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xx诉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游者行程前任意解约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周进诉厦门旅游集 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旅游公司” ) 旅游合 同
纠纷 案 ( 最 高人 民法 院中 国应用 法学研 究所 , 2 0 0 9 )
2 0 0 8 年1 月2 3 E t , 周进和旅游公司签订一份《 中国公 民出境旅游合 同》 ( 下称
“ 旅游合同” ) , 双方约定 , 由旅游公司组团, 周进 出境至塞班旅游 , 出发 日期为 2 0 0 8 年1 月2 8日2 0 : 0 5 , 集合时间为 2 0 0 8年 1 月2 8日1 7 : O 0 , 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 国 际机 场 国际 出发大 厅 3楼 6号 门 E岛 , 旅 游 费用 总计 人 民币 1 6 7 7 0元 。旅 游合 同 对双 方各 自的权 利义 务进行 了约定 。并 约定 , 因不 可抗 力或 者 意外 事 件 , 双方 经协
商, 可 以取 消行 程或 者延 期 出行 ; 取 消行 程 的 , 由组 团社 向旅游 者 全 额 退 还 旅游 费 用( 但 应 当扣 除 已发 生 的签证 、 签注 费用 ) ; 已 发生 旅 游 费用 的 , 应 当 由双方 协 商 后
合理分担 。旅游者出发当 E t 提出解除合同的 , 应按旅游费用 总额的 9 0 %向组团社 支付业务损失费 ; 如上述支付 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时, 旅游者应 当按 实际损失对组 团社予以赔偿 , 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旃 科 : 圃
合 同签订后 , 周进 交纳旅游 费 1 6 7 7 0元 。同年 1月 2 3日, 周进 预订了 3张出发 E t 期为 2 0 0 8年 1 月2 8 E t 1 1 : 0 5 、 到达地 为上海虹 桥机场 的机票 。但周进 一行 3人 拟乘 坐的 MF 8 5 6 7号航班 因天气 原 因而 延误 。周进 接 到通 知后 , 电话 告 知旅 游 公 司其无
厦门中院发布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厦门中院发布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01胡某高空抛物案——厦门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案情简介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因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先后三次分别将塑料儿童护栏、瓷盘与红酒瓶、纸尿裤等物品从其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其中第二次扔出的瓷盘与红酒瓶对恰好途经该处的小区业主造成惊吓,所幸均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法院审理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针对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胡某在市级平面媒体和其居住小区公告栏公开赔礼道歉。
专家点评陈小彪,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为精准打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的宣判,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教育引导公众提高守法意识,不能抱着“只要没有砸到人或物,就不会构成犯罪”的错误思想。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高空抛物行为,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惩罚和预防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02吴某诉叶某、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居住权保障七旬老人住有所居,弘扬孝老爱亲,守护和谐家庭案情简介吴某与叶某系母子关系,叶某父亲生前与吴某共同将讼争房屋赠与叶某,约定赠与条件是叶某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及老人对房屋的居住权。
后讼争房屋登记至叶某名下。
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1年7月,李某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一份前往泰国曼谷的8日游旅游套餐。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李某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旅行社负责李某的行程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于2021年8月1日前往泰国曼谷,开始了为期8天的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导游服务质量低下,行程安排混乱,导致李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回国后,李某与旅行社沟通,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或赔偿损失。
但旅行社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退款,并声称李某已享受了部分服务,无法退还全部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李某部分费用?2. 旅行社是否应赔偿李某的损失?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旅游合同》、行程安排表、住宿证明、导游服务质量反馈表等。
同时,法院也调取了旅行社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2. 事实认定法院认为,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导游服务质量低下,行程安排混乱,这些事实均有李某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3. 法律适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认为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旅行社应退还李某部分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住宿费用,而实际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故旅行社应退还李某相应的住宿费用。
2. 旅行社应赔偿李某的损失。
由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李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李某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害,故旅行社应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条件和导游服务,导致游客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旅游法律纠纷涉及旅游者、旅行社、导游、景区等多个主体,纠纷类型多样,处理难度较大。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享旅游法律纠纷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二、案例背景2018年8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岛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李某因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与旅行社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则认为,住宿条件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还费用。
三、案件经过1. 纠纷产生李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住宿条件与旅行社宣传的酒店不符,房间设施陈旧,卫生条件较差。
在与旅行社沟通后,旅行社以酒店满房为由,拒绝提供其他住宿条件。
李某遂向旅行社提出退团,并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失费。
2. 旅行社应对旅行社在接到李某的退团要求后,认为住宿条件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还费用。
旅行社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住宿条件,且在旅游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
旅行社还提供了酒店住宿协议,证明住宿条件符合合同约定。
3. 法律援助李某在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无果后,向当地旅游投诉中心投诉。
旅游投诉中心受理了李某的投诉,并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证据。
4. 调解与判决在旅游投诉中心的调解下,旅行社承认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同意退还李某部分旅游费用。
李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李某签订的旅游合同是解决纠纷的基础。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住宿条件,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游客和旅行社都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旅行社在应对纠纷时,提供了酒店住宿协议作为证据。
这说明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提供。
3. 法律援助的作用本案中,李某在旅游投诉中心的帮助下,成功解决了纠纷。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合同纠纷案例也越来越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以一个旅游合同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案件的发生原因、双方的主张及法院的判决。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案情介绍小明是一位热爱旅游的年轻人,他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海南岛的旅游团。
旅行社向他提供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行程安排、住宿安排、费用明细等内容。
小明在出发前支付了全部费用,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旅行团一起出发。
然而,在旅途中,旅行社违反了合同规定的行程安排,在住宿环境上也存在问题,给小明的旅游体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回到家后,小明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但旅行社拒绝了他的要求。
于是,小明决定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
二、双方主张1.小明的主张小明认为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在行程和住宿环境上给他造成了困扰和损失。
他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旅行社的主张旅行社辩称,他们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为小明提供了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行程和住宿环境上的问题,旅行社认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他们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三、法院审理1.小明证据小明提交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等相关证据,证明了旅行社违约行为的存在。
他还提供了旅途中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证明了旅行过程中的困扰和损失。
2.旅行社证据旅行社提交了出发前的通知函和相关合同,证明了他们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
3.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最终判决旅行社退还小明部分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四、案件分析这个案例中,旅游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旅行社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
小明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并且法院也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这个案例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了旅游合同的约定,认真考虑了双方的主张,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旅游集团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旅游集团(以下简称“旅游集团”)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旅游、酒店、餐饮、娱乐等多元化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旅游集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旅游集团因一起法律纠纷案件,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二、案件起因2019年,旅游集团旗下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与一家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旅行社在酒店内设立旅游咨询台,为酒店客人提供旅游服务。
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旅行社需按照酒店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旅游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导致部分酒店客人对旅行社的服务产生不满。
其中,一位客人(以下简称“客人”)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安排的行程存在问题,导致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客人遂向旅游集团提出索赔,要求旅游集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经过客人向旅游集团提出索赔后,旅游集团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经调查,旅行社在此次旅游过程中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行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
旅游集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已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旅游集团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旅行社承担客人的人身安全赔偿责任。
然而,旅行社对此表示拒绝,认为旅游集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一定责任,应与旅行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后,旅游集团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担客人的人身安全赔偿责任。
旅行社则反诉旅游集团,认为旅游集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一定责任,应与旅行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
旅游集团提供了合作协议、客人投诉记录、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旅行社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明显过错。
旅行社则提供了酒店管理协议、旅行社资质证明等证据,认为旅游集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一定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分析了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旅行社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旅游合同不生效的案例
旅游合同不生效的案例
话说有这么个事儿,小李在一个特别不靠谱的小旅行社订了个旅游套餐。
这个旅行社呢,名字听起来倒是挺酷炫的,可实际上那就是个“草台班子”。
旅行社的业务员和小李谈的时候,那是满嘴跑火车。
业务员跟小李说:“咱这旅游啊,住的都是超豪华海景房,吃的是山珍海味,行程安排那叫一个满满当当又轻松惬意。
”小李一听,心里乐开了花,当场就说要签合同。
结果呢,这个所谓的合同就写在一张皱巴巴的纸上,上面就潦草地写了几句大概的旅游地点、日期,其他啥细节都没有。
关键是,签字的时候,那个业务员的名字都写得歪歪扭扭,像是在画符一样,而且也没有盖旅行社的公章。
后来啊,小李回家仔细一琢磨,越想越不对劲。
他就上网查了查关于旅游合同生效的条件。
这一查才发现,自己签的这个合同漏洞百出啊。
合同里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具体的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这些重要内容,签字盖章也不规范。
这就好比盖房子,光搭了个架子,连砖头水泥都没好好弄呢,这房子能住人吗?肯定不能啊。
所以呢,这个旅游合同根本就不生效,小李要是真按照这个所谓的合同去旅游,到时候肯定被坑得很惨。
旅游法律纠纷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2019年8月,张某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泰国普吉岛旅游团。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提供行程安排、交通、住宿、导游等服务,张某支付旅游费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景点游览、餐饮标准、住宿条件等条款。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未能按约定游览部分景点;2. 餐饮标准低于合同约定,部分餐食质量不达标;3.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部分酒店卫生状况较差;4. 导游服务不到位,未能及时解答游客疑问,对游客需求反应迟钝。
张某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游体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张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行程安排、餐饮标准、住宿条件、导游服务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违反了《旅游法》及相关合同约定。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张某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具体判决如下:(1)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人民币XXX元;(2)旅行社赔偿张某精神损失人民币XXX元;(3)旅行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行程安排、餐饮标准、住宿条件、导游服务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违反了《旅游法》及相关合同约定。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游客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2. 游客权益保护本案体现了法律对游客权益的保护。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发现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旅游纠纷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以某旅行社与游客纠纷为例,旨在分析旅游纠纷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一)案情简介2019年8月,某旅行社接到游客李某、张某等10人组成的旅游团。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行程为7天6晚,目的地为我国某热门旅游景点。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游客的住宿、餐饮、交通、导游等服务。
然而,在行程中,游客们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餐饮质量、导游服务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符,遂与旅行社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2. 游客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二、案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1. 事实认定根据《旅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游客们反映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餐饮质量、导游服务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符,故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2. 法律依据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下列服务:(1)安排旅游行程;(2)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服务;(3)安排导游或者领队服务;(4)其他与旅游有关的必要服务。
根据《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判决结果经调查核实,旅行社确实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游客部分费用,并赔偿游客精神损失。
(二)游客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1. 事实认定在本次旅游过程中,游客李某、张某等10人违反旅游团队纪律,擅自离团,导致行程延误。
对此,游客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需进一步分析。
2. 法律依据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旅游团队纪律,服从导游或者领队的管理。
违反旅游团队纪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游客李某、张某等10人违反旅游团队纪律,擅自离团,导致行程延误,对旅行社造成了一定损失。
旅游合同纠纷仲裁案例
旅游合同纠纷仲裁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你们讲讲一个旅游合同纠纷仲裁的案例。
这事儿啊,就像一场旅行中的风暴一样让人始料未及!
有一次,小李开开心心地报了个旅行团,准备去海边好好放松一下。
结果呢,这一路那叫一个糟心啊!行程被无故更改,承诺的海景房也没了踪影,简直太气人了不是吗?小李顿时觉得自己就像被人耍了一样,怒火中烧啊!
他找到旅行社理论,可旅行社却各种推脱,嘿,这能忍?于是,小李决定通过仲裁来解决这个事儿。
在仲裁庭上,小李慷慨激昂地讲述着自己的遭遇,“我花了钱就是为了享受这些的呀,怎么能说变就变呢!”,旅行社的人呢,还在那强词夺理。
这不就跟买了个苹果,却给了你个烂梨一样让人郁闷嘛!
仲裁员们认真倾听着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这过程可不简单。
就好像在大海中寻找正确的航向一样艰难。
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辩,最终仲裁庭做出了公正的裁决,让旅行社给小李赔偿。
你说,这样的案例是不是值得我们好好关注和思考呢?旅游本来是件让人开心愉快的事情,结果却因为一些不负责任的旅行社而变得糟糕透顶,这多让人闹心啊!所以啊,我们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再仔细,不能让那些不良旅行社有可乘之机!同时呢,要是真遇到了纠纷,我们也要像小李一样勇敢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让他们随意欺负我们!反正我是觉得,我们不能吃哑巴亏,一定要让那些不讲诚信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正文
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胡某某到某旅游公司试营业的某市胡杨林游玩时,租赁景区内的沙滩摩托车骑行,但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告知胡某某禁行路线等安全事项。
胡某某在驾驶沙滩摩托车过程中,从断崖处摔落、受伤。
胡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详尽地向游客告知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的危险,使游客对该旅游项目特别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有全面了解。
在胡某某骑行前,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详尽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骑行路线,致使胡某某对该项目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能充分了解,最终坠崖受伤,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288231.2元。
宣判后,某旅游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旅游企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旅行社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旅游企业,主要从事国内外旅游业务。
2019年7月,王某通过XX旅行社预订了前往泰国曼谷的7日游。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王某支付旅游费用人民币8000元,旅行社负责安排行程、住宿、交通等。
合同中还约定,如因旅行社原因导致行程变更,旅行社应提前通知游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纠纷起因2019年7月20日,王某按照约定抵达泰国曼谷。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王某发现旅行社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行程,且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
王某多次与旅行社沟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
三、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王某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件审理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旅游法》和《旅游合同》的规定,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行程、住宿等。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行程,且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已构成违约。
2.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王某的损失如何计算王某在诉讼中提交了旅游行程安排表、住宿发票等证据,证明其损失。
法院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结合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认定王某的损失为人民币2000元。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XX旅行社赔偿王某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XX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游客王某遭受损失,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这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1. 旅行社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
2. 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 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常见旅游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繁荣。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服务质量不高等原因,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对常见旅游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常见旅游法律纠纷案例1.旅游合同纠纷案例:王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某地五日游。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王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案例:李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在游览过程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李某未能参观原定的景点。
李某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更改行程。
在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退还李某部分旅游费用。
3.旅游安全事故纠纷案例: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户外徒步活动,在活动中不幸发生意外,导致张某受伤。
张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张某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旅游服务消费纠纷案例:赵某在某旅游购物店购买了一款旅游纪念品,回家后发现该纪念品存在质量问题。
赵某要求购物店承担退换货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换货。
在本案中,赵某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存在质量问题,购物店应当承担退换货责任。
5.旅游保险纠纷案例:孙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孙某受伤。
旅游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旅游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国内外旅游业务。
该公司拥有完善的旅游线路、专业的导游团队和优质的服务。
然而,在一次旅游活动中,甲公司因违约行为引发了法律纠纷,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2019年7月,甲公司接到某旅行社(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委托,负责组织一次前往西藏的旅游活动。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详细的旅游行程安排,包括行程路线、住宿、餐饮、门票等费用。
双方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并承担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安排了导游和车辆,为乙公司提供了全程导游服务。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公司导游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抵达乙公司所在地,导致乙公司客户未能按时出发。
甲公司得知此事后,立即安排另一名导游替代,但未能弥补客户因迟到而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客户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了严重影响,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辩称,导游迟到并非故意为之,且已及时安排替代导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导游迟到导致乙公司客户未能按时出发,属于甲公司违约行为。
甲公司虽已安排替代导游,但未能完全弥补乙公司客户的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乙公司客户的实际损失、甲公司违约行为对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等。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三、案例评析1. 旅游企业应加强导游管理本案中,甲公司导游迟到的原因是个别导游个人原因,但这也暴露出甲公司在导游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旅游企业应加强对导游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导游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2. 旅游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甲公司导游迟到导致乙公司客户未能按时出发,给客户带来了不便和损失。
旅游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8月,我国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组织了一趟为期五天的海南岛旅游团。
该团共有游客30人,包括张先生、李女士等。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们因旅游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预期,与旅游公司发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行程安排:旅游公司承诺此次行程将游览海南岛的主要景点,包括三亚、海口、三亚湾等。
然而,在实际行程中,旅游公司安排的景点游览时间较短,部分景点未能按原计划参观。
2. 住宿条件:旅游公司安排的住宿条件与承诺不符。
游客们入住的酒店设施陈旧,卫生状况不佳,且房间内设施不齐全。
3. 餐饮服务:旅游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质量低下。
部分餐厅的菜品口味不佳,且分量不足。
4. 导游服务:导游在行程中态度消极,对游客提出的问题回答含糊其辞,且未对景点进行详细的讲解。
5. 购物安排:旅游公司安排了多次购物活动,但未提前告知游客,且购物点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在行程结束后,游客们对旅游公司的服务质量表示不满,要求旅游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游客们遂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规定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四、审理过程1. 调解阶段: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游客投诉后,对旅游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核实,旅游公司确实存在服务质量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诉讼阶段:游客们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退还部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住宿证明、餐饮发票、导游讲解录音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旅游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旅游服务;(2)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3)未提供真实、全面的旅游信息。
2022年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2022年旅游合同纠纷案例话说2022年啊,有这么一件旅游合同纠纷的事儿。
小李是个旅游爱好者,一直想去那传说中的海滨城市享受阳光沙滩。
他就在当地一家看起来还挺靠谱的旅行社报了个团,签了旅游合同。
这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住的是海边三星级酒店,行程里包含了好几个热门景点的深度游呢。
小李满心期待地就踏上了旅程。
结果呢,到了目的地,这“惊喜”就开始了。
住的酒店离海边老远,别说在房间看海景了,走到海边得花个半小时。
而且啊,这酒店设施陈旧,哪有半点三星级的样子,床单上还有不明污渍呢,可把小李恶心坏了。
他就去找导游理论,导游却说是当地旅游旺季,酒店临时调整,但这也在合理范围内。
小李一听就炸了,拿出旅游合同说:“你看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海边三星级酒店,这离海边老远算怎么回事儿?”再说到那景点游玩。
合同里写的深度游,本以为能好好感受每个景点的文化和美景。
可实际呢,每个景点就像赶鸭子似的,导游一个劲儿催着走。
在一个著名的历史古迹那儿,小李刚想仔细看看墙上的壁画,导游就大喊:“快走快走,下一个景点还有好多人等着呢。
”这可把小李气得不行,他觉得自己花了钱,根本没有享受到合同里承诺的服务。
小李回来后,就决定找旅行社讨个说法。
他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规定,赔偿他住宿不达标和景点游玩缩水的损失。
旅行社刚开始还不认账呢,说这都是不可抗因素造成的,什么旅游旺季游客太多啦,当地交通临时管制啦。
但是小李也不是好糊弄的,他把一路上拍的酒店照片、记录的导游催促的视频都拿了出来。
最后啊,经过一番折腾,在相关旅游部门的调解下,旅行社不得不承认自己存在违约行为,给小李退了一部分旅游费用作为赔偿。
你说这事儿,本来好好的一场旅行,就因为旅行社不遵守旅游合同,搞得大家都不愉快。
这也给其他游客提了个醒儿,签旅游合同的时候得瞪大眼,出了问题也别怕,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2年,老张想出国旅游,选了一家旅行社的欧洲游线路。
在签旅游合同的时候,一切看起来都很美好。
旅游方面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马某与被告某旅行社于2023年6月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组织一次赴云南的七日游。
合同中明确了行程安排、住宿标准、餐饮安排、景点门票等各项服务内容。
合同签订后,马某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马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其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马某遂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退还部分费用,但双方协商未果,马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2. 旅行社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 马某是否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 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住宿标准、餐饮安排、景点门票等方面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例如,住宿标准低于合同约定,餐饮安排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景点门票未按照合同约定免费提供等。
2.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马某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未提供相应的安全提示。
3. 马某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的服务问题,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1. 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构成违约。
2.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误导了消费者。
3. 马某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旅行社退还马某部分旅游费用。
2. 旅行社赔偿马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具有以下特点:1. 旅游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常见,涉及面广,影响大。
2. 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多为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强。
3. 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本案中,法院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认定,并判决其退还部分费用,赔偿马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这体现了法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警示了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高院旅游合同指导案例
最高院旅游合同指导案例
最高院旅游合同指导案例是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旅游合同的指导性案例。
以下是一个旅游合同指导案例的示例:
案例名称:旅游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案
案件背景:小王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小王支付4000元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5日游活动。
然而,在旅
行过程中,由于旅行社的调度失误,导致小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参加某个景点的参观活动,给小王的旅游体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纠纷焦点:小王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旅行社认为自己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理安排行程,并确保游客的旅游体验。
而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景点参观活动,因此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小王支付违约金。
裁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向小王支付300元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小王因无法参观景点造成旅游体验不满的合理支出。
该案例能指导旅游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划分、赔偿金额的确定
以及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同时,也提醒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应注重细节操作,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从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谈被告主体资格认定与举证责任
从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谈被告主体资格认定与举证责任【案情】原告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罗晓华。
原告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拖欠原告的旅游团款,2007年4月4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截止2007年3月27日止,本人共欠厦门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款187637元”。
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87637元及从2007年4月5日起按同期很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罗晓华辩称:其于2005年1月19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成为原告员工,2006年9月被原告委派到公司下属机构湖南市场部(下称市场部)组接团队,该欠款是外单位拖欠的旅游团款,而不是本人所欠。
其是以市场部经理的身份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故原告诉请本人还款无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武夷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晓华曾系原告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的员工,于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4月21日期间,向原告以部门责任制、费用自理、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原告下属机构湖南市场部。
被告在承包期间,欠原告旅游团款187637元,被告于2007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
欠条出具后,被告分别于2007年4月11日、4月12日和5月4日三次共计支付原告3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罗晓华于2007年4月4日出具的欠条,欠条载明:“截止2007年3月27日止,本人罗晓华共欠厦门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款187637元”,证明被告欠原告旅游团款的事实;2、原、被告于2005年1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2006年9月20日签订的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湖南市场部协议书,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原告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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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问题提示:游客因航班延误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于出行当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旅游公司业务损失费应当如何计算?违约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本案中如何体现?【要点提示】因可以预见的天气原因致航班晚点,使游客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是旅游合同中约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要按旅游费用总额90%赔偿旅行社业务损失费的违约金标准似显过高。
【案例索引】一审:XX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2766号(2008年5月5日)二审:XX(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2008年12月3日) 【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
2008年1月23日,xx和旅游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下称《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司组团xx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国际出发大厅3楼6号门E岛。
旅游费总计人民币(下同)16770元。
合同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
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旅游者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合同签订后,xx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
2008年1月23日,xx预订了三张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
2008年1月28日,xx一行三人乘坐的MF8567号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
xx接到通知后,电话告知旅游公司导游其无法准时到集合地点。
后xx并未实际乘坐该航班前往集合地点。
该组团社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出现两次大的雨雪天气,造成严重气象灾害,中央气象台于1月25日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三级应急响应命令。
1月26日下午6时,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警报,全国中东部地区将有大范围降雪;1月27日下午六时,中央气象台发布了暴雪红色警报。
原告xx诉称,《旅游合同》约定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xx因不可抗力无法出行,旅游公司应当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公司拒绝退还。
诉请法院判令: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16770元。
被告旅游公司辩称,xx不能按期到达上海的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其主张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缺乏依据,并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令:xx支付损失15093元。
反诉被告xx辩称,xx不能到达上海参加旅游的原因属不可抗力,旅游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其要求xx 承担90%的损失过高,应予调整。
【审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院认为,自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中东部及南方地区均出现了百年不遇的特大雨雪天气,给包括上海在内的各省市交通带来严重影响,中央气象台及各地气象台、媒体均已对该次雨雪作出了预报、警报,特别是中央气象台在1月26日、1月27日连续发布了高至红色的暴雪警报,因此上海等地出现雨雪天气可能导致航班的延误乃至取消并不是不可预见的,xx在出行前是知道亦应当知道该次暴雨雪天气对交通所带来的影响程度,本应予以特别注意,提前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积极做好出行的安排,以保证自己准时到达集合地点出游。
但xx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前对暴雨雪天气造成的交通不便做了应有的准备,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是消极对待该影响,从而造成自己乘坐的航班延误至19点10分,因此xx 不能准时到达集合地点的原因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53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现因xx未到达集合地点,并电话通知了旅游公司,已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不受领旅游公司的服务,该组团其他成员已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因此应当认定双方的旅游合同已于2008年1月28日解除。
xx单方解除合同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理应对合同的解除承担责任,赔偿旅游公司的损失。
根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对旅游者违约责任的约定,旅游者于出发当日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支付旅游公司损失费,该条款应认定是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虽然该约定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关于旅游公司的实际损失金额,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提交的支付上海东湖xx的费用14970元,只是xx一行的团费,而非xx未能成行后造成的损失,xx一行至塞班的机票及报关单据,并未体现具体的金额,故亦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金额,其提交的所谓“塞班世纪旅游公司”出具的函件,因是在境外形成,在旅游公司未提供合法的证明手续的情形下,该证据不予认定。
现旅游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因xx单方解除合同后造成的实际损失,则xx要求调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结合本案xx 违约的主观状态、违约的程度以及旅游公司可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则确定本案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60%为宜,则xx理应支付旅游公司违约金即业务损失费10062元,余款6708元旅游公司理应退还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旅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xx旅游费一万六千七百七十元;二、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旅游公司损失费一万零六十二元;三、以上一、二项相抵,则旅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xx旅游费六千七百零八元;四、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旅游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九元五角,由xx负担八十四元五角,旅游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九元,由旅游公司负担六十四元,xx负担二十五元。
一审宣判后,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旅游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60%是错误的。
(1)讼争合同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示范文本,不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也接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调整。
示范文本中关于旅游者违约责任的确定,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充分测算和考量,在平衡旅游者和旅行社利益基础上确定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后应该直接适用该标准。
(2)原审判决认为旅游公司未充分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实际损失显失公正。
根据《旅游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第2项的约定,“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是确定的,不应低于该标准,如果实际损失超出标准的,旅游者还应增加赔偿。
原审法院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证明损失的举证责任,明显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旅游公司已提交实际支付14970元团费给上海东湖xx的书面证据,该证据足以证明旅游公司的“损失”;在xx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旅游公司无权要求其他旅游服务者退还费用,实际上至今旅游公司亦没有收到任何退款。
原审法院对旅游公司实际损失的否定和“依公平原则确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60%”的认识存在主观臆断的严重错误,将给旅游服务提供者造成全行业的严重不公平。
上诉人旅游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旅游公司的反诉请求,由xx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xx答辩称:(1)讼争合同是格式合同,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相对方有利的解释,针对本案应当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讼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予以调整。
(2)讼争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业务损失”是指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并非实际损失。
(3)xx没有参加旅行团的原因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而非其主观故意或过失而解除合同。
旅行社既然知道天气原因可能造成消费者参团延误,即应当告知消费者,其没有告知本身也存在过错。
xx作为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其权益应予以保护,要求xx支付高达90%的违约金,显然显失公平。
旅游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
被上诉人xx清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查明事实属实。
另查明,2008年1月27日、28日,由于天气原因,厦门机场多次航班延误。
其中2008年1月28日,在厦门机场起飞的厦门至上海虹桥机场的客运航班,除7:25 MF8501和9:04 MF8511两个航班正常起飞,其余均延误或取消,当天延误后最早起飞的是17点35分起飞的MU5662航班。
讼争《旅游合同》采用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08年8月4日,国家旅游局就厦门市旅游局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相关条款的请示,发布旅办发(2008)117号《关于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第十六条的解释》的文件,文件认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条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至出发当天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按5~90%不等的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该条款是指因旅游者原因退团的应按不同期限支付旅行社的经济损失。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该条款的事实根据是旅行社各阶段的实际经济损失。
该条款约定的比例,是国家旅游局同国家工商总局以目前市场上多个目的地、多条线路为对象,经测算后慎重作出的结论。
业务损失的多少与出发日期的远近密切相关,其中出发前3天至当天因游客退团旅行社的损失最大,包括国际机票全额费用、机票附加税、签证费、难以撤销的全部地接费用以及顶期利润等。
该条款设立的初衷是方便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操作,使之直观、方便、快捷。
旅游者可在办理退团手续时领回可退款项。
本案旅游公司因xx三人向塞班世纪旅游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业务总代理上海东湖xx支付旅游费用14970元。
xx 三人因天气原因无法参团后,旅游公司积极向塞班世纪旅游公司联系退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