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备考资料·民诉刑诉易混考点 (讲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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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范本模板】

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范本模板】
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法速递】《民诉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供述:刑讯、核对、未翻译.证言: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物证、书证: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辨认笔录: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
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口诀】有病、太远、在国外。
专家协助
视为当事人陈述
适用鉴定人规则
直接、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据。
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考点提示】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能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能调解。
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和解
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执行和解)。
知识点
民诉
刑诉
概念认识
民告民
官告民
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②对等原则;③同等原则;④调解原则;⑤处分原则;⑥辩论原则;⑦诚实信用原则;⑧法律监督原则。
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⑥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2020刑诉必考点表

2020刑诉必考点表

要记住,监察机关的管辖等。
回避
每年必考 1 题,不难,爱考回避决定的主 抄关键词,把真题做下即
体,和回避的理由

辩护
重点章节,每年 2-4 个Βιβλιοθήκη ,尤其要注意辩 辩护要抄关键词,做真
护人的各种权利!背细致一些! 题,值班律师要做一些模
值班律师制度也需要好好复习!应该会考 1 拟题
个题!
重点章节,证据的分类(理论分类、法定
权利,这块题目有陷阱(如题目问当事人 有什么权利,下面出现个律师可以申请回 避,选项表述是对的,只是律师不是当事
这块爱考陷阱,务必要多 做做题!躲坑!
人)
管辖每年考 2—3 题。立案管辖注意修改的
管辖
检察院管辖的两类案件,这个应该是必考 抄关键词梳理,然后多做 的。尤其缺席审判属于中院级别管辖一定 题,把管辖这块记熟
这块性价比很高,主要是
侦查
记一些细节,难度不是很 重点章节,讯问和询问、补充侦查、检查、
大,真题全面的多做一 扣押、查封、辨认等这些具体的侦查行为
些,要点记清楚,记得把 每年有 2-4 个题,一定要好好突破
速记本也刷下,这块偏记

这块性价比也很高,但要
必考 1-2 题,务必好好掌握个类不起诉的 把各个不起诉单独整理
不起诉
条件和程序
笔记,辨析清楚,不要记

陪审员和合议庭是常考点,今年新的陪审
审判的原 则
员法加入了大纲,所以一定要好好复习和 记忆; 审判的原则,如集中审理/公开审判等也是 常考点,记住哪些案件不公开,不要和其
这块主要是理解的,可能 题目会涉及其他章节,把 真题都做下,梳理好笔记
他诉讼法记混了
速裁程序是新制度的,肯定要考!可以去

国家司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doc

国家司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doc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刑诉的执行1、执行机关及其权限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法院(1)死刑立即执行(2)罚金(3)没收财产监狱(1)死刑缓期2年执行(2)无期徒刑(3)有期徒刑公安(1)管制(2)剥夺政治权利(3)有期徒刑缓刑(4)拘役及拘役缓刑(5)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隶属于公安)2、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比较一、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1)有期徒刑(2)拘役适用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批准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备注:(1)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即不应当暂予监外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的审判程序不是司法程序,不需要法院裁定。

二、减刑适用对象:(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批准机关:(1)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

(2)对于有期徒刑(包括已经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三、假释适用对象:(1)有期徒刑(2)无期徒刑批准机关:(1)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的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

(2)对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刑诉的执行1、执行机关及其权限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法院1、死刑立即执行2、罚金3、没收财产监狱1、死刑缓期2年执行2、无期徒刑3、有期徒刑公安1、管制2、剥夺政治权利3、有期徒刑缓刑4、拘役及拘役缓刑5、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隶属于公安)2、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比较类型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批准机关备注暂予监外执行1、有期徒刑2、拘役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2020年法考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

2020年法考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

2020年法考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1、(1)诉前的保全适用于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诉前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采取,当事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的法院申请;(2)在诉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或者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保全的解除需要法院作出裁定,而不能自动解除)。

2、诉讼中的保全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但是如果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执行前的保全,可以向执行法院(原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

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促使措施,因此此时一审法院对案情最了解,便于及时审查并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权利。

5、执行前的保全由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判决的执行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6、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关于调解书是否需要无独三签收的问题,关键看调解书中无独立是否承担义务,如果无独三承担义务,则需要无独三签收,无独三拒绝签收,调解书不生效。

当然,如果调解书中无独三不承担义务,则调解书不需要无独三签收。

7、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法院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以及涉外民事案件除外。

8、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制度,在执行中当事人虽然可以自行和解,但不能根据该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9、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但是存在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而二审、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10、关于调解书的再审,调解书可以再审,但不同主体对启动再审的理由不一样: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检察院启动再审——违背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提抗诉和检察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违背自愿和合法原则11、身体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解(如确认婚姻无效、确认收养无效),但诸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虽然与身份关系有关,但并非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则可以调解12、一审、二审、再审均可以撤诉;一审中撤回起诉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民诉法讲义课堂笔记复习提纲考前必看共28页第一讲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人;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考点提示: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2、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给付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积极的给付之诉;消极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考点提示:1、给付之诉中给付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财物;2、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内容,但仍为给付或形成之诉;反诉概念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要件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牵连关系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考点提示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2、关于牵连管辖: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第二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的阶段整个诉讼过程中;辩论的形式口头或书面;辩论的内容实体或者程序;考点提示:辩论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但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概念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体现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监督原则监督范围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2020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司法考试)

2020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司法考试)

2020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司法考试)第一、诉的基本理论1、诉的分类①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积极)与被告(消极)是否存在民事关系②给付之诉: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包含AB,A积极作为 B消极不作为③形成之诉:要求改变现有的民事关系(包括消灭)④反诉: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起来的诉讼(主体同一性)⑤反诉的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反诉,先调,调不成另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1、原则处分原则: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即违反处分原则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比如甲主张撞车,法说车没撞到人,但被吓到了裁判超诉求,违反处分原则→比如甲请求本金,法判本金+利息2、基本制度⑴合议制: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⑵独任制:简易程序→基层一审的案件(简单)特别程序→宣告死、失;确认无人、限人;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⑶回避制度: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应当暂停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⑷救济:对于驳回回避申请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⑸公开审理制度:法定不公开→国秘、个秘申请不公开→离婚、商秘⑹两审终审的例外:①最高院案件②特别、督促、公示催告③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④裁定书里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可上诉,其余的一审终审⑤小额诉讼所有程序⑥确定有无婚姻效力的案件。

总结:以上案件没有二审程序第三、主管与管辖1、主管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与人民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签收即有效,相当于合同效力,无强制执行力,需经法院确认后才有强制执行力与仲裁→或裁或审无效,除非先仲裁在首次仲裁开庭前没有提管辖异议的。

仲裁经过一次实体审理便失效。

特殊→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前置,不服可诉讼2、管辖权恒定⑴有管辖权的法受理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再次移送⑵法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由管辖权→只有在违反级别、专属管辖的,可以要求改变管辖⑶发回重审按一审的,当事人提管辖异议,法不予审查3、级别管辖记住中院的就可以:①重大涉外②本辖区重大影响③最高院确定中院管的案件有ABC,A海事、海商案B公益诉讼案C专利纠纷案④看见仲裁就找中院,但是有两个例外AB找基层,A国内仲裁保全B国内仲裁证据保全其余案件99%都在基层,高院和最高院管辖的自己到教材书浏览下就可以4、地域管辖⑴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双方都有事的情况:①双方被关押→被告原住地,若被关一年以上由关人地②双方注销户籍→被告居住地③双方(夫妻之间诉讼)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被告人经居地→没有经居地的,那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事难点知识点

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事难点知识点

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事难点知识点1、P14 对于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靠其自己或者近亲戚向法律援助提出申请,并非任何机关都有义务负责入供法律援助。

对于“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的法律援助,也只有公、检、法有职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其他机关没有职责。

2、P16《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实行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整体独立意义的机关独立,题目中的法官独立、合议庭独立都不对。

4、有一些人,虽然或直接或间接地参加了诉讼活动,但立法中没有确认其诉讼参与人地位,譬如:见证人、近亲属、有专门知识的人、旁听人员等。

诉论参与人不包括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的人,出庭就办案经过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不属于证人,也不是诉讼参与人。

5、P20 A项中翻译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B项中的法医是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考人。

6、P22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侵犯财产罪(1)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侵犯财产罪(1)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侵犯财产罪(1)内容指导这章规定的犯罪都是非常的重要的。

其中注意:(1)抢劫罪:其他手段;转化的抢劫;加重的抢劫。

(2)盗窃罪:秘密窃取,自认为不为人知的方式;与抢夺罪区别要点;数额较大,多次的理解;认定问题。

(3)诈骗罪:与其他具体诈骗罪的界限。

(4)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5)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的区别,侵占与持有他人之物。

(6)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7)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有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

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故意毁坏财物等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通常都是他人的财物。

但是,如果本人的财物处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使用中,或者是处在邮政部门、运输部门的运输、邮寄的过程中,以及本人财产处在他人的管理使用中,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盗窃、骗取的照样能够构成犯罪。

如像行为人因为倒卖假烟,汽车被工商管理局扣了,他晚上提着斧头去抢,法院认定为是抢劫罪。

因为他的汽车处在公共机关的管理之下,公共机关负财产责任。

同样的道理,行为人把摩托车借给朋友骑,自己悄悄地留了一把钥匙,又把它开了骑回来,以后把它转卖掉了。

这个应该算是盗窃。

因为行为人的财物处在他人的控制之下,他人承担财产责任。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依然可以构成盗窃罪。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意图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如果说犯罪基本分两种类型: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那么,抢劫罪则是集这两种犯罪类型的特点于一身,即既侵犯人身又侵犯财产,是两种犯罪类型的“交叉点”。

同时,在盗窃、抢夺、诈骗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携带凶器抢夺,还可能发生以抢劫论即转化为抢劫的情况。

所以,在抢劫罪这个交叉点上,既存在与侵犯人身罪的界限问题,也存在与侵犯财产罪的区别问题,最为复杂,可以说,是把握基本犯罪的一个关键环节。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

从历年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通常不会出现让考生直接比较三大诉讼法的考题,但是,许多考生在记忆和回答问题时,却时常将三法之中的某些相似规定“相混淆”。

为了提醒考生在复习时有意识地注意一下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以达到更精确地把握,我们特将这些东西拎出来,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特别提醒:请考生们特别注意的是,本专题的目的仅在于提醒考生们只需要在单独复习某一诉讼法时有意识地提醒自己不要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混淆记忆,千万不要进入误区去死记硬背下面这些不同点。

本部分所称的“民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法意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诉讼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调解(一)民事诉讼中:1 . 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二)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第197条)(三)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67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民诉法》第19条,《高法意见》第1条、第2条)(二)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三)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司法考试(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她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国家司法考试(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能够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学度教育网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司法考试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她人,至于是否有唆使她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她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她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国家司法考试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2020年司考必备刑诉瘦身版讲义

2020年司考必备刑诉瘦身版讲义

刑诉法讲义目录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 (3)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4)第三讲管辖 (6)第四讲回避 (10)第五讲辩护与代理 (12)第六讲刑事证据 (17)第七讲强制措施 (25)第八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3)第九讲期间、送达 (36)第十讲立案 (37)第十一讲侦查 (38)第十二讲审查起诉 (44)第十三讲刑事审判概述 (47)第十四讲第一审程序 (51)第十五讲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59)第十六讲简易程序 (61)第十七讲补充侦查 (62)第十八讲第二审程序 (63)第十九讲死刑复核程序 (67)第二十讲审判监督程序 (70)第二十一讲执行程序 (74)第二十二讲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78)第二十三讲特别程序 (80)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考点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讲管辖考点一: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①如果是自诉案件,则处理方式为不受理。

②如果是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2-6项情形的,则终止审理或退回检察院,参见“第一审程序”章。

①注意,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不归检察院侦查。

②报复陷害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考点七:管辖权的变通之移送管辖考点八:管辖权的变通之指定管辖第四讲回避考点一:程序一次原则第五讲辩护与代理考点一:辩护人的人数考点四: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1、阅卷权①《最高检规则》第47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4、控告申诉权5、提出意见权6、人身保障权考点六:辩护的种类2、指定辩护考点七:拒绝辩护问题2、准备辩护第六讲刑事证据考点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考点三: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①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口诀

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口诀

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口诀2020年法考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口诀1、危、恐、黑、毒、信息、音容、接、住、他《刑诉法》第62条,对于危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于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上下左右近亲属范围: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2、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证人出庭的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法院认为有必要3、有病、太远、在国外(民诉:有病、太远、遇灾害)证人出庭的例外:(1)身患重病或者行动不便;(2)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考点提示】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4、有异议、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区别证人)5、亲告、轻微、公转自自诉有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6、国、恐、无、死、没中院管辖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7、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民诉:能上能下)(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9、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民诉:直接移送)指定管辖后的案件移送问题: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作为诉讼法是对记忆要求很高的学科,而且相对实体法而言,程序法更容易得分,“性价比较高”,很多题只要把知识点记住就能正确做题。

而且刑事诉讼法在司考中的分值也相当可观,因此,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穷尽式复习”。

尽量不留知识盲点。

刑事诉讼法中有些考点要进行比较记忆,否则极易混淆。

比如哪些案件具体是由公安机关、法院还是检察院受理,死刑复核和死缓复核结果的比较,一审、二审、再审不同审理阶段的审限的不同、三大诉讼二审审查范围的比较等,如自诉案件包括三种情况:告诉才处理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三者之间在哪些方面有异同,不起诉的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者之间有何异同,不同案件的审判组织的比较,是否可以独任制,是否可以要陪审员等等。

同时在复习时,要随时联系民诉和行政诉讼进行比较记忆。

以下就是万国专业研发团队对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进行的总结:1、三大诉讼法审判公开原则的比较审判公开原则司考经常会涉及到,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这一原则,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注意区分。

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这里的年龄以犯罪时为准;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被告人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2、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同处理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而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区别记忆的。

(1)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在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刑诉、民诉易混点比较分析

刑诉、民诉易混点比较分析
人员和翻译人员
• 刑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 人、勘验、翻译人员
• 2、当事人 • 民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指单位)
• 刑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和被告人
• 3、法定代理人(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民诉、刑诉法条表述不同) • 民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 刑诉:普通程序 A、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1个月,至迟不 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 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 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B、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刑诉168条)
• 刑诉: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说服自 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 后反悔的,不再受理)
• 2、回避 • (1)回避事由 • 民诉: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 刑诉: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B、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 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港澳台重大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 刑诉(20条):(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有可能判 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 3、管辖权异议 • 民诉:当事人(被告)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诉38条)
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三) 十三、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与赔偿责任人的范围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具体有:(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6)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

(7)其他此外,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且是直接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

题21、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69)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答案】BCD【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因此 BCD 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可见,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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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主讲人:向高甲NO.1基本概念NO.2基本原则NO.3辩论原则V S辩护原则2 / 2抗诉 抗诉 (3)辩论的阶段并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

民诉辩论原则 主体双方当事人。

内容实体内容、程序内容。

阶段 诉讼全过程,一审、二审、再审均可。

(例外:执行阶段、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A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 特别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小试牛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刑诉 题)A 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B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C 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D 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NO .4 检察监督原则刑诉 监督范围公、检、法的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监督方式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抗诉、立案侦查 抗诉对象判决、裁定 抗诉种类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再审监督上抗下 民诉 监督范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

(监督审判及执行活动,不监督仲裁活动) 监督方式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抗诉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 抗诉种类 仅有再审抗诉再审监督 上抗下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已经生效【小试牛刀】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 A 甲县检察院认为甲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其提出检察建议B 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丙县检察院认为丙县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有错,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二审抗诉D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调解书损害了公共利益,有权提出再审抗诉出庭支持抗诉移送 抗 诉 抄送 一审未生效 文书同级送E 戊市检察院认为其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有错,有权向戊市中院提出再审抗诉NO.5调解原则A 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B 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C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D向某和王某侵权纠纷案,法院执行过程中【小试牛刀】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刑诉题)A 《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强奸案件D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NO.6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特殊情形诉、刑诉分别判断)NO.7和解的范围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C 公诉转自诉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D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NO.8和解的法律效果是?(民诉题)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中请撤诉B.因当事人巳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者裁定终止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小试牛刀】甲过失致乙死亡,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甲,死者父母与甲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刑诉题)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中请撤诉B.因当事人巳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者裁定终止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NO.9反诉诉、刑诉分别判断)NO.10合议庭制度之例外(独任庭)A 独任庭只能在基层法院出现B 独任庭只能存在于简易程序中C 简易程序都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D 特别程序中也可能出现独任审理NO.11合议庭中的陪审员刑诉分别作答)A 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 简易程序,不能出现陪审员C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D 中级法院审理案件时不能出现陪审员NO.12回避制度A 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 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 当事人申请担任鉴定人李某回避,由审判长来决定。

D 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NO.13公开审判制度(例外)A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B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C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D 被告(人)是未成年案件NO.14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A 一个案件只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裁判才能生效B 一个案件只要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裁判均生效C 一个案件经过法院两次审判后对所作的裁判不能上诉D 一个案件经过最高院审判后当事人均不能对裁判上诉NO.15法院和外部机关的分工问题A 张某抢劫案,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不立案决定B 李某重婚案C向某贪污案D马某刑讯逼供案【小试牛刀】下列哪些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民诉题)A 张某伤害罗某一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拒不履行协议B 刘某与殷某离婚案件,双方婚前已达成了仲裁协议C向某与萱草公司的劳动争议案D魏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经法院调解结案NO.16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A 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B 重大的涉外案件C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D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小试牛刀】下列哪些案件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刑诉题)A 英国人汤姆在 G 国殴打一中国留学生B 美国人达卡威斯在中国盗窃一旅客手包,内有财物价值 2500 元C 中国籍的马某贪污,潜逃境外,法院决定对其缺席判决D泰国籍的黄某在中国大陆绑架一 G 国籍富商,因未勒索到赎金将其杀害NO.17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从民诉、刑诉分别判断)NO.18地域管辖NO.19无权管辖之处理从民诉、刑诉分别判断)NO.20指定管辖后的材料移送NO.21诉讼参与人侦查阶段为袁某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翻译人员B.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C.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D.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NO.22证据的法定种类种类?(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NO.23证人资格补助。

(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NO.24证人不出庭的特殊情形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A.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B.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C.因害怕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D.证人是未成年人NO.25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诉、刑诉分别作答断)NO.26证据的理论分类(直接证据P K间接证据)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

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民诉题)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书证D.物证【小试牛刀】周某因盗窃几十本工具书被起诉,公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这些图书以证明盗窃数额,关于本案被盗窃的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刑诉题)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书证D.物证NO.27免证对象国庆节放假的事实B.已为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C.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D.一方当事人自认的案件基本事实NO.28证明标准以证明罗某被其中一块石头砸死,但无法证明是谁砸死,本案该如何处理?(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断)NO.29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A.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B.公安机关组织对嫌疑人辨认的数量为 6 个,该辨认结果需要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C.侦查人员曾对被告人蔡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让你儿子命丧街头”,该供述不得采信D.在侦查人员另行指定地点询问证人甲所获得的证言,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NO.31一审审理期限NO.32简易程序期限NO.33二审审理期限NO.34财产保全NO.35法院对起诉的处理NO.36撤诉NO.37缺席审判NO.38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NO.39简易程序的禁用范围A 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B 起诉时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C 发回重审的案件D 被告(人)是聋哑学校的学生NO.40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NO.41二审的启动诉分别作答断)NO.42上诉主体NO.43上诉对象NO.44上诉期限NO.45上诉的形式NO.46上诉的撤回NO.47撤回上诉能否反悔NO.48二审的审查范围NO.49二审的裁判结果诉、刑诉分别作答断)NO.50适合再审的对象NO.51再审的申请和申诉诉、刑诉分别作答断)NO.52再审的申请和申诉的时间NO.53法院启动再审(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断)NO.54检察院抗诉的再审【小试牛刀】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断)NO.55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法院刑诉向谁抗诉谁来审,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再审。

民诉向谁抗诉谁来审,《民诉法》200 条 1-5 项规定的证据原因可指令原审。

NO.56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申诉刑诉可以直接向做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重大、疑难、复杂还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民诉先找法,后找检。

(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刑诉分别作答断)NO.57再审对执行的影响刑诉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例外】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民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高检规则新增专题课重点带划带背课刑诉口诀汇总加入主观题私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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