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侵权的_救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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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

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中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

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论述题汇总_1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论述题汇总_1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3年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00228)简答、论述题复习汇总整理人:王艳分1.环境问题的成因2.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涵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6.传统法律部门在救济环境与资源侵害方面的局限传统:事后救济;个案救济;分散救济环保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共利益;生态系统整体性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的区别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及特征10.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11.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12.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概念、特征、层次、目的)13.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1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统一管理、分工分部门管理相结合)15.政府行使环境与资源行政管理权的内容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17.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依据18.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的依据19.《环境保护法》的作用率先将中国环保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保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为中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环保行政体制,促进了环保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展。

20.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内涵(含义、实质、目的)21.协调原则的意义22.实施协调原则的制度措施23.预防原则的内涵(对象、目的、性质)24.损害预防与风险预防的区别(对象、科学确定性)25.预防原则的意义26.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27.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内涵28.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意义29.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30.公众参与原则的内涵(主体、对象、方式、内容)31.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3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33.环境标准的种类34.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35.企业排放标准具有法的约束力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企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比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更为严格,但不具有法的拘束力,只在企业内部适用,但是下列两种情况应当具有法的拘束力:(1)在企业或政府周边居民签订的环境协议中作为企业义务明确规定的;(2)司法机关认可某些特殊领域的企业排放标准可以作为鉴定标准适用的。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而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还未形成。

本文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并研究了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制定出对其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而环境的侵权行为就是由于环境问题而引发的。

对于环境侵权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定。

马骧聪教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客体包括人身财产权、环境权等。

笔者分析认为环境侵权指的是人为的活动使得环境受到污染而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律事实。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有着如下特点:第一,环境侵权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在现实生活所存在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我们能看出案件中的加害者一般都是具有实力的企业,而受害者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百姓,此种情况下就显示出了其地位的不平等性。

第二,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

第三,环境侵权的损害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对人们的生活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在环境侵权过程中的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而应当承担的对其进行金钱等方式补偿受害人的一种民事责任。

从对环境侵权损害的概念进行分析可知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其受到了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加害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或是财产等行为。

第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物质金贩赔偿也包括对精神等方面进行赔偿。

(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在环境侵权的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害,这就是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后果。

关于噪音的中国法律案例(3篇)

关于噪音的中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噪音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噪音扰民纠纷也成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噪音扰民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噪音扰民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一小区邻居。

张某家装修时,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张某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张某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三、案件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确实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噪音扰民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消除噪声污染。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扰民行为,已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噪音扰民行为是指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干扰和损害的行为。

2. 噪音扰民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噪音扰民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噪音扰民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血铅中毒看我国环境侵权的法律问题

由血铅中毒看我国环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人具 备 了 者 身份 。这 在我 国环 境法 领域环 境法 学者 也 已基 本 关 系推定 、 证责 任分担 、 举 起诉 资格 等方 面都无 一例外 的作 出有
社会 的广泛 关注 。 样 又一起 大型 的侵权 责任 事件 的发 生, 这 重新 达成共 识, 得无 论立法 还 是学 界对环境 侵权 在归责 原则 、 使 因果 利 于 受害人 的规 定和 建议 。这 不 仅是法 律之 公平 正义价 值的再 环 境侵权 具有 和传统 侵权 行为 不同 的特征 , 是这些 特殊 现 , 是人权 保护 的要求 和社 会实 质公平 的要 求0 然而 , 而正 也 。 玑在所
J大 。 J u
关企业 建立 环境 责任保 险制 度 。 ( ) 一 步加 强政 府在 环境 侵权 保护 中的作 为 三进
( ) 害过程 的 间接 性 三 侵
环 境侵权 是一种 间接侵权 行 为,u 人的加 害行为大 多并不 』害 J 基 于受 害人在环 境侵权 中的弱 势地 位, 更加要 求政府 在整个 直接 作用于 受害人 或其 财产之 上 , 而是 通过环 境作 为 中介物 。 正 过程 中积极 作为 。这 种作 为既包 括事后 的作 为, 更重要 的是事 而 是环境 侵害 过程 的间接 性 使得 侵权 损害 赔偿 中 的因果 关系 变得 前的作 为。 笔者 认为在 事前 作 为方 面政府 可 以做 的还有更 多。 如

性导致 了环 境侵 权 的受害 者在 求偿 问题 上 的困境 。一股 认 为环 做 的还 非常有 限 。例如 , 中国现 行立法 中 , 在 对环 境侵权 诉讼均 境侵权 的主 体、 对象 、 侵害 过程及 损 害结 果等方 面具 有 以下 基本 未 作 出因果 关系 与举证 责任 的特 别规 定, 司法解 释也过 于笼统 , 特 征。 : 对 于原告 和被告 具体各 自对什 么 负举 证责任 没有解释 清楚 , 使得 ( ) 一 主体 的 不平等性 实 践 中的法官 经常 处于两 难 境地 。 因此 , 从立法 层面切 实落 实 应 尽 管民事 主体 的平 等性 是近代 民法 的基石, 是环境侵 权行 这 一 原则 。 但 此外 , 在其 他方 面 , 我们 也应该 贯彻这 一原则 , 给予 受

美丽中国进程中生态补偿的立法构想

美丽中国进程中生态补偿的立法构想

美丽中国进程中生态补偿的立法构想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分析了生态补偿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和不足,并就完善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美丽中国;生态补偿;立法体系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79-02在我国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形势下,为了建设“美丽中国”,必须制定生态补偿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一、我国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一)我国《宪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10条、13条规定,突出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肯定了补偿机制在法律调整中的地位。

《宪法》的上述规定,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环境资源保护、防治污染这一基本国策,并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宪法基石。

《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对生态补偿及生态法律制度各种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综合性生态环境法。

综合性生态环境法既包括全国性的生态、环境、资源综合调整法律、法规,也包括区域性的生态环境综合调整法律、法规。

从其内容和功能看,综合性生态环境法联结着环境和资源,对生态补偿功能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也是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法,主要内容是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实践中难以起到综合调整的作用。

(三)单行生态环境立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由各种资源法所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海洋资源保护法、湿地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以及一些特殊的区域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规定涉及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来源、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对象等方面。

(四)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中国与发达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制之比较

中国与发达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制之比较

则》 1 4 在关 于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归 责的一般规定 中确 第 2条 立 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 环境保护法》 4 条 对无过失责任 第 l
作 了如下规定 ,造成环境 污染危 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 “ 并 对 直 接 受 到 损 害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赔 偿 损 失 。 ” 个规 定 没 有 要 这 求 以 加 害 人 有 过 错 和 违 法 行 为 为前 提 , 只要 造 成 损 害 就 应 当 对受 害者承担 赔偿 责任 ,该 规定 与西方 国家的 大体一 致 。
世界上 目前 主要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在很多 法律制度方面存 在差异。 不过, 由环境污染所弓起的私权—— 在 l 人身权和财产权侵害的民事责任体制方面 ,两者有很多共 同 点。同时由于两者的传统 t 的差异又各具特色。以下分别对大
事方面 的法律责任 。中国《 民法通则 》 14条规定 , 第 2 违反 国 家保护环境 防止污染 的规定 , 污染环境 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 当
陆法系代表一 日 、 本 英美法系代表——美国作具体说明。 ( ) 一 日本环境侵权 民事 责任体制
日本国将环境侵权所造成 的损害称之为“ 害” 具体是 公 , 指 以事业 活动及其他人为活 动为原因 , 大气 、 、 水 安静稳定等 的 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乃至污染作 为其结果 , 不特 定多数人的 健康 、 财产及其他生活环境发生的损害【 日本从 2 l 1 。 0世纪 6 0 年代起经历 的“ 骨痛病” “ 、水俣病 ” 等严重 的公 害事件后 脚 其 ,
益救济 , 对受害者 的私权损害无法可依 , 无法救济 。 环境侵权 刑事责 任的承担 只能适用 于环境侵权 行为严 重危 害社 会 的 情形 , 是环保 执法 的最后保障 , 但却不是主要的救济手段 , 很 难从整体上消除环境 侵权 行为。 中国对 环境侵权 的归责 实行无过 失责任原则 , 民法通 《

统战经济的马克思主义解读

统战经济的马克思主义解读








诉 ,更 为重 要 的是 ,公 益诉 讼 制度 可 以尽 早 地介 入 参考 又献 : 环境 污 染事 件 中 ,使 损 害 降低 到最 小 ,有 效 维护 社 [ 别智. 1 ]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 侵权责任法》 会公益。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定解读 [ . J 环境保护, 00 () ] 2 1, 2 . 构建 我 国 的公 益诉 讼 制度 , 目前最 为 可行 的途 [] 李艳芳. 2 关于制定 《 环境损害赔偿法》的思考 [ . J 法学 ] 径是 赋予 检 察机 关 公 益诉 讼权 ,建 立检 察 机 关参 与 杂志, 05 2 . 2 0 ,() 公益诉讼 的相 关制度 ,变 事后监督为事 前防范 。当然 [] 徐丰果. 5 论环境污染侵权 民事责任之构成及环境污染损 检察 机 关提 起公 益诉 讼 在 制度 上 仍有 障碍 ,需 要进 ・ 害之救济 [ . 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行检察制度 、司法制度 的变革 ,对检察 院组织法 、诉 2 0 ,() 04 5 . 讼法 等部 门法进行相 应修改 ,赋予检察机 关职权 ,理 []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 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 中华人 顺 权力运 行 机制 。 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解读 [ . J 司法业务文选,2 ,男 ,廊坊师范学 院社会 发展学 院副教授 。 1 7 一)
观 上对 环境 或 公共 事 物 造成 了损 害 ,此 时难 以提 起 诉 讼 。 比如 现 实 中污 水废 气 的大 量 排放 对 公共 环 境 造成 了损 害 ,但 尚未对 具体个人造成 人身损害时 ,无 法追究其 责任 。而环境 污染的侵 害 ,往往是先作 用于 水 、大气 、土壤 等载体 ,然后再作用于 受害人 ,具有 间接性 ,因此 ,环境污染对 人身及财物 的损害往往要 经过一 段 时间才 能显 露 出来 。 由于环 境 污 染损 害 的 间接性 导 致 污染 损 害在 短 时 问 内难 以判 断 ,但 当污 染侵 害 开始 表 现 的时 候就 往 往 会造 成 非常 严重 的 后 果 。 比如 ,现在 国 内频频 出现 的癌症 村 ,就是 由于开 始 的 忽视 ,导 致 水 源河 流 或大 气被 严 重 污染 导 致癌 症频 发 。此 时再 寻 求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刘倩【摘要】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年(卷),期】2017(009)001【总页数】6页(P98-103)【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理论;制度【作者】刘倩【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 10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68生态环境损害是以环境资源为直接对象的损害,其损害后果是区域环境质量的下降或生态功能的退化,相对于由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来说是更为直接的后果,但由于环境权益或公共环境利益未作为法定权利得到确认,使得生态环境损害的保护与救济需沿用传统民事侵权法律关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而传统民事法律侧重于个体之间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调整,难以有效应对具有显著公共性特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有必要从生态环境损害内涵的界定入手厘清生态环境损害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础探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目的与功能,从而超脱于传统民事法律体系,将公共环境利益作为独立的法律保护对象,提出运用公法手段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总体思路,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框架的设计。

2020年10月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2020年10月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202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课程代码00228)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根据我国《宪法》第26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A)A.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B.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C.生活环境和人工环境D.农业环境和工业环境2.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是(C)A.《宪法》B.《环境保护法》C.《环境保护法(试行)》D.《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3.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理论上是(B)A.一元论B.二元论C.三元论D.多元论4.最早提出环境支配权理论的是(C)A.欧洲人权法院B.美国的萨克斯教授C.日本的律师和学者D.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5.关于2011年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说法错误的是(B)A.是我国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B.功能区的划分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进行的C.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划分D.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6.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C)A.1年B.2年C.3年D.4年7.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不承担赔偿责仼的情形是( A )A.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B.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C.损害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D.发生不可抗力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8.不直接体现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是(C)A.排污收费制度B.生态补偿制度C.环境许可制度D.土地复垦制度9.作为判断某地域是否受到污染直接依据的环境标准是(A)A.环境质量标准B.污染物排放标准C.环境样品标准D.环境基础标准10.未列入我国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环境空气污染物是(C)A.二氧化硫B.二氧化氮C.二氧化碳D.颗粒物11.根据《水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取水权程序的选项中错误的是(B)A.缴纳水资源费B.使用城市集中供水设施的城市居民具有取水权C.向水行政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D.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主体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12.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排放残油废油入海造成的污染属于(A)A.海洋工程污染B.海岸工程污染C.海洋倾废污染D.船舶污染13.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D )A.限制作业时间B.由公安机关对违反者处以罚款C.由公安机关对违反者给予警告D.由生态环境部门对违反者进行处罚14.我国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C )A.国务院卫生部门B.公安部门C.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D.核设施主管部15.属于自然保护法的是(B)A.《渔业法》B.《野生动物保护法》C.《水土保持法》D.《土地管理法》16.A发现了一种未收录在《中国植物辞典》中的罕见植物,遂将该植物卖给一个外国的植物学家,该植物邮寄出境时被海关查扣,A的行为违反了______规定。

我国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第30卷 第4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30 No.4 2021年4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Apr. 2021文章编号:1008-8717(2021)04-0036-04我国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孙小琦(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

面对日益退化的生态系统、日渐损害的生态环境,建立保护和救济生态环境的法律和制度符合国家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

本文以生态损害赔偿为研究视角,通过梳理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提出充实完善我国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损害;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Study on the Legal System of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ChinaSUN Xiao-qi(Law school of 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Heilongjiang)Abstract:Since the 18th Nation al Congress of the CPC,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with Comrade Xi Jinping at its core ha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building a socialis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dhered to the principle of green development, and intensified efforts to protec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face of the increasingly degraded ecosystem and the increasingly damage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explo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laws and systems for protecting and reliev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nforms to the overall requirements and strategic arrangements of the stat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enrich 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China by combing the existing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other relevant provisions.Key words: Ecological Damage;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Legal System收稿日期:作者简介:2020-11-15孙小琦(199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改革发展办公室科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8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完善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完善

原告方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下 多以检察机关为原 告方起诉 , 所 需 的诉讼费用应 由国库开支予 以保证 。
《 中国环境报》 报道, 2 0 1 1 年l O月 l 9日, 云南省曲靖市中
级 人民法 院正式受理 了自然之友 、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 及 曲靖市环保局作为原告提起 的关于曲靖铬渣污染事件的公 益诉讼 。原告在诉讼请求 中要求 , 被 告赔偿 因铬渣污染造成 的经济损失 。然而, 经过 艰难 的取证后, 污染 范围、 污染程度 以及污染造成经济损失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 但7 0 0 万 元高额的鉴定费 ,让原告很头疼 。笔者查阅了一些关于环境
定的原则 ;环境公益诉讼 救济的是私益诉讼无法救济的或者 我 国三大诉讼都严格规 定了各 自的诉讼时效:刑事诉讼 客观上有救济的效果主观上也不是 以此为 目的对环境本身的 法 中规定 的追诉 时效是 5年到 2 O年 ; 行政诉讼法 中的起诉时
损害 , 包 括现 实的损害 以及未来有可 能造成 的损害 。 效 一般 为 3个 月; 民事诉讼 的时效一般为 2年, 特殊时效为 1 近年来 , “ 环境公益诉讼” 渐成 热词, 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的 年 ,最长时效是 2 0 年 。环境 公益诉讼与 以上三大诉讼不 同, 案件越来越多。其实 , 这 样的进步, 来得并不容易 。回顾我 国 其保护 的是 国家和社会公共环 境利益 , 因此 , 对诉讼时效的规 公益诉讼发展的历程 ,全 国律师协会环境 资源 与能源法专业 定不应该像三大诉讼一样太严格 。由于环境 侵权 的特殊性尤 委员会 副主任周塞军 说: “ 长期 以来 , 我 国的环境保护属于政 其是损害结果的潜伏性和滞后性 ,在判断损 害结果的事实和 府主导型, 许多环境损害赔偿 纠纷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 如 提供有关证据方面具有复杂性 ,要较之一般 的民事诉讼具有 果政府部门怠于 履行职责 ,将很难追究排污者 的责任 。这样 更高的难度 。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 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适当 的模式 , 不符合 ‘ 公众参与 ’ 环境保护 的国际潮流 , 也不适应现 地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在环境保护 的要求 。 ” l 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公 民个 人尚未成 为原告主体 周塞军说 , “ 个人也应 该成 为环 境公益诉讼 的原告主体。 ”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究

“ 环境 ”的损害 的救济主体而确立 的新型制度 , 体现
的是环境保护 法上 的社会 责任 与公益补偿责任 , 国 内学 者对环 境公益 诉讼 的界 定大概可 以归纳 为狭 义和广义两种 。
诉讼 制度 的缺 失, 导致 我 国对污 染企业 的惩处 常常
【 收稿 日期 】2 1 —0 —0 O2 6 5
加, 境风险不 断增大 , 环 国家环境安全受 到挑 战 ; 三
是群体性环境 事件呈迅速 上升趋势 , 污染 问题 成为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导火 索 。污 染 发 生后 , 如果 是
个人或 者单个企业受 到 了健康或经 济损失 , 可单独
向肇事 企业 索赔 , 可是一 旦大面积 的生态 环境遭到 破坏 , 响的是成 千上 万 的人甚 至是 子孙后 代 , 影 该 由谁 代表 公众 索赔 ? 20 05年, 中石油 吉林 石 化分 公 司车 间爆炸 , 造成 了举 国关注 的松花 江水污染事 件 , 国家环 境保护 总局 只能对 这家企 业罚款 10 而 0 万 元 , 已是 行政 处 罚 的上 限。相 对 于污 染 造成 这
国的 印度 已发 展形 成较为 成 熟的环境 公益诉 讼制 度 。我 国应 辩证借 鉴 国外经验 ,修 改相 关立法 ,完善 司法工作 机
制 ,尽快建立 我国完善 的环境 公益诉讼 制度 。
l 关键词 l环境保护 ;环境公 益诉 讼 ;立法 ;司法
I 中图分类号 】D9 51 I 2. 文献标识码】A I 文章编号l 10 —9 6 2 1) 5 0 5 一O 0 8 74(0 2 0 - 0 5 6
扩 散性 利益 的手 段而 在 西方 国家得 到 空前 发展 。 环境 公益诉 讼是 一种 既解决 对人 的损害又解 决对

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

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

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吕忠梅课题组:吕忠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巩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基石的民法典,承担着促进和保障“绿色发展”的重要使命。

《民法总则》第9条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回应。

学界迫切需要厘清对“绿色原则”的基本认识,构建能够将“绿色原则”全面、充分地贯彻到民法典各分则中的制度管道。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回应环境问题的有效机制(一)民法在应对生态环境问题中演进近代民法基于平等性、互换性的基本判断,以形式正义为理念、法的安定性为价值取向,构筑了典型的民法模式。

这种民法模式下的核心原则和制度,没有考虑资源配置可能付出的环境代价。

环境问题引发了民法理论和制度的变革,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了修正和发展。

属于民法领域的制度性问题最终还得由民法来解决。

进入20世纪后,许多国家在修订民法典或制定民法典时,都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作为重要议题,以民法体现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并建立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中国环境问题对民法典绿化的需求1.为自然资源权属和监管体制改革奠定基础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改革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对此,十九大报告已作出全面部署。

民法典编纂亦应作出相应规定,为“推进绿色发展。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奠定民法基础。

2.为协调环境资源立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提供指引我国已经有30多部环境资源方面的单行法,每部法律既赋予了不同行政部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不同职权,亦包含大量民事法律规范。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按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要求,对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作出恰当安排,妥善处理民法典与现行环境资源立法中相关制度的关系。

(三)民法基本原则巧妙平衡发展与保护的关系1.民法基本原则的可实施性保证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在民法典中,环境保护原则可以也应该通过具体原则和制度贯彻落实,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价值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兴起与走势——基于环境正义与环境诉讼价值进路的分析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兴起与走势——基于环境正义与环境诉讼价值进路的分析
只要认 为侵犯 了宪法 保 障 的权 利 , 论侵 权案 无 件是否发生 , 也不论 是否涉及 到本人 的利益 , 都 能提起这种诉讼” 。 ④ 13 诉讼主体— —环保团体 的困境 .
作者简介 : 廖焕国( 94 ) 男 , 17 一 , 湖南华容人 , 暨南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法学 博士 , 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博 士后流动 站研究 人员 , 主要研究
方向: 民商 法学。
① ②
郄建 荣 :无锡环保联合会状告 企业 污染—— 首任公益诉 讼主体 ” 《 “ ,法制 日 报》 20 , 9年 7月 9日。 0 孙瑞 灼 :社 团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的破冰意义” 《 “ , 公益时报》 2 0 , 9年 7月 1 0 4日,t : w w gny h a.01 h p / w .ogi i o c1 t / sb 2 .
廖焕 国
( .暨南大学法学 院, 1 广东 广州 50 3 ) 16 2
摘 要 :在 我 国 , 环境 污 染及 其造 成 的损 害 日益严 重 , 观 上 对 损 害救 济 的相 关 法律 提 出 了变 革 客 与发展 的要求 。然 而 , 统 环境 侵权 诉 讼在原 告 资格 、 讼 事 由和 诉 讼 主 体—— 环保 团体 的诉 传 诉
中 图 分 类 号 : 92 6 D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4—84 (0 0 0 0 1 0 10 0 9 2 1 ) 5— 0 5— 8
近 年来 , 随着一 些 涉及 环境 公共 利 益案 件 的不断 出现 , 环境 公 益诉 讼 逐渐 引 起 了人 们 的
提起诉讼 。 这些 条款 规定 私人 诉讼 可 以针对 ③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18条规 定 , 第 0 提起 民

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中国的绿色《民法典》

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中国的绿色《民法典》

论丨 Green Forum21丨It纪K法典的代表—中国的绿乜《民法典》A Representative of the 21st C entury Civil Code文/西南政法大学朱凡张萌48►********************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绿色民法典”。

作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民法典》回应了我国21世纪的时代主题—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方式。

在党的十九大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背景下,诞生于走向生态文明时代的我国《民法典》确立并践行了绿色原则,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各分编具体规定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让绿色成为了民法典“最醒目的标识”。

《民法典》的绿色主要表现为绿色原则、绿色制度以及“非绿”责任,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

一'《民法典》总则编:确立绿色原则总则编作为各分编的基础和前提,指导具体制度的设计,而基本原则作为法的实质精神之体现,引导整部《民法典》的大致走向。

因此,在总则编的基本原则中直接规定“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的点睛之笔。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即众所周知的“绿色原则”,是《民法典》中“绿色”的首次亮相。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绿色原则,贯穿于民事活动始终,《民法典》高调宣示其实质地位,坚定表明绿色态度:无论从事何种民事活动,均不能肆无忌惮地牺牲环境,获取利益;更不能为所欲为C幸福江山张晋武摄49绿色论以I Green Forumn 欧阳富萍摄地开发资源,忽视自然资源的稀缺性。

与公平 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样,绿色原则已成为新 时代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要遵循的基本义 务。

绿色原则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打开了民法通道,有利于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时代所盼,彰显新时 代对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

关于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思考

关于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思考

所 谓 的环 境侵 权 救 济社 会 化 是 指 , 将 环 境 侵权
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 , 通过责任保 险、 基金填补等高度设计的损害填补制度 , 由社会上 多数 人 承担和 消化 此 种 损 害 , 从 而使 损 害 填 补 不再 是单纯的侵权人 自 我负担 的措施 … 。建立该制度 的目的 , 首先是为了充分保障受害人 的合法权利 , 使 其得到及时、 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 其次也可以减轻企 业的经济负担 , 这是 因为企业合法 的经 营行 为( 如 符合排污标准进行排污) 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 侵权 。从这 两点 也 可 以看 出 , 环 境 侵 权 救 济社 会 化 制度 的适用 范 围主要 是侵 权 主体 不 明或无 力 承担 的 环境侵 权事 件 以及企业 合 法经 营行 为造成 的环 境侵 权 事件 。 近年来 , 我 国重 大环境 污染 事件频 发 , 对公 民的 人 身和 财产权 利 造 成 了巨大 损 失 。有 鉴 于 此 , 笔 者 希 望通 过研究 分 析先 进 国家 的 经验 , 提 出 自己 的建 议, 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 。 我 国环境 侵权救 济社 会化 的现 状 目 前, 我国虽然存在一些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 制度 , 但是总体上讲还 十分不完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四十一条规定 : “ 造成环境污染 危 害的 , 有责任 排 除危 害 , 并 直接对 受到 损 害 的单 位 或者 个人赔 偿 损 失 。 ” 《 侵权责任法》 第 六 十 五条 规 定: “ 因污染 环境 造 成损 害 的 , 污 染者 应 当承 担侵 权 责任 。 ” 这 两部 法 律 对 于 环 境 侵 权 案 件 仅 仅 规 定 了 个人 的侵 权 责 任 , 对 于社 会 化 的救 济 并 没 有 涉 及 。 现阶段 , 我 国环境 侵 权 救 济社 会 化 制 度 主要 集 中在 海洋污染方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六 十六条 规 定 : “ 国 家 完 善 并 实 施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摘要: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将原告资格限制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公益,认为普通公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发生。

因此,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的核心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设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尚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学者间也未形成统一的看法。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活动。

1.2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侵权救济途径相比较,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环境公益作为社会这一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2)环境公益诉讼行为具有预防性。

环境侵权具有公害性和不可恢复性,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保护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共利益。

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从20世纪70年代起,环境权开始被写入一些国家的宪法,至20世纪90年代,环境权入宪已经成为宪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而我国《宪法》未将环境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环境法律法规中也未对环境诉权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在实体法层面缺失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仅《刑事诉讼法》涉及到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2.1《宪法》中缺乏环境诉权的依据实体权利的扩张为原告资格的扩张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保障。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文献 标识码 : A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 2 8 2
文 章编 号 :090 9 (0 00.5 .2 10 .522 1)1 10 0
近 几 年来 , 国重大 环境 污 染事 故频 繁发 生 , 我 比较 引人注 目
将其赔 偿 责任分 摊给成 千上 万 的投保 人 , 免 了作为 投保 人 的企 避
的恶性 环境 污 染案 例如 : 重庆 天 然气井 喷 事件 死亡 23人 : 江 业因 意外 的污染 事故 而遭 受有可 能导 致破 产 的巨额 赔偿 , 6 沱 保证 了 污 染造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达 5 元人 民 币, 亿 当地 生态环 境 5 内 年 无 法恢复 。 中国环境 污染 的不完 全经济 损失 大约相 当于 当年 G DP 的 21 . %一7 %。 . 7 环境 污 染事 故发 生后 , 其危 害 大且 持续 时间 长 , 侵权 企 业 往往 很 难完 全 阻止损 害 后 果 的扩 散 。 由于环 境 侵权 采
事 人 的请 求下 , 理 由事故 引起 的纠 纷 。 处 司法手 段就 是 由司法 机 人 。 样通 过对 污 染风 险的 分散 和转 嫁 , 这 最后 真正 需要 政 府承 担 关 裁 决有 关纠 纷 。 一般来 讲 , 企业 能够 为 当地 提供大 量 的财政 税 环境污 染负担 的企业将 大大减 少, 这必 然会减 轻政府 的环境压 力 。
万吨 , 工业 粉尘 排放 量 9 48 吨 ; 0. 万 固体废 物 产生 量 I . 20亿吨 。
甚 至足 以导 致某 些企 业的破 产 : 另~方 面 , 于受 害者而 言 , 对 最为
环境 污染往 往直 接影 响广 大人 民的生 命健康 , 在一些 重大 环 境污
关键 的补 偿 方式 就是 获得足 够 的经济 补偿 , 而环境 污染 事故 导致 染事 故发 生后 , 害 人遭受 的生 命 、 康 、 受 健 财产和 精神 损 失非 常 巨 的 巨大经 济损 失 和环 境侵 权 人相 对 弱小 的经 济 实力 并不 能 实现 大 。 上环 境侵 害具 有广 泛性 、 加 多元性 、 续性 和 复杂 性等 特 点 , 持 受 害 者所 期望 得 到 的足 额补 偿 的愿望 。环 境 责 任保 险制 度 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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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B F86
中国环境报/2001年/02月/10日/第003版/
法制
中国环境侵权的 救济
评王明远博士的近作!环境
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一书
王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而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国内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的领域,有关立法也很不完善。

在这种情势下,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王明远博士的著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一书,无疑具有鲜明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该书对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学说、判例和立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

全文共5部分,约24万字。

前言 阐述了选题的意义、研究范围、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概述 澄清并界定了 环境侵权 的名称和概念,分析了其特征、发生机制、法律对策以及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第二章 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分析 ,从民法社会化、私法公法化、权利社会化、责任社会化等角度探讨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

第三章 部分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实践及其在比较法上的特色 ,结合第二章中的有关内容,以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法为重点,对日本、德国、法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第四章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在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其完善问题提出了基本思路。

这种研究和写作布局,为读者全方位地理解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较为明晰而完整的思路框架。

该书的视角颇具独到之处。

对环境侵权救济提出了诸如通过利益衡量原则调整相邻关系制度、通过以参与为本位的程序性环境权排除环境侵害、实行损害填补责任个别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环境损害公司人格否认和责任溯及力、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应兼顾受害人保护的现实需要,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立的基本事实等独立见解。

这些见解反映了作者敏锐的洞察力,并且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该书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思路。

如作者建议确立和完善 部分排除侵害 、 中间排除侵害 等更具调和性的救济方式,并在环境法中确认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支持公益性环保组织的发展;以立法形式明定环境侵权救济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赋予环境侵权受害人请求当地环境行政机关鉴定其受害原因的权利,并针对某些较为特殊、严重或急需救助的环境污染侵权问题,尽快制定
!环境责任法∀或者!污染损害赔偿法∀,建立有条件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财务保证或担保、环境损害赔偿或补偿基金制度;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确实后发生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民事侵权行为,原则上不应再由有关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等。

这些思路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性、逻辑性,而且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操作性。

该书复合性、多维性的研究方法也值得一提。

作者通过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有关理论紧密地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类型化分析、系统化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经济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等方法对环境侵权救济这一复杂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尤其是其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环境侵权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收放自如的分析和比较,均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其他如文笔之流畅、引用文献资料之丰富等,也是该书的重要特色。

该书作者系我国第一位专门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的博士后,目前任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秘书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并曾在北京大学获得环境学学士、环境资源法学硕士学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

其较为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为扎实的研究功底,在该书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

诚然,该书的观点并非都值得赞同,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值得人们正视和肯定。

我相信,作者的见解,也会引发许多读者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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