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EC_首创安泰双盈报福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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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合同条款GTL-北京

首创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合同条款GTL-北京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本公司)首创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合同条款(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首创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GTL。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全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第三条合同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生效。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开始,并溯自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

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具体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含)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所缴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CI_首创安泰康健重疾养老计划

CI_首创安泰康健重疾养老计划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首创安泰康健重疾养老计划首创安泰康健重疾养老计划(英文简称CI)由首创安泰康健两全保险(英文简称EA)和首创安泰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英文简称DD)构成,两者同时投保。

首创安泰康健两全保险合同条款(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提示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额..........................................................5.1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5.2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4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5.4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4.1投保人可以选择保费自动垫缴方式......................................................4.3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7)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

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据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和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以及投保人选择的利差返还比例,向投保人返还一定的利差收益。

同时,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前遭遇不幸意外或身故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约定的年限,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金额,用于计算利差返还的基准。

第四条保险费1. 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和周期交纳。

2. 如果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将会被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利差返还1. 对于投保人选择的利差返还比例,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期间内的利差收益进行计算,返还给投保人。

2. 利差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所获得的收益,投资操作由保险公司自行决策。

3. 利差返还将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返还给投保人。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条件和方式1.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届满前遭遇不幸意外或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2. 投保人应在获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可选择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

第七条退保及解除合同1.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不再享受利差返还。

2. 如果投保人在解除合同前已经享受了部分利差返还,保险公司将从返还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3.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任何保险金。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 本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和特别约定将视为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本保险合同受保险法律法规的制约。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BEA_首创安泰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BEA_首创安泰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首创安泰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提示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投保人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 .....................4.1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6.1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3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分红是不保证的......................................................................4.1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6.3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5.1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8)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

海康「福满多」还本两全保险条款

海康「福满多」还本两全保险条款

海康「福满多」还本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康「福满多」还本两全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周岁。

1.3合同生效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保险单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或邮寄至本公司。

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件的寄出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金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4.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AI_首创安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AI_首创安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首创安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005年4月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提示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本保险的意外医疗给付范围是特定的,请投保人注意....................................2.1.2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效力终止..........................................................1.4经我们审核同意,投保人可续保本保险..................................................1.5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5.1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4.1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我们......................................6.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7)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

孩子LSEC20年缴

孩子LSEC20年缴

组合计划首期总保费:6953.6元。

特别声明: 1、本建议书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接受本建议书者,本公司不承担必须承保之义 务;本建议书非保险合同,有关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司的保险合同。

2、未经客户同意公司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客户资料(司法协助除外)。

3、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RC)产品的保费为非平准型,即您每年缴纳的保费将根据您的年龄按 不同费率计算。

选择本投保方案,您可享有如下保障和权益:Array 选择本投保方案,您还可享有如下特色服务/附加服务/服务:险种变更权LSEC11/LSED11:依公司险种变更规则,您享有以您的原投保年龄变更主约险种的权利。

有关您险种变更权的行使,请详见保单条款。

增加保额LSEC11/LSED11:依公司增加保额规定,在缴费期内每五年或结婚生子后首个保单周年日,您享有以您的原投保年龄免体检增加主约保额的权利(最高可增加20%,新保额不可超过该险种最高承保金额)。

24小时服务专线400-816-1688 ― 24小时全年无休专人专线电话咨询中心急难援助服务联合国际SOS组织提供全球急难援助服务(2010年7月10日后的新寿险客户(被保险人),累计年缴标准化保费在3000(含)-10000间即可享受国内援助服务;累计年缴标准化保费在10000(含)以上即可享受国际援助服务) 注:此建议书的保障与权利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4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4小时全国统一客服专线:400-816-16885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4小时全国统一客服专线:400-816-16886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4小时全国统一客服专线:400-816-16887注:1、 为便于说明,表中展示的为红利累计生息分配的情形。

2、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DAA_首创安泰祥瑞年金保险合同条款

DAA_首创安泰祥瑞年金保险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首创安泰祥瑞年金保险合同条款(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提示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额..........................................................5.1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保险品种..........................................................5.2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5.3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5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5.5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4.1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4.3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7)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

华泰人寿安心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华泰人寿安心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我们将遵循公平性、可持续性和一贯性的原则,基于分红保险的经营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客观地确 定各年度的可分配盈余,使红利在您及公司股东之间、各投保人之间公平分配。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按一定 比例向分红险的投保人分配可分配盈余,实际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 70%。
2/3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红利水平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对未来的合理预期;从微观的角度来看,红利水平受 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所购买的险种及交纳的保险费等因素影响。
利益演示表
保期 单末 年年 度龄
1 36 2 37
3 38 4 39 5 40
各年度 保险费
100000 0 0 0 0
保险费 累计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身故 保险金
111500 111500 111500 111500 111500
额外私 家车驾 乘意外 身故保 险金 111500
111500
111500
111500
111500
满期 保险金
111500
当年度红利
低中

347 1381 2417 355 1416 2476 363 1451 2538 372 1486 2601 380 1523 2665
单位: 人民币元
累积红利



期末 现金价值
347 711 1096 1501 1926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红利及红利分配
我们的分红保险采用两差分红,红利来源是利差益和死差益。利差益为公司分红保险实际投资收益优于预定 投资收益产生的盈余;死差益为公司分红保险实际理赔支出优于预定理赔支出产生的盈余。

WP_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

WP_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 缴付保险费8 释义1.1 合同构成 4.1保险费的缴付8.1 意外伤害事故1.2 投保范围 4.2 保险费的变更8.2 意外伤害1.3 如实告知5 投保人解除合同1.4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1.5 保险期间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2.1保险责任 6.1 合同效力中止2.2责任免除 6.2 合同效力终止3 申请豁免保险费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3.1 保险事故的通知7.1 欠款补缴3.2 保险费豁免申请权消灭7.2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3.3 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材料3.4 保险费的豁免3.5 身体检查3.6 持续残疾证明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WP。

1.2 投保范围主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方可投保本附加合同。

首创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合同条款GTL--北京

首创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合同条款GTL--北京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本公司)首创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合同条款(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首创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GTL。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全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第三条合同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生效。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开始,并溯自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

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具体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含)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所缴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TR_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TR_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条款(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5 投保人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1.1 合同构成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5.1变更保险金额1.2 如实告知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5.2保单借款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3.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3.4 申请保险金提供的材料5.3解除合同(退保)3.5 保险金的给付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3.7 身体检查 6.1欠款扣除6.2合同效力的终止2 我们提供的保障 4 缴付保险费7 释义2.1 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4.1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自动垫缴2.3 责任免除 4.2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TR。

1.2 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中美联泰大都会保险有限公司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美联泰大都会保险有限公司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日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二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二十条您有权申请保险单贷款................................................第二十五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九、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一条解除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八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三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第四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二十八条目录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第十八条法律适用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十九条承保范围第二十条保险责任第二十一条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第二十三条保险单红利第二十四条年金选择权第二十五条保单贷款第二十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第二十七条保单欠款的结清第三部分释义条款第二十八条释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联泰大都会[2016]两全保险008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 本《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金融合同}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某市.

{金融合同}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某市.

{金融合同}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某市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2.被保险人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医疗咨询活动,且在不迟于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确诊初次患与其所咨询相同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二、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2.被保险人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医疗咨询活动,且在不迟于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确诊初次患与其所咨询相同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若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生存未满30日,本公司不承担上述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的深度昏迷、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瘫痪或严重烧伤,不受上述“一”中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的限制。

第六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和严重的机体功能障碍,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如下:1.癌症(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死3.中风4.重大器官移植手术5.慢性肾衰竭(尿毒症)6.慢性肝脏衰竭7.帕金森氏病8.严重烧伤9.瘫痪10.再生障碍性贫血11.深度昏迷12.良性肿瘤13.暴发性肝炎14.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症15.慢性肺部疾病16.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17.多发性硬化症18.运动神经元病1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20.主动脉外科手术21.心脏瓣膜手术以上各种重大疾病的解释及认定标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具体规定。

福寿两全保险条款(通用3篇)

福寿两全保险条款(通用3篇)

福寿两全保险条款(通用3篇)福寿两全保险条款篇1第一条保险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GDD-北京

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GDD-北京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本公司)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有关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作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

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DD。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全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第三条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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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首创安泰双盈报福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2006年10月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提示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投保人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 .......................4.1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额..........................................................6.1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保险品种..........................................................6.2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6.3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5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分红是不保证的......................................................................4.1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6.5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5.1投保人可以选择保费自动垫缴方式......................................................5.3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8)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享受本保险提供的保障利益.........................................2.3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3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受益人须经指定后才有权申请保险金.....................................................3.1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3.1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3受益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3.4条款目录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 保单红利8 释义1.1 合同构成 4.1 保单红利8.1 保单周年日1.2 如实告知8.2 保单年度1.3 合同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8.3 现金价值1.4 犹豫期 5 缴付保险费8.4 手续费5.1 保险费的缴付8.5 全残5.2 宽限期8.6 周岁5.3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8.7 生命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4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8.8 艾滋病2.1 基本保额8.9 艾滋病病毒2.2 保险金额 8.10 恐怖活动2.3 保险责任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8.11 不可抗力2.4 责任免除 6.1 变更基本保额8.12 责任准备金6.2 变更保险品种8.13 危险保额6.3 保单借款8.14 利率6.4 恢复合同效力(复效)8.15 危险保费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6.5 解除合同(退保)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3.2 保险事故的通知3.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3.4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7.1 欠款扣除3.5 保险金的给付7.2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7.3 通知3.7 身体检查7.4 争议处理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首创安泰双盈报福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LSEC。

1.2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3合同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后生效。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开始,并溯自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 犹豫期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条款正文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额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金额。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 保险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 身故、全残给付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已缴保费(以年缴计算)的1.1倍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下列三项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保险金额;(2)已缴保费(以年缴计算)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3)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3.2生存给付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自第二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偶数保单年度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六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偶数保单年度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生存保险金。

2.3.3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一百零六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于期满时终止。

2.3.4生命末期给付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1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生存、满期保险金及保单现金价值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2.4责任免除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适用前述1关于投保人的规定;3、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吸食、服用、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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