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履行PPT课件
《保险法》课件.ppt
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第7章 认识保险合同 《保险原理与实务》PPT课件
足额保险,足额赔偿 不足额保险,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赔偿 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项目七 认识保险合同
任务一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四)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
承担风险 责任方式
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保险合同,并列出承保风险
1.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时,保险人在2年内 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成立2年之后则不能解除合同。
项目七 认识保险合同
任务二 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2.真实年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时
(1)实付保费多于应付保费:真实年龄小于申报年龄时 处理方式: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实付保费少于应付保费:真实年龄大于申报年龄时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
1.中止指的是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
2.一般是由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未按时缴费导致
3.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
4.保险合同中止后可以在2年内提出复效
项目七 认识保险合同
任务三 处理保险合同变更、中止、 终止等事项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中止,是最普遍的原因
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
项目七 认识保险合同
任务二 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五、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内容:人寿保险合同订立超过法定期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二)年龄误告条款
项目七 认识保险合同
任务三 处理保险合同变更、中止、 终止等事项
最新保险合同的履行教学讲义ppt课件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保险价值就是被保险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就是以 其最高限额为限。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三、大部分疾病,提前赔付没问题
对第一类,即“疾病”,完全是一经确诊即可赔 付,不须等治疗后报销。
对第二类“疾病状态,也不需要 等治疗完成。
四、“手术”,提前赔付有困难
但是,对第三类,即“手术”,则比较特殊。手术本是 一种治疗疾病的办法,本身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疾病。但 由于大型手术对人体创伤很大,经济费用也高,所以,为发 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与风险保障功能,《规范》才把它列为 “疾病”。
2.交强险可否重复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 程要点》2006年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
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实务(含理赔承诺) 第五节赔偿处理 四、赔款计算
在本案中,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不是《规范》所列的 疾病,但“主动脉手术”在《规范》中,即如果王先生通过 开胸或开腹手术来治疗腹主动脉瘤,保险公司须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也应根据市场变化与医疗技术进步,不 断扩展其疾病保障的范围与手术方式, 以解决本案
中如果王先生采取微创而不是开胸或开腹治疗的赔 付问题。
(一)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保险学保险合同》PPT课件
4.4.3安装工程保险
• 1.安装工程保险及其特点 • 2.安装工程保险的基本内容
4.4.4科技工程保险
• 1.科技工程保险及危险控制 • 2.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 3.航天工程保险 • 4.核能工程保险
3.2保险合同的要素
• 3.2.1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当事人: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 投保人:要保人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必须订立合同,按约定缴费
保险人:
有法定资格 以自已名义订立合同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财产物资及相关利益 目的: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概念的界定:
广义财产险与狭义财产险 有形财产险与无形财产险 不同的称谓及其与中国财产保险之区别
2.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财产保险业务结构
财产损失保险 农业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4.1.2财产保险的特征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特效及有关责任 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经营内容复杂 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其他申明事项
4.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暂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
3.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3.3.1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投保人通常是要约人、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具体 明确、一般是书面形式
承诺:无条件地、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在有效期内 做出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内容的变量
保险合同变更程序
3.保险合同的中止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第七章 业务履行
一 出口合同的履行
• 申报出口
– 大多数出口贸易无需申报出口; – 对于属于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内的商品,需要申报领取出口许可 证。
实施出口 许可管理 制度的原因 国家明令规定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某些商品; 有的商品出口受配额限制; 防止出口总量超出市场容量; 防止价格过低; 国际市场或政策的需要;
资信调查内容
对贸易伙伴做资信调查应包括: • 资本额 • 创业时间 • 组织形式 • 营业性质,经营商品项目 • 员工人数 • 总股份数、主要股东的股份数及其职务 • 过去三年营业额 • 主要经营人员背景及能力 • 与银行往来情况 • 过去三年获利情况
案例 1 资信调查与交易安全
案例分析
• 本案例中A公司的失误之处在于,未对S公司的 资信予以调查和核实,轻率签约。 • 本案例实质是合同的一方缺乏履约能力而导致 合同不能履行。交易中,应对合同另一方的缔 约能力和履约能力加以严格审查,审查包括:
案例 2 合同条款造成履约风险
案情简介
2004年,卖方A公司与买方B公司鉴订出口280万美元的化工 设备,在商订合同时,B公司提出为协调配套设备资金 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 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运”的条款。 A公司对此无异议,并如期签订了合同。日后,A公司按 照合同要求开始备货,在首批货物中,30%为外购货, 70%为自产货。完成备货后,A公司向B公司发出装运通 知,但B公司以配套资金没有到位、附属设施无法开工 为由拒绝A公司发货。 后经多次协商,B公司同意在A公司同意支付每年2万美元仓 储费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货物。而鉴于市场情况,B公 司拒绝接受后几批货物,直到3年后B公司找到新买家, 合同才得以执行。A公司不仅没有获得利润,反而赔进 了不少仓储费及长时间占压资金的损失。
《保险合同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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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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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定义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 Nhomakorabea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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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 的。
2、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 其基本义务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请求赔偿或
不可以,外地游客与东方明珠电视塔之 间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为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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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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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 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
1、按照条款的性质不同
(1)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于保险单上。
(2)附加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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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在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 是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 是自然人;
(2)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 险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 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投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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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④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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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视
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履行共48页文档
保险合同的履行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谢谢你的阅读
❖ 知识就是财富 ❖ 丰富你的人生
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保险法课件第七章
保险法课件第七章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险法第七章,包括“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导致拒赔等内容。
一、投保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所谓重要事项,是指能够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风险或者提高相应风险承担责任的事项。
例如,投保人患有某种疾病需要治疗或手术,在申请健康或意外伤害险时需如实告知。
2.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若一方当事人对条款意思表示不明确或者对条款了解程度较低,则另一方当事人应该给予说明。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条款进行充分的说明,帮助投保人了解合同内容和相关权利义务。
3.诚信义务诚信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行为。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风险,那么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二、投保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1.未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而这些事项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风险或者提高相应风险承担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话,那么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费。
2.故意欺诈如果投保人有故意欺骗行为,则该合同无效。
例如,如果一个患有某种疾病但没有告知被保险人,并以健康良好为由购买健康险或者意外伤害险,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1.保险标的的维护和保管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被保险人应当维护和保管好所投保的财产或者其他风险物。
例如,汽车险投保后,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车辆,防止盗窃和损坏。
2.风险发生时的通知义务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了风险事故,则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商法保险法》PPT课件
通过保险费率和拨付预防费为杠杆,督促被保险人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量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发生,履行施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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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容:
•
1、调查、分析
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
世承诺不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17
• 5、“关照”偿付能力不足险企
•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
重点“关照”,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
•
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
3)责任上的危险。
•3、道德危险
1)道德危险是一种危险因素
2)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及其控制
3)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
•(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5
•(三)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
2、保险与救济 3、保险与自保
4、保险与保证
四、保险的分类
公营、民营保险,营利性、非营利性保险,原 保险、再保险,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14
• 修改后的变化:
• 1、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进行 了明确规定。
•
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
合同基本知识培训课件(PPT45页)
•合同基本知识培训课件(PPT45页)
•合同基本知识培训课件(PPT45页)
三、合同的定义
•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 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自然人,也称“公民” • 法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 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一个组织,是一个单位。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 所谓“其他组织”,包括分支机构。
•合同基本知识培训课件(PPT45页)
合同基本知识讲座
合约部:唐章涛
•合同基本知识培训课件(PPT45页)
•合同基本知识培训课件(PPT45页)
目录
• 一、合同概述
• 二、我国合同立法的过程 • 三、合同的定义 • 四、合同订立的原则 • 五、合同与合同书 • 六、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七、无效合同 • 八、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 • 九、合同的分类 • 十、合同的内容 • 十一、合同的形式 • 十二、合同的履行
制性规定,还可能是有效的,(比如合同只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保险合同履行》PPT课件
保险合同的履行
讲师:李 荣 华 日期:200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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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有准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时间。同时,
履行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
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必要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
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的采取书面形式。
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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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六) 出险施救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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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八) 协助追偿
在财产保险中由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 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 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索赔。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 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 况。”
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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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五)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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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规定此义务的目的在于:
保险人得以迅速调查事实真相,不致因拖延时日而使 证据灭失,影响责任得确定;
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协助被保险人抢救保险财产, 处理保险事故,使损失不致扩大;
保险合同的履行PPT课件
合同效力恢复。保险法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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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 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等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1、投保人违约 2、期满 3、履行终止 4、投保人解除合同 5、复效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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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解释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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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保障的意
义:1.更可靠的赔偿保证。2.保险公司的求偿权
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
有。3.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被保险人对第三方
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
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但是,被保险人要
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追
保险业务的行为。是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
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保险纠纷,中国保监会. 没有直接裁判的权力。12
个人观点供参考,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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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 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 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 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 逻辑关系以及 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 有专业解释的,如死亡、地震、暴雨等,应按照 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 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 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只有 如此,才不至于滥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背离立 法本意。
一、在保险实务中,尤其在索赔和理赔时,往往对 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这就涉及保险 条款的解释问题。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 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 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 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 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 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履行》课件
03
理赔注意事项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保险公司
进行查勘定损和核定赔偿。同时,被保险人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
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04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
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
《保险合同的履行》ppt课 件
目录
•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 •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 保险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 • 保险合同履行的案例分析
01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保险合同履行的定义
01
保险合同履行是指保险合同成立 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 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范围 ,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 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范 围,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赔偿责 任。
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 ,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 定的金额。
03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
投保
投保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的行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履行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保障,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维护市场秩序
保险合同履行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维护市场 秩序和稳定。
提高保险业声誉
保险合同履行为保险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声誉,有利于提高保 险业的社会认可度和信任度。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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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方法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含义: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
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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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损失≤免赔额
损失>免赔额
绝对免赔
赔款=0
差额赔偿 赔款=损失-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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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代位原则的意 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得利;
2)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
3)及时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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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
(1)代位求偿权(又称权利代位)
代位求偿权是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 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
表现形式 责任免除 未明确说明
隐瞒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不履 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法律后果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构成犯罪 保险公司 工作人员
情节严重
追究刑事责任
处5万-30万罚款
2万-10万罚款
限制保险公司业务 范围或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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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保证的后果
(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
船舶的适航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在我国,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的通知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所 以,不能依据该规定认定交强险重复投保的效力。
三、大部分疾病,提前赔付没问题
对第一类,即“疾病”,完全是一经确诊即可赔 付,不须等治疗后报销。
对第二类“疾病状态”,只要患《规范》所列疾 病且达到规定的状态或条件,就能赔付,也不需要 等治疗完成。
四、“手术”,提前赔付有困难
但是,对第三类,即“手术”,则比较特殊。手术本是 一种治疗疾病的办法,本身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疾病。但 由于大型手术对人体创伤很大,经济费用也高,所以,为发 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与风险保障功能,《规范》才把它列为 “疾病”。
五、条款是死的,人是活的
保险公司可以与给王先生诊断的医生沟通,掌握 王先生的实际病情,如果医生意见明确需要开胸或 开腹手术,保险公司即可安排先行垫付部分资金, 待手术完成后再补全所需资料,完成规范的理赔手 续。其次,按照常理,医院做手术也并不要求在术 前交足全部费用,像王先生的这种情况,也可以先 用手上的钱交医院做押金,先手术,而后再用保险 公司赔款来付其余的手术费用。
1.交强险的性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
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 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财产保 险的一种,所以从本质上看,交强险仍然属于财产 保险。
(一)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交强险可重复投保吗?
交强险重复投保怎样赔付?(中国保险)
2007年,唐某在旧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并 于当年6月1日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 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7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 保险金额为6万元。而该车的前主人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为 2006年8月16日至2007年8月15日。唐某购买交强险前并不知 情。
业内驳央视每周质量报告:重疾险提前赔付没那么 难
一、“重病”不等于“重大疾病”
央视报道中说,“主动脉瘤这种疾病正是保险合 同中所列明的可以理赔的疾病”。
事实果真如此?笔者查阅了王先生所投保的《合 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这 个保险2007年8月1日起开始销售,其中的重大疾病 定义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在条款所列的重大疾 病中,没有“主动脉瘤”,只有“主动脉手术”, 由此可见,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并不是“保险 合同中所列明的可以理赔的疾病”。
在本案中,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不是《规范》所列的 疾病,但“主动脉手术”在《规范》中,即如果王先生通过 开胸或开腹手术来治疗腹主动脉瘤,保险公司须赔付保险金。
本案的争议中,对王先生而言,有了钱才能手术;而保险 公司则说必须实施了手术,才能赔保险金。看起来,是保险 公司不近情理,但通过刚才我们对《规范》所列前两类疾病 与第三类“手术”特点的对比,就会发现要将“手术”提前 赔付确实是有困难的。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 如实告知(《保险法》16条) 交付保费(《保险法》14条) 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保险法》56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法》51条) 危险增加通知(《保险法》52条)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保险法》21条) 出险施救(《保险法》57条) 提供单证(《保险法》22条) 协助追偿(《保险法》63条)
2007年6月22日,唐某驾车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中港大道与 一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导致骑车人死亡,唐某承担事故的同 等责任。经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 了20余万元。事后,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两家保险公司分 别赔付了5.8万元。
赔付后,天平保险才发现该车居然购买了两份交强险,并 获得两份赔偿。天平保险认为,唐某故意隐瞒重复投保事实, 重复理赔,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 或至少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的一半,并以此于 2009年10月29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重大“疾病”不完全是病
按《规范》关于疾病的定义,“疾病”是指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即, 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所保障的“疾病”是由我们日常 生活所称的疾病、疾病状态及手术等三类组成。对 不同类别的“疾病”,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也不同 (其实,这正是本案的焦点所在,后面详述)。
从央视报道看,王先生患的是腹主动脉瘤,而从 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在确诊后即赔付的情况看,他患 的应该不是恶性肿瘤,即不属于《规范》所规定的 第一类即“疾病”范围。
保险公司也应根据市场变化与医疗技术进步,不 断扩展其疾病保障的范围与手术方式, 以解决本案
中如果王先生采取微创而不是开胸或开腹治疗的赔 付问题。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履 行 第二节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பைடு நூலகம்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履 行
进一步研究,我们还会发现目前腹主动脉瘤外科治疗方法
有两大类:(1)开放手术,即开胸或开腹,这种手术创伤大、 风险高,对患者的身体条件相应的要求也较高;(2)腔内修复 术,无需开腹,具有创伤小、恢复快的优点。到这里,我们 更可以理解,保险公司为何难以 “提前赔付”了。因为王先
生患的既不是重大疾病中的“病”,且治疗“手术”还有两 种,其中只有开胸或开腹是符合《规范》的。所以,哪能轻 易提前啊?!
2.交强险可否重复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 程要点》2006年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
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实务(含理赔承诺) 第五节赔偿处理 四、赔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