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1•【文号】工商市字[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市场的整顿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非法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随着成品油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非法炼油厂死灰复燃;一些地区假冒伪劣油品重新流入市场;一些成品油经营企业假冒中石化、中石油等知名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商标、标识;一些加油站价格欺诈、缺斤少两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6年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重点(一)严把市场准入关1.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把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关。
对被取消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为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把油品质量关,重点查处成品油企业经营下列油品:1.非法炼制的油品;2.无合法进口来源的油品;3.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的油品;4.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5.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三)规范成品油经营,重点检查下列行为:1.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的;2.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的;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油品的;4.对油品质量作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5.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6.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批发企业从事零售或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8.使用无质量合格证明的油品计量衡具;或擅自改动油品计量衡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关于赋予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关于赋予企业成品油
经营资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9.12.29
•【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
•【施行日期】2009.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122号)
关于赋予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公告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神华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阳县支公司、新疆陆地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赋予中化格力仓储有限公司、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删除第3、4项,并修改第7项为:“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四)决定删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5目:“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3.27•【文号】商改字[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3]4号2003年3月27日)各省、自治区经贸委,北京、上海、大连市经委,天津、重庆市商委,青岛市财贸办、厦门市经发委,深圳市经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999年以来,各地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要求,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经过几年的工作,成品油流通秩序明显好转,多头批发现象得到改变,乱批滥建加油站的风潮得到遏止,部门分工协作的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形成,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现代流通方式进一步发展,石油、石化集团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当前成品油流通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批发企业需要进一步整合,应根据流通现代化和成品油市场对内对外开放的需要对批发企业进行调整。
二是油库建设和发展缺乏规范,油库地区分布不合理,油库规模不适应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需要。
三是各地制定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不够完善。
有的规划制定不科学,有的地区规划尚未开始实施。
四是油源管理仍有漏洞,部分地方炼厂自销情况突出,劣质油、走私油对成品油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针对成品油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示本)五篇》
《关于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示本)五篇》第一篇:关于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示本)关于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示范文本)×××省商务厅:根据×××省商务厅(×××(200×)×××号)“关于×××××新建加油站的批复”,为加快×××市经济发展,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我公司在××市××县(区)全资(或控股、或参股)建没加油站…座,批准名称为“××××××”;批准建设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已到有关部门相继办理了土地、规划、消防、环保、防雷、安全生产、计量等建设手续,严格按照批复的地址、规模、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标准建设,现已建成竣工,并已通过了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环保、技术监督、气象,商务等部门的验收。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盖章)××××年××月××日第二篇: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条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xx】第23号)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一、受理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成品油零售经营赞同证书》更改一、做事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 年第 23号)。
二、提交资料1.公司名称更改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经营赞同证书更改登记表(见附表 );(2)成品油经营赞同证书正副本;(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早先赞同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更改证明;(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备的产权证明文件:领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正确认文件。
2.公司地点更改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经营赞同证书更改登记表;(2)《成品油零售经营赞同证书》正副本;(3)不波及加油站迁徙的经阵营点更改,应供给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更改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经营赞同证书更改登记表;(2)《成品油零售经营赞同证书》正副本;(3)新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4)加油站租借经营、合伙人出资比率调整等更改公司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供给租借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5)股份制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赞同更改的书面决策;(6)公司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赞同其更改的书面文件。
三、审批时限成品油零售经营公司要求更改《成品油零售经营赞同证书》事项的,应向地市级经贸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经贸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该在 20 个工作日内达成审察,并将初步审察建议及申请资料上报省经贸委。
附表:成品油经营赞同证书号 ______________成品油经营赞同证书更改登记表单位名称(盖印) 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务部制填表说明一、请用钢笔或署名笔照实填写,一式两份,笔迹工整。
二、经济种类是指:国有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民营公司、外商独资、合资中方控股、合资外方控股。
三、经营方式指:自有自营、租借经营、特许加盟、拜托管理。
四、交表时请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公司或申请人印章 ):1.成品油经营赞同证书正、副本;2.更改公司名称的公司,供给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备的产权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早先赞同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更改证明;3.更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司,供给本公司或上司主管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4.不波及油库和加油站迁徙的经阵营点更改,应供给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5.波及油库及加油站迁徙的经阵营点更改,还应供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 (点)规划确认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查收合格证明;6.加油站租借、合伙人出资比率调整等更改公司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供给租借合同、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7.股份制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赞同更改的书面决策;8.公司分支机构应提交母公司赞同其更改的书面文件;五、成品油经营公司或经营设备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公司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赞同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公司建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从头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DOC)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前言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们编制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录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报程序(二) 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的申报程序及时限(三)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四) 提交材料1.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经营资格注销提交的材料2.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4.其他要求(三)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挂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办理时间及提交材料(一) 年度检查办理程序(二) 办理时间(三) 提交材料(四) 关于2006年度年检的特别要求七、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八、网上政务系统附件:商务部及各省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联系表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的
解读
一、将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是什么意思?
从纳税人的角度讲,就是成品油经销企业(包括:加油站及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经销企业,含商务部备案的成品油经销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是什么?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是在不改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密码体系前提下,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发票7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对购买方名称、销售方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
三、为什么要将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
为实现采集成品油经销企业进、销项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定期进行比对,并对比对不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尽量杜绝利用“变名”手段偷逃税问题,实现堵漏增收的目的。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2015年第2号修正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17日商务部第5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对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二、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项。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
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04.25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2.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18号)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将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匡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要求,进一步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自42号文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要加强与地市級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留出移交工作过渡期,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不断不乱。
过渡期内,零售审批管理工作仍按原程序办理。
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在2019年年底前后完成。
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三定'‘职能,尽快制定或完善加强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零售经营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12.29•【文号】商改字[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4]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近来,个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制定的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规定或加油站(点)管理办法中,违反国务院和商务部关于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将加油点从成品油零售经营形式中分离出来,规定自行印制“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并擅自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转移。
为加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印制和发放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程序,现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印制和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零售形式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面向农村的加油点。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都必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避免加油站(点)建设失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免费申领。
省级及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印制。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向下级商务主管部门转移。
三、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地加油站(点)管理规定要与国务院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做到以下几点:(一)已经印制的证书作废;违反规定程序发出的自行印制的证书尽快收回。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及《XX省经济贸易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二、许可范围XX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改扩建等。
三、申报资料(一)申请批发经营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5、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十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6、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8、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12、外商企业还应按照外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二)申请仓储经营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4、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5、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6、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11、外商企业还应按照外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三)申请零售经营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3、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4、提交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加油站机器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及其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鉴定证书》;7、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9、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0、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11、外商企业还应按照外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四)申请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企业变更提交的资料(1)企业名称变更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标 签】市场监管信息交换,成品油,加强管理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改发﹝2004﹞512号
【发文日期】2003-12-30
【实施时间】2003-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市场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
自199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
经过几年的工作,成品油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根据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由原国家经贸委划入商务部。
由于行政主体发生变化,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改由商务部印制和发放。
同时,为使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在成品油市场监管中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需尽快在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交换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结合2003年度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统一更换本地区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将审核意见连同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上报商务部,申请换发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申领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直接向商务部申请更换经营批准证书。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证书更换事宜通知所在省市的专项用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根据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不再作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据。
二、关于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
为严格成品油市场管理,打击无证经营和偷逃税收行为,结合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更换,自2004年初开始,在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
(一)对2003年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在更换经营批准证书后,由商务部将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证书号码)提供给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
日后新增、撤销成品油批发企业或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也将随时向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通报。
(二)对2003年年审合格的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在更换经营批准证书后,由省级商务部门将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证书号码)提供给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
日后新增、撤销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或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各地商务部门也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通报。
(三)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时提请商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各地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在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密切协作,各负其责,稳步实现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由集中整治向正常管理的转变,使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