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环境权与环境侵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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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权与环境侵权救济
[摘要]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因为环境问题已不再是一国个别问题,它已上升到国际性论坛,环境侵权与救济已被提上日程。法律有其滞后性,我国目前的法学理论因其固有的局限,尚不能有效解决环境侵权的问题,笔者拟就中国环境侵权的现状、救济及立法的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侵权;救济;立法完善
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环境的破坏也日趋突显,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已被世界各国所关注。“1972年联合国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首次以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同时出项的形式,提出了‘环境权’的主张,该宣言明确宣布:‘人类既有权在足以保持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又负有为了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严肃责任’”?譹?訛。基于对环境危机的认识和环保运动的全球开展,环境权的相关理论应运而生,成为了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而环境侵权的现状又驱使人们继续向法律寻求救济。
一、关于环境权的理论
(一)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其内涵和外延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势必会引起学者们的争论。“保守的学者们认为:无须确立如此一个概念模糊的环境权,只要将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同时诉诸侵权行为理论的更新,就足以解决传统法律的缺陷。创新的学者们则认为:倘若按照保守者的观点,将传统法理作过度的扩展,不仅会破坏原有法学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而且还会因此以偏废全,造成更大的弊端。至于环境权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可以通过从科学上对环境品质与人类健康的函数作用关系的研究,算出各种环境标准,以此为法律保护范围的根据”?譺?訛。笔者赞同后种观点,认为不宜过度扩展传统法理,应当持有科学的发展观,结合环境学的相关知识来定义环境权,即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二)环境权的性质
“ 环境权是一种人之所以为人的自然权利、道义权利、应有权利、习惯权利;
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即内容丰富但也有局限性;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叉的新型法权”?譻?訛。由此可以看出,环境权无可厚非地居于新型权之位,它可以弥补传统法律权利某些方面的缺陷,可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与我国推行的构建和谐社会相符,以环境权理论为依据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也可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环境权的内容
关于环境权的内容之争,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环境权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有三种不同说法:“一是认为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认为环境权不包括义务的内容;三是认为应普筑义务之堤,设定普遍义务促进环境权实现。”?譼?訛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环境权还要强调权利的地位。所以笔者认为可将环境权按主体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公民的环境权,一是国家的环境管理权。
公民个人的环境权包括企业的环境权。从各国环境权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按照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公民环境权按照权利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环境资源利用权、公众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公众诉权”?譽?訛。
在我国,为保护和完善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公民应享有如下的环境权:
1.公民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具体包括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即利用环境资源权。
2.公民享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即环境参与权和知情权。
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即公众诉权。
关于国家的环境管理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为保护公民生活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国家代表公民从公法角度行使环境资源管理权。这一点从宪法条文中可以体现,如宪法明文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譾?訛。
二、关于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之概念研究
什么是环境侵权?法学界至今尚无定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很多,曹明德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因人为活动,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对自然因素施加不良影响,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使广大区域的公众的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譿?訛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侵害就是“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从而侵害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以及其他权益,或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实”?讀?訛。王明远博士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之事实。”?讁?訛而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凡是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民法确认其为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救济损害,法律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笔者比较赞同王明远博士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原因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的实际损害或潜在损害。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
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及侵害程度和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四个方面。”?輥?輮?訛陈泉生研究员把“环境侵害”的特征概括为“社会性、价值性、间接性、复杂性、多元参与性与缓慢性六个方面”?輥?輯?訛;曹明德博士认为“环境侵权表现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潜伏性与复杂性等特征”?輥?輰?訛;王明远博士则表述为:“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侵害状态的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以及环境侵权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四个方面。”?輥?輱?訛
笔者认为,由于人为活动,或是环境污染或是生态破坏,造成环境侵害的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相比有其独有的特征。可以从侵权主体、侵权对象、侵权行为、侵权结果等来分析环境侵权的一般特征。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特定性。传统侵权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而环境侵权则不然。在环境侵权中,“其受害人一般为缺乏资金、信息的普通民众,其加害人为具有科技优势、财力优势、人才优势的大工业企业”?輥?輲?訛。可能因为其经济实力或是社会地位而居于不平等阶层,因此侵权主体就具备了不平等性。任何人甚至是国家机关都有可能是环境侵权的加害人或是被害人,又体现了侵权主体的不特定性。
2.对象的广泛性和客体的多样性。环境侵权的对象范围非常之广,而且侵害行为不直接作用于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媒介来完成,如工厂废水排放到河流中, 人们食用污染水或是水产品后会出现危害结果;用污染水流灌溉农田,造成土壤污染,农作物损毁。例子中,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受到了损害,就体现了侵权客体的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