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释义
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管理规定是指对船舶进行管理和监管的规章制度。
船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船舶登记、船舶安全、船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目的是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和航行安全。
首先,船舶管理规定对船舶登记进行规定。
船舶所有者需将船舶登记入册并获得船舶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主要记录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的特征、技术参数等信息,以确保船舶的合法运营并方便后续的管理和监管。
其次,船舶安全是船舶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
船舶管理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装修和维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船舶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确保船体结构安全、船载设备完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航行安全设备等。
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另外,船员管理也是船舶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
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并按照相关的船员管理规定对船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并参加定期的职业培训,以保证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确保航行安全。
此外,船舶管理规定还包括对船舶经营者的要求。
船舶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进行航线经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经营合法。
船舶经营者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总之,船舶管理规定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法规。
它
确保了船舶的安全运营和航行安全,保障了船舶从建造到维修的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船舶管理规定的执行不仅关乎船舶运营者的利益,也直接关系到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因此,船舶管理规定的完善和实施对于船舶行业的发展和安全至关重要。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船的安全管理,确保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汽车船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船的安全管理应当注重科技防控手段的运用,加强安全设备的配备,并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五条汽车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企业责任第七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汽车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汽车船的安全性能和各项设备的可靠性。
第九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危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船员责任第十四条汽车船船长是汽车船的专职责任人,负责船舶的安全和运行。
第十五条汽车船船长应当具备相关的航海资格证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汽车船船长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船舶的安全行驶和乘客的安全。
第十七条汽车船船员应当按照船长的指令,严守岗位,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汽车船船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汽车船船员应当配合船长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四章安全设备第二十条汽车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艇、救生衣、灭火器等。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3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2【实施日期】202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三十五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5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改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将第二条中的“使用”改为“经营”。
三、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四、删去第四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的监督管理。
“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事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删去第八条。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的投入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并可采取国家许可的方式筹集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渔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人民政府所有,并由其依法确定经营权。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渔业执法和渔船安全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国家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和条件的本市国内渔船因发生违规行为,需取消、扣减或暂缓发放渔业油价补贴的,适用本规定。
在我市入会的粤港澳流动渔船按照省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落实辖区渔业油价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以及违规渔船扣减油补等工作。
第四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渔业油价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区渔业部门负责监督渔船油价补贴申请、审核、公示情况,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
第二章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补的情形及标准第五条补贴对象渔船违反捕捞许可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船当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格:(一)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二)船上人员暴力抗法,被司法机关依照“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禁渔期(含海洋伏季休渔期和珠江禁渔期等)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未经批准不回港休禁渔的;(四)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的;(五)未经批准跨海区或进入特定水域生产作业的;(六)因非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组织者、船上人员被司法机关依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渔船从事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或者从事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行为被公安边防部门查处的;(八)渔船从事走私、运输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边防部门查处的;(九)利用渔船从事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或者为境外敌对势力、民族分离势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被公安边防部门查处的。
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客运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客运业务的小型船舶,包括客渡船、旅游船、渔船等。
第三条小型客运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小型客运船舶的监督管理,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章船舶检验与登记第五条小型客运船舶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的结构、设备、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二)船舶的防火、救生、消防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三)船舶的动力装置、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四)船舶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更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部件和设备。
第三章船舶配员与培训第九条船舶配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配备标准,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
第十条船员证书的取得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者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接受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四章船舶航行与作业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航行规则和航行秩序,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报告航行情况。
第十五条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圈、救生衣、消防器材等,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船舶在恶劣天气或者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七条船舶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作业规则和作业程序,确保作业安全。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汽车船作为一种特殊的船舶运输工具,具有承载汽车的功能,因此在其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
本文主要对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旨在提升汽车船的安全运营水平,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一、汽车船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汽车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汽车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维护,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三)乘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培训和岗位职责,保证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四)乘客和货物应当按规定进行登船检查,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二、汽车船的安全设备要求(一)汽车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逃生通道、安全防护设施等,以保证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二)汽车船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瓶、水带等,以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
(三)汽车船应当配备航行安全设备,包括航行灯光、声音信号设备等,以保证航行安全。
(四)汽车船应当具备通信设备,包括无线电和手机等,方便与陆上进行通讯。
三、汽车船的安全运营要求(一)汽车船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和时间进行运营,不得擅自改变航线或超时运行。
(二)汽车船在航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天气、海况等情况及时调整航速和航线,确保航行安全。
(三)汽车船在进出港口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申请,接受港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四)汽车船在停靠港口时应当按照规定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安全作业。
(五)汽车船在装载和卸载汽车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保证货物的安全。
(六)汽车船的乘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汽车船的安全检查和维护要求(一)汽车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二)汽车船的船舶设备和安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三)汽车船的消防设备应当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中小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小型船舶航行安全,保障船员、旅客及货物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内河及沿海水域航行的中小型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渔船、渡船等。
####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制度。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应设立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船舶经营人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符合航行安全要求。
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应严格执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要求,负责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和保养。
#### 第三章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第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船舶检验:船舶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结构、设备、机械等符合安全要求。
2. 船舶配员:船舶应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船员,并确保船员掌握必要的航行技能和安全知识。
3. 船舶设备:船舶应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通讯、导航等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 船舶航行:船舶航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事故。
#### 第四章船员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九条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航行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十条船员安全教育内容包括:1.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2. 船舶消防与救生知识;3. 船舶防污染知识;4. 船舶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船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救援第十二条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三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第十四条船舶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船舶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汽车船是指装有发动机、用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做为能源、以车轮或履带为工作装置,以水面为运动介质,进行运输、采矿、施工等作业的特种船舶。
汽车船作为一种特种船舶,其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汽车船的安全运行,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
首先,汽车船必须符合相关的设计、建造和装备要求。
船舶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必须满足国际标准,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验认可。
同时,汽车船必须安装一套完善的排放控制装置,以减少废气和废水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汽车船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
这些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
这些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此外,汽车船还必须安装自动火警报警系统、自动泵水系统等设备,以及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三,汽车船的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训练。
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他们必须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
船员还必须参与定期的模拟演练,以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另外,汽车船必须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计划。
安全管理计划包括船舶的维护管理、航行管理、应急管理等内容。
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对安全管理计划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此外,汽车船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船舶在进行运输、采矿或施工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航速和航行时间进行操作。
此外,船舶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和审批手续,并遵守相应的税务、海关和劳动保障规定。
最后,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汽车船,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船舶,可能被吊销船舶经营许可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总之,汽车船的安全管理规定涵盖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安全设备、船员资质和训练、安全管理计划、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保障汽车船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船上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珠海渔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珠海市渔船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渔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珠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渔船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渔船登记与检验第五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手续,取得渔船登记证书。
第六条渔船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渔船所有人具有合法身份;(二)渔船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标准;(三)渔船所有人具备渔业生产能力和安全操作知识;(四)渔船所有人愿意承担渔业生产责任。
第七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渔船登记申请书;(二)渔船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渔船所有权证明;(四)渔船检验证书;(五)渔业船舶保险单。
第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渔船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渔船登记证书。
第九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船变动情况,包括渔船所有权、船名、船籍港、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情况等。
第十条渔船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标准,对渔船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渔船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渔船检验机构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渔船检验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船检验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章渔船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渔船安全。
第十三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对渔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渔船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渔船设备完好。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出租小汽车服务规范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出租小汽车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出租小汽车服务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我处制定了珠海市出租小汽车服务规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五日珠海市出租小汽车服务规范为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营运车辆规范(一)证照齐全、设施完好、标识完整。
l、外观颜色和服务标识符合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2、随车携带齐全有效的证件,按规定安装《上岗证》支架和摆放《上岗证》;3、安装GPS卫星定位监控设备、出租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设计安装位置符合规定,确保有效和正常使用;4、票据打印清晰、完整;5、车内张贴运价表、禁烟标志、妇女老人专座标识,张贴物应规范、有效、无破损;6、车身两侧张贴或喷印有明晰、统一、规范的企业名称、服务监督电话;7、车身内外的广告或宣传标语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位置张贴。
(二)车容整洁,环境舒适1、保持车身内外整洁完好,无污泥、赃物、锈斑、脱漆、凹凸等,不做个性化装饰,不张贴、喷印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文字、图形、标志和商业性用语;2、车身前后号牌完好、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启闭灵活,玻璃完好、明亮,无过期审验标签及痕迹;3、车箱、行李箱整洁、卫生,无杂物、无异味,行李箱除放置统一的杂物箱外无其它杂物;4、座椅完好,配置座套,颜色符合规定,按时更换,保持洁净无损。
二、驾驶员运营规范(一)考试上岗,熟知环境1、驾驶员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2、熟悉我市地理环境和道路、住宅区、大型购物场所、宾馆、酒店、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情况,以及旅游风景点、名胜古迹的地理位置及基本情况;3、熟知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口岸的基本情况。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汽车船是指用于海上运输车辆和货物的特殊船舶,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以保障乘客、车辆和货物的安全。
因此,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将以2000字论述有关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设计和建造规定首先,汽车船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船舶设计和建造规定。
这包括船体结构、载重能力、稳定性、机电设备配置等方面的要求。
车辆和货物的载重量、分布、固定设施等也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
船舶必须进行合格的验船,并获得相应的船籍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用于证明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
二、船舶操作和维护要求汽车船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持有相关的船舶操作证书。
船舶运营公司必须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操作人员在驾驶船舶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确保船舶的稳定、安全驾驶和操作。
此外,船舶的维护和修理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检查、维修设备、保养设备等。
三、船舶航行和导航规定汽车船的航行必须遵循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包括航行区域、航行路线、航行速度等。
船舶必须安装有效的导航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和更新。
船舶操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导航技术和沟通能力,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同时,船舶必须有有效的航行计划,并与相关的港口、船务代理和港口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四、船舶遇险和救援规定在船舶遇到事故、紧急情况或其他危险情况时,船舶的操作人员必须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乘客、车辆和货物的安全。
此外,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遇险和救援设备,如救生艇、救生衣、救生圈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船舶运营公司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与相关的救援机构进行有效的合作和协调。
五、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文化建设为了加强对汽车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船舶运营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文化建设。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安全检查和审查制度等。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2005)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2005)【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5.12.02【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12.12【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2005年12月2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12日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2005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营运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营运牌照持有人、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车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牌照,专门用于从事营运活动,乘客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租费的五座小型客车。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税收、物价、环保、旅游、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配置公共资源和合理投放运力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出租车投放计划,对出租车总量进行宏观调控。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7]26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2【实施日期】2017.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2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新修订的《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2日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编制依据1.4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 指挥体系框架3 预警和报告3.1 预警3.2 事故(险情)报告3.3 事故(险情)核实3.4 进行初始评估,确定险情等级3.5 事故(险情)信息上报4 应急响应与处置4.1 先期处置4.2 分级响应4.3 事故评估与决策4.4 应急处置4.5 应急响应的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报告6 应急保障6.1 应急能力建设6.2 资金保障6.3 物资保障6.4 应急人力资源保障6.5 通信与信息保障6.6 治安保障6.7 交通运输保障6.8 医疗卫生保障6.9 培训与演练7 区域合作7.1 区域协作请求7.2 区域协作原则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监督检查8.3 名词解释8.4 施行日期1.1 目的。
为切实加强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保障和有效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依法构建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组织体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珠海水域内或发生在珠海水域外可能影响珠海市管辖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包括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及其它作业中发生的污染事故。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水路运输企业、市水运处、斗门区交通局、金湾交通管理总站: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第2号令)和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珠海市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二○○八年七月十八日珠海市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其目的是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健康、协调发展。
为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提高对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规定》的目的及其重要性的认识,以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和加强后续监管作为贯彻实施的工作重点,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单位必须组织成立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贯彻实施《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规定》在我市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我局决定组织成立“珠海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王顺生二○○六年六月八日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在本市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适用本规定。
在渔港内专门为渔船提供水上交通运输服务的船舶和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封闭非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游乐活动的船只,以及乡镇载客渡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的行政主管部门。
海事、旅游、公安、海洋、渔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小型客运船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小型客运船舶行业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至上、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六条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
(三)有与停靠站点的港口、码头经营人达成停靠协议。
(四)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五艘以上、总客位50个以上的船舶。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船员和至少2名管理人员。
(六)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小型客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客船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小型客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客船运输的小型客船。
第三条小型客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小型客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小型客船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小型客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小型客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3. 定期检查船舶安全设施,确保其符合要求;4. 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落实责任追究;5. 负责船舶安全证书的申请、审核和换发。
第六条船长是小型客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1. 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船舶安全;2. 组织制定船舶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3. 定期检查船舶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组织船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5. 及时报告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入职船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确保船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四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取得船舶安全证书。
第十一条船舶安全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船舶检验,确保船舶安全。
第五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十四条建立事故报告制度,要求船员及时报告事故。
第十五条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小型客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小型客船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客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客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小型客船行业良性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载客量在100人以下的小型客船,包括但不限于游船、观光船、渡轮等。
第三条小型客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合规”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推进预防控制、维护安全秩序、强化法规约束。
第四条小型客船所有者、经营者、船长和船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保证船舶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小型客船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对船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良好的技术状态和安全运行条件。
第六条小型客船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船员,加强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小型客船船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丰富的航行经验,负有对船舶安全负责的责任。
在船舶航行中,船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安全驾驶,保障乘客以及船舶的安全。
第八条小型客船船员应当严格执行船长的指挥,履行好岗位职责,保持良好的个人状态和工作态度,确保船舶与乘客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第九条小型客船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救生破碎器、消防设备等,确保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疏散和救援。
第十条小型客船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标志和安全提示,以指导乘客正确使用救生设备、疏散逃生。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小型客船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航行规定、应急响应预案、乘客教育方案、船舶维护保养计划等,规范化管理船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小型客船在发生意外事件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事故扩大。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小型客船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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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释义】⒈本条是关于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⒉制定规定的目的:一是填补国家法规对小型客运船舶管理的空白;二是通过对小型客运船舶的规范管理,保障水路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我市水运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别是促进我市小型客船的发展。
⒊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释义】⒈本条是关于小型客运船舶的含义的规定。
⒉商业活动是指为社会公众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行为。
⒊船舶是指各种排水或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和水上移动装臵,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其他合法证件。
4.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小型客运船舶依据本规定进行调整,而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上(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客运船舶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条在本市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适用本规定。
在渔港内专门为渔船提供水上交通运输服务的船舶和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封闭非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游乐活动的船只,以及乡镇载客渡船不适用本规定。
【释义】⒈本条是关于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
⒉在本市水域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珠海港籍或非珠海港籍小型客运船舶适用本规定。
⒊为渔船提供水上交通服务的船只,其服务对象应为渔船上的人员或补给物资,并且活动范围仅限于渔港港池水域内。
当其服务对象为非渔船上的人员或补给物资,或者其超越渔港港池水域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应当适用本规定。
⒋乡渡载客渡船是在本县(乡、镇)行政区域内以及相邻县(乡、镇)之间水域内航行的从事客渡运输的船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管理。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的行政主管部门。
海事、旅游、公安、海洋、渔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小型客运船舶的管理工作。
【释义】⒈本条是关于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体制的规定。
⒉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本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目前的具体称谓为“珠海市交通局”。
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珠机编[2002]45号”通知精神,市交通局下设的市水上运输管理处可以行使本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⒋小型客运船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
海事、旅游、公安、海洋、渔港监督等部门的一些职责与小型客运船舶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机构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小型客运船舶行业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至上、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释义】1.本条是关于小型客运船舶行业管理原则和经营者经营准则的规定。
⒉开展小型客运船舶行业管理工作,不得实行歧视性待遇,这既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需要。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既有利于防止管理工作中因透明度不高而带来的种种弊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管理部门的监督。
开展行业管理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因此,在行业管理工作中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时时刻刻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⒊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为社会提供安全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经营者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经营者应尽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这是创造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发展的基础。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六条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
(三)有与停靠站点的港口、码头经营人达成停靠协议。
(四)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五艘以上、总客位50个以上的船舶。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船员和至少2名管理人员。
(六)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释义】⒈本条是关于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条件的规定。
⒉企业法人资格是指企业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资产,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三资企业”)。
本条不允许个体经营者从事小型船舶客运业务。
⒊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检验、海事(休闲渔船经渔监)部门的要求,为所属小型客运船舶配备或及时更换足够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并建立确保每天24小时畅通的船岸通信联络系统。
⒋停靠站点是指经交通(港务)、海事(休闲渔船经渔监,下同)部门认可,具备船舶靠泊和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设施。
经营者应当与客运港口或码头(简易码头)经营单位达成书面停靠协议(自有除外),客运港口或码头(简易码头)经营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小型客运船舶靠泊或拒绝提供水、电补给。
严禁小型客运船舶在非客运港口、码头和未经交通(港务)、海事部门认可的码头(含简易码头)上下客。
⒌拥有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持五艘以上、总客位50个以上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小型客运船舶,该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
当船舶总艘数或总客位发生变化,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⒍按海事(休闲渔船经渔监)部门最低配员要求配备足够的持有小型客运船舶适任证书的,并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船员。
同时聘用至少2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船上或其他企业的职务)。
⒎经营单位应当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聘用的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在该管理机构中负责机务、海务管理工作。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抓安全、促效益的目的。
同时经营单位要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认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制定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抓好落实。
第七条小型客运船舶的船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内无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二)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三)船员持有海事或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四)船长与所属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合同。
(五)管理人员取得航运、航海、船舶或船机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或分别持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释义】⒈本条是关于小型客运船舶船员和管理人员条件的规定。
⒉船员和管理人员在拟聘用的当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具体以船员服务簿或海事、渔监部门的登记记录为准。
⒊船员和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这是促进行业生产安全、文明经营的一个重要举措。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规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⒋除休闲渔船外,其他小型客运船舶的船员都应当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⒌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签订责任合同,也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抓落实的需要,当法人或船长人事变更,船长应当与所属经营者重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⒍专职管理人员可以是取得航运、航海、船舶或船机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的人员,也可以是持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的人员。
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其目的是通过专业人员开展专业管理工作,以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小型客运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垃圾回收及防污设施。
(二)符合国家对船龄、船型、船舶噪声的规定。
(三)符合船检部门的船舶技术检验标准和海事或渔港监督部门注册规定。
【释义】⒈本条是关于小型客运船舶经营条件的规定。
⒉小型客运船舶除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通讯设备外,还应在船上设臵生活垃圾回收(如垃圾桶、袋)及污油、污水处臵设施,并落实回收到岸上处理的登记制度(随时接受海事、渔监部门的检查),同时,在客船营运过程中正确引导乘客使用相关设施,共同做好环保工作,这是船舶营运管理的一个突破,也是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规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
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内河船型标准化管理规定》等对各类船舶的船龄、船型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小型客运船舶应当遵守并符合相关要求。
其中发动机噪声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降低发动机噪声,这是环保工作的需要,也是维护我市最佳适合人居住城市荣誉称号的需要。
⒋小型客运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领取有效证书,其中休闲渔船除需进行基本的适航检验外,还需进行载客安全相关技术试验(如破舱技术试验)。
除休闲渔船由渔监部门负责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其他小型客运船舶应当向海事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小型客运船舶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副本。
(四)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五)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六)拟聘用船员适任证书、从业资格培训证书。
(七)船舶靠泊设施证明文件或港航协议意向书。
(八)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证书和劳动合同。
(九)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十)拟建造船舶提供船舶类型、艘数、座位数的书面说明及船舶设计图纸或模拟效果图,拟购置、光租或现有船舶提供有效船舶证书及船舶的外形、舱内照片。
【释义】⒈本条是关于申请从事小型客运船舶经营活动市场准入的规定。
⒉从事小型客运船舶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实行许可制度。
凡申请经营小型客运船舶应当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机构提交本条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⒊申请书应当包括主送机关、申请事项、理由和具体经营范围、购建船舶数量以及申请人、申请日期。
承诺书应当就按时落实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在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期限内落实船舶运力、制订制度和相关管理人员到位等许可内容。
⒋公司章程应当参照工商部门的文本格式制订,其中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小型客运船舶经营业务,各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签名盖章(个人股东按压指模)。
⒌固定办公场所如果是租赁的,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办公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