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天水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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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通知各产险公司、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承运人责任保险实施以来,对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促进全省道路运输事业稳定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对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管理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实现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经营行为各产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从内控制度、核保核赔、稽核审计等各个方面加强管理,严格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一)应严格遵守经报备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费率,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

(二)应加强对批单退费、应收保费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支付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应加强理赔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杜绝虚假赔案,防止理赔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

二、积极发挥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行业自律的作用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了解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合规经营情况,加强交流、协调、服务和自律,在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创新发展和市场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宽,提升行业形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对查实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

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7•【文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决定对上述六家机构实施接管。

一、接管期限。

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可依法适当延长。

二、接管组织。

银保监会派驻接管组。

三、接管内容。

从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组承担。

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责。

接管组依据相关法律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组建六个托管组,按照托管协议分别托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

接管后,被接管机构继续照常经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组将依法履职,保持公司稳定经营,依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附件:1.接管实施办法2.接管组组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7月17日附件1接管实施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制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机构接管实施办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刘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刘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刘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8【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1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开智张庆敏胡伟【审理法官】马开智张庆敏胡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刘强;孙玉明【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刘强孙玉明【当事人-个人】刘强孙玉明【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被告】刘强;孙玉明【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太平洋财险抚顺支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及投保提示书等证据材料中由孙玉明岳母刘某某在相关项目下签名是其为完成投保流程按要求操作的,不能证明太平洋财险抚顺支公司已对投保人就相关免责条款予以明确解释说明,因此案涉停运损失费用应当由太平洋财险抚顺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进行赔偿,故一审认定太平洋财险抚顺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投保时对刘某某进行了免责说明并无不当,因此太平洋财险抚顺支公司所主张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甘保监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保监办发〔2011〕30号)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管理,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职能发挥,根据《保险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和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保监局)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管理在省内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行业协会,是指在甘肃省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包括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各专业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域保险分会以及各保险行业协会分支机构。

第四条保险行业协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全面推进行业协会秘书处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协会各项职能的有效发挥,逐步将协会办成“组织完善、职能清晰、制度健全、有为有位”的现代社团组织。

第二章协会职责第五条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社会团体法人,应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协会自身发展为根本宗旨,切实发挥自律职能,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代表行业与政府、社会进行沟通协调,辅助政府监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甘保监产险[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甘保监产险〔2010〕32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推进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全省实施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一)有利于解决目前困扰财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二)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车险“见费出单”工作成果,防止车险应收保费向非车险领域迁移,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有利于约束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督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有效抑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保障保险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四)有利于降低各财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2010年全国和全省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精神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非寿险业市场风险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应收保费管理为手段,促进甘肃省非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总体目标(一)2010年5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施责任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农险四个险种“见费出单”。

其余险种应该通过“人工控制”或“系统控制”的方式,试行“见费出单”。

(二)2010年7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施全险种“见费出单”。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冯海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冯海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冯海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7【案件字号】(2022)鲁09民终29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冯海柱;任柳平;杨一晗;米新;马书园;山东帅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尹衍军;肥城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徐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冯海柱任柳平杨一晗米新马书园山东帅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尹衍军肥城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徐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冯海柱任柳平杨一晗米新马书园尹衍军徐波【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山东帅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肥城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明巧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明巧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明巧【代理律所】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被告】冯海柱;任柳平;杨一晗;米新;马书园;山东帅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本院观点】因被上诉人冯海柱、任柳平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确定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的责任是否恰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武占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武占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武占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4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伟张永钢丁少芃【审理法官】陈伟张永钢丁少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武占伟;邓辉;孔祥朋;武占常【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武占伟邓辉孔祥朋武占常【当事人-个人】武占伟邓辉孔祥朋武占常【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素卫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爱莲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素卫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爱莲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素卫王爱莲【代理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武占伟;邓辉;孔祥朋;武占常【本院观点】结合武占伟、邓辉、孔祥朋、武占常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的内容,可以说明孔祥朋事发时骑行车辆为机动车。

本案争议核心问题是孔祥朋未投保交强险,其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交管部门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经审查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根据该认定结果,邓辉、孔祥朋、武占常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因邓辉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于武占伟的具体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则由侵权人按责任予以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7•【文号】保监发[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81号2001年3月27日)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现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一: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如下:一、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

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第六位为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友表示机构所在的地址。

七、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保险许可证编码方案说明一、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许可证编码由4位大写英文字母和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首位和最后三位为英文字母,两者之间为5位阿拉伯数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8〕1998年12月2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南、深圳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Y2L)问题的精神,研究解决好各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及类似设备的2000年问题和其对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的影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成由公司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Y2K协调小组,抓紧研究解决公司自身存在的Y2K问题;并将协调小组组长名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二、随文下发《财产险(按照〈保险法〉定义分类)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和《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三、上述财产险和责任险除外条款,仅适用于保监会成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颁XXX按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备案的条款,以及中国保监会今后颁XXX批准备案的条款。

四、各保险公司于1998年12月15日以前将本公司是否存在计算机系统Y2K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对此进行检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8•【文号】保监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16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代恭伟高纪平宁传正【审理法官】代恭伟高纪平宁传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广平;李东现;李素玲;李红春;李红玲;李四满【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广平李东现李素玲李红春李红玲李四满【当事人-个人】李广平李东现李素玲李红春李红玲李四满【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灵媚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灵媚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灵媚【代理律所】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被告】李广平;李东现;李素玲;李红春;李红玲;李四满【本院观点】岳某连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粤J×××××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岳某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权责关键词】无效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岳某连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粤J×××××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岳某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虞城县交警大队作出第20210126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岳某连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岳某云的责任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将案涉电动三轮车认定为非机动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刘佳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刘佳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刘佳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清波高贵张海洋【审理法官】张清波高贵张海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佳奥;张帅【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佳奥张帅【当事人-个人】刘佳奥张帅【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岩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岩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岩【代理律所】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刘佳奥;张帅【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刘佳奥车辆喷漆费用;二、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刘佳奥交通费。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恢复原状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刘佳奥车辆喷漆费用;二、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刘佳奥交通费。

关于争议焦点一,交通事故造成刘佳奥的车辆多部位破损、变形,刘佳奥因维修造成的车辆外观存在颜色差异而支付的喷漆费用,可以认定为使车辆恢复原状之必要支出,刘佳奥在发现维修造成色差后已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关于争议焦点二,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属于间接损失,商业三者险免责,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其在商业三者险内就刘佳奥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仍应负保险赔偿责任。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甘保监发[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甘保监发〔2008〕16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甘肃省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非寿险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也出现了非寿险市场应收保费规模较大,应收保费率偏离正常水平的问题。

应收保费的存在,一方面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另一方面也对非寿险业偿付能力造成危害,严重制约了我省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是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提升保险业创新服务能力和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是规范市场秩序、化解公司保费资金风险的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扎实推进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各项工作(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非寿险业市场风险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应收保费管理为手段,促进甘肃省非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保监财会[2011]1022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保监财会〔2011〕1022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刘增波同志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太保产〔2011〕87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刘增波担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太平财险甘肃分公司线上培训考试(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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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甘肃分公司线上培训考试(第四期)1.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询价资料*投保单(正确答案)起诉状(正确答案)保全申请书(正确答案)原告及被告身份证明(正确答案)案件受理单或诉讼费缴款证明(正确答案)2. 新“五保”方案中被保险人年龄范围? [单选题] *18-60岁在职员工18-65岁在职员工16-60岁在职员工16-65岁在职员工(正确答案)3. 新“五保”方案中,员工基本保障限几份?叠加附加保险最高可购置几份?对应人群折扣系数是? [单选题] *3份;1份;5-20人,1.2;21-50人,1;51-200人,0.9;200人以上,0.85份;1份;5-20人,1.2;21-50人,1;51-200人,0.9;200人以上,0.83份;2份;5-20人,1.2;21-50人,1;51-200人,0.9;200人以上,0.85份;2份;5-20人,1.2;21-50人,1;51-200人,0.9;200人以上,0.8(正确答案)4. 新“五保”投保所需材料有哪些? *投保单位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正确答案)投保单(正确答案)被保险人清单,加盖企业章(正确答案)团体投保健康险告知书(如投保健康险需提供)(正确答案)5. 爱成长学平险承保年龄为3-25岁,是否正确?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6. 爱成长学平险的最高投保份数是几份?(仅填写数字)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2)7. 爱成长学平险在对比其他同类产品时,包含更多下列哪些内容,更有竞争优势?*寒暑假急门诊(正确答案)狂犬疫苗(正确答案)意外住院补贴群体性食物中毒(正确答案)烧伤、烫伤(正确答案)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正确答案)第三者责任险(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意外住院补贴,目前市场上同类相关产品及我司产品均暂为设置该项保额8. 爱成长学平险住院医疗保额为多少万? [单选题] *8万10万15万20万30万(正确答案)9. 有关业务合作合同中,必须有公司规定的反洗钱及反商业贿赂条款、合同尾页甲乙双方盖章处必须有正文、签署日期可以在提交用印之前?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合同内必须有公司规定的反洗钱及反商业贿赂条款,合同尾页甲乙双方盖章处必须有正文检查合同签署日期是否存在倒签情况,签署落款日期一定是在提交用印之后10. 业务合作协议签署流程中,各渠道需提交协议至销管部渠道管理岗,由销管部渠道管理岗统一发起用印申请?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1. 今后各项接待活动,经办人需在事前填写《招待费审批单(事前)》并经分管总签批,招待事项发生时间须晚于审批单签批时间;且事后报销时需提供填写《招待费清单(事后)》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2. 车险理赔案件中,理赔人员核心业务系统选择不勾选“合并支付”,则需及时通知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进行人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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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
司天水营销服务部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1.11
【实施日期】2006.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天水营销服务部开业的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你公司上报《关于申请我司天水营销服务部开业的请示》(甘太保产[2005]162号)文件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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