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外聘律师作为一种雇佣形式,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其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的管理。
三、职责和义务1. 公司的义务:- 为外聘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资源;- 落实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按时支付;-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护外聘律师的权益;- 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采纳。
2. 外聘律师的职责:- 忠实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提供详尽、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1. 合同签订:- 公司与外聘律师应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薪酬标准、工作内容、保密义务等内容。
2. 合同解除:- 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时,合同自然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五、工作方式和成果评估1. 工作方式:- 外聘律师可在公司内部工作或远程工作,具体工作方式由双方商定;-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按时上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2. 成果评估:- 公司将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 外聘律师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六、费用支付1. 费用标准:- 公司与外聘律师约定费用标准,包括工时费用、项目报酬等;- 外聘律师应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
2. 支付方式:- 公司应按时支付外聘律师的费用;- 双方可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七、保密义务1. 外聘律师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2.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并保护其权益;3. 合同解除后,外聘律师应将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归还或销毁。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工作,健全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律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建立板块性或区域性律所备选库。
第四条公司推动律所管理工作信息化。
使用单位应确保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律所的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预计工作时间、律师资历以及计费方式等因素,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律所管理工作,并对板块律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律所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公司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负责适时搭建板块或区域性律所库;(五)指导和监督板块律所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律所管理制度,并指导所属投资企业制定其律所管理制度。
各级企业制定律所管理制度时,应明确本企业分管法律领导(总法律顾问)为律所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保由本单位法律合规机构归口管理。
其中,已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应在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律所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律所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企业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本企业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本企业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属投资企业律所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所选聘第十条律所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分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日常法律服务。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借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规范并强化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在实际业务中,需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合作,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办法旨在规定与律所合作的具体程序与要求,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公司与律所合作时对外礼聘律师的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礼聘律所的律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技能、经验、声誉、职业道德等方面均符合相应标准。
第二章礼聘律师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本公司在选择律所时,应当根据律所的大小、经验、专业性、声誉、服务水平、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并选择具备资格且能够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律所。
第六条与律所合作前,应当签订《外聘律师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保密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协议变更、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简历、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律所是否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并核实律师履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确认后,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律师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与律所合作过程中,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律师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其它与律师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律所应该确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保证提供的服务具备高品质、及时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支付服务费用,并与律所签订发票,保护律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明确各部门、人员履行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通报业务信息,并根据业务需要,在律所的匡助下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测。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诉讼、仲裁等服务,以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对律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结果应作为律所与本公司合作的主要依据。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外聘律师为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以及委托管理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依法合规、企业需求、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法律事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法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各管理部(单位)经理和法务工作负责人第六条法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外聘律师、代理费用和外聘律师评价考核工作。
法务工作小组应于律师顾问聘期内每半年组织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表》(附表1),每顾问年度的综合评价中出现二次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公司不再与该所续签合同。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八条除公司办公室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核,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公司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提交公司法务工作小组研究后,依据《资金支出签批管理办法》进行支付。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五)督促、指导外聘律师为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外聘律师的工作,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本文档制定了外聘律师的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是指由公司或组织雇佣的非全职律师,他们通常以委托合同的形式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外聘律师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忠诚和守信:外聘律师应对委托人忠诚并保持保密,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和法律事务。
2. 独立和客观:外聘律师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受外部压力和利益影响。
3. 专业和负责:外聘律师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尽力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协作和沟通: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合作,及时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培训和指导。
三、外聘律师的管理与约定1. 外聘律师的选拔和签约1. 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律师资历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外聘律师。
2. 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报酬、工作内容、保密条款等具体约定。
2. 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1. 公司向外聘律师指派具体的工作任务,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
2. 外聘律师应按时完成工作,并根据工作质量、效率和客户反馈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3. 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1. 外聘律师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和办案文件等。
2. 外聘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和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4. 工作报告和沟通1. 外聘律师应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进展、风险提示和建议等。
2. 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部门沟通和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培训。
5. 合作终止和纠纷解决1. 双方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后外聘律师应尽快移交工作和资料。
2. 若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1. 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特殊案件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聘律师进行特别约定。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律师是指在特定需要时,为解决一定法律事务而按合同方式外聘的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坚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外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聘请单位应当依法对其赋予授权,明确聘期、聘用事务、酬金待遇等合同条款。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条件和资格第六条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资格,拥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业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无不良的法律职业记录;(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外聘律师的聘任应当依法向律师协会申请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外聘律师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获得聘请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对象、材料和信息;(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接受委托人的案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四)依法获得应得的酬金待遇。
第九条外聘律师有以下义务:(一)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承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三)保守聘请单位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四)按时履行聘约,积极参与合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条外聘律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外聘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聘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外聘律师的职责、权限和权益,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应当自觉遵守聘约,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对于聘请单位的委托事项要保持忠诚、独立、保密。
第十三条聘请单位应当对外聘律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评估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和能力。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接受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委托为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根据情况设立的法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务人员,负责本企业范围内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承办工作,不得交由外聘律师处理。
第二章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的监管考核部门,统一负责外部律师选聘、考核和管理。
二级公司需要外聘律师的,由二级公司报集团公司总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战略投资中心法务部。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公司外聘律师选聘考核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二级公司外聘律师进行选聘进行督导和备案;(四)签订或审核律师服务合同;(五)协调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服务工作;(六)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监督和评价;(七)对外聘律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动态管理。
第三章外部律师选聘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以下简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外,集团公司聘请律师应当首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确需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依照签报程序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拟定选聘方案并负责实施。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根据《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三年法务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外聘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受公司聘用,为公司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是外聘律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法务负责人负责各自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并定期将外聘律师情况上报公司法务办。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第六条根据公司需要,协助公司健全或完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应公司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第九条为公司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决定、声明、命令、规章、章程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第十条必要情况下,应公司要求参与商务谈判。
第十一条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发表有关法律事务申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
第十二条提供与公司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最新资讯,并向公司通报最新行业法制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三条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诉讼、仲裁、资信调查等等。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外聘律师必须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费用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必须在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办有权随时了解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如外聘律师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尽职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务办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造成损失的应依约追究其责任。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法律职业的形象和声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指公司与独立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委托外聘律师须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为公司提供合法、规范、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拔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对外聘律师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评审制度,确保外聘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诚信度。
第六条外聘律师应当具备国家执业律师资格,并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第七条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合作协议前,应当对其诚信度和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律师的档案,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及其业绩等。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外聘律师享有依法从事法律服务的权利,有权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外聘律师应当听从公司的委托和安排,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服务。
第十一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律师的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评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律师的奖惩制度,对其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外聘律师需履行书面委托和确认手续,确保委托行为的合法性和明晰性。
第五章外聘律师的退出机制第十五条公司对外聘律师的绩效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外聘律师如需解除合作协议,需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应的解约手续。
第六章外聘律师的监督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律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服务的高效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外聘律师在服务中发现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司报告,并终止服务。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重大合同或案件的委托,公司应当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确保委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篇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使外聘律师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为代理案件诉讼、进行民事行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将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业绩及本公司的评价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上报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根据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发生后,如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承办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即向律师支付费用以胜诉/执行回款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量律师费。
第十二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XXX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XXX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1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重大法律纠葛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葛的;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存案管理包括聘用存案管理和评价存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存案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署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分存案。
第九条聘用存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存案登记表》。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聘用外部律师的管理工作,保证外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指各公司在处理与生产、经营和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时,为弥补内部法务力量的不足,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聘请的依法有资格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根据聘用期限、聘用工作的范围、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个案代理律师三大类。
第四条外聘律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监督指导、择优选聘、节省费用、控制成本、全程监督、动态考评的原则,着力提高诉讼案件代理效益,切实增强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和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包括建设集团、房产集团和各子公司的外聘律师工作。
第二章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控股集团公司法律监察部是外聘律师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聘用和管理。
建设集团、房产集团和各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的,应当报控股集团公司法律监察部备案。
第七条控股集团公司法律监察部在外聘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建立并发布合格外聘律师名录;(二)选择、推荐和联络外聘律师;(三)下属公司外聘律师的备案;(四)签订或审核法律服务协议;(五)协调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服务工作;(六)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监督和评价;(七)对公司外聘律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动态管理。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是公司领导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其任务是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公司应与其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十条各公司拟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应聘前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二)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三)为当地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四)已经为公司成功处理案件两件以上;(五)与公司无利益冲突。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外聘律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外聘律师的管理。
具体涉及管理权限、聘用条件和程序、评价与考核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根据学院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学院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诉讼、仲裁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别监督的原则。
外聘律师工作由学院统一管理,各部门在和外聘律师配合过程中出现任何疑问、建议或意见,均应上报学院统一解决和安排。
(二)公开、公正、自由、择优的原则。
除因保密需要外,外聘律师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方式,择优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学院办公室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
(二)根据申请和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外部律师。
(三)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四)法律服务协议的审查、签订等按照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审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账单,办理付款流程。
(六)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受学院办公室的邀请,参加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二)对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学院办公室。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办公室需聘用律师的,应填写《聘用律师申请表》(表格样式见附件3)报学院领导审核。
第三章管理权限第七条学院对外聘律师实行备案管理。
学院聘请外聘律师须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在集团外聘律师事务所入库名单中选择,备案报告应附拟聘用的律师的简历(见附件4《XX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简历表》)、与律师事务所拟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文本。
第八条学院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汇总所管理外聘律师情况,并报送上年度《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表格样式见附件5)。
第四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为学院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在集团公司律师事务所入库名单中选择。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服务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集团发〔2015〕196号)、《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办法(暂行)》(*健康办发〔2008〕93号)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境内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代理,项目支持、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起草或翻译法律文件等。
第三条外聘律师遵循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统一标准、择优聘用、控制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外聘律师的聘用、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律师库
10。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1)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整合人力资源,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律师事务所执业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律师事务所全体聘用律师(指合伙人以外取得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聘用未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贯彻以人为本及专业化原则,既注重人才的岗位价值,又注重律师的潜质,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同步发展、同步成长。
第二章聘用律师计划管理第四条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配备计划、补充计划、晋升计划、培训计划、职业计划等。
计划管理机制包括年度计划、各项专门计划、执行计划的责任制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调整等各方面的制度及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计划管理具体方式:(一)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管理委员会结合申报部门上一年度律师具体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进行审核,提请高级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律师的招聘、录用;评定工资级别;定级、晋级、降级;考核、奖惩、淘汰等工作。
律师考评小组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任期一年。
管理合伙人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为小组召集人,另从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中选定3名、从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选定2名参加律师考评小组,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律师考评小组。
(三)招聘律师,不得超出当年用人计划。
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超计划招聘律师,由用人业务部门提出追加计划申请,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招聘律师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以上)。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与外聘律师的合作关系,维护公司利益,提高法律
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聘
第三条选聘原则
1. 外聘律师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 公司应根据具体项目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律师的选聘。
第四条选聘程序
1. 公司需经过内部评审确定需求,拟定律师选聘方案。
2.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律师参与评标。
3. 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最终选聘结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权利
1. 外聘律师有权依法开展相关律师服务。
2. 外聘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义务
1. 外聘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利益。
2. 外聘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监督与评价
第七条监督
公司应定期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合规性。
第八条评价
1. 公司应建立外聘律师绩效评价机制,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价。
2. 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外聘律师的服务范围或终止合作。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变更与解释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拔与任用第一节选拔条件外聘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资格;2. 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 无涉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节选拔程序1. 公司将发布外聘律师招聘信息,律师可通过简历及相关证件向公司申请;2. 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面试;3. 面试合格的律师将被纳入候选名单,并进行背景调查;4. 符合公司要求及条件的律师将被正式聘用。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权利1. 外聘律师享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利;2. 外聘律师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法律意见,并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3. 外聘律师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第二节义务1. 外聘律师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 外聘律师必须保守公司及客户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3. 外聘律师应当秉承诚信、专业、保密等职业道德原则。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绩效考核与奖惩第一节绩效考核1. 公司将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案件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绩效考核;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决定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1. 对于表现优异的外聘律师,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奖金、晋升等;2.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工作迟缓等行为的外聘律师,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如罚款、降职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外聘律师费用公司将与外聘律师签订费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费用支付方式及金额。
第二节临时聘用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外聘律师进行特定工作。
第六章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内容,敬请阅读并遵守。
银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聘律师管理,提高本行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维权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外聘律师的选聘、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监督和管理、解聘等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一)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本行经营管理的需要,聘请国内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本行提供诉讼案件代理、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文件起草等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本行在册员工之外、在律师事务所注册、具有司法部颁发的执业证书,并与本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约定为本行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维护本行合法权益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外聘律师的资格初审及外聘律师的归口管理。
第六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外聘合同订立的合规性审核。
第七条主管行领导负责外聘律师聘用、解聘事项的审批。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八条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标准统一、择优选聘;(二)公开透明、控制成本;(三)全程监督、动态考评。
第九条以下业务应当委托外聘律师办理(一)专业性较强的诉讼案件;(二)见证本行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三)本行认为应当外聘律师的其它业务。
第十条以下业务原则上由本行法律人员代理,不得外聘律师代理。
(一)涉及本行经营管理方略或重大商业秘密的业务;(二)本行具备承办条件并可妥善解决的业务;(三)本行认为不宜外聘律师代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外聘律师的条件(一)外聘律师律师应当具有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恪守职业道德,执业记录良好,业绩突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聘为外聘律师1.外聘律师在与本行建立相对稳定的代理关系或已代理本行业务后,又代理与本行利益冲突方进行诉讼的;2.律师资历、信誉、执业水平同本行形象、地位、要求差距较大的或有执业不良纪录的;3.律师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方案、预计效果、委托方式及收费标准与本行要求不一致的;4.律师以往作为本行代理人具有明显过失,或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或处理委托事务不尽职尽责、代理效果不好的;5.本行认为不适合聘请的其他情况。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以下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二)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三)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四)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五)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综合办公室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二)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四)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一)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二)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三)就日常经营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四)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五)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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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以下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五)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综合办公室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四)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
律顾问服务。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一)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三)就日常经营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五)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
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50%,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第四章单项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单项法律顾问服务:
(一)IPO上市、债务融资,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投标等重
大事项,法律规定或交易对方要求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必须通过诉讼、仲裁解决,且内部法务人员无法单独完成或外聘律师完成效果更好的;
(三)重大投资项目或海外项目的尽职调查、合同拟定等需要借助律师的特有经验或技能的;
(四)其他根据需要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承办的事项。
第十四条单项法律顾问费用可采取定额付费、风险代理付费
等方式。
风险代理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根据律师工作的结果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四)款
所列情形,原则上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采取风险代理付费方式: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没有可供参考的先例判决的案件;(二)一审处理效果不佳,上诉阶段欲更换代理律师的案件;(三)再审案件;
(四)其他采用风险代理对公司更为有利的案件。
第十六条采取风险代理聘请律师,风险代理费比例不得大于
争议标的额的30%,且必须在达成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结果之
后支付。
对于没有达成约定结果的,一律不得支付律师代理费,但可根据约定支付一定的工作费用。
第五章外聘律师考核
第十七条综合办公室为外聘律师的管理部门,负责律师的选用、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综合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对律师工作进行评价,作
为律师选用、更换和续聘的依据。
评价分为季度评价、半年评价和期终评价。
三种评价方式对常年法律顾问均适用;季度评价、期终评价适用于单项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评价适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分四个等级。
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5分为合格,75-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第二十条对于季度评价得分为不合格的律师,签约单位应当
根据法律服务合同要求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对于更换三次律师,在后期评价中仍不合格的,签约单位应当更换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对于半年度评价得分为不合格的律师,签约单位
应当根据法律服务合同要求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同时减免一定的律师费用或者提前解除该法律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对于期终评价得分为不合格的律师,签约单位应
根据法律服务合同要求律师事务所减免律师费,并将该律师事
务所从备选律师库中剔除,今后不得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第二十三条综合办公室应按下列时限对外聘律师工作情况进
行评价:
(一)对于季度评价,应于每季度期满之后10日内完成评价;
(二)对于半年评价,应于半年期满之后15日内完成评价;
(三)对于期终评价,应于服务期满之后20日内完成评价。
第二十四条综合办公室应要求律师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向公司提交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应详细记录律师具体工作事项及工作成效。
签约单位收到律师工作报告后三日内应连同签约单位自身对律师的评价意见一起上报法务部。
综合办公室结合律师工作报告及签约单位意见等,给出最终评价意见。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于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在聘任外部律师的过
程中,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完善对外聘律师的管理机制,防范公司风险或减少公司损失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行政加分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本办法签订法律服务
合同的,或履行法律服务合同过程中,未对外聘律师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或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
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雇;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