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的救济(陈泉生,5)
环境权的法律救济

L g I S s m A d S c t e a y t e n o i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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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杈 的 法 聿救 三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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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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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获 得救 济是权 利成 为可 能的必要 因素 , 因而探 讨 环境权 的法律 救 济方式是 环境权 的 内在 要求 。 文分别从 民事 法 本 律 、 政 法律 、 境基 本 法角度分析 了环境 权 的救济 方式 , 行 环 介绍 了 当今 世界各 国有 关环境权 的法律规 定及 司法 实践 , 为 其 认
环境民事诉讼 , 是指受害人在其人格权、 财产权和环境权益 因环 救 济 。
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遭受侵害、 损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 通过民事 诉讼途径实现侵害 的排除或损害的填补等, 其方式一般以损害赔偿和 排除侵害为主要支柱 , 前者重在补偿 已经发生的侵害, 即救济 已然; 后 二、 环境权行政法律救济 环境权 的行政法律救济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其一, 行政权的行使;
( ) 一 行政 权 的行使
1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 .
行政处理主要用以解决因诉讼拖延, 受害赔偿缓不济急的难题 。 0
恢复性, 其所造成的危害是累积型的, 往往待到危害发生时, 所谓的损 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人出面劝导双方当事人尽早达成赔偿协议, 由于其 害赔偿即使可能, 环境 的损害却 已经是无可挽回的了。 于是 ,部分排 解 决纠纷 的时间快 、 费小, “ 花 受害人不必提供其事 实上无法提供的各 除侵害” 制度为弥补这一缺 陷出现 了, 其主张不完全的排除侵害 ; 种正式证据 , 同 而这些证据通过行政机关的专业活动却是能够轻 易获得 时, 为了维护企业生产 的正常运转, 不致 因排除侵 害而停产 、 关闭, 又 的。 凭着这些较司法诉讼的优势, 行政处理逐渐成 为解决环境纠纷的
浅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1).doc

浅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1)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
这些救济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除去正在发生的侵害,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很好地体现了预防和补偿并重的原则。
而我国法律关于环境侵权救济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方式;法律制度一、排除侵害(一)我国排除侵害法律规定的不足目前我国的法律尚缺乏对排除侵害这一要件的进一步界定,而且没有规定“部分排除侵害”(包括限制作业时间)和“代替性赔偿”等救济方式。
在我国的现实案例中,作为加害人的企业一旦被判决排除侵害,企业往往会面临减产、停业治理,甚至关闭,接踵而来的是一系列社会问题。
基于这种考虑,法院不得不回避了受害人的排除侵害请求,其结果是令受害人完全承受污染危害,显失公平。
(二)排除侵害与利益衡量原则在环境侵害的排除方面,利益衡量原则是其最基本的思考方法。
所谓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环境侵害的排除上,综合考虑权利不可侵原则和原因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
其所追求的目标在于维护产业活动、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安宁、生命健康乃至优适环境之间的平衡。
利益衡量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以及适用的程度,可以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分别加以考察。
(三)环境侵害排除方式的完善在环境侵害的排除方式上,“中间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即“代替性排除侵害的损害赔偿”等具灵活性的理论和制度应运而生,在环境侵害排除中更好地兼顾产业利益和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两个方面的需要。
中间排除侵害和部分排除侵害的方式在实践中应用较广,中间排除侵害的制度是指国家采取立法或司法判例的方式,通过限制责任人的生产或营业时间或排污时间,或采取限制污染产生的措施,甚至禁止部分侵害行为。
浅议环境权救济

浅议环境权救济【摘要】: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关于环境权的问题也由此而生。
”有权利必有救济”,脱离了救济手段,再多的权利也只是一纸空文。
具体到环境权而言,如果不去研究和建立一定的救济体制,我们谈论再多的权利也是无济于事。
因此,文章将从环境权的概念写起,主要谈论环境权的救济问题,旨在提出对完善我国环境权救济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权; 环境权的救济; 环境诉讼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①尽管目前对发展中的环境权理论众说纷纭,但从理论分析和立法实践中看,应该肯定环境权的存在。
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定义方法。
或者将环境权限定在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之内,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或者将环境权的主体予以扩展,定义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或者强调环境权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将其定义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
私以为,第一种定义的环境权主体只限定在公民一项,范围过窄,而第三种定义认为环境权是一项与义务结合紧密的权利,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很明显,如果环境权对于环境权人来说,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的话,那么,作为法定义务环境权人必须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而此种定义值得商榷。
所以,认为第二种定义因其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和科学性而成为最佳的选择。
二、环境权救济的主要观点“有权利必有救济”,脱离了救济手段,再多的权利也只是一纸空文,环境权亦是如此。
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将介绍一下目前国内关于环境权救济问题具有代表性的学说。
(一)环境权的民事救济对环境权的民事救济(亦有学者将其称为私法救济)仍然可以适用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排除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但此处有几点需要特别强调:第一,由于环境危害潜伏期长,环境危害行为发生时间与危害后果显露时间的间隔可能很长,以现有民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和20年最长时效显然不够。
论环境侵权与社会救济制度的完善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环境侵权行为, 相关责任人可能要承担刑 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
03
环境侵权社会救济制度存 在的问题与挑战
行政救济存在的问题
行政干预过多
在行政救济中,政府对环境侵 权案件的干预过多,导致救济
措施不够及时和有效。
缺乏专业性
行政救济中,环保部门缺乏专业 的环境法律人才和环境科学专家 ,导致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判断和 处理不够准确和科学。
改进环境侵权司法鉴定制度
建立完善的环境侵权司法鉴定制度,确保 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加强环境侵权刑事司法保护
加大对环境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刑 事司法保护的威慑力。
加强司法救济的宣传与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侵权的 认识和维权意识,推动社会共治。
05
环境侵权社会救济制度的 实践案例分析
行政调解
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政府 可以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 ,促使侵权方和受害方达 成和解,解决纠纷。
司法救济
环境诉讼
当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后, 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向侵权方提出索赔要求,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
针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的 情况,环保组织或其他公 益机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侵权的危害
环境侵权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和不 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02
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
01
02
03
行政赔偿
政府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承 担主要的行政赔偿责任, 通过行政手段对受害者进 行赔偿。
环境监管
政府需要加强对环境侵权 行为的监管,制定严格的 法律法规和标准,并采取 有效的执法措施。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论文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面积及人口占据较大比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迈进,农村环境侵权问题极为严重,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环境侵权概念、农村侵权问题的现状与特征,引发出对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相关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惩罚性赔偿一、环境侵权概念的新认识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学界的共识,也是得到立法承认的。
然而究竟何为环境侵权,学界众说纷纭。
①有观点认为是”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
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另有观点认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②还有观点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进而间接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③通过综合比较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受人为原因或产业活动的影响,自然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从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造成损害或损害可能性,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状况(一)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现状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占据国土面积的绝大部分。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环境状况告急。
媒体新闻不断报道出的”癌症村”、”黑池塘”等等不断向人们告示出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过度使用。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环境侵权。
三、乡镇企业的”三废”污染。
四、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
五、农村环境侵权立法不完善。
我国环境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一直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
④污染研究立法没有研究制定出适合农村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发展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手段。
论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利 。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 的是公益 诉讼制度 在环境资源 法领 域 的 实 现 —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及 其 相 关 问 题 , 以
期 对 我 国 的环 境 资 源 立 法 与 实践 有 所 启 示 。
一
、
环 境权 的 法律涵 义及 其法律 实践
环 境 权 是 环 境 资 源 法 的 核 心 问题 ,是 环 境 资 源 立 法 、
光 权 、安 宁权 、清 洁 水 权 、清 洁 空 气权 等 ,而 程 序 意 义 的 环 境 权 包 括 知 情 权 、参 与权 和 获 得 救 济 权 。此 外 , 由
于 环 境 侵 权 在损 害 私 人 利 益 的 同 时 又损 害 其 他 多数 人 的
益 的诉 讼 都 建 立 了相 应 的诉 讼 机 制 ,其 中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该 突 破 “ 家 — — 行 政 权 力— — 社 会 公 益 ;公 民— — 司 国 法途 径 — — 私 人 利 益 ” 这 一 旧 的权 力 架 构 ,授 予 每 个 公 民个 人 基 于 环 境 权 对 社 会 公 益 的损 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权
获 得 其 在 社 区 的 环 境 资料 ,并 应 有 机 会 参 与 各 项 决 策 进
又 占有 重 要 地 位 。当 前 , 日益 严 重 的 环 境 危 机 已 成 为 威
共 同权 益 ,因 此 环 境 权 既 是 个 体 权 利 ,也 是 集 体 权 利①, 属 于 一 种 “ 会 ” 权 利 , 明 显 不 同 于人 格 权 、财 产 权 等 社 典 型 的 “ 人 ” 权 利 。 19 私 9 2年 《 约 环 境 与 发 展 宣 言 》 里 对 程 序 意 义 上 的 环 境 权 进 行 了 界 定 ,即 “ 境 问题 应 在 环
关于环境侵权及其救济

丝!墨堡!堡堡坚丝壁塾堕一!-堡—!J一摘要文章通过导言、环境权,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救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侵权救济的比较法考察、环境侵权救济的现状与问题、环境侵权救济的实现机制、结束语等八个部分,对环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面对环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笔者站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运用系统方法、比较方法、历史考察方法、社会学方法以及经济学分析方法等,力图从民法社会化、责任社会化等多角度视野深入分析了环境权的基本内涵,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诠释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基础和本质内涵。
,f=结合我国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现状与困惑,综合比较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理论与立法实践,重在阐述环境侵权救济的实现机制,以充分兼顾环境受害人的有力保护,实现经济效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行政法和刑法的公力救济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远远率够的。
而且,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力实施,我国的环境法学理论及其立法日显贫困和滞后。
客观上要求更新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相关原理,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以期为我国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基于此,笔者从民法法理角度对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提山了一些建议。
首先,构建可持续发展观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
其次,构建环境侵权救济“双轨”保妒梃龇再次,完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
最后,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救脐立法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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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AbstractTherearceightpartsinthisthesis.Theyareintroduction.environmentalright.environmentaltort,theremedyofenvironmentaltort,thecomparativelawanalysistotheremedyofenvironmentaltortinthewestdevelopedcountries,thepresentsituationandconfusiontotheremedylawofenvironmentaltorti11China.therealisticmechanismtotheremedyofenvironmentaltort,andconclusion.Inaword,thepapermakesamorecomprehensiveanalysisanddiscussionaboutanvironmentaltortanditsrenledy.Inthefaceoftheconspiciousproblemsonenvironmentaltortdaybyday,theauthorstandsonthepointof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strategy.Bycombiningsystemmethod,comparativemethod,historicalanalysismemod,socialsciencemethod,economicscienceanalysismethod,etc,theauthorattemptstomakeade印study0nthebasicprincipleofenvironmentalright,thecone∞tandcharactersanditsrexluisitiestoconstituteanenvironmentaltort,andtoanalyzethelegislativebasisandcharacteristicprincit'leoftheremedytoenvironmentaItortfromtheviewofeivillawsocialization.1labilitysocialization。
论环境权的救济论

论环境权的救济摘要自上世纪以来,人类以聪明的才智和创造力,利用大_然赋予的充足资源,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各种需要,并以空前的速度改变着地球的而貌。
但是,人类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对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当我们环境权遭到损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诸如民事救济、行政救济等等,但归纳起来无外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
而对于国际环境侵权的纠纷,则通过司法方式、调解方式和仲裁方式来解决,对此,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本文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的不同作法,对比我国现行环境权的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和看法,以期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使损害得到赔偿,权益得到保障。
众所周知,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当其遭受侵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援引私法,又可以通过公法,甚至还可以诉诸国际法予以解决。
同时,环境权又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其权利的行使是相对和有限的,为此,对其救济也必然涉及救济的方式如何才属正当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其救济涉及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衡量。
这的确让人颇费心思,各国对此做法不一,现分述如下:一、私法救济私法救济主要指民事救济。
综观各国对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一般是以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为主要支柱的,前者重在补偿已经发生的损害,即救济已然; 后者则重在排除目前发生的侵害和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即防范未然。
但在具体运用上,各国仍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是以妨碍行为来概括环境侵权的,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救济方法侧重于损害赔偿。
然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反复性和不可恢复性,其所造成的危害是累积型的,仅靠损害赔偿有时显难满足权利得以周全保护的需求,于是,“部分排除侵害”制度为弥补这一缺陷而出现,其主采用并非完全的排除侵害,如限制飞机不准在某特定时间内起降,禁止工厂不准某特定时间排出废水等等皆是。
同时,为了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不致因排除侵害而停、关闭,又提出了“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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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双月刊)1999年第2期(总第94期)论环境权的救济陈泉生Ξ内容提要: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其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有多种,但归结起来无外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
对此,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本文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不同做法,对比我国现行环境权的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
主题词:环境权 私法救济 公法救济 众所周知,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当其遭受侵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援引私法,又可以通过公法,甚至还可以诉诸国际法予以解决。
同时,环境权又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其权利的行使是相对和有限的,为此,对其救济也必然涉及救济的方式如何才属正当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其救济涉及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衡量。
这的确让人颇费心思,各国对此做法不一,现分述如下:1.私法救济,主要是指民事救济。
综观各国对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一般是以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为主要支柱的,前者重在补偿已经发生的损害,即救济已然;后者则重在排除目前发生的侵害和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即防范未然。
但在具体运用上,各国仍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是以妨害行为来概括环境侵权的,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救济方法侧重于损害赔偿。
然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反复性和不可恢复性,其所造成的危害是累积型的,仅靠损害赔偿有时显难满足权利得以周全保护的需求,于是,“部分排除侵害”制度为弥补这一缺陷而出现,其主张采并非完全的排除侵害,如限制飞机不准在某特定时间内起降,禁止工厂不准在某特定时间排出废水等等皆是。
同时,为了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转,不致因排除侵害而停产、关闭,又提出了“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制度。
这样英美法系在对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上,形成了“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代替性赔偿———损害赔偿”的一系列请求权的有机组合,其兼顾企业与受害者双方之利益,较之单一的损害赔偿更为完美。
而大陆法系的德国则是以“干扰侵害”来概括环境侵权的,其属于所有权的范畴,强调利用共同关系和相邻关系,其救济方法偏重于排除侵害。
然一味适用排除侵害,势必限制企业活动,阻止经济发展。
为调和这一矛盾,只好扩张受害人的忍受义务,并在民事救济上援用公法上的损害补偿请求权制度,以填补受害者因公共利益所作的牺牲。
于是,在德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上便形成了以下内容:一是为维护共同发展所必要的绝对容忍义务,二是损害补偿请求权的救济(其性质与英美法系的“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相近),三才是排除侵害请求权(因其行使事关经济活动之存废,故适用条件甚严)。
可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上已呈现日趋一致的趋势。
Ξ作者单位:福建省社会科学院。
411日本是以“公害”一词来概括环境侵权的,其在民事救济上独树一帜,将排除侵害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溶于一炉,同时适用。
其在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上采开放态度,不论受害权利为何,均在保护之列;而对于排除侵害请求权的适用上,则限于法律明文承认的支配性权利,即物权、人格权(主要是指生命、身体、健康的损害)、日照权(即采光权)及环境权,并与权利衡量原则配合运用。
因为环境侵权的原因事实具有相当的社会有用性或价值正当性,倘若动辄准许排除侵害,则无异于关闭工厂,禁止生产,阻碍社会发展,为此在排除侵害请求权的适用上,必须兼采利益衡量原则,必须就侵害的性质、受害的程度及侵害是否重大等因素综合衡量而定。
我国《民法通则》打破了传统立法模式,把侵权行为作为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并把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称为“侵权的民事责任”。
①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其适用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上的主要有排除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环境破坏)、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显然,我国在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上方法多样,运用灵活,堪称独具一格。
而其中以损害赔偿适用性强而最为常用,由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适用损害赔偿的关键,为此,有必要对赔偿范围加以探讨。
众所周知,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赔偿必须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标准。
对于财产损害,应当实行全部赔偿原则,即必须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就是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也要对在正常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
对于人身损害则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至于精神损害,也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因为环境侵权对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生活条件均有较大的影响,其可以通过遗传因素危及后代的身体健康。
而这种已经形成的损害和潜在的危害,采用排除侵害等方法又难以消除,唯有借助损害赔偿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才比较适宜。
基于我国民法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尚无规定,有人提出,既然用物质形式作为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是可以的,那么以物质形式补偿受害者生活上、精神上的痛苦当然也是合理的。
所以,在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中,不应当仅局限于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包括非财产利益的损失。
②2.公法救济,主要是指行政救济。
其救济方式主要有二种:一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二为环境侵权的行政补偿。
行政处理主要用以解决因诉讼拖延,受害赔偿缓不济急之难题。
其原则上仍然是基于传统民法的原理,行政机关站在调解人的立场,出面劝导双方当事人尽早达成赔偿协议。
由于其具有解决纠纷时间快、花费小,受害者不必提供其无法提供的各种正式证据(而许多受害人往往没有能力提供该证据)等胜过司法诉讼的优点,从而成为当代各国解决环境纠纷的趋势。
很多国家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而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堪称这一制度的典范。
根据该法,日本在都、道、府、县建立公害审查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的公害纠纷;在内阁则设置公害调整委员会,处理重大的公害纠纷。
其处理方式有和解之斡旋、调解、仲裁及裁定四种,并规定了处理的程序。
我国目前尚未对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作专门立法,实践当中,一般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11陈泉生:论环境权的救济①②参见罗典荣等:《略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2期。
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17页。
法学评论 1999年第2期41条第2款规定进行处理的。
该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机关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其处理的方式仅为调解一种。
即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居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环境纠纷进行调查,并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双方签署协议,自动履行协议。
这一调解处理的方式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调解处理。
也就是说,这种行政调解权是依法律、法规授权而产生的,而且这种行政调解是依照环境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解决纠纷的。
其次,这种行政调解处理的对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包括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两类。
再次,这种行政调解处理是以自愿为原则的,主持调解处理的行政机关只是提出调解方案,尽量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而已。
也就是说,调解协议只是当事人相互间意志妥协的结果,行政机关在协议中既无利害关系,也不直接体现其意志。
③因此,它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实施环境管理过程中,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一般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从而不具有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执行力。
也就是说,调解协议达成后,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它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一旦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翻悔,则调解协议自动失效。
当事人不服调解结果的还可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但是,该诉讼只能以原纠纷为标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不能以作出调解处理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对这种行政调解处理不服的,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如《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居间对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处理,当事人对调解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由上可见,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行政调解处理一种。
该处理方式因不具有法定执行力,而无法圆满解决环境纠纷。
为此,我国有必要借鉴上述日本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加以完善。
首先,应早日制定《环境纠纷处理法》,详尽规定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机构、管辖范围、处理方式及程序等。
其次,应依法建立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门机构。
该专门机构可分为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自治州)三级。
国家环境纠纷处理机构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环境纠纷事件,以及该处理事件的行为地或危害地分别或同时跨及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环境纠纷处理机构管辖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纠纷事件,以及该处理事件的行为地或危害地分别或同时跨及二地(市、自治州)以上者,各地(市、自治州)环境纠纷处理机构管辖本辖区环境纠纷事件。
再次,应增加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方式。
除原来的行政调解处理方式以外,再增加仲裁处理方式,以公平、合理解决环境纠纷。
同时,在国家环境纠纷处理机构下设国家环境仲裁委员会,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环境纠纷处理机构下设地方环境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环境纠纷仲裁事宜。
最后,应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环境纠纷仲裁的效力,实行或裁或诉制度,即在发生环境纠纷后,当事人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仲裁后就不得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对于当事人订立了仲裁协议的环境纠纷亦不得再受③参见胡宝林、湛中乐主编:《环境行政法》,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页。
611陈泉生:论环境权的救济理。
同时,实行一裁终局制。
即争议一经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据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行政补偿则主要用以解决因加害人赔偿能力不足,受害者得不到适当赔偿之难题。
对此,各国大多本着“污染者负担原则”,通过对所有排放污染物者收取排污费(或排污税)的办法筹集补偿基金。
并设定条件,以实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其具体内容为:对于可能形成环境污染的排污者,按其排放程度提出相当比例的金额组成补偿基金,尔后用此基金向遭受污染的受害者提供补偿;受害人如果因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害即可由该基金先行给予相当程度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