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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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财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财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007)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007)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00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㊂部长 谢旭人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㊁金融控股公司㊁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㊁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㊂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㊂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㊁法规㊁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㊁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㊂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㊂第五条 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㊁审计㊁会计业务服务㊂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㊂第二章 评估事项第六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㊁分立㊁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㊁置换㊁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㊂第七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㊁转让和无偿划转的;(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㊁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㊂第八条 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㊂第九条 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㊂第三章摇核准和备案第十条 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㊂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㊁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㊁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㊂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㊂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㊂第十二条 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五)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㊂第十三条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㊂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㊂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㊂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㊂对申请材料齐全㊁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㊂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2)㊂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㊂申请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三)资产评估依据适当;(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五)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六)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明示;(七)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㊂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㊂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㊂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㊂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㊂第十八条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㊂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㊁省级分公司或分行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㊂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㊁省级分公司或分行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㊁银行地(市㊁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㊂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㊂第十九条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㊂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3,一式三份);(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㊂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㊂对材料齐全㊁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资产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三)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四)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㊂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㊂必要时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㊂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㊂第二十二条 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㊂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㊂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产权投资主体㊂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㊁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㊂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㊂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㊂第四章摇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㊂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㊂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㊁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㊂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㊂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㊁处罚㊂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㊁审计㊁会计业务服务的㊂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人员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㊁处罚㊂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或者泄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㊂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㊂第三十四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㊂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㊂附件:1.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略)2-1.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通知书(略)2-2.不予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通知书(略)3.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附件8: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满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需要,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评协在财政部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组织起草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报告指南》”或“本指南”)。

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报告指南》,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报告指南》的必要性2007年11月,中评协发布8项新准则,其中《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是评估报告的最基本的要求,适用于所有评估目的、资产类别评估业务。

为了适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评估报告的要求,需要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制定相应的规范。

2008年11月中评协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仅适用于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与一般企业在会计报表格式及经营方式上均有很大不同,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对于完善准则体系、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提高执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1.恰当定位,相互协调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业务性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四个层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到国有资产权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不可能脱离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管理。

本指南以备案核准为目的,定位为评估指南。

为保证准则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报告指南需要与已经发布的准则和正在起草的其他准则项目在逻辑、体例等方面实现相互协调。

2.增强针对性,突出可操作性在充分总结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使指南便于评估师操作,便于评估报告审核人员审核。

指南在评估报告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提出了细化要求;在评估报告准则主要规范要素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提出要求。

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

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52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22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525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52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26
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27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239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45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61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464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下发《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469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47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0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310
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17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管理若干法规(试行) 324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命令 329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命令 332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委托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产权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21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16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2•【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自2003年首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十余年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已经设立28家机构,受托管理保险业超过70%的资金,资产管理规模近15万亿元。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大类资产配置、长期资金管理、固定收益投资等方面能力和影响力逐步提升,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核心优势,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性质、管理风格、受托规模、投资能力以及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化特征明显。

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既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又已在我国金融市场积累了十余年的监管实践经验。

从2006年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开始,监管部门相继推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制度,并随行业发展不断优化完善,取得积极成效。

吸收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经验做法,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是有利于实现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

通过监管评级,既能避免过去混同监管带来的成本增加等问题,又能清晰确定监管重点,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

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

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13•【文号】财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财政部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近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这标志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取得了重要进展。

日前,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评估办法》实施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制定《评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答:为了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据《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评估办法》。

制定《评估办法》,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强化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制定《评估办法》,能够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推动、指导中央金融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链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三者的有机结合可以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形成闭合的链条。

资产评估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客观评价国家对金融企业历史投入和发现其市场价值的作用,为国有金融企业重组和改制、资产转让和处置提供了价格参考依据。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和企业集团管理责任。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许多原先国有独资的金融机构逐步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

这就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减少行政审批。

国有金融企业也需要根据这些制度和办法来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腐败。

四是有利于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做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

目前,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采用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制定统一的资产评估办法能够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一)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7.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范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二、关于评估项目的委托问题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产权转让,债务重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应由国有出资人直接委托,或书面授权金融企业作为评估委托方。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

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一)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的数据;(二)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金融企业数据。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标准值适用情况如下:(一)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适用银行业标准值;(二)各类保险企业适用保险业标准值;(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适用证券业标准值;(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信用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按控股子公司(企业)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类型分别确定所适用的行业标准值,无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控股子公司(企业)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按控股子公司(企业)各自得分及其资产权重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

第十三条依据所建样本库中金融企业的数据,财政部采用分段简单平均法测算每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

具体步骤包括:(一)对测算样本的财务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二)将排好序的样本,平均划分为4部分,前25%的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50%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50%的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25%的样本为第五段;(三)将每一段样本的财务指标实际值加总,再除以样本个数,得到该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四)将五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第十四条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

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

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二、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三、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___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___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___关于印发《___工作规则》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___、___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军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___关于启用委托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产权登记专用章的通知___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设部、___《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政府采购管理和海事核编转制资产划分重点检查相关事宜的通知___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___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上是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法规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当认真遵守。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2004年4月30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结合近年资产处置经验,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公司资产处置实行“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

第二部分处置机构第四条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公司资金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置、资产评估、法律等部门7人以上(含7人)组成,对公司总裁负责。

任一部门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人数不得超过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全体成员的1/3。

公司同时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人数与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数相等。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

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一)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7.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臵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进行资产转让、臵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范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臵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二、关于评估项目的委托问题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产权转让,债务重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应由国有出资人直接委托,或书面授权金融企业作为评估委托方。

《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3〕89号)等相关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企业依法投资于其他非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资产评估委托人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

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A)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3〕89号)等相关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企业依法投资于其他非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资产评估委托人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

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A)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部门规章—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一、总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行为,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促进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转让程序1. 转让方案的制定转让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转让方案。

转让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转让资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2)转让的方式和条件;(3)转让的时间节点和期限;(4)转让资产的评估和定价依据;(5)转让方案的公示和审批程序。

2. 转让方案的公示和审批转让方应在转让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转让方案提出异议和建议。

转让方应认真听取并合理处理公示期内的异议和建议。

转让方案经过公示后,需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程序进行。

3. 转让合同的签订转让方案获得审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转让资产的具体描述和交付方式;(2)转让资产的价格和支付方式;(3)转让资产的所有权变更和过户手续;(4)转让资产的风险和责任承担;(5)转让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等。

四、转让资产的评估和定价转让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资产的价格。

评估和定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转让资产的交付与过户转让方应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将转让资产交付给受让方。

交付时,应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确保转让资产的所有权变更合法有效。

六、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财政部作为本办法的监督机构,负责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具体的监督工作。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这里是一个草稿: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深入改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强化国有资本投入的引导性。

指导国有资本根据国家战略重点和产业布局,优先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提高监督效率的同时保障监督质量。

采取科学有效的督导检查方式,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同时保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是支持金融企业实施深化改革。

鼓励金融企业推进结构调整,探索多样化运营模式,提高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是完善绩效考评机制。

建立以经营质量和社会责任为重要维度的绩效考评体系,让国有资本发挥更好导向作用。

五是强化信息沟通机制。

加强与金融企业的沟通交流,充分吸收企业意见,实现聆听式监督。

以上意见提出供参考,希望能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还请各方携手共建,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业的健康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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