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BB_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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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9.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红利的领取5. 保险费的交纳5.1 保险费的交纳5.2 宽限期6.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6.2 保单贷款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7.2 效力恢复8. 合同解除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9.1 效力终止9.2 适用主合同条款10. 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周岁10.4 有效身份证件10.5 年生效对应日10.6 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10.7现金价值10.8毒品10.9酒后驾驶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1无有效行驶证10.12机动车10.13 复利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国华附加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国华附加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提供初中、高中、大学三个阶段的教育金保障,您可以在投保时和 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大学教育金,或投保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组合,或投保 初中教育金、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组合。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初 中 教 育 保 险 (1)被保险人生存至 1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初中教育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 13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初中教育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 14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 初中教育保险金。
9.5 适用主合同条款
2.1 保险期间
5.2 红利领取方式
10.释义
2.2 投保条件
6.现金价值权益
10.1 保单年度
2.3 基本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
10.2 有效身份证件
2.4 保险责任
6.2 减额交清
10.3 周岁
2.5 责任免除
7.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10.4 全残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效力中止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附件 7-3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 您有获取保险单红利的权利.....................................................4.1  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9.7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4.保险单红利 4.1 保险单红利 5.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自动垫交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利息与利率 9.6 高度残疾的鉴定 9.7 效力终止 9.8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0.释义 10.1 周岁 10.2 现金价值 10.3 高度残疾 10.4 毒品 10.5 酒后驾驶 10.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7 无有效行驶证 10.8 有效身份证件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失踪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1-附件 7-3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长寿发[2009] 88 号,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本附加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F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1 v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1.3 v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险合同贷款的权利······················3.3 v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 可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4.3 v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退保的权利································4.3 F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2 v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3.2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3 v本附加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5.3 F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条款目录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免除 1.3 红利分配 二、保险金的领取 2.1 保险金的申领 2.2 失踪处理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3.1 保险金额 3.2 保险费的支付 3.3 保险合同贷款 四、保险期间、复效、保险合同解除 4.1 保险期间 4.2 合同效力恢复 4.3 附加合同的解除 4.4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五、合同的一般条款 5.1 保险合同的构成 5.2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5.3 释义 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5.3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二“周岁”(见5.3释义)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5.3释义),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三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四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平安金状元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网站

平安金状元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网站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 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 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 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 9.6)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 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 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天 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 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自动垫交
5.3 保单贷款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如果您选择了保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 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 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 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 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 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BEA_首创安泰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BEA_首创安泰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首创安泰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提示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投保人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 .....................4.1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6.1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3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分红是不保证的......................................................................4.1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6.3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5.1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8)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

TR_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TR_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条款(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5 投保人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1.1 合同构成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5.1变更保险金额1.2 如实告知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5.2保单借款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3.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3.4 申请保险金提供的材料5.3解除合同(退保)3.5 保险金的给付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3.7 身体检查 6.1欠款扣除6.2合同效力的终止2 我们提供的保障 4 缴付保险费7 释义2.1 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4.1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自动垫缴2.3 责任免除 4.2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TR。

1.2 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高中教育年金保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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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年金保险推荐1.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投保年龄: 0-14周岁保障期限:至17周岁适合人群:个人、少儿∙产品特色:子女教育成长,寄托父母心愿;准备高中年金,提前规划支出;学业有成祝贺,激励孩子进...保障项目:∙ 1.高中教育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 2.身故保险金: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学业有成祝贺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0%2.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投保年龄: 0-14周岁保障期限:至17周岁适合人群:个人、少儿∙产品特色:子女教育成长,寄托父母心愿;准备高中年金,提前规划支出;学业有成祝贺,激励孩...保障项目:∙ 1.高中教育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000美元∙ 2.身故保险金: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学业有成祝贺金:基本保险金额50000美元的10%3.太平附加状元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投保年龄: 0-12周岁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适合人群:个人、少儿∙产品特色: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一、高中教育年金给付二、保险费返还保障项目:∙ 1.保险费返还:有∙ 2.高中教育年金:有4.中意附加愿望树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年龄: 0-12周岁保障期限:至17周岁∙产品特色: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给付高中教育年金、身故保险金和未成年身故返还。

保障项目:∙ 1.高中教育年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 3.未成年身故返还:有5.中航三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年龄: 0-10周岁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产品特色:保障功能:提供教育,身故保障。

保障项目:∙ 1.教育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6.百年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年龄: 0-12周岁保障期限:至15周岁适合人群:少儿∙产品特色:专属少儿教育保障产品,提供高中教育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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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1.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2.学业有成祝贺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学业有成祝贺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1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9.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失踪处理3.5 保险金申请时效4.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5. 保险费的交纳5.1 保险费的交纳5.2 宽限期6.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6.2 保单贷款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7.2 效力恢复8. 合同解除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9.1 效力终止9.2 适用主合同条款10. 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周岁10.4 有效身份证件10.5 年生效对应日10.6 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10.7 毒品10.8 酒后驾驶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0 无有效行驶证10.11 机动车10.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13 手续费10.14 不可抗力10.15 复利10.16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

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本附加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F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1 v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1.3 v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险合同贷款的权利······················3.3 v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 可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4.3 v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退保的权利································4.3 F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2 v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3.2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3 v本附加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5.3 F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条款目录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免除 1.3 红利分配 二、保险金的领取 2.1 保险金的申领 2.2 失踪处理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3.1 保险金额 3.2 保险费的支付 3.3 保险合同贷款 四、保险期间、复效、保险合同解除 4.1 保险期间 4.2 合同效力恢复 4.3 附加合同的解除 4.4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五、合同的一般条款 5.1 保险合同的构成 5.2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5.3 释义 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5.3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五“周岁”(见5.3释义)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5.3释义),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六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七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少儿高中教育金

附加少儿高中教育金

附加少儿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14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可于投保时从下列两种高中教育金给付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按年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和17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年领取金额给付高中教育金,在被保险人17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教育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一次性领取金额一次性给付高中教育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未作选择,本公司以按年给付的方式给付高中教育金。

投保人可以在被保险人1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1年前,向本公司申请变更教育金给付方式。

二、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向主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附加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高中教育金后的剩余部分;(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期间一、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保险为定期保险,选择按年给付教育金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7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选择一次性给付教育金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效力终止;(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三)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四)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五)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六)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5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 …………………………………………………………………………………………4.1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条款,请您注意 ............................................................2.2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8.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CEA和CEB教程课件

CEA和CEB教程课件

2013-8-13
5
CEA(金宝贝两全保险)

定期、子女教育险主约
保额 保费5% 缴费期间 2倍保额
25% 25% 25% 25%
满期金 18 19 20 21 25

给付内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费单利累积值/2倍保额 生命末期保险金 高等教育金25%保额(18-21)
6
发展基金(100%)
计划利益:
1、勇儿在12岁上初中后开始领取教育金:
年龄 领取教育金 年龄 领取教育金
12 5000 18 5000
13 5000 19 5000
14 00
16 5000 22~24 0
17 10000 25 60000
2、至少3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障,3000元的意外医疗报销; 3、如果勇哥不幸身故,保费豁免,免除后顾之忧; 4、参与公司分红,享受公司经营成果,使教育基金保值。
2013-8-13
,
19
2013-8-13
CEA—简易投保规定
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至15岁 承保金额:最低保额1万元 最高保额:500万 缴费方式:SCEA 16@CEA
CEA—产品特色
定期给付,助学创业 一单在手,成长无忧 保障全面,尽显父母关爱
2013-8-13 7
教育储蓄VS教育保险
项目
适用对象 积累类别 存期 最高限额 利息税 其他利益
教育储蓄
小学四年级以上学生 零存(按月)整取 1年/3年/6年 2万元 有条件免税(就学证明) 无
教育保险
0-15周岁 零存(按年)零取或整 存零(整)取 2年至17年 不限 免税 有保险保障
-----摘自2001年10月《理财周刊》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摘要:1.塔尺鉴定合格证书的概述2.塔尺鉴定合格证书的作用3.塔尺鉴定合格证书的申请流程4.塔尺鉴定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和注意事项正文:一、塔尺鉴定合格证书的概述塔尺鉴定合格证书,是指对塔尺进行检测、鉴定后,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的一种证明文件。

塔尺是一种测量工具,广泛应用于建筑、土木工程等领域,其精度直接影响到测量结果的可靠性。

因此,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塔尺必须经过专业的鉴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二、塔尺鉴定合格证书的作用塔尺鉴定合格证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鉴定合格证书是塔尺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证明,持有合格证书的塔尺可以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提高工程质量:建筑和土木工程等领域的测量工作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塔尺鉴定合格证书可以确保测量工具的精度,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3.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持有塔尺鉴定合格证书的测量工具,可以证明其质量和性能,有利于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塔尺鉴定合格证书的申请流程申请塔尺鉴定合格证书的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使用者需要向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同时提供塔尺的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缴纳鉴定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者需要缴纳鉴定费用。

3.检测鉴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塔尺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4.发放证书:鉴定合格的塔尺,检测机构将发放塔尺鉴定合格证书。

四、塔尺鉴定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和注意事项1.有效期:塔尺鉴定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通常为1 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塔尺可以正常使用。

金榜题名少儿教育金两全保险条款教材

金榜题名少儿教育金两全保险条款教材

金榜题名少儿教育金两全保险1 您与我们的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1)。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1、大学教育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分别按照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

2、成家立业祝贺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家立业祝贺金,本合同终止。

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引言自从2013年中国取消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二孩家庭越来越多。

而对于家庭中的二孩,亲子型保险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保险公司也开始推出更多的亲子型保险产品。

本文将介绍一种新的亲子型保险产品,即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

同时,我们还将详细介绍它的附加内容——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概述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是一种附加在主保险产品上的亲子型保险。

主保险产品是一种人身保险,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购买,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身故或全残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赔付。

而附加的亲子型保险则是针对被保险人的子女而设计的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的子女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全残,那么保险公司将给予赔付。

而这些赔付金额可以用以支付被保险人子女的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同时,这个亲子型保险还有一个非常特殊的、与众不同的条款,即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所谓保险费豁免,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某些情况时,可以免除保险费的支付。

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这个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在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中也得以体现。

具体而言,如果投保人遭受以下情况,将可以享受保险费豁免:1.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

2.投保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3.投保人罹患某些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但被保险人仍然能够获得保障。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将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赔偿服务,同时也能够解除投保人的财务压力。

结论如上所述,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条款,它能够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服务,尤其是对于那些有子女、经济来源不是特别稳定的家庭来说,更具有必要性。

因此,如果你有二孩,想要为他/她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同时不想让偶发的财务状况影响到孩子的生活,那么这种附加在主保险产品中的亲子型保险,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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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提示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投保人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4.1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额..........................................................6.1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6.2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4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分红是不保证的......................................................................4.1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6.4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8)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享受本保险提供的保障利益.........................................2.3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3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受益人须经指定后才有权申请保险金.....................................................3.1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3.1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3受益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3.4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 (8)条款目录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 保单红利8 释义1.1 合同构成 4.1保单红利8.1 保单周年日1.2 如实告知8.2 保单年度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8.3 现金价值开始 5 缴付保险费8.4 手续费1.4 犹豫期 5.1 保险费的缴付8.5 全残1.5 保险期间 5.2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8.6 周岁8.7 生命末期8.8 艾滋病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8.9 艾滋病病毒2.1 基本保额 6.1 变更基本保额8.10 恐怖活动2.2 保险金额 6.2 保单借款8.11 不可抗力2.3 保险责任 6.3 恢复合同效力(复效)8.12 累积生息2.4 责任免除 6.4 解除合同(退保)8.13 责任准备金8.14 利率8.15 危险保费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7.1 欠款扣除3.2 保险事故的通知7.2 合同效力的中止3.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7.3 合同效力的终止3.4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7.4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3.5 保险金的给付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3.7 身体检查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CEBB。

1.2 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

我们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 犹豫期投保人自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附加合同。

条款正文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附加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1.5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终止或依本附加合同的其他规定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额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在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

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生存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50%(百分之五十)、50%(百分之五十)。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100%(百分之一百),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身故、全残给付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按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3生命末期给付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附加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2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2.4 责任免除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则适用本条前述1关于投保人的规定;3、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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