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要。
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保障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首先对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每个城市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城市建设档案;建立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提供便捷查询和协作;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可读性和长期保存;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放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资料档案、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应该根据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存放。
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用于城市规划和决策的参考。
规划设计档案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施工档案则是记录具体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技术要求,用于质量验收和工程管理。
档案的存放应该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如档案库、防火库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材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随时可查和取用。
三、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础。
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利用权限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者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同时,档案的保密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
城市建设档案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
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济南市城建档案馆 二○○五年八月目第一章 总 则... 1录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 1 第三章 建设单位职责... 2 第四章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 第五章 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4 第六章 声像档案归档内容及技术规范... 6 第七章 电子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9 附件 1. 9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 9 附件 2. 16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16 附件 3. 17 园林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17 附件 4. 18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式样... 18第一章 总则一、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 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济南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 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城市防洪、 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以下简称竣工档案) 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 工测量资料、声像资料以及相关的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 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五、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并取得该 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管理、利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2. 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阶段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的登记、整理、编目、存储等工作,以确保档案的顺利管理。
4.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存和保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修复、整理等,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篡改、销毁、转移城市建设档案,违反者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6. 城市建设档案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但必须经过档案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
7.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和宣传工作,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8.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9.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10.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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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将城市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包括规划档案、设计档案、施工档案、验收档案等。
2. 档案归档:规定档案的归档程序和方法,明确每类档案的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并规定归档前需要进行的鉴定、整理和编号等工作。
3. 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不同类别的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期限,包括永久保存、定期保存和暂时保存等。
4. 档案利用:规定档案的利用方式和范围,包括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开展研究和编制建设规划等。
5. 档案安全保护:明确档案的保密级别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防火、防水、防腐、防盗和防病毒等工作。
6. 档案转移和借阅:规定档案转移的程序和办理手续,明确档案借阅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
7. 档案销毁:规定档案销毁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销毁工作的责任人和监督机构。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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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和部分相关单位。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依法严格进行保密管理。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城市建设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2.有序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组织和管理,保证档案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3.便利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方便参与者查询和利用,提供必要的服务。
4.保密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管理。
5.审计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具备审计的可行性和权威性,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工作。
三、档案管理的组织架构1.建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作为档案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服务工作。
2.建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的组织和实施。
3.建立档案管理人员队伍,按照相关要求,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四、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全面地收集和整理城市建设活动的档案资料。
2.收集和整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目体系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检索的便利性。
3.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档案馆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稳定性。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档案及时交至档案馆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查询和利用的服务制度,提供必要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4.档案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城市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项工作的责任和程序。
2. 档案材料的收集:城市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各类档案材料,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全面、准确。
3. 档案整理和编制:城市建设单位应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类,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档案目录或档案目录登记表,以便于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4. 档案保管:城市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库,对档案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档案室或档案库应具备安全、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或泄露。
5. 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合法利用。
档案利用应遵守档案保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和侵犯他人隐私。
6. 档案销毁:城市建设单位在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档案销毁工作。
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不可恢复性。
7. 档案管理监督: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以上规定是一般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档案【批准部门】8;815;81501;【批准日期】2001.12.07【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12.07【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3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档案。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便捷的原则,坚持信息化管理和实体档案管理相结合,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制,完善档案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第五条所有涉及城市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档案管理义务,配合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内容、用途和形式分类归档,建立清晰的档案目录和档案库房。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整理原则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整理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档案整理任务。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鉴定和鉴定委员会,对重要的城市建设档案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检索和查阅制度,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存和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档案的复制和备份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推广档案数字化和在线查询等技术手段,提高档案利用的便捷性。
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制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简介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发展历程的重要资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对了解城市的历史和文化变迁、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是指通过规范、科学、有序的管理方法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确保其适存、安全、可控、便于利用,保障国家对城市建设档案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建设档案收集和整理建设档案收集包括市政工程、房屋建筑、道路交通、水利电力、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0日内,提交单位申请报建设档案,由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收集、整理、编制目录、鉴定、登记、保存、利用和保护。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建立的专门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收集、整理、编制目录、鉴定、登记、保存、利用和保护城市建设档案。
市政档案馆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承担者。
建设档案保管建设档案保管是指对建设档案的实物和电子数据进行安全保护、妥善保管的过程。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建设档案的保管责任,确保档案无遗失、无损坏、无误乱等情况。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保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档案保管工作。
建设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包括内部利用和外部利用。
内部利用指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所在的管理机构为自身工作使用而进行的利用。
外部利用指除建设单位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利用。
建设档案保护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工作是指通过各种手段,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优质的状态,提高建设档案的使用价值。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制定档案保护制度,明确档案保护的责任和工作流程。
管理措施为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组建专门工作团队,制定档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分析;•严格执行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无遗漏;•建立档案保管的手工和电子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利用的管理规定,开展利用工作;•建立档案借阅和使用制度,确保档案利用的安全性。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价值,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规划设计档案、建筑施工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环境保护档案等。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积极服务、开放共享、适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业务规程和技术标准,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建设档案的归档和接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建设工程相关的各类档案及时归档并交接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档案接收准则,提供详细、准确的档案接收清单和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审核接收的城市建设档案,做好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管理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建设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灾害和盗窃等意外情况。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保管和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登记、装卷、移交、借阅、复制等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使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私自调换、损毁或泄露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服务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证明等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第十二条对于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申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档案材料,确保档案利用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数字化技术,将建设档案进行数字化整理和存储,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和便捷性。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文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日期:1994-11-11执行日期:1994-11-11生效日期:2002-1-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所形成的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济南市档案局负责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
接收范围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执行。
第六条凡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搞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遗失或占为己有。
第七条凡在本市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均须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档案。
竣工档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后,建设单位负责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合同时,应明确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
第八条编制工程竣工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全市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实测数据;(二)竣工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三)编制隐蔽工程档案应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或录像;(四)必须图物相符。
第九条编制竣工档案必须系统完整,准确可靠,能反映工程真实情况,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当现场监督检查竣工档案编制情况。
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协助做好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大中型工程竣工时,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参加竣工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保护利用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档案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登记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将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及时进行档案登记。
第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登记表,并将其报送所在地的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案整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分类原则,对各类档案进行整理、排序、编号和装订等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并记录整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完成后,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整理结果。
第三章档案保管和利用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和特殊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档案应当存放于专门的档案库房或者设施,并保持干燥、通风、防尘、防火、防蛀和防震。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逐年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及时进行修复和整理,并做好档案的巡查和防灾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符合公开条件的档案,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利用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并推动档案利用的研究和应用。
提供所需档案信息,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性、复杂性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保留有关的档案资料,以便后续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给予档案资料充分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档案材料的鉴定和收集1. 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材料,应该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鉴定和收集工作。
2. 鉴定工作由专业的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内容包括档案的形态特点、价值和保管期限等。
3. 收集工作应该按照规定的流程,将所有的档案材料进行统一梳理和整理,确保整个过程符合规范和规定。
二、档案材料的保管和利用1. 档案材料的保管应该按照建筑安全和环境要求进行,保管环境应该达到相应的标准。
2. 档案材料的利用应该依法进行,遵循相应的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 档案材料的利用应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统一的方法和技术,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三、档案材料的借阅和调阅1. 档案材料的借阅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借阅者应该提交相应的借阅申请材料。
2. 档案材料的调阅应该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调阅材料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
四、档案材料的保密和归档1. 档案材料的保密应该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禁止任何非法获取或泄露档案信息。
2. 档案材料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各个职责和管理权限。
2.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利用。
3.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整体档案管理水平。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1.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该及时发现和处理,对严重违规者应该予以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包括对档案的损毁、篡改、丢失等行为,违规者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实施,是为了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城市档案管理体系,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文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为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范文进行探讨和撰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推动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工程、市政设施等方面的档案。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安全、方便地保存、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原则,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和归档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开始之前,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前期工作的调查、研究和规划。
其中涉及的重要资料和文件应当做好备案工作。
第七条前期工作的资料和文件应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时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完工后,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档案的整理、归档和备案工作。
第九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归档规定的文件类别和文件编号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高效检索。
第十条档案的备案工作应当按照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根据档案价值和保存期限,进行分类和分级保存。
第十二条档案的保存应当采取防火、防鸡鼠、防潮、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利用和服务功能的发挥。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济南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
济南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信息化管理的需求增加,电子档案管理在建设工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济南市针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制度应包括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等内容,并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
建设单位还须明确电子档案的统一建设标准,确保各个环节的档案归档和管理操作一致。
其次,建设单位应建立电子档案的归档与管理流程。
在立项之初,建设单位要明确电子档案的分类和编号规则,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在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需根据相关标准将电子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并对电子档案进行指定文件格式和命名规则的要求,以保证档案的有效管理和查询。
第三,建设单位要加强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建设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电子档案,建设单位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权限管理、备份与恢复、防病毒等措施,以防止档案信息的泄露和损坏。
此外,建设单位还应建立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和迁移机制。
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是保证工程项目信息可追溯和可复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和迁移工作,跟踪技术发展和存储设备的更新,确保电子档案能够安全地保存并随时检索和利用。
最后,建设单位应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可以通过定期的档案检查和抽查工作来实施,评估可以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绩效评价体系进行。
监督和评估工作有助于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提高电子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济南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着重于统一管理标准、规范归档流程、加强安全保密、建立长期保存机制以及监督评估工作。
这些要求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电子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效能,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化管理。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各个阶段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注重信息化、数字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档案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档案管理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收集,确保纳入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当根据不同的阶段和环节分工进行,由相关部门负责搜集并移交给档案管理机构。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运营管理文件等。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化管理。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分类、编目、装订等操作进行,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统一命名规范,确保档案的标识信息准确清晰。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对于重要的档案资料应当进行数字化备份并建档保存。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必须保存相应的文件索引,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档案及时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查阅申请、查阅方式、查阅范围等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可以用于城市规划、工程设计、施工管理、验收评估等各个环节的需要。
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
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0.10.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做好档案保护、抢救、收集等工作,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档案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五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和拒绝归档。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凡涉及本市的下列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管相关文件材料,在活动结束或者事件处理完毕后六十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二)我市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经济、文化活动;(三)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其他重大活动、重大事件。
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
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1. 济南市的档案管理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一个大宝藏,得好好守住。
比如说咱自己的成长档案,那就是咱一路成长的见证啊!要是管理不好,那不是乱套啦?所以档案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2. 咱济南市的档案管理制度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像家里整理东西一样,得有条有理。
你想想看,要是档案都乱七八糟的,找个重要文件都找不到,那不抓瞎啦?所以要认真对待哦!3. 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这可是关系到大家的大事呢!好比是一个精确的导航仪,指引着档案管理的方向。
要是没有它,那不就像没头苍蝇一样啦?可得重视起来呀!4. 哎呀呀,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真的超级关键呀!就如同盖房子的基石,要是不牢固,那房子还不得歪啦?档案管理也是这个道理呀!5. 济南市的档案管理制度,那简直就是秩序的守护者啊!比如说公司的档案,没有好的制度管理,那不就跟一团乱麻似的?大家说是不是呀?6. 嘿,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可不能小瞧啊!这就好像是一个神奇的魔法棒,能让档案管理得井井有条。
要是没有它,那得乱成啥样呀?7. 济南市的档案管理制度重要性不言而喻啦!就跟比赛的规则一样,没有规则怎么行呢?比如那些历史档案,没制度保护还得了?8. 哇塞,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真的太有必要啦!好比是一艘大船的舵,掌控着方向。
要是档案管理没了方向,那不就迷失啦?9. 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这可是咱们的宝贝呀!就像战士手中的武器,没有它怎么战斗呢?对于档案管理,可不能马虎哟!10. 济南市的档案管理制度绝对要严格遵守呀!这就像是我们的保护神,保护着档案的安全。
要是不遵守,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大家可别犯糊涂呀!我的观点结论:济南市档案管理制度非常重要,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遵守和执行,让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为城市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济政办字[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市城乡建设委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报送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按照城建档案收集范围和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以及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由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集中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在当地行政审批中心设置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窗口,方便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移交。
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行业城建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档案报送移交质量。
二、切实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着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体、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跟踪服务和检查监督,确保重点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重视工程声像档案的收集建立工作,全力收集、单独备份管理各类建筑节能工程档案,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建设工程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推进电子档案接收工作,尽早实现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的数字化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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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
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八条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九条编制和报道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规划文件资料、建设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与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
(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
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四)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
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送有关城建档案馆,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在该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前,必须到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利用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定点手续。
第十二条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规定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
保管城建档案应当具有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及时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
第十五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
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进行复制,不得损坏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
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12日发布的《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1日发布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