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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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 (一)以保障范围为标准
• 1. 人寿保险合同 • 2.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3. 健康保险合同 • (二)以投保方式为标准 • 1. 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 2.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 3. 联合保险合同
5
• (三)以保险期限为标准 • 1.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 • 2. 一年期人身保险合同 • 3. 短期人身保险合同
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而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 生约束力,即合同产生了法律效力。
36
• (三)人身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 •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不一致。
但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均规定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责任 开始的前提条件。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虽然人身保险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人 身保险合同并不生效,保险责任也不开始。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中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 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 式签订,一经订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 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31
• 十一、保单转让条款(Policy Assignment Clause) • 人寿保险单虽属于一项金融资产,但它却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资产。只有
在一定的条件下,保单的关系人或当事人才能从依法占有变为实际占有。人寿 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犯受益人既得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转让。
32
• 十二、红利及保险金任选条款 • (一)红利任选条款(Dividend Option Clause) • (二)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24
• 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 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 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0
• 十、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 • 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就
给付双倍保险金,有的保险人规定给付3倍保险金。该给付的发生须满足下述 条件: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必须是意外事故。②死亡必须在意外事故后 90天内发生。③死亡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年龄之前,如60岁或65岁等。
9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
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 1. 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人身保
险的被保险人
10
• 2. 受益人 • 受益人,又可称作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
38
• 3.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 原因的发生使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合同一旦中 止,就代表着保险人保险义务的中止,也就意味着中止期间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多数人身保险合同 的中止都是因为投保人欠缴保险费引起的,尤其在人寿保险中 最为突出。
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1. 投保人 • 直接与保险人商谈以及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8
• 2. 保险人 • 人身保险保险人又称人身保险承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人身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 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终止和无效
1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 3.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格式合同) • 4.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5.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 6.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 • (二)最大诚信原则 • (三)近因原则 • (四)损失补偿原则
22
• 五、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 • 年龄误告条款规定,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误报时,将根据真实年龄调
整保险金额。
23
• 六、受益人条款(Beneficiary Clause) •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16
• 3.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 • (1)索赔时效 • (2)给付方式 • 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四)其他声明事项
17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 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
单和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形式。
18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27
• 七、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不论其
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只负有退还保费的责任,并一次支付 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则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8
• 八、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 Provision) •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投保人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
常一个月或两个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没有交费,保 险人仍将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但宽限期满后 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 日停止效力
20
• 三、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 • 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
• 一、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 •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此条款规定,从保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
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
为由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
19
• 二、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 • 宽限期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可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通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1.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 2. 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
• (1)趸交。趸交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将全部保费一次性支付完毕,以后不再 支付。
• (2)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只支付一次所需的保费,以后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隔一定周期支付一次均衡保费。周期可分按年、按季度、 按月或半年等。
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 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行恢复效力。
21
• 四、不丧失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Provision) • 不丧失价值条款规定,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不局限于自然人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 受益人可以变更
11
•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 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人身保险合同或履
行人身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34
• 十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特约条款主要包括:保费豁免条款、保证可保性特约、丧失工作能力收入Hale Waihona Puke Baidu加
特约、意外死亡附加特约、生活费用特约、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提前死 亡给付特约等条款。
35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 终止和无效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 (一)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两个不同的概念。 • 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也就是经过要约人
25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 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6
•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29
• 九、保费自动垫缴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 •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两年以上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 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其应交保险费,使保单继 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垫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 费和利息。如果垫缴后,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垫缴应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本息达到保单 上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此项中止适用复效条款。规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减 少保单失效数量,维持较高的续保率,有的保险单在适用此条款时还同时限定了垫缴的次数。 此条款在很多国家都不是法定条款
14
• (二)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客体部分
• 主要包括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两部分。 •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
限额,也是计算保费的标准
15
•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 • 通常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
12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
保险利益。
13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一)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主体部分 • 内容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与住所,对于有
多个受益人的,需要标出受益顺序和份额。
6
• (四)以险种的发展历史为标准 • 1. 传统型人身保险合同 • 2.新型人身保险合同 • (五)以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 • 1.有效人身保险合同 • 2.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
• 3.无效人身保险合同。
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或
37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1.人身保险合同履行
•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 定义务的行为。也就是当事人之间义务的履行。主要包括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等。
•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期间,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或需要,投 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人 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履行义务期
33
• 十三、共同灾难条款 •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
属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 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 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 理。该条款的产生,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使得问题得以简化。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 (一)以保障范围为标准
• 1. 人寿保险合同 • 2.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3. 健康保险合同 • (二)以投保方式为标准 • 1. 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 2.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 3. 联合保险合同
5
• (三)以保险期限为标准 • 1.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 • 2. 一年期人身保险合同 • 3. 短期人身保险合同
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而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 生约束力,即合同产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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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身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 •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不一致。
但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均规定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责任 开始的前提条件。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虽然人身保险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人 身保险合同并不生效,保险责任也不开始。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中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 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 式签订,一经订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 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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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保单转让条款(Policy Assignment Clause) • 人寿保险单虽属于一项金融资产,但它却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资产。只有
在一定的条件下,保单的关系人或当事人才能从依法占有变为实际占有。人寿 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犯受益人既得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转让。
32
• 十二、红利及保险金任选条款 • (一)红利任选条款(Dividend Option Clause) • (二)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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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 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 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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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 • 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就
给付双倍保险金,有的保险人规定给付3倍保险金。该给付的发生须满足下述 条件: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必须是意外事故。②死亡必须在意外事故后 90天内发生。③死亡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年龄之前,如60岁或65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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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
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 1. 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人身保
险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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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受益人 • 受益人,又可称作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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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 原因的发生使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合同一旦中 止,就代表着保险人保险义务的中止,也就意味着中止期间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多数人身保险合同 的中止都是因为投保人欠缴保险费引起的,尤其在人寿保险中 最为突出。
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1. 投保人 • 直接与保险人商谈以及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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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险人 • 人身保险保险人又称人身保险承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人身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 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终止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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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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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 3.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格式合同) • 4.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5.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 6.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 • (二)最大诚信原则 • (三)近因原则 • (四)损失补偿原则
22
• 五、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 • 年龄误告条款规定,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误报时,将根据真实年龄调
整保险金额。
23
• 六、受益人条款(Beneficiary Clause) •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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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 • (1)索赔时效 • (2)给付方式 • 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四)其他声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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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 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
单和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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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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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不论其
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只负有退还保费的责任,并一次支付 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则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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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 Provision) •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投保人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
常一个月或两个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没有交费,保 险人仍将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但宽限期满后 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 日停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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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 • 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
• 一、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 •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此条款规定,从保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
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
为由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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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 • 宽限期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可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通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1.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 2. 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
• (1)趸交。趸交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将全部保费一次性支付完毕,以后不再 支付。
• (2)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只支付一次所需的保费,以后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隔一定周期支付一次均衡保费。周期可分按年、按季度、 按月或半年等。
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 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行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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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丧失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Provision) • 不丧失价值条款规定,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不局限于自然人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 受益人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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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 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人身保险合同或履
行人身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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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特约条款主要包括:保费豁免条款、保证可保性特约、丧失工作能力收入Hale Waihona Puke Baidu加
特约、意外死亡附加特约、生活费用特约、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提前死 亡给付特约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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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 终止和无效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 (一)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两个不同的概念。 • 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也就是经过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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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 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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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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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保费自动垫缴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 •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两年以上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 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其应交保险费,使保单继 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垫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 费和利息。如果垫缴后,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垫缴应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本息达到保单 上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此项中止适用复效条款。规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减 少保单失效数量,维持较高的续保率,有的保险单在适用此条款时还同时限定了垫缴的次数。 此条款在很多国家都不是法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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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客体部分
• 主要包括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两部分。 •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
限额,也是计算保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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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 • 通常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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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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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一)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主体部分 • 内容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与住所,对于有
多个受益人的,需要标出受益顺序和份额。
6
• (四)以险种的发展历史为标准 • 1. 传统型人身保险合同 • 2.新型人身保险合同 • (五)以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 • 1.有效人身保险合同 • 2.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
• 3.无效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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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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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1.人身保险合同履行
•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 定义务的行为。也就是当事人之间义务的履行。主要包括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等。
•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期间,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或需要,投 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人 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履行义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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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共同灾难条款 •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
属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 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 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 理。该条款的产生,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使得问题得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