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普法试题[1]答案
安徽省职工“六五”普法考试试卷工作单位姓名得分一、填空题(共20分)1、《劳动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参见《劳动法》第16条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7条4、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10条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14条6、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20条7、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8、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78条9、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劳动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参见《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条10、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66条1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8条12、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参见《劳动法》第58条13、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参见《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第2条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5【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0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9月23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荣国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就《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是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需要。
企业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方案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
党的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要求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和广大职工民主意识增强的新形势,以发展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为方向,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努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建设”。
因此,制定本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
二是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需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企业与职工是利益共同体。
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体现,既有利于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激发职工的创新潜能和创造活力,又有利于企业顺应时代潮流,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三是促进我省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化的需要。
据省总工会统计,截止2013年6月,全省建立工会的企业66936家,其中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3779家,非公有制企业63157家。
安徽省集体合同管理条例
安徽省集体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对安徽省范围内的集体合同管理的规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补充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三条集体合同的主体1.集体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
劳动者代表由劳动者自行选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自行选派产生。
2.劳动者代表应当由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或其他组织负责组织选举,并代表劳动者参与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集体合同的内容1.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条件、工资和福利、劳动保护和安全等方面的具体约定。
2.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集体合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条款。
第五条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1.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并经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共同商议确定。
2.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履行第六条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限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限通常为一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延长或缩短。
当期限届满后,双方可以续签或重新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七条集体合同的监督与管理1.用人单位应当设立集体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2.劳动者有权通过工会或其他组织向用人单位提出关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建议和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集体合同的解除和变更1.集体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解除。
2.在下列情况下,集体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因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需要调整;–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决定变更。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未按照集体合同履行义务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解决争议,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体合同协商会议记录
集体合同协商会议记录XXX:集体协商会议记录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主要内容:本次会议双方代表经过充分协商和表达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达成如下一致协商意见,并作为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甲方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规范用工行为,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劳动报酬。
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与乙方共同协商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职工工资最低不低于800元,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5%,并按月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节假日上班、加班加点应支付加班工资。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执行。
4、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
甲方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无偿提供对职工安全知识和劳动技能培训,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有禁忌病患者不得安排从事禁忌岗位工作。
5、男女职工应同工同酬,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
6、社会保险和福利。
依法按时对在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三金),不断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
7、集体合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应提前三个月经甲、乙双方协商续订。
8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XXX:集体协商会议记录集体协商会议记录时间:XX年3月1日下午地点:公司小会议室出席人数:50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主持人:记录人:主要内容:本次会议双方代表经过充分协商和表达当事人意愿,告竣如下一致意见,并作为集体协商合同主要内容。
1、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实行按劳分配工资的分配制度。
2、工资水平:企业应树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共决机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根据效益情况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具体增长幅度可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企业经营者每年进行一次协商谈判。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生产正常情况下,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调整幅度为%3、工资支付:企业应树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解读
工 的 平等 保 护
在集体 合 同制度 中 , 人单 位与 用
职工 一方法律 地位 是平等 的 。 法既 立
律 和考核 、 奖惩 制度 ” 之所 以作 出这 。
样 的规定 , 目的就在 于维 护 良好 和谐
的劳 动关 系 , 保护 劳动 者 的合 法权 把
益建 立在企 业健康 发展 的基础 之上
要保 护职工 的合法 权益 . 也要 兼顾 用
人 单位 的利益 。 当遵 循合 法 、 平 、 公 诚信
二 、 予 : 代 表 劳 动 者 主 赋 会 动 行 使 要 约 权
劳动合 同中对劳 动者 不公平 、 不合 理
协商代 表 的产生程序 。 二是 加强 协商 合 同变 更 、 除 和终 止 ; 订 立 集 体 代 表权 益 的保 护 , 解 在 保证 协商代 表 能大 合 同方 面 . 划 分 出 区域性 、 业 性 胆地 维护劳 动者 的利 益 。 例 明确 规 又 行 条
的协 商代 表 能 真 正代 表 劳 动 者 的利
益。 条例规 定 了集 体协 商双方代 表 的
产 生 、 体协 商 的形 式 、 体 合 同的 集 集 具 体 内容 、 体 合 同报 送 审查 、 体 集 集
人数 以及 职T 一 方 协 商代 表 和首 席
公平 合理 的劳动 报酬 和劳 动条件 等 。 由工会 代 表 全 体 职工 同用 人单 位 签 订集 体合 同 , 以较好 地 纠正和 防止 可
发挥 工 会 在 集 体合 同制 度 中的
条 例共 8章 5 3条 ,具 有 以下几 个特点 : 一是规 定具体 。条例最 突 出 的特 点 , 是对 《 动法 》 劳 动合 就 劳 和《
《工会法》(讲稿)
学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徽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王健一、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观念转变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发展新常态”)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的举世瞩目伟大成就,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2013年中国内地人均GDP达到6747美元,在世界排名第82位;安徽省人均GDP达到5116美元,与世界排名第95位的牙买加相当。
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规律来看,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是一个分水岭,它表明这一经济体整体上进入了国际公认的“中等收入”发展阶段;如果能够完成产业转型升级,则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人均GDP突飞猛进式发展。
与此同时,2011年我国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相当于每天1美元(1美元约合6.34元人民币)。
专家估计,按照此标准,我国有4000多万人将享受国家的扶贫优惠政策。
如按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确定的每人每天2美元的贫困线标准,全国贫困人口将达到1.4亿人左右。
从劳动关系领域来看,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用工形式的快速发展和职工队伍构成的明显变化,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利益诉求越来越从争取基本权益向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转变;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据统计,2013年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3822件,同比增长17.88%;2014年立案受理案件17330件,同比增长24.84 %。
劳动争议的焦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三类问题。
2014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3789件,同比增长了37%,2015年一季度立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5295件,同比增长了83%。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经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使用)甲方:乙方: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4.形式的规范性。集合体是要式合 同,根据《劳动法》和《安徽省集 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集 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主 要是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必须 经过集体协商这个法定程序,最后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 生效。
5.法律效力的扩张性和约束性。依 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其约束力的范 围不仅覆盖合同主体双方,而且覆 盖到双方主体所各自代表的劳动者 群体和用人单位群体。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制 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年 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 平;工资调整幅度及办法;奖金、 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加班加点、 病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工资;实 行计件工资制的计件单价的确定等。
2.劳动定额标准。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非标准工时制 度的岗位及办法;加班加点办法; 周休息日安排;实行非标准工时制 度职工的休息日安排;带薪年休假 及其他假期安排等。
2.协商前准备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要做好准备工作, 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的资料。
3.召开协商会议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4.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经过集体协商会议达成一致的,应 当根据协商结果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经过双方协商代表确认后,由双方 协商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并公示。
(七)集体合同的审查
1.审查机构。在我国,集体合同的 审查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集体合同的审查实行属地 管辖。
2.报送审查。集体合同双方首 席代表签字后,应当自双方首 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 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报送有管 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审查。接受审查的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办理登记手续。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条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工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工会在企业内代表职工的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企业应当支持工会合法活动,按时缴纳工会经费,主动接受工会的监督和帮助,尊重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3、工会有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的商讨和决策;有权举行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会会员和职工团体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协议处理职工的纠纷等。
4、企业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劳动权益,满足职工正当合理的诉求,如职工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职业安全等。
同时,企业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定期与工会进行协商,制定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职工培训等制度,并按时履行企业与工会协商达成的协议。
5、职工代表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当从职工中选出代表进行辩论和表决,制定各项职工权益相关的政策和条款,如工资待遇、劳动时间、休息休假、保险医疗等。
6、企业、工会应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履行方式和期限,双方均有义务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协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二号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事务公开制度。
公司制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有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四条企业工会应当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关心企业发展,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企业方面代表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本条例所称企业方面代表,是指企业方面的联合会、协会、商会等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代表企业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民主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等,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进行检查和监督。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是安徽省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条例旨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2. 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1. 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2. 禁止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3.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待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变更条件: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3. 变更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条件: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解除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3. 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4. 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 非全日制用工: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特别规定。
安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方: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甲方)职工方: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工会(简称乙方)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公司《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甲、乙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从2011 年3 月2 日至2014 年3 月1 日,期限届满前,双方可在本合同基础上协商续签。
第二条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称工资是指本公司内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本公司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津贴或补贴,、奖金等,每年协商一次。
第三条工资标准1、公司职工整体工资水平:本县经济开放区内企业中等(或以上)水平;2、工资分配形式: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绩效奖金;一般职工实行基本工资+岗位(或工种)级别工资+绩效奖金;3、职工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并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应按月足额支付全额工资(含奖金);4、为保障职工月工资的均衡,当月绩效考核奖金收入较高时,可留取部分绩效奖金,作以后月绩效考核奖金较低时的补贴,以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
5、为有利于生产的管理,公司给生产一线管理干部(车间)一定的自主权,允许从绩效考核奖金中留取3%作车间管理费用(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加班补助、奖励等),但必须建帐并实行钱、帐双人管理,并接受本部门职工的监督。
本部门管理干部不得占为己有。
6、职工在正常劳动期内最低工资不低于濉溪县上年度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有关文件确定为准)。
7、工资劳动定额标准按《集体合同》第三章劳动报酬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资支付形式与办法1、职工工资以人民币形式直接付给职工本人,不得以实物代替。
特殊情况下,经职工本人委托,工资也可由同事或亲属代领。
2、职工工资每月15 日前足额支付一次(含奖金等),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则应提前支付,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随意降低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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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开展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企业方面代表应当引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九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
集体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条协商双方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
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
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名,经超过半数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同意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可以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在协商代表中产生。
未建立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超过半数的职工同意后产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参加协商;(二)征求本方意见,通报协商情况;(三)参与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订立集体合同的,其履行职责的期限至集体合同期满为止。
协商代表不履行、不胜任职责,或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换、调整。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集体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至履行代表职责期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做好协商会议的准备工作,确定协商代表并在协商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资料。
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
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
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集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协商双方应当及时协商研究起草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
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集体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章集体合同内容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劳动定额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合同管理;(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六)保险和福利;(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八)职工文化生活和职业技能培训;(九)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十)特殊情形下的职工权益保护;(十一)劳动纪律和考核、奖惩制度;(十二)集体合同期限;(十三)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二)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三)工资调整幅度及办法;(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加班加点、病假、休假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件单价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主要包括:(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岗位及办法;(二)加班、加点办法;(三)周休息日安排;(四)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的休息日安排;(五)带薪年休假及其他假期安排。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主要包括:(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三)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四)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五)职业病的防治和保障;(六)定期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一)社会保险的种类、范围、标准;(二)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标准;(三)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四)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五)职工疗养和休养;(六)医疗期的延长及其待遇;(七)福利费的使用方案。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集体协商一方起草或者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并公示后,应当提交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后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六)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程序和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对异议部分按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生效后的集体合同报地方工会备案,同时告知企业方面代表。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三十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合并、分立、重组后导致原集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提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集体协商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未经集体协商的;(三)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四)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但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集体合同对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等规定不具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每年进行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提起、协商、报送和变更、解除等,按照本条例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