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
浅论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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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系的证明要求来对待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 那么, 害的因果关联因素较多 ,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中 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 受害人受损的环境权益将几乎不能获得法律救 的部分关联事实,其余部分的事实则被推定为存 权^ 、 才被要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所谓因果关系, 济。所 以, 为保护处于弱势的受害人的权益 , 世界 在, 而由被告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 , 这大大减轻 是指客观事物、 现象的前因后果 的关联性 。 如一现 上很多国家都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采取一定的方式 了原告的证明责任。 象的出现是由另一现象所引起的, 则两现象之间 降低原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即实行特定 的 3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建议 存在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为有因果关系。哪 境污 规则对因果关系作出 认定。 我国的民 、 法 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环境特别 染损害赔偿案件 同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一样 , 遵 2 采用推定方法认定因果关系 . 1 法并未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因 果关系的认定作出专 循行为人只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的原则,只有在 所 谓用推定方法认定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 门的规定 , 而仅在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较为 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时 ,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是指原告只要举出一定 原则和简略的涉及。如最高人民法院 19 年《 9 2 关 才能判决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由于 的证据证明损害结果很有可能是由被告的污染行 于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 环境侵权案件本身的特殊性, 其因果关系的认定 为所造成的,法官就可认定该行为与结果之间有 意见》中 规定 ,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具有较大的复杂性 ,而要准确地判定环境侵权案 因 果关系,除非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该结果并非 由 中, 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 , 被告否认的, 由被告 件中的因果关系也较为困难。 其行为引起。 在美国, 法院处理环境侵权案件时一 负责举证。最高人民法院 20 年《 0 1 关于民事诉讼 1 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特点决定 了其因果 般实行“ 事实自证” 的原则, 即事实本身说明问题 , 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 关系认定 的特殊性 只要受害人提出证据证明污染可能是 由被告造成 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诉讼中 , 受害人要获得胜 的,就可以使法官或陪审团推定侵权事 实及因果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诉的! 之一就是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 关系的成立。 如美国密歇根州《 环境保护法》 规定: 任。上述两规定并未真正解决环境侵权诉讼因果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对于普通 原告只需提出表面证据。证明污染者已经或很可 关系 问题 ,而仅仅是对该类案件实行举证 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来说 , 要求并不严格 , 但对 能有污染行为, 案件即告成立, 若被告否认有该污 责任倒置 , 这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 于环境侵权 案件的受害人来说, 则属严苛 , 绝大多 染行为和危害后果 , 则必须提出反证。 在 国, 任, 德 民 但对于因果关系, 原告究竟要承担多大的证明 数受害人根本无法严格证明环境损害行为与其损 事诉讼中则采取“ 表见证明” 的方法处理环境污染 责任, 裁判者究竟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规则 , 能在何 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主要由环境 诉讼中相关案件事实的 认定 , 包含因果关系的认 种程度下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 这—切都没有明 污染损害行为以下的特殊性所决定: 定。 所谓“ 表见证明” 是指以—定的间接事实为基 确的答案。这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 中法院对环境 1 环境污染损害行为本身具有独特性。在 础, . 1 适用经验法则推定主要案件待证事实存在的 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五花八门, 有的要求原 时间上, 环境损害行为不像普通民 事侵权行为那 证 明 方法 , 该方法也大大减轻了原告对因果关系 告如同普通侵权案件—样对因果关系作出严格的 样一次性即时完成 , 而往往具有待续性的特点 , 时 的证明负担,当然该规则同时也允许被告提 出反 证明, 的能够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确定因果关 有 间跨度较长, 有的甚至达数年之久。在空间上 , 环 证推翻该事实推定。 如德 国 责任法》 规定: 如 系, 有的采用主动调查研究的方法试图精确判定 境污染损害行为所涉空间范围广阔 , 包括空 中、 地 果依照个案 的 具体情形,某—设备很有可能引起 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因此 , 我国环境侵权诉 讼中 , 表、 地下、 水域等大面积范围。 在外在表现特征 匕 既有的损害, , 则推定该损害是由该设备造成 的。a 因果关系的认定缺乏统一的规则,造成执法的不 性 ,在—定的时空范 2 采用疫因学证明方法认定因果关系 . 2 统一, 难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救济, 导致诉讼 因此建议, 应当借鉴国 我国 围内, 往往有多个行为主体做出环境污染行为 相 所谓疫学 , 是指就集体现象的疾病 , 探明其 程序的混乱和不合理。 互 交织 在— 起 。 发生、 分布与社会生活的因果关系 , 寻求对策 , 防 外先进合理的环境诉讼制度 , 在有关诉讼基本法 1 在环境污染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联系 治疾病发生的科学 疫因学证 明方法 , . 2 则是将有 及环境保护特别法中, 对原告应当承担的因果关 上, 表现出 很强的隐蔽性。 环境污染行为所引起的 关某种疾病发生的原因 , 就疫学上的若干因素, 利 系证明责任 、 证明程度作 出明确的规定 , 对其应当 损害后果往往并非由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损害对 用统计 的方法调查各 因素与某种疾病之间的关 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细化,同时对法官判定 象而产生 , 而是在一定的时空中通过污染物与环 系 , 从中选出关联性较大因素 , 比 对l进行综合判 因果关系的规则或方法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认 境要素之间发生生物、 、 化学 物理等反应而产生损 断。在环境侵权诉讼中, 采取该种证明方法 , 只要 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真正合理 害结果的, 这完全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直接作用 证明某种因素 与某种疾病在疫学 上具有 因果关 解决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即可在法律上确认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 日 参 考 文献 于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产生损害结果 ,因此人们 系 , 并不能够对其因果联系像普通侵权行为那样即刻 在历史 E 发生的富山骨痛病 、 水俣病、 E 四 t 市哮喘 【 马骏驹. 1 】 余延满【 】 M. 北京: 出 法律 版社 , 0 . 2 5 0 作出明显的判定。 病等著名环境污染案件中, 就大量采取了这种证 f金瑞林. 2 1 环境法学 . 彻北京 :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19. 9 9 l 3环境污染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明力怯 。 疫因学证 明方法 降低了因果关系证明的盖 『1 3吕忠梅 . 境 侵权 诉 讼 证 明标 准初探 f. 讼 法 环 J诉 ] 联系并非不可判定 , 但—般都需要借助专业的科 技知识和特殊的仪器制备以 及需要通过较为复杂 然性 , 虽然依据此法难 以 出完全正确的结论 , 得 但 学、 司法制度.o4 2. 2o () 的专业证明程序。而环境损害行为的受害人多为 却提供了—个明确具体的标准 , 从而可对复杂的 【1 曾田长 宗公 害与疫学【 . : 4 日] 【 M】 日本 公害法之研 究 .9 8 19. 弱势群体 , 根本无法具备 t 述对因果关系证明的 因果关系作出有效的判断。 特殊 要求 。 2 采用间接反证方法认定因果关系 - 3 作者简介 : 李宏 ( 7 ~ , 法学硕 士。 ��
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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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因果关系的概念及意义
一、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区分因果关系、违法性与过错仍然是必要的,即侵权行为 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者其控制的 物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为与损害或者过 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意义
1.自己责任原则的需要 2.控制责任范围的需要
三、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1.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2.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意义
第三节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一般的判断规则
一般情况下,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规则采取的是所谓的 “条件说”,普通法中称为“But for”规则。只有那些在 其不存在时就不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条件才属于造成损害的 真正原因。简言之,即“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就属 于结果的原因”。如果某一条件符合该等要求就属于造成 损害的事实原因。
二、我国法上因果关系推定的类型
1.共同危险行为 2.医疗侵权责任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
二、第三人的行为
(一)第三人的合法行为 (二)第三人的过错行为
1.第三人的行为究竟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 2.第三人的介入行为是否能够为被告所合理预见,或者是 否属于被告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状态的正常结果 3.第三人的介入行为是否改变了被告加害行为可能给原告 造成的损害类型
三、受害人的行为
当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与被告的不当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 的发生,或者在损害发生之后促使了损害结果的扩大,那 么这种受害人的自主选择的行为将全部或部分中断被告的 初始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所以被告的赔偿责 任可以得到减轻甚至免除。这就是所谓的过失相抵。
民法典背景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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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范兴龙4摘要:环境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侵权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的关键,我国立法和司 法领域一直在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尚无具体法律适用标准,《民法典》亦未予以明确。
对此,应在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中确立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先由原告进行初步证明,再由法官审查并推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最后由被告进行反驳。
另外,也要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区别处理,找到类案处理的具体适用方法。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关联性推定因果关系一直以来困扰着无数法官与学者,尤其是在环境侵权领域中更是责任认定和 损害赔偿的核心环节。
环境侵权纠纷自身的长期性、潜伏性和复杂性,导致因果关系难 寻、难证、难识别。
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司法实践的混乱导致“类案不 同判”的现象长期存在,这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会严重损害司法的 权威性和统一性。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仅涉及 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责任的确定,尚未对因果关系如何适用进行明确。
笔者通过实证分 析,在对有关理论整理和研究的基础上,试图找出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的一般方法。
―、我国环境侵权纠纷司法运作现状及存在问题(一)司法运作基本情况统计分析为了探究我国目前有关环境侵权类案件中因果关系适用的情况,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选取了 200份民事裁判文书作为分析样本,H〕对因果关系的司法运作状况进行剖析。
**范兴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法律硕士。
〔1〕裁判文书分析样本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环境侵权审判典型案例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年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选编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81法律适用2020年第23期1.案件类型:水污染(80件)、大气污染(40件)和噪声污染(28件)的数量最 多,分别占40%、20%和14%。
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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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双月刊)2003年第4期(总第120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杨素娟Ξ内容提要:环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应适用推定原则对因果关系进行司法认定。
这种司法认定,虽然需要借助科技手段进行必要的逻辑证明,但更加注重的应该是以法的正义、公平理念为指导的法的价值评判,并且,其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也应该是多元化的。
主题词:环境侵权诉讼 因果关系推定 理念与方法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以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确定加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有利于确保环境侵权行为法之救济被害人目的的真正实现。
这已得到世界多国立法或司法判例的肯定,如德国、法国、日本等。
①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无“因果关系推定”的明确规定。
但是,环境法学界向来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将因果关系推定视为环境侵权诉讼的一大特点,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多起环境侵权案件的判决中也已肯定了对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
③同时,在民法法典化这一当今法学界最为炙热的话题研讨中,有关侵权行为法的构建,因果关系推定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④那么,如何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确立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所追求的法律价值是什么?其原则适用的方法是怎样的呢?本文从论述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特点入手,论证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确定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应以追求公平、正义之法律价值为第一要义,并以此基本理念为指导,采取多元化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
一、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及特点1.民事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就其哲学意义而言,是一逻辑概念,指两个事实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本质的、必然的231Ξ①②③④在张新宝教授等负责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其第7、8条专门规定了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推定。
见,该“《建议稿》理由概说”一文,载于《私法》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以下。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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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带来严重的恶果即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在民法上构成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具有特殊性。
在当前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如何构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理论上存在着极大争议,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认真研究。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27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的原则,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其主观上的过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到底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理论上对此产生了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36而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为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即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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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环境 污染的侵权责任的归
【 关键词 】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污染者 环境污染行为
只要 行为 人 的行为 与 损害 后 环境 问题关系到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人与 自然和 指 无 论 行为 人 主观 上是 否 有过 错 , 谐相处 。 我 国 目前 正 处 于 工业 化 中 期 , 重 工 业 比重 高 , 原 材料 果 间 存在 因果 关系 , 就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的归责 原则 。
但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也应 当承 担侵 权赔 偿 的民事 人有 责任 排 除 危 害, 并需 要对 直 接受 到损 害 的个人 或 者单 位 进 符 合标 准 , 行 赔 偿 。《 水 污 染 防 治法 》 规定 , 水 污 染 中 的排 污方 不 仅 要 承 责任 。
担 行政 责任 , 同时 , 因 水污 染 受 到损 害 的 一方 当事人 也 有 权 要 求 排污 方 赔 偿损 失和排 除危 害。
任 势 在 必行 。
错, 都 应 该 对 其 污 染 行 为 所 造 成 的损 害 事 实来 承 担 侵 权 的民 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 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归责原则
这 里 需要 注 意 的 是 , 根据 《 民法 通 则 》 第 一 百二 十 四条 的 规定, 当企 业 虽 然 有 污染 环 境 的事 实 , 但 未 违 反 国家 保 护环 境
《 侵 权 责任 法 》规 定 , 因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 污染 者 应 当承 或 地方 制定 的相 关 排 污 标 准 是我 国环 境保 护主 管 部 门决 定 对 担 侵权 责任 。《 环 境保 护 法 》规 定 ,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行 为 排 污 单 位 是 否 收 取 排 污 费 的 主 要 依 据 。因此 , 即使 企 业 排 污
环保案件_疑难法律问题(3篇)
![环保案件_疑难法律问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677b8a1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d2.png)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环保案件作为维护环境正义、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环保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疑难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从环保案件的概念、类型、法律依据以及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保案件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环保案件,是指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案件,包括环境侵权纠纷、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
环保案件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2. 类型(1)环境侵权纠纷: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原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如大气污染侵权、水污染侵权、固体废物污染侵权等。
(2)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指环境保护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环保案件的法律依据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和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针对不同污染领域,分别规定了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法律责任。
2.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环保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1. 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1)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难: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涉及多学科、多领域,鉴定机构专业性要求高,鉴定过程复杂,导致鉴定结果难以认定。
(2)因果关系认定难:环境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特别是慢性环境污染,损害发生与环境污染之间的时间、空间关系难以判断。
论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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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环 境 黾 责 任 中 的 E 果 关 系 权 目
胡 中 华
( 中国地质 大学 文经学 院 , 湖北
摘 要
武汉
40 】 3 C4 7
环境慢权责任 中的 囤 程关 系影响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 于受害人利益 响 巨太:我 国认 定环 境侵权责任 中 对 簪
定多数 人……因果关 系存否之判断 , 在确定 后 ,美国政府为维护 D T厂商 的利益而含 D 现 代社会 由于工 商业的高速发展 . 人类 时 、 单纯根据临床学 乃至病理学 的观点而作 糊其 词 .没 有在全 国范围 内马上禁 止 D T D 活动对 自然界影 响的加剧 . 人类所居住 的生
权益 已经 遭受他人 的侵犯 , 也使得证明这种 “ 内在联系” 较为 困难 。 著名的 日本富 山骨痛 用 ,由于当时生产 D T的厂商 在社会 中广 D 为宣传 D T对人类无害 ,使得 DY 大量广 D II '
异. 我国有关规 定远未臻完善 . 有进一步探 病诉讼一 审法院不得不认为 : 在此事件 中 , 泛的使用 。 “ 但实际上 D T 聚在森林中 , D 积 破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中的 囤 程关 系 美 国 因果 关 系理论 日本 因果 关 系理 诧 D 1 . 926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 82 0 )2—16—0 0 1 7 (0 2 0 - 2 - 3  ̄ 4
的 因果 关 系 的理 论 落后 , 利 于保 ’ 害人 。 因此 有 必要 借 鉴 他 国理 论 解 决我 国 问 瞳 不 受 。 关键 词
中 围分 类 号
环境 侵权责任 中的周果关系 , 既是环境 侵权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内在联系 , 又是 确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之 一。 我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方法新探——以谢某诉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侵权案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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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能证 明 因果关 系存 在 , 则推定 有 因果关 系 。此 规定 看 似 比较合理 , 实则 仍有 一定局 限性 。一方 面是 基 于
行 为之 间 因果关 系 的认 定及 举 证 责 任 问题 。法 院通
过 审理认 为谢 勇在 发现谢 某患病 后 , 未能及 时对 是否
谢 勇 与 马 红 梅 系谢 某 的 父 母 。谢 勇 与 马 红 梅
于2 0 0 7 年6 月按 照 民俗举 行订婚仪 式 , 2 0 O 8年 1
月 8日到 民政 部 门登 记 结 婚 , 2 0 0 8年 3月 2 6 日举
3 2
刘 自俊 , 等: 环境 侵权 因果关 系认 定方 法新探 因夹杂 一起 , 很难 区分 剥 离 , 有 时 连 主 次原 因都 很 难 区分 ; 对 于各 种 污染 物 的性 质 、 毒 性 及其 在 环 境 中迁 移、 扩散 和转 换 的情 况 , 以现 有 的 技术 水 平 还 不 足 以 清楚认 识 , 或 者不 足 以认 定 因果关 系 。 E 2 3 另 一方 面 , 坚 持原 告 承担举 证 责任 , 可能 会增 加 因果关 系认 定 的难 度, 受害 人 的合法 权 益无 法 得 到及 时 且 合 理 的 救 济 。
环 境侵权 的特 殊性 , 污染 物在环 境 中具有潜 伏性 和积 累性 , 污 染行 为与损 害后 果 之 间往 往 历 时久 远 , 时过
的居 民未 搬 迁 。2 0 0 9年 9月 垃 圾 焚 烧 厂 停 产 待 扩 建, 政府下发拆迁 通知 , 对周 围 5 0 0米 内 居 住 的 群 众 予 以搬 迁 。 _ 1 ] ( 以下 简称 谢 案 ) 此案 焦点 在于谢 某 的脑 瘫 与 垃圾 焚 烧 厂 的排 放
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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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评析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评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环境污染和破坏越来越严重,环境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环境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引起了社会对环境保护和法律制度的关注。
本文将对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评析,并列举了几起相关的案例。
环境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指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对环境造成实际或潜在损害的行为。
环境损害是指因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不良影响。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问题通常是争议的焦点。
判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频率和程度,环境损害的性质、程度和时间等。
有时候,因果关系并不是非常明显,需要法院对证据进行论证和分析。
以下列举若干环境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1. 江苏张家港市利港化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案江苏张家港市利港化工公司因为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而被判罚。
该公司在工业园区内的生产车间通过通风口排放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导致周边居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头晕、恶心等症状。
法院认定了该公司的排放行为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并判处了公司罚款和停产整治等处罚。
2.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佳通医院废气超标排放案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佳通医院因为废气超标排放而被行政处罚。
该医院为了节约成本,将废气通道直接排放到空气中,严重污染了周边的环境。
法院认定了该院的排放行为对周围居民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并判处了该院罚款和停业整治。
3. 广东广州市鹭江医院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案广东广州市鹭江医院因为非法倾倒医疗废物而被判罚。
该医院的医疗废物处理方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医疗废物被非法倾倒到周围的草坪和河道中。
法院认定了医院的行为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健康产生了实质性的危害,并判处了医院罚款和停业整治。
上述案例显示,环境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是复杂而严峻的。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应该强化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和监管力度,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加强环境维护和监测工作。
试论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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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大学 法学 院 , 福 福建 福州 30 0 ) 5 0 1
摘 要 环境侵权 责任 中的因果关 系的认定, 因其复杂・ 国 内的学说各 异, 国相关 的立法 和司法 的未完善, 于 t i且 我 基
完善 我 国此 领 域 立 法 和 司 法 的 目的 . 文 在 评 析 国 内外 相 关 理 论 和 司 法 实 践 的 基 础 上 , 合 两 个 典 型 案 例 构 本 结 建 了我 国环 境 侵 权 因 果 关 系认 定 的 理 论 体 系 和证 明规 则 。 关 键 词 环 境 侵 权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中图分类号 :32 .8 文献标识码 : 1 26 9 A 文章编号 :10 - 9 320 )3—04 —0 08- 6 (06 0 5 04 4
c s ol r c e r t a y tm n e t ia o l fte c ̄[ t n 0 e c u a ea o e rs o sbly a et c s u ti t o e c s se a d i n f t n r eo c i o r t s th il d i ci u h mm i f a s l lt n f t p n ii t o h t r i r o h e i
维普资讯
第2 5卷 3期
20 0 6年 7月
南 平师 专学 报
J OURNAI OF NANPI NG TEACHERS COI EGE I
V_ . 5 No. 0 2 1 3
J l .0 6 uy 2 0
试论 我 国环境 侵权 因果关 系的认 定
w l a ejs c rcie el st ut epa t . h i c
Ke o d e vmma na tr te c u a lt n c ni t n y w rs n i e tl o h a s l a o o f ma o t e r i r i
试析审判实务中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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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审判实务中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关于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多数学者认为,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自始至终均由加害人承担①;更有学者撰文论证了现行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②。
不过,也有的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实质上只规定了与日本“间接反证法”相似的因果关系推定法③。
还有的学者认为,笼统地将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配并将其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容易带来混乱④。
鉴于理论界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没有达成统一看法,笔者试先理论分析因果关系推定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进而以环境侵权审判实例为视角讨论审判实务中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什么是推定关于推定的概念,理论界没有一种通行的定义⑤。
有学者认为,“推定”可以被定义为某一事实为基础事实,另一事实为推定事实,在基础事实已被证据证明而推定事实未能被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据法律直接规定或法官按照经验法则所确立的两个事实间的充分条件关系(即常态关系),认定推定事实的一种特殊证明⑥;所谓推定,是一种证据法则,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法官(或陪审团)依照经验法则,在诉讼全过程中,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出另一事实存在的假定⑦;推定是指,立法者根据社会政策以及立法技术的需要,或者司法者按照经验法则或逻辑规则在确认某一基础事实的条件下对另一事实进行的推论或假定⑧。
综上学者观点,就推定的实质内容而言,这些概念并无本质区别。
笔者认为,简言之,推定是由某一既存事实推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一种假定。
而更准确的说,以上学者对“推定”所下的定义,其内容实质是对“事实推定⑨”所下的定义,其推定的起点、终点均为“事实”,分别为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英美法系国家学者通常将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可反驳的事实推定,但也有学者认为,还应当划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结论性的推定或者强制性的推定和允许性的推定⑩。
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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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5月
社会科学家
S OCI AL S ENTI T CI S
Ma 2 0 y, 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6
( 3 , 第 期 总第 19 ) 1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 n rl .1) No3Ge ea 19 No
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侯 茜 ,宋 宗宇
( 重庆大学 法学 院 。重庆 4 0 4 ) 0 0 5
关键词 : 环境侵权 ; 因果关 系; 证明方法
摘
要: 区分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 果关系。 应当成为认定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基点。为了
突破传统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的限制。 各国在实践 中 创设 了优势证据说、 间接反证说、 事实推定说、 疫学因果说、 个别 因果关系说和姑且推定说等因 果关系推定理论。 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通过恰当糅合诸种学说来实 因果关 现
普遍 的、 内在 的 因果关系 , 是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受侵害( 或保护 受 的环境危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 的、
收稿 日期 :0 6 0 — 0 20 - 3 2
基金项 目 : 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项 目( 目号 :0 4 0 9 ; 项 7 3 13 ) 司法部重点项 目( 目号 :2 F 1 1 项 0 S B 04)
后果之牵连是也嘲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 :1加 为与危害事实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是环境侵权责任的 () 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2 ( )加害行为与 构成要件之一 。 环境侵权责任 中的因果关系是指造成 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前者称为责任成立的 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的加害行为 与特定受害人所遭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 系也称 事实上的因果关 系或 然 即无加害人的行为事实则不会发生 究竟以一个什么样 的客观标 准 。 去公正地界定事实及 自 的因果关 系, 受害人的损害事实这一“ 事实关系”它不包含任何法 , 法律上因果关系 的成立或中断 ,仍是一 团乱麻和一 “ 系直到现在仍一直被中外学者视为不解的法学难题 , 只是对纯粹 的事实过程 的认识 。责任范 堆荆棘 , 一个令人眼花缭乱 、 扑朔迷离的领域 。【 中 , 的价值判断 。 ”其 - 对 环境侵权法上 的因果 关系尤 为复杂 , 因此 。 进一步加 围的因果关系是在承认存在事实 因果关系前提下 。 强环境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成立与中断标准 的研究 , 事实因果关系上的损害进行政策性 的、法的价值判 以妥当地界定加害人所赔偿的范 围。区分二者的 探求因果关 系确认与排除规则 , 对完善 因果关 系理论 断 。 意义在于 。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判断 的是权利受侵害 和实现公正司法。 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是否 因加害行为而发生 。 而因权利被侵害所发生的损
简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简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因果关系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3e0274dd76a20029bd642d97.png)
简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检察院反渎部门在本罪的侦查过程中,认定环境监管工作人员不作为行为与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本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本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重要部分。
因此,对环境监管失职罪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和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因果关系的特点因环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行为,导致污染主体污染行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需要刑法予以惩罚与规制。
结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总结出环境监管失职罪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本罪因果关系属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所谓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存在于不作为犯罪行为与它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有学者认为不作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认为不作为因果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关系,当前我国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罪存在因果关系基本都是持肯定态度。
“准因果关系说”认为,事实上不作为本身对结果并不具有原因力,不作为犯罪之所以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是一种假设,从而把不作为因果关系视为一种拟制的因果关系。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环境监管失职罪以特定职责为前提,由于环境监管人员没有履行或者没有认真、全面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义务,为其他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最终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结果的产生。
因此本罪符合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特点:其一,环境监管人员负有特定的环境监管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职责,却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其二,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需要与他人的污染行为相结合,外来因素的介入,致使本罪因果关系链条并不直接。
(二)危害结果的原因多样化环境监管失职罪往往表现为一果多因的因果关系,其并不能脱离危害结果而单独存在。
浅析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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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污染; 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法官在审 理环 境污染侵权案件时 , 经常遇到 的难 点是 排污 行为 与损 害后 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问题 。法律 虽规定了 举证责任 , 但如何 对被 告举 出的证据作
出判断 , 如何 看待 因果关 系推 定 , 因果
举证 责任倒置 和 因果关 系
推 定把握 的尺度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
无过错责任 原则 ,被告即使 无过错 , 也
受害人 的利 益 , 法官在审理环 境侵权 故
案件 中要准确理解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
放有污染物质; ③污染物质到达原告所
在地 的途径 。即 可确 定原告的损害与被
系列证据后, 法官一时难以判定排污
推定都是适用于特殊的环境污染侵权 案件 , 是对一般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
证明规则的反叛, 实际是价值的取向选
行为与损害后果到底有无因果关系, 此 情形下, 法官不能 以事实真伪不明为由 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而将排污行为与损
害后果 有 因果 联 系 的证明 责任 再分 配 给原告 。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任”。这一规定就把环境污染侵权案 的
染侵权 案件中 , 原告应在两方面 承担举
证责任 : 一是致害原因和损害结果; 二
是损失 的程 度。对第一方 面来讲 , 原告
举证责任分配给 了被 告 , 明确了被 告 并
的排污行为所致 , 而应遵循因果关系推
定规则的规定 , 只要 符合规 则预设的条 件就 应认 定排污 行 为与损 害结果 之间 有因果联 系 , 法官一 般不能以经验规 则
了一道控制 阀。 但是, 在把握举证责任倒 置的同时, 立因果关 系 定规 则以减轻原告举证 的困难 , 护原告的利益设 置加速 器, 确 推 为保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与举证责任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与举证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73c91b074a7302768e99394d.png)
法解释 卜 升剑 r法律 级 。随着2 1 年7 】 《 00 ,1 H 侵权责任法 》的 正式实施 ,为
便 f浚法的操作 ,便 J : 环境 一法审判 的法律 适刚 ,本刊特约 以下稿 件 ,就 《 侵 权 责任法 》巾的环境 污染 责任 等问题进 行深入探讨 ,以飨读者 。
环 境 侵权 诉 中 的 讼 因果 关 系 与举 证 责 任
准确含义与具体适用方法却存在不 同理 德胜 的亲属 决 定代 表 他继 续进 行诉 讼 解。本 文将 结合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以 后 ,湖南高院再审 了此案 。然而 ,判决
期厘清 《 侵权责任法 》环境侵权因果关 结果依然如故。
系 条 款 的 准确 含 义 。 应 当 说 这 个 案 件 的事 实 与 法 律 适 用
当由农机局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对方不
能证 明不存在 因果关系 ,就应 当承担举
证 不 能 的后 果 ,推 定 因果 关 系 存 在 。而
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2 0 年 7 ,刘 德 胜 向吉 首 市 人 民 02 月
农机局及其代理人则认为 ,因果关系举 证责任倒置并非完全倒置 ,原告也要提 供其损害 由被告所致 的初步证明。而历
生 死 诉 讼 中 因 果 关 系之 惑
本身并不复杂 , 法院的历次判决都已确认
证责任倒置与 因果关 系推定 的关系的认 识存在差异。下文逐一展开分析。
农机局喷漆作业 湖南省吉首市中心地段有一栋楼被 了刘德胜受到人身损害 、 当地人称为 “ 鬼楼” ,因为该楼2 余户 产生污染的事实 , O 但是损害和喷漆作业之 居 民中竞有 1人被确诊为癌症 ,其 中就 间的因果关 系及其 举证责任分 担却 成了 0 包括了退休 职工刘德胜 。2 0 年刘德胜 决定这个案件判决的决定性因素。 00 被确诊 患上淋巴癌后 ,他就认定农机局 刘德胜及其代理人认为 因果关 系应
因果关系是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关键
![因果关系是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关键](https://img.taocdn.com/s3/m/d301f01ba8114431b90dd80a.png)
因果关系是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关键李进【案情简介】原告: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
被告:嘉兴市步云染化厂。
被告:嘉兴市步云染料厂。
被告:嘉兴市步云化工厂。
被告:嘉兴市向阳化工厂。
被告:嘉兴市高联丝绸印染厂。
被告嘉兴市步云染化厂、嘉兴市步云染料厂、嘉兴市步云化工厂、嘉兴市向阳化工厂、嘉兴市高联丝绸印染厂,均是嘉兴市郊区步云乡、村办企业,分别创办于1985年至1993年之间,主要生产染料中间体及丝绸、化纤印染。
期间生产中间体和染料产量遂年大幅增加,1994年比1990年染料和中间体分别增长20倍和2倍多。
五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并直排或渗漏进入河道污染水域,为此,嘉兴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于1995年4月8日对嘉兴市步云染化厂、嘉兴市步云染料厂、嘉兴市步云化工厂、嘉兴市向阳化工厂超标排污进行了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系平湖师范校办企业,位于平湖市钟埭镇西片,与嘉兴市郊区步云乡交界处,距五被告下游约六公里,在五被告排放污水污染区域内。
原告于1991年经批准开办,主要经营美国青蛙的育种及销售,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筹委会选为美国青蛙的育种基地。
原告自1994年4月起发现饲养的美国青蛙蝌蚪开始死亡,至9、10月间绝大部份死光,直接经济损失231408.96元。
原告认为青蛙蝌蚪死亡是由于五被告的水污染造成,但未能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蝌蚪即死于水污染。
原告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诉称,原告住所位于平湖市钟埭镇宝云村西边,与嘉兴郊区步云乡相邻,属平湖师范校办企业。
1991年4月批准建立特种养殖场。
1992年又成为平湖市“一优二高”农业示范场。
有养蛙场1万平方米,是美国青蛙育种基地。
原告在1993年冬自留过冬大蝌蚪8万多尾,又在1994年3月向外单位购进过冬美国青蛙蝌蚪13.6万尾。
自1994年5月至1994年9月共产卵566窝,育成冬令蝌蚪250多万尾。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efae90df8c75fbfc67db2cf.png)
The heart is endless, and good is the most valuable treas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
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
特别是工业造成的污染,如果没有做好相关措施和排放标准,将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自身健康,对此造成损害的也就构成了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就此作出分析,对于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
一、案情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
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
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
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
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
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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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I制I天l地科浅论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李宏(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法律系,安徽合肥230009)摘要:因果关系是环境侵权案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由于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对该类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为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权益,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合理制度,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果关系也较为困难.1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特点决定了其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在传统的民事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要获得胜诉的!之一就是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对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来说,要求并不严格,但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来说,则属严苛,绝大多数受害人根本无法严格证明环境损害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主要由环境污染损害行为以下的特殊性所决定:1.1环境污染损害行为本身具有独特性.在时间上,环境损害行为不像普通民事侵权行为那样一次性即时完成,而往往具有待续性的特点,时间跨度较长,有的甚至达数年之久.在空间上,环境污染损害行为所涉空间范围广阔,包括空中,地表,地下,水域等大面积范围.在外在表现特征匕,性,在—定的时空范围内,往往有多个行为主体做出环境污染行为相互交织在—起.1.2在环境污染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联系上,表现出很强的隐蔽性.环境污染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往往并非由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损害对象而产生,而是在一定的时空中通过污染物与环境要素之间发生生物,化学,物理等反应而产生损害结果的,这完全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产生损害结果,因此人们并不能够对其因果联系像普通侵权行为那样即刻作出明显的判定.l3环境污染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并非不可判定,但—般都需要借助专业的科技知识和特殊的仪器制备以及需要通过较为复杂的专业证明程序.而环境损害行为的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根本无法具备t述对因果关系证明的特殊要求.2国外关于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及制度由于环境侵权受害人无法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严格的证明,因此,如果在司法程序上依然按传统民事侵丰又案件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来对待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那么,受害人受损的环境权益将几乎不能获得法律救济.所以,为保护处于弱势的受害人的权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采取一定的方式降低原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即实行特定的规则对因果关系作出认定.2.1采用推定方法认定因果关系所谓用推定方法认定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是指原告只要举出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结果很有可能是由被告的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法官就可认定该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除非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该结果并非由其行为引起.在美国,法院处理环境侵权案件时一般实行”事实自证”的原则,即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只要受害人提出证据证明污染可能是由被告造成的,就可以使法官或陪审团推定侵权事实及因果关系的成立.如美国密歇根州《环境保护法》规定:原告只需提出表面证据.证明污染者已经或很可能有污染行为,案件即告成立,若被告否认有该污染行为和危害后果,则必须提出反证.在德国,民事诉讼中则采取”表见证明”的方法处理环境污染诉讼中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包含因果关系的认定.所谓”表见证明”是指以—定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适用经验法则推定主要案件待证事实存在的证明方法,该方法也大大减轻了原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负担,当然该规则同时也允许被告提出反证推翻该事实推定.如德国责任法》规定:如果依照个案的具体情形,某—设备很有可能引起既有的损害,则推定该损害是由该设备造成的.a2.2采用疫因学证明方法认定因果关系所谓疫学,是指就集体现象的疾病,探明其发生,分布与社会生活的因果关系,寻求对策,防治疾病发生的科学疫因学证明方法,则是将有关某种疾病发生的原因,就疫学上的若干因素,利用统计的方法调查各因素与某种疾病之间的关系,从中选出关联性较大因素,对l比进行综合判断.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采取该种证明方法,只要证明某种因素与某种疾病在疫学上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在法律上确认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日本在历史E发生的富山骨痛病,水俣病,四Et市哮喘病等着名环境污染案件中,就大量采取了这种证明力怯.疫因学证明方法降低了因果关系证明的盖然性,虽然依据此法难以得出完全正确的结论,但却提供了—个明确具体的标准,从而可对复杂的因果关系作出有效的判断.2-3采用间接反证方法认定因果关系问接反证方法来源于德国的民事证据法,也是解决环境诉讼中因果关系判定问题的重要方法,其含义是指当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尚未明确时,由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反证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因果关联因素较多,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中的部分关联事实,其余部分的事实则被推定为存在,而由被告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这大大减轻了原告的证明责任.3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建议我国的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环境特别法并未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出专门的规定,而仅在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较为原则和简略的涉及.如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上述两规定并未真正解决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问题,而仅仅是对该类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对于因果关系,原告究竟要承担多大的证明责任,裁判者究竟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规则,能在何种程度下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这—切都没有明确的答案.这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五花八门,有的要求原告如同普通侵权案件—样对因果关系作出严格的证明,有的能够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确定因果关系,有的采用主动调查研究的方法试图精确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因此,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缺乏统一的规则,造成执法的不统一,难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导致诉讼程序的混乱和不合理.因此建议,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合理的环境诉讼制度,在有关诉讼基本法及环境保护特别法中,对原告应当承担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证明程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其应当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细化,同时对法官判定因果关系的规则或方法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认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真正合理解决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参考文献【1】马骏驹.余延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f21金瑞林.环境法学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1吕忠梅.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初探f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oo4(2).【41【日]曾田长宗公害与疫学【M】.日本:公害法之研究.1998.作者简介:李宏(1978~),男,法学硕士.讲师.注:本文系2006年度合肥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项目科研戍果,项目名称:环境侵权民事诉讼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61706F.-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