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履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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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交强险可重复投保吗?
交强险重复投保怎样赔付?(中国保险)
2007年,唐某在旧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并 于当年6月1日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 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7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 保险金额为6万元。而该车的前主人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为 2006年8月16日至2007年8月15日。唐某购买交强险前并不知 情。
业内驳央视每周质量报告:重疾险提前赔付没那么 难
一、“重病”不等于“重大疾病”
央视报道中说,“主动脉瘤这种疾病正是保险合 同中所列明的可以理赔的疾病”。
事实果真如此?笔者查阅了王先生所投保的《合 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这 个保险2007年8月1日起开始销售,其中的重大疾病 定义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在条款所列的重大疾 病中,没有“主动脉瘤”,只有“主动脉手术”, 由此可见,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并不是“保险 合同中所列明的可以理赔的疾病”。
五、条款是死的,人是活的
保险公司可以与给王先生诊断的医生沟通,掌握 王先生的实际病情,如果医生意见明确需要开胸或 开腹手术,保险公司即可安排先行垫付部分资金, 待手术完成后再补全所需资料,完成规范的理赔手 续。其次,按照常理,医院做手术也并不要求在术 前交足全部费用,像王先生的这种情况,也可以先 用手上的钱交医院做押金,先手术,而后再用保险 公司赔款来付其余的手术费用。
2.交强险可否重复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 程要点》2006年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
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实务(含理赔承诺) 第五节赔偿处理 四、赔款计算
2007年6月22日,唐某驾车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中港大道与 一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导致骑车人死亡,唐某承担事故的同 等责任。经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 了20余万元。事后,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两家保险公司分 别赔付了5.8万元。
赔付后,天平保险才发现该车居然购买了两份交强险,并 获得两份赔偿。天平保险认为,唐某故意隐瞒重复投保事实, 重复理赔,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 或至少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的一半,并以此于 2009年10月29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不是《规范》所列的 疾病,但“主动脉手术”在《规范》中,即如果王先生通过 开胸或开腹手术来治疗腹主动脉瘤,保险公司须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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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中,对王先生而言,有了钱才能手术;而保险 公司则说必须实施了手术,才能赔保险金。看起来,是保险 公司不近情理,但通过刚才我们对《规范》所列前两类疾病 与第三类“手术”特点的对比,就会发现要将“手术”提前 赔付确实是有困难的。
进一步研究,我们还会发现目前腹主动脉瘤外科治疗方法
有两大类:(1)开放手术,即开胸或开腹,这种手术创伤大、 风险高,对患者的身体条件相应的要求也较高;(2)腔内修复 术,无需开腹,具有创伤小、恢复快的优点。到这里,我们 更可以理解,保险公司为何难以 “提前赔付”了。因为王先
生患的既不是重大疾病中的“病”,且治疗“手术”还有两 种,其中只有开胸或开腹是符合《规范》的。所以,哪能轻 易提前啊?!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 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 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在我国,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的通知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所 以,不能依据该规定认定交强险重复投保的效力。
三、大部分疾病,提前赔付没问题
对第一类,即“疾病”,完全是一经确诊即可赔 付,不须等治疗后报销。
对第二类“疾病状态”,只要患《规范》所列疾 病且达到规定的状态或条件,就能赔付,也不需要 等治疗完成。
四、“手术”,提前赔付有困难
但是,对第三类,即“手术”,则比较特殊。手术本是 一种治疗疾病的办法,本身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疾病。但 由于大型手术对人体创伤很大,经济费用也高,所以,为发 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与风险保障功能,《规范》才把它列为 “疾病”。
二、重大“疾病”不完全是病
按《规范》关于疾病的定义,“疾病”是指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即, 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所保障的“疾病”是由我们日常 生活所称的疾病、疾病状态及手术等三类组成。对 不同类别的“疾病”,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也不同 (其实,这正是本案的焦点所在,后面详述)。
从央视报道看,王先生患的是腹主动脉瘤,而从 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在确诊后即赔付的情况看,他患 的应该不是恶性肿瘤,即不属于《规范》所规定的 第一类即“疾病”范围。
1.交强险的性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
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 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财产保 险的一种,所以从本质上看,交强险仍然属于财产 保险。
保险公司也应根据市场变化与医疗技术进步,不 断扩展其疾病保障的范围与手术方式, 以解决本案
中如果王先生采取微创而不是开胸或开腹治疗的赔 付问题。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履 行 第二节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履 行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 如实告知(《保险法》16条) 交付保费(《保险法》14条) 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保险法》56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法》51条) 危险增加通知(《保险法》52条)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保险法》21条) 出险施救(《保险法》57条) 提供单证(《保险法》22条) 协助追偿(《保险法》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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