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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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背景介绍建筑施工是改善人们生活和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其安全与否关系到参与建筑施工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

为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提高施工安全水平,国家推出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以规范和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规定要求:1.施工企业合法资格1.1 施工企业应具备有资质的人员和必要的施工经验1.2 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施工登记证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2.1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职责2.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2.3 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强宣传教育3.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3.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3.2 通过信息化手段定期评估和监测安全生产数据4.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1 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明确奖励措施4.2 对不合格施工企业进行处罚4.3 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事件应急机制5.安全培训5.1 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5.2 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培训合格安全管理人员5.3 在建筑施工中落实安全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考评标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A、B、C三类。

A类为合格等级,B、C类为不合格等级。

A类1.施工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施工过程中,无事故、事变发生,施工质量达到要求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达到合格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B类1.施工单位存在一定安全生产隐患,未造成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未达到合格标准,但尚未影响施工质量C类1.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已经发生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完全不达标,严重影响施工质量考评过程按照规定要求和考评标准进行考评。

从施工单位的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效果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

考核和评价结果以A、B、C等级进行分类。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价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在集团公司业绩考核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非主要责任指承担管理、次要和一定责任;自然灾害事故等级参照国务院493号令中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第二章考核评价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根据各公司经营领域不同采用不同的考核评分体系,并实行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一)主业为建筑施工的发生以下事故连续两年不得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指标。

承担非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过2起。

瞒报、谎报、漏报安全事故或发生其它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主业为非建筑施工的发生以下事故连续两年不得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安全生产重伤事故超过2人次(设备制造类超过3人次)。

承担非主要责任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瞒报、谎报、漏报安全事故或发生其它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采取考核评分制,标准分均为200分。

(一)投资、勘察设计类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使用附表1;(二)建筑施工类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使用附表2;(三)设备制造类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使用附表3;第六条评分表采用单表设基准分,单项不设基准分,单表基准分减去单项所扣分即为本表得分,单表不得负分。

第七条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联营体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联营体的属性划分。

属于紧密性联营体的,按联营份额比例计入相应的母体单位;属于松散型联营体的,计入发生事故的联营成员所在的母体单位。

(三)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劳务合同为依据,计入用人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价,激励企业和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包括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推动责任落实到位。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包括制订和修订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制定和实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安全生产工作培训和教育的开展情况: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活动的情况。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预防情况:包括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事故预案和应急救援的准备情况。

(六)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安全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考核内容的具体指标和要求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个方面。

(一)定量考核:根据设定的指标和要求,进行实际的数据统计和分析。

(二)定性考核:通过对各项工作的评估和审核,给予定性评价和建议。

第八条定量考核主要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来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处理情况:包括事故数量、事故程度、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

(二)安全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包括设备的运行状况、维护保养情况和设备检查的合格率等。

(安全生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2004-4-8建质[2004]5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四月八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证书。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做好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评审和抽查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4〕6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珠国资〔2013〕274 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3〕274 号各市管企业:为规范对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引导市管企业构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对市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评,市国资委参照市安委办印发的《珠海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珠办发〔2012〕15号),制订了《珠海市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9月4日珠海市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评,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资委加强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44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珠字〔2011〕1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珠府〔2010〕17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二十二条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第三十六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标准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标准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标准
一、考核对象
各股、所、队。

二、考核内容和记分方法
1、分组织机构、基础工作、安全监管(包括事故处理)三部分进行考核,实行得分、扣分制,基础分100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2、记分方法
(1)组织机构(10分)
安监机构健全(5分)、按规定配齐安全监管干部并做到专职专用(5分),未设立安监机构扣5分,安监人员不专职专用扣2分。

(2)基础工作(20分)
①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落实、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每月召开一次以上专题会研究安全生产(10分),每少1次扣1分,小结、总结少报1次扣1分。

②按时参加各种安全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和贯彻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得(5分),未传达贯彻扣1分。

③与企业签订安全责任状(5分),未签扣1分。

(3)安全监管及安全事故(70分),以年度考核分为准。

三、加分
被市、省、国家表彰(以文件和证书为依据)分别加3、5、10分,被区通报表扬及经验转发每次加1分。

四、否决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发生一次死1人以上(含1人)事故;
2、发生一次伤3人以上(含3人)事故;
3、发生事故未伤亡人员损失在10万以上;
五、考核奖励
考评从高分到低分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股、所、队1名,考评不合格全局通报批评。

考核由局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

集团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集团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x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集团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国发【2010 】23 号)和《重庆市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渝安委【2015 】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对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各单位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余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考核。

考核结果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集团安委会统一领导,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安全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各单位在每年年初可根据业务范围变化及时调整员工考核内容,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若考核对象同时被多个机构就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以最高一级机构的考核结果为准,其考核奖励不在重复发放。

第五条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组织领导考核工作,依据有关制度、规章、标准制定安全责任条款、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六条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精神和主要内容制定考核细则和承办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安全考核结果与年度薪酬挂钩。

根据集团安委会同意的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安全考核结果,在次年初提出奖惩方案。

第八条集团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责任死亡事故、企业责任工伤死亡事故、发生火灾责任死亡事故。

(二)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因农民工劳资纠纷等情况引起安全重大事件的。

第二章安全风险责任金的缴纳和发放第十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需缴纳安全风险责任金,金额为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安全风险责任金为基数的0.75 倍缴纳。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3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导下 ,由省政府安全生产 委员会 ( 以下简 称 省政府安委会 )负责组织 ,省政府 安委
规 、规章 和制度体 系 ,建立 良好 的安全生 产法治秩序 ;建立健全企业 安全生产信用
记 录 ,按 照 “ 分 级负 责" 和 “ 属地 管 理” 相结合 的原则 ,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 “ 黑名 单”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监 管执法能
会 办公室具体实施 。
第 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 观公 正 、科
学合理 、公 开透 明、注重实效 的原则 ,突 出工作 重点 ,注重工作过程 ,强化 责任 落
实。
力建设 ,规范执法办案程 序 和行 为 ; 严 格
落实事故报告制度 ,严禁 瞒报 、谎报 、迟
第五条
面:
考 核 内容 包 括 以下 9 个 方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7 年 第 4期
生产摆在经济 发展和社会 治理体 系建设 的
2 21
法装备 ;创新监管方式 ,推行企业 “ 实名
会 、行业组织 、安 全生产专家作用 ,强化
制”监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 约束机
制 ,落实重大 隐患挂 牌督 办和安全生产约 谈制度 ,提高监 管监督 效能 ;建立健全安 全生 产 激 励 机 制 ,经 费 列 入 同级 财 政 预
报行 为 ,依 法 依 规 查 处 各类 生产 安 全 事
故。
1 . 树 立 安 全发 展 理 念 。强 化红 线 意 识 ,正确处理安全 与发展 的关系 ,把安全
4 . 完善 体 制 机 制 。健 全 安 全 生产 监
管执法机 构 ,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建设 ,配 足配强执法人员 ,落实执法经 费 ,配齐执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现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责任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集团公司:按1人/100万平方米,并不应少于4人。

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按1人/10万平方米,并不应少于5人。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除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建管局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设立“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负责考核和发证的日常工作。

省考核办在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设立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受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考务工作,并接受省考核办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与考核内容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建筑施工企业(含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行政负责人。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2022 年 12 月修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加大力度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 XX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XX 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的完成,实现全年安全生产零事故总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考核办法合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考核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罚严明。

(四)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定性考核相结合。

公司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大事项,负责审定对责任人的考核及奖惩意见等。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小组组成:组长:副组长:组员:安全管理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的考核,提出考核及奖惩意见。

本考核办法考核对象为与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子公司。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质量部安排的其它有关安全生产任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季度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季度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部门进行考评,安全管理部每一个季度根据该季度各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提交的安全生产检查表对各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打分(评分标准参考年度评分细则),各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每一个季度的得分作为集中考核的一项数据提供给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年终评分参考;集中考核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以颁布的《XXX 年度XX 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为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一、引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立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种管理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责任和权力,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运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责任的确定1.考核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确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责任单位。

2.考核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责任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派的具备一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3.考核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包括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

三、考核方法与标准1.考核方法: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派的考核责任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2.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相关要求进行制定。

标准包括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四、考核流程1.制定考核计划: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核计划,明确考核的对象、考核的内容和考核的时间节点。

2.考核准备工作:考核责任人负责组织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等。

3.考核实施:考核责任人根据考核计划进行考核实施工作,包括对责任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记录、与责任人员进行交流等。

4.考核结果评定:考核责任人根据考核实施情况进行结果评定,根据考核标准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定,并填写相应的考核意见和建议。

5.考核结果通报和整改:考核责任人将考核结果通报给责任单位,并要求不合格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6.考核结果总结: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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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川烟工安全〔2008〕40号
关于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分厂:
为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引导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各级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保证生产安全,特制订《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经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8年12月2日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暂行)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违章现象,引导公司员工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的考核。

2 术语
2.1 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指为实现当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工作目标而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和方法及其管理执行过程。

2.2 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失效、个别要素未运行,同一要素关键过程重复出现;个别部门全面失效。

2.3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和过程控制的考核。

3.2 企业管理部负责控制目标的考核。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结果的执行。

4 总体要求
公司各部门、分厂应确保本单位人员行为、装备、工作程序、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对于具有明显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事故隐患,确
保生产安全;并根据本部门及分厂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确保有效实施。

5 考核依据、内容、原则及下达
5.1 考核依据
5.1.1 安全生产年度控制目标、工作目标要求。

5.1.2 公司其他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5.2 考核内容
5.2.1 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考核依据,于每年年初草拟公司《XX年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考评标准》(附录A),送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筛选,然后征求各部门、各分厂对具体考评标准的意见。

5.2.2 公司各部门、各分厂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考评标准进行认真讨论研究,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公司安全管理部。

5.2.3 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各部门、各分厂反馈的建议、意见,组织人员进行疏理、会审,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公司《XX年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考评标准》报批稿。

5.3 考核原则
5.3.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上级公司的要求和公司(分厂)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力求公正、公平。

5.3.2 坚持惩前毖后的原则,使安全生产过程得到有效控制,推进安全管理,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

5.3.3 坚持责任明确的原则,不能以点带面,进行全面工作否认,要客观实际,符合“一岗双责”的要求。

5.4 下达
公司安全管理部通过公司公文平台,将报批稿呈报相关领导进行签批后,形成正式的公司《XX年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考评标准》,下发公司各部门、各分厂。

6 检查的实施
6.1 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常规检查
6.1.1 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原则上公司每季度开展一次,可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检查同步实施。

6.1.2 安全管理部结合当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工作要求,提出参加过程控制检查的人员组成和结构需求,组成检查小组,报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6.1.3 在检查工作过程中,各分厂应组织相关人员陪同,负责进行检查过程的联络、衔接,对检查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对检查情况进行监督。

6.1.4 检查小组成员按分工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和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建议,并与被检查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达成一致。

6.1.5 检查小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本次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检查通报,报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批。

6.2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审核
6.2.1 安全管理部按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与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衔接,确定第三方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组成人员、审核时间、审核范围等信息),并将确定的计划及时通报各单位。

6.2.2 在第三方审核过程中,公司及各分厂应组织相关人员陪同,负责进行审核过程中的联络、衔接,对审核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7 考核标准
过程控制考核初始分值为100分,具体按公司《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考核分类》(附录B)执行。

7.1 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管理缺失或管理缺陷,对责任单位按1 -2
分/项进行考核扣分。

7.2 对公司的工作安排没有按照要求和时间进度完成的,对责任单位按1 -2分/项进行考核扣分。

7.3 对管理制度或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执行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按0.5 -2分/项进行考核扣分。

7.4 对出现“三违”现象的,对责任单位按0.5 -2分/项进行考核扣分。

7.5 现场跟踪验证,对事故隐患治理未在规定时间形成闭环的,对责任单位按0.5-2分/项进行考核扣分;对治理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对责任单位按1-3分/项进行考核扣分。

7.6 出现严重不符合的,对责任单位按2-5分 /项进行考核扣分,必要时可由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提请公司进行效能监察。

7.7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对责任单位按2-5分/项进行考核扣分,必要时可由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提请公司进行效能监察。

7.8 在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对边改边犯、屡改屡犯、前改后犯的同一不符合项,对责任单位按1-5分 /项进行考核扣分。

7.9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责任单位按5-10分/项进行考核扣分。

7.10 对本规定以外的其他不符合项应比照以上条款进行相应的考核。

7.11 对发现的不符合,在同次考核中同一事项不重复考核。

8 考核程序
8.1 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检查小组的情况通报(或第三方出具的不符合报告),对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对责任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的考核。

8.2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不符合项目按其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按考核标
准进行扣分,并提出金额考核惩处的建议,报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批。

8.3 经审批后的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考核结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报企业管理部发布考核结果。

8.4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管理部发布的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考核结果,兑现组织实施对责任单位的惩处考核,考核金额在公司各部门、分厂的季度收入中体现。

分厂得分低于考核基准分92分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扣款:90≤得分<92的,按1000元/分扣罚;88≤得分<90的,按1500元/分扣罚;85≤得分<88的,按2000元/分扣罚;得分在85分以下的,只一次性扣30000元,不再以每分进行扣罚。

公司各部门得分低于基准分97分的,95≤得分<97的,按1000元/分扣罚;93≤得分<95的,按1500元/分扣罚;91≤得分<93的,按2000元/分扣罚;得分在91分以下的,只一次性扣30000元,不再以每分进行扣罚。

9 附则
9.1 上级单位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考评,参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考核。

9.2 各分厂应在公司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分厂考核细则或补充规定,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9.3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9.4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10 附录
10.1 附录A:XX年度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考评标准
10.2 附录B: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考核分类
附录A:
XX年度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考评标准
附录B:
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考核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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