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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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8
2. 保险人 人身保险保险人又称人身保险承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义务的人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9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 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 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投保人 直接与保险人商谈以及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终止和无效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 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中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经订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 律后果。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课件: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课件: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
概述 要素 條款 訂立與履行 爭議處理
第一節 人身保險合同概述
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幾大特徵 人身保險合同的分類 人身保險合同的形式
人身保險合同概述
人身保險合同概述
合同:也稱契約,平等雙方間設立、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雙方真實意 願的表示
保險合同:即保險契約,商業保險中投保人 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 議,滿足一般合同的要求
面檔,是最為重要的書面形式。 簽發保險單不構成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而
只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 簽發保險單前發生保險事故的處理:
意外險責任從收到保險款項起 其他長期性壽險的責任從出單後起
保險憑證:與保險單效力相同,條款列舉較為簡單 保險批單:合同雙方變更或修改合同的證明檔,保
險合同的組成部分,法律效力優於保險單
人身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客體部分,
即合同中明確保險利益的部分,主要載明被保 險人的資料和保險金額等;
權利義務部分
包括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責任免除)、保險 費及其支付方式、保險金賠償或給付方式、保 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零時起保”) 以及其他聲明事項等。
第三節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有關保險人責任的常見條款 有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的常見條款 有關保單選擇權的常見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的形式
暫保單:人身保險正式保單發出前的臨時合同 簽發的情形:
代理人爭取到業務但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單前; 分支機構接受投保時需請求總公司審批,或還有些
條件未全部談妥,由分支機構開出; 正式保單需電腦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
法律效力同保單但止於正式保單簽發。保險人 也可以正式保單簽發前終止暫保單效力但需提 前通知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 利益:(利益和同意原则)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一 可保利益在何时必须存在
赵某于1996年5月22日为其公公瞿常秋(本人同意)投保10年期简身 险15份,保额2055元,指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孙子瞿润东,当时年 仅8岁。1998年元月,赵某与被保险人的儿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 时经法院判决,瞿润东由其爸爸抚养。离婚后赵仍按月从自己的工资 中扣交保险费。1999年1月20日,被保险人因病身故。赵向保险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前夫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 益人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赵某则认 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瞿润东的母亲,也是合法的 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谈谈你的看法。
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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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寿保单转让的种类
1.绝对转让。是把保险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 的所有人。
如把人寿保险单捐赠给慈善组织和教育机构。 夫妻离婚后变更投保人
2.抵押转让。大多数人寿保险单转让是抵押转让, 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被保险人的 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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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本案处理
儿媳赵某与其公公具有赡养关系,符合《保险法》第五 十三条规定,具有保险利益 。其公公同意投保。 有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婚姻发生变化, 这份合同也有效。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受益人瞿润东。 瞿润东未成年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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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
• (三)家庭成长期 • 指从小孩出生直到上大学,一般为9-15年。在这一
阶段里,家庭成员不再增加,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 增长,家庭的最大开支是保健医疗费、学前教育、 智力开发费用。同时,随着子女的自理能力增强, 父母精力充沛,又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投资经 验,投资能力大大增强。
第十章 人身保险市场与监管
•2024/2/27
•3
第一讲 财务生命周期中的 保险需求
•2024/2/27
Contents
财务生命周期 满足顾客财务需求
•2024/2/27
Contents
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及周期中的风险 财务生命周期中财务需求的满足 生命周期中人身保险需求的测算
人身风险管理工具的提供者
人身风险管理工具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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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原理
• 以家庭风险为分析基础 • 以家庭主要成员万一不幸为假设 • 测算继续实现家庭原有合理财务目标所需资源缺口
•20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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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方法
• 倍数法则 • 生命价值法
方法 缺陷
• 遗属需求法
四步
•2024/2/27
•27
•2024/2/27
Contents
• 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
保险利益的变动是危险因素变化的重要原因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 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 • 特征:无法衡量,不存在代位求偿(特殊处详见代位原
则),必须是确定、现有的
我国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
• (六)退休养老期

第二章 人寿保险

第二章 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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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企业个人共同缴费 完全积累制 截至2017年底,全国近8万户企业 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 到了2300多万人,积累基金近1.3 万亿元;职业年金正随着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
个人自愿缴费
2018年5月,个人税收 递延型养老保险正式在 上海、福建、厦门、苏 州工业园区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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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型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Investment-link Life Insuranc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万能人寿保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 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 品。 没有最低保证利率,风险由投保人承 担。 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 设置独立投资账户,有最低保证利 率。 结合了万能险保费灵活的特征和变额 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可选择账户投向的特 征。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 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 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红利来源:死差益、费差益、利差 益。 分配方式:现金分红、保额分红。
非养老类一表(男) 非养老类二表(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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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养老类一表(女) 养老类表(男)
非养老类二表(男) 养老类表(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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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寿保险概述
三、人寿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划分 死亡保险 保费或保额是否可以调整 传统寿险 新型寿险
变额寿险 万能寿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万能变额寿险
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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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寿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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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 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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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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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 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 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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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3)受益人的变更 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 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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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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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投保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投保人的资格条件: ( 1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法律条 件; (2)负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经济条件; ( 3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利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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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 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 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新保险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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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问题(第18、55 条)
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七)(八)(九)(十) 说明: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中删去了 旧法规定的“保险价值”,修改了旧法的不恰当规定。
(三)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问题(第18、55 条)
评价 1、第55条明确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特征和赔偿方 式 2、明确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 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此条未明确何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是仅限 于合同订立时,还是贯穿合同有效期始终,是否都需 要退费,对车险等保险标的不断贬值的险种产生影响
(二)修订的宗旨 Δ 保险合同法修订的宗旨: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会反映突出的行业问题。 Δ 保险业法修订的宗旨:是以防范风险为核心,进一步提 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规范行业规 则
第二部分
保险合同法修订内容 和对公司业务环节的影响
一、新《保险法》修订的背景 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 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 近年来,保险业快速发展,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 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 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 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 系统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 2009年2月28日,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修正案。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

大学 保险法学 课件 人身保险合同

大学 保险法学 课件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年龄误告的处理 1、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经过一 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 缴纳续期保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为理由,来 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 付保险金。
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 并指定刚出生的儿子小文为受益人。2008年8月10 日,刘某出差途中遭遇意外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决 定向受益人全额赔付20万元,却接到法院发出的协 助执行通知,因刘某和李某的借款纠纷法院裁定刘 某应偿还所欠李某之债,要求保险公司划拨20万元 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债务。请问保险公司应向谁支 付保险金?
6、有关受益人的几个特殊法律问题 1)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如何处理?视为 未指定受益人 2)数名受益人中有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死亡或丧失受益权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 对这些受益份额另行指定受益人的,则其他 受益人有权受领全部保险金,按约定比例或 平均分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受益人的指定:是否有限制? 受益人的变更:遗嘱变更? 受益人能否转让保险金受益权? 受益人不明确,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向某经常在村里帮人翻盖瓦房。村里人刘某为帮其减少风险, 就托人转告向某如同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话,就将身 份证托人转交给刘某。向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托人转交刘某。 2004年2月18日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人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 综合险,保单上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向某。8月18日,向 某在帮人翻盖猪圈房顶时,摔下身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是向某高空作业是合同规定的保险人免责范围,而且是刘某 代为投保的,对被保险人向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经过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合同无效。本案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合 同是否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需要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才有效?

保险法解读PPT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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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修订后: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 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 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21条)
第二章第二节 财产保险 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章第二节 人身保险 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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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共158条 新保险法共187条
增加条文49个 删除条文20个 修改条文123个 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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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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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格式条款
修订前: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主要内容。
修订后: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2.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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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关于保险利益 (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

第二章保险合同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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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
小说 法律条文 地理文献
诗歌 历史书籍 人物传记
精品课件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杨白劳
真实!准确!!完整!!!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精品课件
台词设计:
马永伟:小吴,中国保险业的掌门人担子 不轻啊!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老百姓都抱 怨看不懂保险合同。说实话连我这个保监 会主席都看不懂。更何况普通老百姓。
吴定富
吴定富:老马同志,
你放心。2004年,
我准备在保险行业兴起 “白话文”运动,使保险
马永伟
条款通俗化和标准化,更贴近老百姓的生活。
我们从事的是一项崇高的事业,老百姓一定
会理解我们的!
新“白话文”运动
保险术语: 保险公司叫我们 投保人叫您 医学术语: 主功能手指 Ps:拇指和食指
精品课件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
精品课件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1、两者享有权利不同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保险金作为原始取得 继承人享有财产分割权--遗产作为继承取得
2、两者承担的义务不同
受益人没有用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 前 债务的义务
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保险 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3、两者承担的税赋不同
精品课件
张某和其父亲带着女儿 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遇 车祸,三人全部罹难。张 某的妻子闻讯后因悲伤过 度不久也撒手人寰。张某 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 事后,发现张某家中藏有 保险单三份,为争夺总额 16万元的保险金老亲家
发生了争执。
精品课件
张某生前为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 保险,保险金额各为6万、4万和6万元。除张 女的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 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但张女保险单上没有 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商法保险法》PPT课件

《商法保险法》PPT课件
• 第一节保险与减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 一、概念 • 是指保险人以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为对象所直接采取的预防和减少损失的措施。保险人
通过保险费率和拨付预防费为杠杆,督促被保险人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量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发生,履行施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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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容:

1、调查、分析
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
世承诺不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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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照”偿付能力不足险企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
重点“关照”,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

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
3)责任上的危险。
•3、道德危险
1)道德危险是一种危险因素
2)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及其控制
3)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
•(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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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
2、保险与救济 3、保险与自保
4、保险与保证
四、保险的分类
公营、民营保险,营利性、非营利性保险,原 保险、再保险,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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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变化:
• 1、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进行 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

最新保险法课件

最新保险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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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金受益人与受益权 (一)受益人 (二)受益权 (三)受益权的丧失 (四)共同灾难的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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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
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 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 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 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 确的?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 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 效 B.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 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 汽车车主行使追偿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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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1 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2 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 3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4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5 告知的方式 6 告知义务违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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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违反之要件及其后果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法律效果
故意 重大过失
重要事实
保险人解除权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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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未按期交 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能及 时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主张则不应 予以支持。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 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 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 险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来决定 行使或不行使该解除权,从而损害被保险人 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 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 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 信用原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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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的构成 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辨析 1,保险与储蓄 (1)实施方法不同。 (2)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前提条件不同。 (3)目的不同。

第二章-人身保险分类

第二章-人身保险分类

– 万能于1979年在美国市场出现 – 分红保险于1776年在英国出现
第二章-人身保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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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原因与背景(2)
中国
– 投资连结保险:1999年10月—平安 – 万能保险:2000年—太平洋 – 分红保险:2000年—中国人寿、友邦
第二章-人身保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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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原因与背景(3)
以美国为例的背景分析
• 老龄化初期(2010年以前) • 老龄化迅速发展时期(2010年—2035年) • 老龄化高峰期(2035年—2060年) • 老龄化后期(2060年以后)
– 信息技术的发展 – 消费者消费态度发生转变
第二章-人身保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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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原因与背景(7)
寿险公司的行为
– 寿险产品的变革 – 寿险公司寻求更高的投资渠道并要求更宽松
人身保险的分类
第二章-人身保险分类
1
人寿保险的总体特点
保障是寿险服务的出发点——死亡和生存 投资是寿险产品的内在要求 均衡保费使其经营更加复杂 普通型寿险:固定保额、固定利率、固定
缴费 新型寿险:保额、保费、利率、现金价值
等相对可变
第二章-人身保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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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寿险-保障内容
定期寿险:纯保障类产品
保险成本较低、不具备储蓄性、没有现金价值(退保金)、对死亡 率比较敏感(核保)、适合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来源者。
终身寿险:永久性保障+储蓄
具有现金价值、有贷款选择权、保险成本较定期寿险高
两全保险:既保期内死亡又保期满生存+储蓄
具有现金价值、有贷款选择权、两全保险的成本较高
年金保险:以生存为保障条件
分红
2.20% 36.64% 49.31% 55.84% 54.39% 54.65% 52.57% 44.88%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ppt课件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ppt课件

(四) 多元功能论:分散危险、经济补偿、给付保险金、积
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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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基本功能P30 1、分散风险职能-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
费来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风险损失平 均分摊给所有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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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 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 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 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 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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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转嫁说—从风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性质。
认为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 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风险转嫁给其他 人或多数人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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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元说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 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代表人物有经济学家科恩 (G.Cohn)、埃斯特(L.Elster) 和威特(J.D.Witt)。 2、择一说 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 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 行阐明。主张该说的有德国法学家爱伦贝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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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基本功能 2、补偿损失职能-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
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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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派生功能 1、积蓄基金职能-保险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
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是指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 融通的功能。包括筹资和投资两个方面。
2、监督危险职能-保险是经营风险的专门活动,出
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它有防灾防损的利益驱动, 除了搞好自身的风险管理,它还会帮助、鼓励和督促被 保 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把这项工作由企业内部推广到全 社会,就成为一种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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