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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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 秦德义、李宁静等人申请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郑传振申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王建中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黄彩华等人申请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 霍娄中、霍一米申请陕西省宝鸡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任庆海申请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刘姣鸿申请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返还追缴财产国家赔偿案- 佘祥林申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叶春梅等人申请安徽省巢湖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 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 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呼格吉勒图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郭孝先等人因郭建华死亡申请湖南省郴州监狱国家赔偿案- 菲利浦海运公司申请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 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聂树斌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
偿案-。

[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饲养动物侵权

[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饲养动物侵权

[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饲养动物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侵权的历史从人类诞生开始,就有了饲养动物的历史。

人类既养驯服的猫、猪、羊,也养凶猛的狗。

这就决定了必然会产生动物伤害人的事件。

在蒙昧时代,比较流行的方式是同态复仇。

即你饲养的动物伤害了我,我也要通过某种方式让你受到同等伤害。

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人们渐渐认识到同态复仇的方式是一种既野蛮,又于事无补的方式。

因此,就逐渐过渡到对侵权对象予以经济补偿的方式。

对此,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古代立法已有规定。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秦国《田律》牛羊课就出现了鼓励养殖的条款。

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养殖业的发展,这在促进当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会导致饲养动物伤人事件的增加。

因此,人们很早就注意从法律角度对此予以规范。

到了汉代,在九章律的《厩律》中,就规定了关于牛马牲口管理的条款。

[2]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为“私犯”之一种。

《十二表法》第8表“私犯”第6条规定:“牲畜使他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

”不过,这些规定都是很零散的,不成系统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3]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3]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法办[201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审理了一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

为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非刑事司法赔偿专项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并予汇编。

本次汇编的十个案例兼顾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以及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等情况,并在赔偿责任承担、司法审查范围、多因一果与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及标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此外,这些案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现将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予以印发。

望各级人民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认识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对于依法保障人权,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重塑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总体水平,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1.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案情摘要]酒泉市西域绿嘉啤酒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因与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宝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07年9月6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申请保全绿宝鑫公司500000元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1.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2016年1月7日)目录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案例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一)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

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

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法律误判赔偿案例(3篇)

法律误判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院判决与事实不符,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误判赔偿是指因法律误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将通过一起法律误判赔偿案例,分析法律误判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以期为我国法律误判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居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局逮捕。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李某在纠纷中持刀将对方打成重伤,遂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法院重新审理了案件,发现李某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无罪,并赔偿其因错误判决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误判赔偿分析1. 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律误判赔偿的适用条件如下:(1)人民法院判决错误,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错误判决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3)损失与错误判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法院判决李某无罪,并赔偿其因错误判决所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本案符合法律误判赔偿的适用条件。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法律误判赔偿的范围包括:(1)因错误判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错误判决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3)因错误判决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案中,李某因错误判决被错误羁押,导致其失去自由,这是直接经济损失。

此外,李某因错误判决被错误定罪,导致其名誉受损,这是间接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

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某民初字第1234号案情简介:张某,男,汉族,某市某县人,原系某县某村村民。

2018年5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决定》,认定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并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

张某认为,其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并要求某县人民政府赔偿其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造成的损失。

审理过程: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关于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7年5月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设了一座私人住宅。

2018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保护的规定,遂将案件移送某县公安局处理。

二、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公安局在接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案件移送材料后,于2018年5月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后经侦查,发现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某县公安局遂于2018年6月对张某解除刑事拘留。

三、关于某县人民政府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遂作出处罚决定。

四、关于张某请求国家赔偿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仲祥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答复函-〔2011〕赔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仲祥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答复函-〔2011〕赔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仲祥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答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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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仲祥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答复函
〔2011〕赔他字第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的熊仲祥一案过程中,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

而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安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亦未对该案重新起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可视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

本案可进人国家赔偿程序。

2011年12月1日
——结束——。

最高法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目录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2.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3.重庆英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4.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5.孙夕庆申请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6.吴振永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7.王素芳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8.汪忠友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9.吴波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10.张国良等26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以徐万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侦查机关追缴扣押的涉案财产及违法所得,依法返还投资者。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9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认定有关资产属于非法集资款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资产,裁定将认定的资产依法追缴,并交付给沈阳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返还投资者。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和平公安分局)在该案侦查过程中,除查封、冻结(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中依法追缴的财产外,还查封了前述刑事判决、裁定追缴财产范围以外的4套房产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3份保险合同。

其中的一份保险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查封令冻结了保单权益及孳息。

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过失相抵

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过失相抵
第2 2卷
第 4期
山 西 青 年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u lo hn iC l g o uhAd ns aos o ma fS ax ol efrYo t miit tr e r
Vo . 2 No. 12 4
No , 1 9 v. 23 0
20 0 9年 1 月 1
( ) 害 人 的 过 失 相 抵 能 力 一 受
种野 蛮 的规定 。
第 三 , 比较法 上考 察 , 多 国家 都 已经放 弃 了原 从 许
关 于受 害 人 的 过失 相 抵 能 力 , 论 界 与 实务 界 均 理
有的想法和判例 , 都认为未成年人对其法定代理人 的 与有过 失不 应 当 负责 , 目前 , 国、 国 、 班 牙 、 美 英 西 H本 等国都鲜有未成 年人被认定 与有 过失 的判 例。可 以 说 , 是现代 法律 的一 般发展 趋势 。 这 3


问题 的提 出
根据 台湾学者 曾隆兴 的说法 , 失相抵 是根据衡平观 过失 相抵 , 未成 年人 对 其监 护 人 的 过失 负 责 , 过 让 这样 的 念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被害人与加害人 双方之间分担 同 做 法 引起 社会 广 泛 的关 注与争 议 。 损害的规则。世界上许多国家 的侵权法都允许在一 二、 理论 上存 在的争议 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
成年 受 害人对 监护 人 的监护 过 失 是否 可 以适用 过 失 相
收稿 日期 10 9 9 4 20 —0 —0
作者简介 : 张向荣 ( 8一 )女 , 1 3 , 山西 阳泉人 , 9 山西大学法学 院 2 ) 级 民商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 (7 X 主要研究 民法 。

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此判合法合理吗解析

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此判合法合理吗解析

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此判合法合理吗?!2002年6月28日,受害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7月23日,受害人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称原案、本案)。

原案,审理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2053883元。

一审判赔:954923.94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768243.32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债权人)。

受害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

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2514.69万元。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

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一场侵害财产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确损(两审法院均已采信)2720.0783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

原案审理之初,受害人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

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

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

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

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慢慢来!……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八年多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

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

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八年多,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

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

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倾吐冤忿的不尽之言……。

上述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

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

普天之下岂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

最高法公布5起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5起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5起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对父母伤害未成年子女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28 15:16:14法制网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5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陈孔佺故意杀人案、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林水全故意伤害案均为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比起成年的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因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

司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针对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今天对这5起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因家庭纠纷杀害亲生女儿陈孔佺因多次向前妻钟赛英催讨欠款无果,心生不满,扬言要杀死由其抚养的亲生女儿陈某某(被害人,时年5岁)以威胁钟赛英。

2013年8月,陈孔佺带陈某某乘坐摩托车外出,途中再次向钟赛英催讨欠款未果,遂将陈某某手脚拎起,头部朝下,连续往柏油路面撞击数下。

陈某某当场口吐白沫,不省人事。

陈孔佺见状顿感后悔,抱起陈某某乘坐摩托车来到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水门派出所求救并投案。

陈某某构成重伤,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陈孔佺因家庭纠纷杀害自己的未成年女儿,致其重伤,该案属于典型的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周峰分析说,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中,虽然有的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但在量刑时并非一概从宽,必须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

周峰表示,法院认定陈孔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

因陈孔佺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同时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孔佺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适当。

未尽法定抚养义务致2女童饿死2011年1月乐燕生育一女李梦某后,与李文某同居。

2012年3月乐燕再育一女李某。

在李文某于2013年2月因犯罪被羁押后,乐燕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

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变迁

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变迁
官物者 , 止坐其 罪 , 在赔 偿之 限 。 民 间还有 “ 不 ” 田禾 禁
约” 约定 :禾 苗盛长之 时 , , “ 不许 纵放 牛马践 伤 . 鸭踏 鹅
作者简介 : 仁迅 , 兰 华侨 大学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士生 导 师 。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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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物损 害责任 归责原 则 的立 法 变迁
舞 台上扮演不 同的角色 。 然而 , 我国改革开放 以来 , 于 关 动 物 致 害 责 任 的立 法 从 来 都 无 视 这 种 现 实 状 况 。 以 18 9 2年 1 2 月 2日最 高人 民法 院作 出 的《 于李桂 英诉 关
孙 桂 清 鸡 啄 眼赔 偿 一 案 的 函复 》 为 例 , 函 复 对 监 护 人 ④ 该
砖引玉 。
食。 违者 以一科十或会众赔偿 。② ” 改革 开放 以来 , 国的政治 、 我 社会 、 经济 、 生活等 各 方面都发生 了巨大变化 , 动物与人 的关系也发生 了重大 变化 : 在农村 , 、 牛 马等不再是 人们最 重要 的生产资料 : 在 城市 , 、 狗 猫等宠物备受人们 的宠爱 ; 、 、 等作 为 牛 猪 羊 人们 的生 活资料不再稀罕 和珍 贵 。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导 致 城乡生 活状况存 在重 大的差异 。 与动物 的关 系 。 人 在 城市 和农村 之间迥异 : 在城市 , 、 、 狗 猫 鸟等是宠物 , 是奢 侈性动物 ; 在农村 , 、 、 牛 马 羊是生产 或生活资料 , 是使用 性动物 。 奢侈性动 物与使用性动物 的致 人损害责任归责
关 键 词 : 物 损 害责 任 归责 原 则 立 法考 察 动
侵 权法规范基本上 围绕着侵权责任 , 而归责原则是
侵权 责任的核心 问题 , 因此 , 归责原则 “ 是构建 侵权法 内 容和体 系的支柱 , 在侵权 法 中居于重要 地位 ”① 。 动物 致 人损 害责任 的最终实现 同样依 赖于其归责原则 的确立 。 20 0 9年 1 2月 2 6日我 国颁 布了《 侵权 责任法》该 法专 章 , 规定 了“ 动物损 害责任 ”该法规定 的动物损害 责任 归责 。 体 系 比较 复杂 , 以理解 。 难 笔者仅 从动 物损害 责任归 责 原则 的立法 变迁 , 历史 的角度对 之进行 梳理 。 从 以期抛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承担错误拘留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承担错误拘留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承担错误拘留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1.07.23
•【文号】[2001]赔他字第4号
•【施行日期】2001.07.2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赔偿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
承担错误拘留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2001年7月23日[2001]赔他字第4号)
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3月20日〔2001〕桂法赔请字第1号《关于高其峰申请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高其峰涉嫌受贿一案刑事拘留16天后,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又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该案的决定。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高其峰的刑事拘留属错误拘留。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对高其峰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
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金是以日来计算,赔偿的天数应包括当日在内。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高其峰赔偿的日数应以16天计算。

此复。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2214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李桂琴【当事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李桂琴【当事人-个人】李桂琴【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郭欣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欣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欣【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被告】李桂琴【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的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过错回避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的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的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综合全案案情及鉴定意见,医大四院在对张朝一进行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与张朝一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确定医大四院承担责任比例为5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动画侵权责任

动画侵权责任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教案
民法学
第六编 侵权责任
第十九章 侵权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侵权行为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
征;了解侵权行为的分类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特殊侵权民事
责任的有关规定。
【教学重点及难点】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分类和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法制出版社,
2004. 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J].法学,2002,(11)
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指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的定位[J].清华大学学报,2003,(4) 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J].法商研究,2002,(1).
王利明.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J].现代法学,2003,(4)
求权为中心考察[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翟羽艳吕秀军.公平责任三论[J].求是学刊,2000(2),70 34
李薇著:《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 版。
张民安著:《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版。
徐爱国著:《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

《法学研究》2002 年第 2 期。
[德]冯·巴尔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张新宝审
校,
-3-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教案
法律出版社 2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 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 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之间产生侵权行为之债——法定之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2.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以上三种权利都是绝对 权。 债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被侵犯的客体。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 故意侵害他人的债权的,构成侵权。 应当指出的是,“一物双卖”,一般不构成侵权。即使买受人知道是“一 物双卖”时,一般也不认为构成侵权。 3.侵权行为是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除外。 《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 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 错责任。 第 3 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4、侵权行为是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侵权行为 5、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6、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7、侵权行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外延 1、《 民法通则》 : (1)第 117 条规定的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2)第 118 条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侵权行为 (3)第 119 条规定的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 (4)第 120 条规定的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姓名权(名 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行为。 2、更全面地划分: (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 权的侵权行为,即侵害人体的侵权行为; (2)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一般人格权、名誉权、 肖像权、姓名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等权利的侵权行为,换言之, 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9.06.01
•【文号】[1999]赔他字第3号
•【施行日期】1999.06.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赔偿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批复
(1999年6月1日[1999]赔他字第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3月12日京高法赔〔1999〕1号《关于孙连贵申请国家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孙连贵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孙连贵无罪。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确认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应为孙连贵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不宜作为决定书中的主文内容,但应在决定书的理由部分加以表述。

此复。

人民陪审元参审的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元参审的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元参审的典型案例以人民陪审团参审的典型案例为题,列举如下:1. 2013年,湖南省某县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嫌疑人被指控谋杀一名女子。

人民陪审团在法庭上听取了公诉方、辩护方以及证人的证言,并仔细审查了相关的物证和鉴定报告。

最终,陪审团一致认定嫌疑人有罪,对其判处死刑。

2. 2015年,江苏省某市发生一起特大诈骗案,被告人被指控以虚假的投资项目欺骗多名投资者。

人民陪审团在庭审中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并仔细审查了被告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合同等证据。

最终,陪审团一致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 2017年,广东省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被指控酒后驾车并造成一人死亡。

人民陪审团在庭审中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以及交警部门的证言,并仔细审查了相关的酒精测试报告、事故现场勘查报告等证据。

最终,陪审团一致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 2019年,山东省某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被指控持刀伤人致使一人重伤。

人民陪审团在庭审中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并仔细审查了现场监控录像、伤者的医院记录等证据。

最终,陪审团一致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5. 2020年,北京市某区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被指控盗窃他人财物。

人民陪审团在庭审中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并仔细审查了现场指纹、被盗财物的归属等证据。

最终,陪审团一致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6. 2018年,上海市某区发生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被指控持刀抢劫一名女子。

人民陪审团在庭审中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言,并仔细审查了现场勘查报告、被告人的前科记录等证据。

最终,陪审团一致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7. 2016年,四川省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被指控用刀将一名男子刺死。

人民陪审团在庭审中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并仔细审查了现场勘查报告、被告人的作案手段等证据。

最终,陪审团一致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民事抗辩-

民事抗辩-

编号:民事抗辩甲方:乙方:年月日民事抗辩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女,192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XXXXX,电话号码:XXXXXX委托代理人:赵,云南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代理人,电话:131********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克志,女,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务农,住址: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思申,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务农,住址: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旭刚,男,1977年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住址: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电话:XXXXX上诉请求: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Xzhi、王Xshen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将上诉人李及其丈夫李X位于XX的房屋拆迁款作为上诉人已故儿子李X的遗产处理。

上诉人认为,该判决完全混乱,事实错误,也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

原因如下:上诉人李及其丈夫李某某于1957年×月×日购买房屋,此后李及其丈夫李某某一直在此居住。

该财产从未经历过任何生产分离和产权转移。

李和她的丈夫李XX一直是土地的合法使用者。

李某某于1998年与李某某结婚后,于2008年另住一套房子,而上诉人李及其丈夫李某某和孙子李某某一直住在该套房子里,直至被拆迁。

一审中,上诉人李某、原告李某某是原告李克之、王某某参加起诉后被一审法院追加的,只是为了配合法院查明有关房产的事实,从来不知道参加庭审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养活自己,日夜同住的孙子李克刚分割了所谓的遗产。

但争议的房产根本不是遗产,一审提起诉讼时,房产主李和李XX还活着!上诉人李及其丈夫李XX不顾年老体弱到法院参加一审,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态度:该号房屋一直归上诉人及其丈夫所有,完全没有其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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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81]民他字第3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2.01.22
【实施日期】1982.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
(1982年1月22日 [81]民他字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内法民字第15号函“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卷三宗均收悉。

经审阅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你院的报告和所附原审卷宗(无你院复查卷)所载材料来看,我们认为:认定李桂英的3岁男孩是被孙桂清家饲养的公鸡啄伤右眼致残的事实,直接证据不足,原一、二审法院判决孙桂清负担医疗费用70%(即315.39元)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审查,裁定撤销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78>大法民上字第30号判决是正确的。

因此,不同意你院建议我院撤销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79>法民监字第198号民事裁定的意见。

该案从法律责任来说,李桂英带领自己3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在路上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清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但如经过工作孙桂清出于睦邻友好,同情孩子的遭遇,自愿补给李桂英家一部分医药费是可以的。

请你院按照上述意见精神进行处理。

李桂英诉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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