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的内容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它不仅关乎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影响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种特征。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等。
这是人类作为生命体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保障其尊严和自由的前提。
如果连基本的生存环境都无法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环境。
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政策措施,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例如,一片森林不仅为周边居民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还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尽管环境权如此重要,但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环境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论环境权主体

论环境权主体环境权主体,即具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的主体。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环境权主体的范围也在拓展和界定中。
本文将从个人、组织和政府三个层面探讨环境权主体的定义、权利和义务,并分析其中的关系与互动。
个人作为环境权主体,拥有保护环境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包括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洁净水源和居住在无污染的地方。
同时,作为环境权主体,个人也有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个人应当遵守环境法规和规定,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组织层面,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同样是环境权主体。
这些组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动中对环境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作为环境权主体,组织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
它们应当采取积极的环境管理策略,减少企业排放和废弃物产生,实施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
此外,组织也有权利参与环境决策、监督并且要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执法。
政府是最重要的环境权主体之一。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主导作用,需要履行环境权利和义务。
作为环境权主体,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确保公民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建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污染源和环境质量,并确保环境信息透明和公众参与。
政府还有义务推动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平衡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在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组织和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和互动。
个人和组织对政府施加着环境保护压力,要求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政府则需要倾听公众的呼声,加强与个人和组织的合作,形成共同推动环境保护的力量。
只有个人、组织和政府密切合作,形成多方参与的合力,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综上所述,环境权主体是指具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的个人、组织和政府。
个人应当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组织应当采取积极的环境管理策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政府则需要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个人、组织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互动和合作的关系,共同推动环境保护的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再论公民环境权

再论公民环境权吕忠梅Ξ内容提要:公民环境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的人权。
它包括公民对于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受到环境侵害时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关键词:环境 权利 人权设立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使之受到保护,保护是权利的应有之意。
公民环境权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对人的尊严及自由的日益重视,权利的种类和内容不断得以扩充和完善而进入文明体系的。
通常认为一种权利从提出到得到切实保护,为人们充分拥有,需要经过三个阶段,即应有权利阶段、法定权利阶段和实有权利阶段。
现在,公民环境权并没有在每一个国家都达到实有权利的阶段,甚至还停留在应有权利阶段。
〔1〕因此,理论研究远未达到目的,仍需不懈努力。
一、环境权的性质公民环境权一开始是作为基本人权提出来的,尽管该主张提出后,其所受到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有关的理论与实践也十分活跃,但它所招致的批评也从来未曾平息。
因为它所存在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如它的概念模糊,主体不确定,范围不确定,无法具体化等等。
在立法实践中,也因为它多被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得到初步承认,还不是自身可以执行的条款,因而被认为“承认此项宪法新权利能够得到实施之前有必要以立法贯彻之。
”〔2〕环境权的司法实践也是Ξ〔1〕〔2〕Thomas J.Schoenbaum ,Environmental Law ,Cases ,Readings and Text ,The Fundation Press ,Inc.1985,p.229。
对此,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已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见拙文《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有些国家公民环境权已为宪法或专门的环境法所确立并得到了较好的保护,顺利地实现了从应有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过渡。
但在另一些国家,虽然有了环境立法甚至环境权保护的实践,但并未以立法形式明确承认公民环境权,它还仅仅停留在应有权利阶段,并且这样的国家还有很多,如中国、日本。
据说一些国家在宪法专门环境法中不规定环境权是因为该权利的概念过于模糊,不具备能够法定的条件。
论环境权

论环境权班级:10级环境工程3班姓名:王海龙学号:3110007740摘要:公民环境权的核心是生态性实体权利,即公众对健康、清洁、良好环境的享受权。
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损害请求权与环境监督权是公民环境权益实现的程序保障。
本文通过梳理总结中国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政策法律、进展与问题,分析公民环境权益实现的理论与制度障碍,提出环境立法先行、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和公民环境权益多元化实现方式的路径选择,以期能推动环境权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责任环境资源保护一、环境权的法理依据自上世纪60年代提出环境权以来,有关环境权的独立性问题、如何救济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
为了保护人类的环境,维护人类在一个健康、清洁、卫生的环境中生活的尊严,有必要找到环境权的法理基础,从法理上说明环境权的存在和独立。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并表现自己的基本条件,人享用自然环境条件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
由于私法民事权利对环境侵权的局限性,人们又转而面向公法,试图从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寻找解决的途径。
尽管生存权对于现代文明社会危机的解决具有极大的意义,但是,由于生存权所保障的范围极为广泛,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劳动权、受社会保障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①]。
保护适宜人类生存的环境只是生存权的一部分。
若因保护和利用环境而过度扩张和强调生存权的意义,势必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导致与生存权中的若干子权利的冲突和对抗,使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扼制,环境权之于生存权的法理基础也将丧失殆尽。
鉴于传统法学理论自身的局限,无法解决环境侵权这一现代社会的新生复杂问题。
为了既不打破原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严谨性,使受其保护的权利皆有所皈依,又能有效地促进全球范围内兴起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睦共处,就有必要创设新的法律权利———环境权,从根本上建构环境资源法的法理基础。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引言环境权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和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公共性环境权是集体性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2. 持续性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密切相关。
它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类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子孙的利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需要长期维护和保护。
3. 综合性环境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
同时,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如健康权、生存权等。
因此,环境权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权益。
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环境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保护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确立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也强调了环境权的重要性。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确保人类的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国内法的保护在国内,许多国家也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权。
这些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环境权。
3. 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内在联系。
例如,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因此,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就保护了环境权。
4. 司法救济的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司法救济机制。
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1.引言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涵盖了公民对健康环境的需求和对环境保护的参与。
本文将详细探讨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的相关内容。
2.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2.1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清洁、健康、适宜居住和工作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2.2 法律依据2.2.1 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26条所规定的保护环境的要求,公民享有环境权。
2.2.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3.公民环境权的内容3.1 环境信息权公民有权了解环境状况、环境污染源和防治措施等信息,并参与环境决策。
3.2 环境质量权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相关机构采取措施,确保环境水、气、土壤的质量不受严重污染。
3.3 环境健康权公民有权享有健康的生态环境,对于环境引起的健康危害有权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和赔偿。
3.4 生态保护权公民有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以诉讼等方式维护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
4.公民环境权保护的途径4.1 行政途径公民可以通过向环保部门、相关行政机构投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促使其采取行政措施保护公民环境权。
4.2 司法途径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公民环境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4.3 自组织途径公民可以通过自发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倡导环保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推动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5.公民环境权保护的挑战与建议5.1 挑战- 环境信息公开不透明,公民对环境问题的了解限制。
-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存在执法不力、环保问题处理不及时等问题。
-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5.2 建议-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提高公民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
- 完善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和责任制,确保环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 改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附件:1.《环境保护法》2.相关环境信息公开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民环境权:指公民在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清洁、健康、适宜居住和工作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环境法作为国家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以及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权利的法律,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础,这便是环境权①理论及立法实践。
环境权是在国际社会两度引起高潮的课题,而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不多。
本文拟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探讨环境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以拓展我国下,引起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
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
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欧洲人权会议还为环境权的确立进行了广"一些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如南斯拉夫、波兰、葡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在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③。
"否定说"认为,保护环境的确需要法律依据,目前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缺陷,但只要扩大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不必要再确立一具概念模糊的环境权。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是在没有全面正确地理解环境权的真正涵义,并在传统的以私权为中心的法律观指导下提出来的。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精简版范文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引言
公民环境权指的是公民享有和使用干净、健康和安全的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因为环境问题对人类的健康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对公民环境权非常重要。
国际法律保护
在国际层面,有几项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公民环境权。
其中《联合国人权宣言》,它明确规定了人类有权享受良好的环境。
还有《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等国际公约对环境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国内法律保护
在国内层面,各国也制定了相关的环境法律以保护公民环境权。
例如,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同样,许多其他国家也制定了类似的环境法律来保护公民环境权。
法律保护的挑战
尽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但实际上环境权的保护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执法问题,即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不够有效。
还存在着对环境权的法律意识不足和公众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结论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对于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存环境至关重要。
通过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权,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
只有这样,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才能得到有效落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们并不是说前述的那些权利不重要,而是这些打着环境权的幌子,实质却是 相邻权,人身权的权利应该由民法进行调整,区分它们和环境权的关键就在权利 客体上,这些权利跟生态环境功能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啊! •3.从环境权的确立目的上看也应该是生态环境功能。从环境权的发展历程我们 可以发现,它的提出不是偶然的,也不是某个聪明人一拍脑袋的灵光一现,它的 出现就是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世界环境危机,因此它应该关注的是那些“具有非 常明显的整体性的对象”。
环境权的内容
•1.环境权的内容不包括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上面说到环境中的各要素可分为 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关于后者又有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和享受环境资源的权利 之分。这样说的理由有二:一是会给造成环境污染的主体增加一层保护伞,二是 会对受害者的权利造成侵害。
•2.环境参与权是环境权的核心权能。这是基于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提出的 ,一方面公众是环境权的受益群体,一方面也是实际执行主体,明确这一核心权 利,对于环境权被公众普遍接受和理解有重要意义。
•3.环境权是权利,不能同时是义务,更不能是单纯的义务。环境权是享受美好 环境生活的权利,不能说我不过这种生活就要受到惩罚,确切的说它并不是权利 和义务统一的,它是一项自得权和可抛弃权,它并不是什么人或法律赋予的。 •国际法中关于“环境权”的内容规定 •1.实体性环境权:包括健康权和适足环境权 •2.程序性环境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论环境权的内容
李天琪 王旭 历晨曦 刘连堃
环境权的提出
•“环境权”理论是1970年在东京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由一位美 国环境法教授提出的。他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 的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 •环境权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和倡导是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上,该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人类有权在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 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的法律权利。在国内法上被称为公民环境权,在国际法上被称为人类环境权。之 所以说它是狭义的,因为它从权利的不同组成部分对这一概念进行了限制,详细 的请见下文。
环境权的客体
•我们认为环境权的客体为“环境生态功能”。原因有三点: •1.这是由环境生态功能的特征决定的。环境本身兼具财产价值和生态功能价值,由 此决定了环境中的各要素可分为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这是从人类对环境的开发利 用程度进行区分的,对于自然资源,自然有民法中的财产权进行规制,无论是私有 ,公有,都能进行民法上物权的区分。剩下的环境资源那就要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进 行管理了,这就是环境权。 •2.从区分环境权与传统法律权利的角度看,也应该是它。法学界有些学者把诸如通 风权,采光权,清洁空气权,景观权,宁静权等列入环境权的范畴,我们说如果连 这种日常生活中只对一部分人进行保护的权利加入环境权,那像臭氧层破坏,人类 患癌几率升高;沙漠化扩张,耕地减少;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不知多少岛 屿小国要国破家亡,这样的问题又应该由什么来规制呢?
•关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是为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没有什么争议,其他三种主 体主要是法人,国家和非人自然体。 •首先,关于法人是否应当列为环境权主体,因为前面讲过环境权的内容不包 括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样的话法人的主体存在就没有什么现实意义,而 且法人本身没有感情和感受,对于这样一个主体实在不适宜赋予环境权; •其次,关于国家环境权的问题,这就要谈到环境权的性质之争,有人认为环 境权是一项人权,应该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也有人认为它只是一项普通权 利,我们说环境权在国际上叫人类环境权,说明它不是一个主权问题,不涉 及国家利益角逐,它更多的是表现为能够为主体直接感受的权利,从这个角 度讲,国家和法人都不应该作为环境权主体; •最后关于非人自然体,即动物,植物,昆虫等是否应该享有环境权,权利作 为一个法律概念,它的适用范围应该在社会科学的范畴进行规定,非人自然 体本身不享有任何权利,这没有任何意义,也不符合法律的价值观念。它们 的权利是随着人类权利的变化而改变,它们是被改变的一方。 •综上所述,环境权的主体应该仅限自然人。
环境权的概念
•1.界定原则 •(1).严格以法律权利的概念为基点。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 权能或利益,因此环境权的概念首先要符合这个定义,其次还要满足主体,客体 和内容的三要素。 •(2).在特定的“环境”含义基础上界定。环境权作为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个概 念,自然要满足环境法关于环境的定义。 •(3).应该立足于法学规范界定其范围。既然环境权是由法学来进行定义和调 整,它就不能是一个自然科学上的概念,它应当满足法学学科对于一个权力的体 系和价值安排,它的定义范围和外延不能超过法学的界限。
环境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