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集体劳动关系时的合同行为。
其中,职工包括劳动者、工人、员工等。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署与生效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劳动者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大会。
劳动者代表大会由全体职工组成,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集体劳动关系予以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具体事项。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的情况,并征求劳动者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劳动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应当以全体职工代表的签署为准。
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集体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时,可以续订或重新签署。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纪律等;(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三)劳动安全,包括职业病防护、劳动环境安全等;(四)劳动保护,包括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纠纷处理等;(五)其他双方共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集体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执行和解决劳动争议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劳动者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的权益不得降低。
企事业单位在执行集体合同时,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和福利水平。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businesses.(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430-3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73号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0年11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0年11月16日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建立三方协调工作制度,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六条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推举代表具体进行。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劳动合同中制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3、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签订和履行情况。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
平等协商1、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2、平等协商内容: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还包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保护、合同期限等。
3、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4、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5、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苏人社发[2012]299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99号)文件正文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审查管理,现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的重要意义。
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确认,是集体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也是规范劳动关系运行秩序、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长效工作机制的必要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从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的高度,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并以此为契机,强化基层建设和能力建设,助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二、全面把握规范集体合同审查的目标要求。
实施集体合同审查,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任务。
各地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明确不同阶段序时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拿出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和管理手段,确保各项既定目标和质量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在时序进度方面,今年8月底前,各市对照省厅下发的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厅劳动关系处。
10月底前,各省辖市将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年底前,各县(市、区)将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实施,提前到位。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确保工作流程、管理文书、服务指引和工作台账“四统一”,通过集中管理、数据上传和标准对接,逐步形成适应工作需要的经办体系和经办力量。
2025年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升级,集体合同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稳定的重要工具。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制定于1998年,是江苏省在集体合同领域法律的基础性规范。
本文将围绕集体合同条例中的合同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
合同签订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2.签订地点应当在劳动者所在企业的劳动者代表大会上;3.签订方应当包括劳动者代表、劳动者、企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
另外,企业应当在签订过程中依法向劳动者代表、劳动者普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等知识,并向劳动者代表公布企业经济情况及其亏损原因。
合同主要内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3.劳动保护;4.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5.社会保险、福利待遇;6.劳动纠纷处理;7.其他劳动条件和合同条款。
下面将对以上每项内容逐一进行详细解读。
劳动报酬集体合同应当规定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构成、核算方法和支付周期,并应当明确支付工资的时间、方式和地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
具体包括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轮班制度、加班报酬、节假日等休假安排。
劳动保护集体合同应当规定企业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和设备,并约定护理、救护和医疗服务的组织和规范。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集体合同应当约定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的费用和劳动者参加培训和鉴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规定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劳动纠纷处理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和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处理、仲裁处理、诉讼处理等,并明确各种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是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背景、内容、实施和影响等方面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随着江苏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制定《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内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合同订立:规定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有权参与集体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
3.合同内容:明确了集体合同的内容要求,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4.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双方应依法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义务,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合同争议解决:明确了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和途径,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
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影响《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实施对江苏省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条例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时,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更好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
其次,该条例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通过规范合同订立和变更解除的程序,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提高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简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权益。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相关内容。
合同签订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应当与职工代表谈判,并在共同协商下达成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职工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在签订集体合同前,企业应当向职工索取书面材料,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职工代表有足够的信息和权利代表职工参与谈判。
合同内容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工资待遇合同应当包含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绩效工资等薪酬福利的相关内容,同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资发放标准和时间。
2. 休假制度合同应当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假期、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等休假福利的内容和标准。
3. 工作时间及生产安全合同应当明确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生产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4. 培训教育合同应当规定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为职工提供培训和教育机会,使职工不断获得新知识技能,提高自身素质。
5. 其他内容除以上规定的内容外,集体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合法、公正、合理的内容,以保障企业与职工的权益。
合同解除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集体合同应当定期检查,一般情况下应当每年检查一次。
当职工代表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劳动争议。
当集体合同期满、解除或者失效后,应当重新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如果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不同意续签或者签订新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结论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的规定,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职工代表的沟通,合理地维护职工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实现共同发展。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审议说明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的说明件编号:163797关于《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的说明2004年10月1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肖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就《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集体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劳动法》和《工会法》对此都作了原则性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已经由职工与国家之间向职工与企业之间转变;多种所有制、各种经济主体的出现,使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各种利益矛盾日趋增多。
要从根本上解决日益突出的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在企业中广泛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调整劳动关系。
我省的集体合同工作10年前已开始起步;推进力度较大,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省政府于2000年颁布了《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对促进我省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去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出台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集体合同工作的领域、对象、内容和方式还在不断发展、变化。
目前,我省集体合同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一些新的经济组织、经济主体中(如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等),推行集体合同还存在一定困难。
在一些已建立集体合同的企业中,还存在着协商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不规范、不履约行为难追究等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同时,近几年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好的做法,如开展区域、行业内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也需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肯定和规范。
江苏省集体合同格式文本(江苏省2008版)
集体合同(格式文本)单位名称:单位住处:注册种类:员工人数: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2008 年使用文本须知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及推行公司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员工一方。
2.甲、乙两方有义务应付方要求实时、照实向其供给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状况和资料。
3.经磋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全体员工议论经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没有成立工会的,由上司工会指导员工推选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该在十天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奏效;提出异议的,甲、乙两方对异议部分进行磋商改正,执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从头报送。
6.甲方应该自集体合同奏效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员工宣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依据实质状况增添或许修改章节、条则,也能够就薪资调整体制、劳动安全卫生、女员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例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经过两方集体磋商解决。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员工方名称):为保护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睦稳固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两方依照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经磋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劳动用工管理第一条甲方应该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益和执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该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甲方在拟订、改正或许决定相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歇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波及员工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许重要事项时,应该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全体员工议论,提出方案和建议,与工会或许乙方代表同样磋商确立。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2023版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2023版(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及其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并通过集体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对达成一致的事项予以确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的书面协议,包括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法约定的集体协商事项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集体协商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协商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六条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集体协商相关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苏人社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0]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审查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就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集体合同审查数据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登记、审查和统计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
驻江苏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同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江苏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展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展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那么。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展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展监视。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结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催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展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江苏省集体合同书
【合同标题】江苏省集体合同书【合同分类】集体劳动合同【发文字号】【发布机构】单位名称:____单位住所:____注册类型:____职工人数:____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乙方:(职工方名称)____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用工管理1、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____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3、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5、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____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____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篇一: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XX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江苏集体合同范本
江苏集体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
工会名称(职工代表姓名):
工会主席(职工代表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条 [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三条 [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机制等]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规定工作时间安排、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内容]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条 [阐述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六条 [确定社会保险的缴纳、福利待遇等]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七条 [细化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说明职业技能培训的安排和相关规定]
第九章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九条 [规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
第十章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 [明确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变更条件、解除情形和终止方式]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确立监督检查机制和争议处理途径]
第十二章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职工代表负责人签字):日期:。
江苏集体合同范本
江苏集体合同范本江苏省集体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职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管理(一)甲方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二)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甲方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期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甲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延续劳动合同,延续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原劳动合同相同。
甲方应当与劳动者及时补办终止或延续劳动合同手续。
(五)甲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由企业代表组织和工会代表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处理集体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劳动报酬(一)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江苏集体合同范本
江苏集体合同范本用人单位(甲方):单位名称:[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用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职工方(乙方):工会名称:[工会名称]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姓名]地址:[工会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一、劳动报酬1. 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2. 甲方实行[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由[构成项目]组成。
甲方支付给职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3. 甲方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适时调整职工工资水平。
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4.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支付特殊工种津贴。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方实行[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数],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数]。
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 甲方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休息天数],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带薪假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贴、节日福利等。
福利待遇的标准和发放方式由甲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劳动安全卫生1. 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 甲方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最新集体合同范本(江苏)
最新集体合同范本(江苏)
使用文本须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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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平等协商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
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
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定额;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与卫生;
补充保险和福利;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职业技能培训;
保守商业秘密;
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集体合同期限;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
三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
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
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