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剪刀案件最高院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文字号】法[2010]17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4.14【实施日期】2010.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201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
为积极开展好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2、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3、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4、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傅献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5、“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6、“鲁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7、“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凯立德欣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劲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8、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9、“采乐”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10、“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9)虎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专利代理人能否继续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法〔2015〕243号)规定,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为推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现就诉讼代理人名单确认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自行审查考核代理人资格,并对外公布,同时定期更新代理人名单,不再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集中推荐代理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17号)所涉关于民事诉讼专利代理人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就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规定了与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沟通的机制,明确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诉讼行为的具体惩戒机制。
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1、增加“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
最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肇庆国联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D1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4.12.0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诗董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3.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3.2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2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 USA.Inc.(伊卡姆美国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0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Agroindustrial Corp.Ltd.(瑞士伊卡姆农工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0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北方万邦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2)海仲京裁字第0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1.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宝(远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省鹰台经济发展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12.1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美国争议解决中心26—435—08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06.3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04.2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9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2.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报告的复函(嘉侨企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汽车工业公司)(发布日期2010.10.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DMT有限公司(法国)与被申请人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0.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路易达孚商品亚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种子和脂肪协会作出的第3980号仲裁裁决请示一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0.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的(2007)中国贸仲深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9.2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7)深仲调字第20―1号补正调解书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7.2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7―1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6.29)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5.2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5.18)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申请撤销[2008]厦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1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09)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蒙古国家仲裁法庭73/23-06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0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永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甬仲裁字[2007]第44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0.29)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8)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44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8)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GRD Minproc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国际仲裁庭作出的50 114 T 00171 0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2.2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长沙新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国Metals plus 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11.18)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国大成G—3株式会社与长春市元大汽车工程贸易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10.2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不予执行[2007]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24号仲裁裁决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9.1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9.10)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承认伦敦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8.0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7.24)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6.02)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魏北鸿利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珠海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5.27)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润和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查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5.0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4.07)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4-05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3.03)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2.27)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香港欧亚科技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1.28)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0.23)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俞影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0.23)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9.18)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城通轨道交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林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9.18)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邦基农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6.2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5.09)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3.22)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1.22)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ABRA轮2004年12月28日租约”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1.10)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12.15)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博而通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12.14)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9.13)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成伟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9.13)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东丰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海事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6.02)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韩进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6.02)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16)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7)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3)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1)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2.23)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1.24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1.23)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伏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申请执行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裁决处理结果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9.25)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先达大酒店申请撤销[2003]津仲裁字第364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8.11)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7.13)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6.28)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6.15)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字第0105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11.30)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30)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七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部分撤销[2002]深仲裁字第641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14)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3]大仲字第08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14)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060号裁决书裁定不予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09)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1998]佛仲字第04号仲裁裁决报请审查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8.30)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10334/AMW/BWD/TE最终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7.05)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2.24)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2.10)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4)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GMI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2)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申请撤销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0)80、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8.05)8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30)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08)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0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6.12)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5.08)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3.10)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2.28)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展裕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黎明大酒店有限公司酒店经营管理纠纷一案仲裁裁决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11.20)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光大仲裁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07.22)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密苏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04.20)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久事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久茂对外贸易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11.20)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9.28)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承认及执行伦敦最终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9.11)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27)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23)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3.06)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发布日期1997.12.26)。
三大诉讼的区别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诉讼:审判长
民事诉讼:书记员
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
刑事诉讼:院长
民事诉讼:审判长
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三大诉讼的区别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
定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法释[2001]21号
【修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06.22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1号)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03-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之产品依托
1 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专业、团队,让专利成为专利!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三)之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之产品依托焦点问题外观设计为餐具用贴纸,涉嫌侵权的产品是一个杯子,杯子的侧壁上通过油墨印刷有与所述外观设计图案高度相似的图案。
在此情况下,侵权指控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应以具有独立存在形态、可以单独销售的产品的用途为依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图示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弓箭国际公司是“餐具用贴纸“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
2009年3月18日,深圳市鑫辉达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鑫辉达)申报出口一批厨房用玻璃水杯,因涉嫌侵犯弓箭国际的外观设计专利而被海关扣留。
其中19箱798个杯子上贴有与“餐具用贴纸”外观设计(以下称涉案专利)相近似的图案。
该批玻璃杯系兰之韵厂生产并销售给鑫辉达公司,该产品上的图案系油墨印刷形成。
弓箭国际以兰之韵和鑫辉达公司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分别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近似,兰之韵和鑫辉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弓箭国际的专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兰之韵厂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院认为,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侵权比对的前提是,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应属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该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餐具,而涉案专利产品为“餐具用贴纸“,两者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无需对比即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弓箭国际的诉讼请求。
弓箭国际不服,向最于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观设计应当以产品为依托,不能脱离产品而独立存在。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必须附着在产品载体上,所以外观设计需要和产品一起保护。
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种类是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前提。
最高院《民诉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⑴重大涉外案件(注意:不是只要涉外就都由中院管,一定要"重大")⑵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难点)①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②知识产权案件--专利权案件、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网络域名侵权案件--并不是所有著作权、商标权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因为高院可以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因为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的技术性不强)③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仲裁委员会或约定仲裁不明确的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能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⑥期货纠纷案件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②例外规定(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1)〒(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外情形常考)(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地域标准)(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是的,由被告所住地管辖)(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总结:(一方原告→双方被告)(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终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审终审的情形有哪些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我国民事案件实行的都是两审终审制,但实践中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也有可能是一审终审。
那么大家知道一审终审的情形都有哪些吗?现在,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一审终审的情形有哪些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及: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二、民事诉讼都是两审终审吗?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
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但是民事诉讼并不都是两审终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0-01-29 18:35:00来源:【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丁成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祥甫,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钱正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宪夫,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枣阳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陵东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钱正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于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知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64年8月1日,经中央注册取得张小泉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以下简称“张小泉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注册号为46474。
1981年5月1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取得“张小泉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剪刀,注册号为129501。
1991年2月28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核准注册“张小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注册号为544568。
1997年5月7日,上述两商标均转为国际分类,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包括刀剪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2001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
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也被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实现新旧合同法律制度的平稳过渡,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被列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进行《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对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并根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新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1999年11月,为贯彻执行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全国31个高院和22个中院、2个基层法院近7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李国光副院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座谈会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有近20个法院还提交了书面意见。
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亦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2000年4月上旬,原知识产权庭与国家科技部又共同在西安市召开技术合同法律问题研讨会,再次就征求意见稿征求了部分地方科委、科协组织、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2010-01-01(法释〔2009〕21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委员会第1通过) 中华人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
I.案件背景及审理过程
A.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
B.一审、二审结果
C.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II.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意见
A.涉及金额巨大
B.认为本案应由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2019) 最高法民辖终80 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关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由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法院对于管辖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确保公正审理,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认为本案涉及金额巨大,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应由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案由规定最高院
【法规标题】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0-10-30【失效时间】0:00:00【全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30日目录第一部分合同纠份案由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份案由第三部分婚姻家庭纠份案由笫四部分适用将别程序案件案由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一、代位权纠纷1.代位权纠纷二、撤消权纠纷2.撒销权纠纷(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2)撒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三、悬赏广告纠纷3.悬赏广告纠纷四、买卖合同纠纷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5)拍卖纠纷(6)互易纠纷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14.供用电合同纠纷16.供用水合同纠纷16.供用气合同纠纷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七、赠与合同纠份18.赠与合同纠纷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八、借款合同纠份20.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21.民间借贷纠纷九、借用合同纠纷22.借用合同纠纷十、租赁合同纠份23.租赁合同纠纷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份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十二、承揽合同纠份25.加工合同纠纷(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26.定作合同纠纷27.修理合同纠纷28.复制合同纠纷(1)印制合同纠纷29.测试合同纠纷30.检验合同纠纷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十四、运输合同纠份(一)客运合同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二)货运合同纠纷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2.铁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十五、技术合同纠份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49.枝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57.科枝成果转化合同纠纷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份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59.专利权转计合同纠纷(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1.商标权转计合同纠纷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63.委托创作纠纷64.合作创作纠纷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出版合同纠纷(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十七、保管合同纠纷70.保管合同纠纷十八、仓储合同纠份71.仓储合同纠纷十九、委托合同纠纷72.委托合同纠纷(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3)专利代理纠纷(4)商标代理纠纷(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8)保险代理纠纷二十、行纪合同纠纷73.行纪合同纠纷(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纠纷74.居间合同纠纷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75.保证合同纠纷76.抵押合同纠纷(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77.质押合同纠纷78.留置纠纷79.定金合同纠纷二十三、典当纠份80.典当纠纷二十四、保险合同纠份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3.再保险合同纠纷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95.理货合同纠纷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份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十七、信用卡纠纷101.信用卡纠纷二十八、信用证纠纷102.信用证纠纷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103.期货交易纠纷三十、信托纠纷104.信托纠纷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105.股票交易纠纷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07.出资转让纠纷108.国债交易纠纷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三十二、经营合同纠份114.出资纠纷115.联营合同纠纷116.合伙协议纠纷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119.挂靠经营纠纷120.企业出售纠纷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122.公司分立纠纷123.公司合井纠纷.124.债权转股权纠纷125.彩票、奖券纠纷126.补偿贸易纠纷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份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131.电信合同纠纷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132.邮政合同纠纷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133.演出合同纠纷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134.服务合同纠纷(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4)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6)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8)房地产经纪纠纷(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1)物业管理纠纷(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三十九、劳动争议135.劳动合同纠纷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138.劳动保险纠纷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140.财产所有权纠纷(1)财产权属纠纷(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41.提单纠纷142.仓单约纷143.存单纠纷144.宅基地纠纷145.探矿权纠纷146.采矿权纠纷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148.承包经营权纠纷149.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二、票据、证券权益纠份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155.票据追索权纠纷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161.证券发行纠纷(1)配股纠纷162.证券返还纠纷163.证券欺诈纠纷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三、股东权纠纷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1)优先认购权纠纷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172.公司知情权纠纷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五、知识产权纠纷(一)著作权纠纷179.著作人身权纠纷(1)作品发表权纠纷(2)作品署名权纠纷(3)作品修改权纠纷(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180.著作财产权纠纷(1)复制权纠纷(2)发行权纠纷(3)展览权纠纷(4)公开表演权纠纷(5)播放权纠纷(6)摄制权纠纷(7)改编权纠纷(8)翻译权纠纷(9)汇编权纠纷181.邻接权纠纷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商标权纠纷183.商标权权属纠纷184.商标侵权纠纷(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三)专利权纠纷185.专利权权属纠纷186.专利侵权纠纷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88.专利申请权纠纷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192.发现权纠纷193.发明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纠纷六、不正当竞争纠纷194.垄断纠纷195.虚假广告纠纷19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纠纷199.伪造产地纠纷200.倾销纠纷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七、海事纠纷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203.船舶碰撞纠纷(1)船舶浪损纠纷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赂偿纠纷206.影响船舶航行损害赔偿纠纷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8.港口作业纠纷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212.共同海损纠纷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八、人身权纠纷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7)工伤事故损害黯偿纠纷215.人身自由权纠纷216.名誉权纠纷217.名称权纠纷218.姓名权纠纷219.荣誉权纠纷220.肖像权纠纷九、特殊侵权纠纷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224.产品责任纠纷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十、不当得利纠份235.不当得利纠纷十一、无因管理纠纷236.无因管理纠纷第三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一、婚姻家庭纠纷237.婚约财产纠纷238.离婚纠纷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241.婚姻无效纠纷242.撤销婚姻纠纷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244.婚姻自主权纠纷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246.抚育费纠纷247.扶养费纠纷248.监护权纠纷249.探视子女权纠纷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251.赡养纠纷(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16]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3.2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号)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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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较,二者均包括手柄、刀片以及设置于剪刀中部的铆钉三个主要部分。
二者的共同点为,手柄、刀片的形状基本相同,手柄包括内、外两个明暗不同的同心圆环,并且在手柄中部均设置水滴状通孔。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的铆钉为分别设置于剪刀两侧的两个圆台状凸起,体积明显较大,其中心线上还设置有波浪状条纹;涉案专利的铆钉为金属铆钉,体积明显较小,且仅在一侧中部设置有直线槽(以下简称区别特征1)。
2.被诉侵权产品的剪刀片上还设置有彩色图案(以下简称区别特征2)。
关于区别特征1。
对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刀片、铆钉的设计均为剪刀类产品中的常规设计,其设计特点主要体现于手柄之上,创新高度相对有限。
虽然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与其基本相同的手柄设计,但由于二者铆钉的形状、大小差异明显,并且铆钉设置于产品中部,区别特征1容易被一般消费者观察到,足以导致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差异。
关于区别特征2。
首先,正确界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形状、图案、色彩是构成产品外观设计的三项基本设计要素,因此,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
为基本依据。
其次,色彩要素不能脱离形状、图案单独存在,必须依附于产品形状、图案存在,色彩变化本身也可形成图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因此,简要说明中未明确请求保护色彩的,不应以图片、照片中的色彩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对比时应当不予考虑。
但产品上明暗、深浅变化形成图案的,应当视为图案设计要素,不应将其归入色彩设计要素,涉案专利手柄上明暗不同的同心圆环属于图案设计要素,马培德公司有关涉案专利属于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最后,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否则,他人即可通过在外观设计专利上简单增加图案、色彩等方式,轻易规避专利侵权。
这无疑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本意。
涉案专利并未要求保护色彩,刀片上亦无图案设计,区别特征2属于被诉侵权产品上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不应对侵权判断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区别特征1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二审判决以“在剪刀片上设计有彩色图案,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等为由,认定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实质性差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鉴于二审判决结论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