg 文献标识码 :A 地球上的自然变异 ,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 ,无时无地不在发生 ,"5.12"的强烈地震让我们更进一步认识了自然灾害 .地震作为一种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消极的或破坏性的 , 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它是人类过去 ,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竣的挑战之一.因此,为了防震减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何完善防震减灾立法以更好地预防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是我们经历这次汶川地震后焉要思考的问题 .,我国防震减灾法现状在我国 1997 年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通过法应注口文/王文霞意环土 '_J 日 \,0,'l.总结防震减灾工作和现行防震减灾法实施经验,特别是及时总结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成功经验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 ,委员长会议决定 ,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对现行防震减灾法作了全面修订 .修订草案在现行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 ,重点对防震减灾规划 ,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灾害预防 ,地震应急救援 ,震后恢复重建等做了修改 ,完善,新增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改使得这样一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草案 ,更具科学性 ,完整性.但由于我国长期缺乏综合性的灾害对策立法 ,该法在立法思路 ,地震灾害预防 ,地震灾害救助过程中的措施选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等内容上的不完整性就凸显出来 ,再加上其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因此就无法真正达到灾害对策的系统化,从而也就无法实现其综合性与计划性防灾的目的. 二,我国防震减灾法的完善(一)防震减灾的立法应重视环境保护 .从立法思路来看 ,我国防震减灾法一直以预防和减轻灾害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为目的 ,然而信静嘏 fl& 髓境保护对于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次生环境危险一直未予重视 ,对于灾害发生后可能诱发的生态破坏事故 ,污染事故都未能从预防和治理角度作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仅以该法第 21 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 ,疫情等次生灾害源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一笔带过 .由此可见 ,我国防震减灾立法一直以来未对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次生环境危险予以重视 .除此之外 ,地震后还会引起水体污染,及民用及军用核设施 ,核原料库 ,放射性废物库以及危险废物处理 ,处置库(场)引起的核污染和固体废弃无污染等 ,这些郡是不容忽视的重大次生环境危险 .因此 ,我们应该扩展当前的立法思路 ,通过法律明确具体规定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预防 ,应对次生环境危险的相关内容以及灾后重建过程中的环境利用和规划的问题 ,从而弥补之前的立法空白和取代原来的原则性规定 ,比如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以及诸如化工厂 ,矿山等特殊主体在预防和应对环境危险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只有对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自付款人周口建行不可能为支付这一张汇票而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到这一远离其营业场所的地点.即开封市南关区不可能是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地 ,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案例三 :对票据当事人的称谓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的称谓应为出票人,收款人 ,承兑人,但许多法院制作的公示催告公告对商业汇票当事人的称谓却不规范 . 2003年 8 月份《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107 则有关商业汇票的公示催告公告进行分析,有 4 则公告将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称为 "汇款人 ".如,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03 年8月15日的-N公告,其内容为:"申请人南昌银志纺织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西湖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l 张,出票日期 2003年8月 8日,汇票号码江西 D/C 010*******票面金额10万元,汇款人同申请人,收款人张家港市华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2003年 8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作者单位 :1.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2.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人文分院)参考文献 :[1】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 [M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2】杨衷孝.《票据法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 3】姜建初 .《票据法之原理与票据法比较》[M 】 .法律出版社 1993年版.[4】吕来明.区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版.[5】王小能•区中国票据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 2月号下(总第 363期)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