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现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教育部、财政部。
附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附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质量工程”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和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六个方面建设内容。
本办法所称“质量工程”项目为以上六个方面规划建设项目。
第四条“质量工程”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资金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指南;(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学校教育基金管理规定
学校教育基金管理规定概述学校教育基金管理是指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教育基金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的总称。
教育基金是指学校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教育基金的来源教育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企事业单位的捐赠、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助等。
政府投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直接拨款给学校,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企事业单位的捐赠通常是指企事业单位向学校捐款或赞助学校的设备等;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助是指校友、社会各界人士向学校捐赠现金、设备、图书等。
二、教育基金的管理机构学校教育基金的管理机构一般设立学校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并设置专门的教育基金管理办公室。
学校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教育基金的总体规划、决策和监督,教育基金管理办公室则是负责具体的资金日常管理和项目的跟踪执行。
三、教育基金的管理规定1.教育基金的使用范围: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办学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具体包括改善学校的硬件设施、购买教学设备、提高教师薪酬待遇、资助学生等。
2.教育基金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学校教育基金的使用通常需要进行申请和审核。
申请人需填写教育基金的使用申请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提交给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3.教育基金的使用监督:学校教育基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教育基金管理规定进行,学校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有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同时也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4.教育基金的公示和公开:学校教育基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和公开,接受各方的监督。
一般会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教育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四、教育基金的管理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教育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每一位学生和教师都能够享受到教育基金所带来的好处。
2.高效使用原则:教育基金必须高效使用,确保取得最大的教育效益。
3.安全管理原则:教育基金的安全管理是基础,必须做好教育基金的保管、使用和监督等工作,避免出现财务风险。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学生贷款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学生贷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8.07•【文号】•【施行日期】1995.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学生贷款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7日)1987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安139号)及以后发布的补充规定,为帮助高等学校中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招生“并轨”改革试点工作逐步推开,原学生奖学金和贷款制度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的需要。
为改革和建立新的学生奖贷学金制度和办法,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国家教委直属院校试行新的学生贷款办法,现将《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本、专科学生贷款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本、专科学生贷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帮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中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贷款是国家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
学生贷款实行“有借有还”原则。
目前,学校应负责贷款的发放、减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贷款基金由以下渠道筹措:(一)学校从教育事业费中,按照每生每月10元标准提取的经费;(二)国家专项补助经费;(三)回收的贷款;(四)社会捐赠、校办产业收入等其它资金。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由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教师和学生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贷款审定机构,接受、审查、核准学生的贷款申请,办理贷款协议手续,监督审查学生贷款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学校根据所在地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水平和学生必须支付的学习费用,经测算后划分贷款金额的档次,贷款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申请贷款学生人数及贷款经费数额等,实事求是的确定,原则上不定比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0.28•【文号】•【施行日期】199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0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提高委属高校教学质量,推动全国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并配合我委组织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的建设和改革工作,特设立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教改基金”)。
基金的管理和合作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建立审议、评估制度。
第二条教改基金资助范围,主要用于经国家教委批准,在我委直属高校立项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每年200万)、“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每年500万)、“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每年600万)的教学建设和改革。
第三条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教委立项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文科基地”和“工科基地”内为本科生服务的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的购置、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
原则上不能购买5万元以上的仪器和设备。
第四条教改基金的申请程序经国家批准设立“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的委属高校,均可根据“基地”的建设目标,向国家教委申请教改基金。
每次申请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
申请时应填写《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申请表(一)》,并应附学校的论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前的现状;项目建设和改革的目标、规划、措施;申请的资金额度;基金详细用途及学校相应的配套投入等。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教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培训经费等。
第三条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二)真实性原则:资金使用真实、准确、完整;(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合理配置;(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协调解决资金使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审核、审批专项资金申请;(三)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三)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档案;(四)定期向财务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五)配合财务处进行专项资金审计。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专项资金申请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二)申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财务处;(三)财务处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四)领导小组对申请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预算;(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三)项目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四)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分配;(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二)资金使用应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不得超支;(三)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资金使用应遵循经济效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12年11月21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11.21•【文号】教财[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12年11月21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8.05•【文号】财教[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九年八月五日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
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二)自主安排。
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的主体,由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三)公开公正。
国家教委关于积极推进“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
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高[1997]2号)
自1994年初国家教委正式提出制定并实施“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以来,在部分学科进行试点的基础上,经过各科类分批公布项目指南、发动高校广大教师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国家教委批准立项等程序,并于1995年3、4月份在北京举办了两次“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报告会”,标志着这项改革计划的全面启动实施,到1996年9月为止,在文科(含外语)、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经济和法学等六大科类范围内,国家教委先后分批批准了211项大的立项项目,其中包含985个子项目,有三百多所高等学校的一万多位教师、教学管理和研究人员承担了这些项目的研究和改革实践,这些项目,都属于国家教委级立项。两年来,国家教委为这些改革项目筹集并资助经费700万元,有关部委资助了100多万元。此外,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以及许多高等学校,也分别制定并实施了各自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日前,参加各个项目研究和改革实践的人员正在积极、认真地开展工作,许多项目取得可喜的进展,有些已经取得初步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整体的改革计划正在扎扎实实、有条不紊的深入开展。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12.28•【文号】[87]教审字005号•【施行日期】198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87]教审字005号1987年12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通过对直属院校的财务收支进行连续的审计监督,以加强宏观管理,发扬勤俭办事业的精神,促进财会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审计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范围凡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院校)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外汇等收支和财产物资的核算、管理,以及学校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济活动,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
二、审计内容审计学校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和符合财经法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要求,资金使用有无损失浪费等。
具体内容包括:1.遵守财政法规、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情况,包括学校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法规及所在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3.预算内外资金及外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4.基建资金(含自筹、利用外资)的来源和使用、管理情况;5.各种收费标准和经费开支标准执行情况;6.开展科技咨询活动和接受委托培养等社会收入的分配及学校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奖酬金发放情况;7.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8.财产、物资管理情况;9.校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后勤承包单位的成本核算、财务成果和利润分配、使用情况;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学校教育基金管理规定
学校教育基金管理规定引言:学校教育基金的有效管理是保证教育经费合理分配和使用的重要手段。
各级学校应当依法执行教育基金管理规定,确保教育基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学校教育基金管理规定。
一、教育基金的设立与筹集学校教育基金的设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行性,明确教育基金的筹集目标和方式。
筹集方式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投资收益等。
同时,学校还需制定清晰的教育基金筹集计划,并确保教育基金的来源合法、透明。
二、教育基金管理的法律依据学校教育基金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学校基本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等。
学校应通过制定管理规定、组织机构及工作流程,确保教育基金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三、教育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教育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教育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该机构应独立于学校主要管理机构,并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资质。
同时,学校还应确立管理机构的权责清单,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职能。
四、教育基金的投资管理为保证教育基金的增值和保值,学校需要进行科学的投资管理。
学校应先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和收益预期。
然后,学校应遵循风险分散、稳健投资原则,选择适合的投资品种和渠道。
投资过程中的决策应当公开、公正,以确保教育基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五、教育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为保证教育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学校应定期进行审计和监督。
审计机构应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对教育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学校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监督教育基金的使用和运行情况。
六、教育基金的信息公开为增强教育基金的透明度和监督性,学校应主动公开教育基金的相关信息。
学校可通过校园网、公告栏、年度报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教育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公开的信息应包括基金筹集的目标、捐赠人名单、支出项目等。
七、建立教育基金使用规定为规范教育基金的使用,学校应建立明确的使用规定。
中小学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专用基金的管理,确保专用基金的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中小学,包括公立学校、民办学校等。
第三条中小学专用基金是指用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中小学专用基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专用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民主管理原则: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充分体现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
(三)公开透明原则: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四)效益优先原则:专用基金的使用应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中小学设立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专用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查专用基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三)审批专用基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四)定期检查专用基金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五)向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专用基金管理情况。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专用基金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财务部门的职责:(一)建立健全专用基金核算制度,确保核算准确、完整。
(二)按照预算执行专用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定期编制专用基金使用报表,为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四)对专用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章预算与使用第十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编制专用基金年度预算,经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专用基金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教学支出。
(二)科学研究支出。
(三)校园建设支出。
(四)设备购置支出。
(五)维修改造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教[2007]37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7.12.11【实施日期】2007.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现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中央财政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教育部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直属高校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及“三重一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直属高校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监厅[2012]4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2.12.21【实施日期】2012.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直属高校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报(教监厅[2012]4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9月24日至10月20日,按照部党组统一部署,教改办、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织开展了对直属高校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集中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直属高校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检查情况这次检查是第一次对59所部直属高校承担的135个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
检查涉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办学体制改革、内部管理方式改革、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事关教育改革全局。
(一)改革试点实施。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多数试点学校对实施试点项目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专门负责统筹协调或组织试点项目实施,其中一半以上学校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担任。
许多学校将改革试点纳入本校中心工作,列入了“十二五”期间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总体上看,组织领导有力,保障了试点项目顺利实施。
二是研究出台配套政策。
59所试点学校累计出台了1158个配套政策文件,支持试点项目实施。
这些配套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试点项目的重要性、特殊性,使其成为学校改革发展的“特区”,允许先行先试。
二是细化和完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三是根据改革试点需要,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学安排、人才选拔等方面,为校内承担试点项目的学院(部)或职能部门提供特殊政策。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积极推行办学与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积极推行办学与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积极推行办学与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1994年11月7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在推进办学与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委直属高校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这项重大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国家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新体制为实现这一改革的目标,要通过立法,在国家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下进一步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成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要进一步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形成政府办学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
推行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要有利于使学校更加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利于调动中央、地方、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增强办学的活力和综合实力;有利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委直属高校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当前的重点是放在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或合作办学上,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参与办学,改变委直属高校单一的办学和管理体制--委直属高校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把学校纳入地方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成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9•【文号】教基二厅[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二厅[2016]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特制定了《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9月9日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严格规范并加强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专门用于支持教育课程教材教学考试评价改革及相关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科学安排、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教育部管理,具体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会同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涉及的各个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负责编报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决算;审核各项目执行单位报送的项目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预决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议各项目资金执行中的预算调整申请;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管理。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直[1992]38号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直[1992]38号1992年8月21日)现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请各校结合本校改革办学体制,转换运行机制的实际组织实施。
文中有关尚需配套实施的一些权限,我委已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部署。
各校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教育体制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改革的重要方面是理顺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确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进一步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以利于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主动适应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现根据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中确定的高校管理权限,结合当前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提出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意见。
一、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在学校现设置的本、专科专业内确定与调整专业方向;在学校现有学科范围和核定的专业总数内,可依据国家教委制定的高校专业目录设置、调整本科专业;设置、调整与学校现有本科专业相近的专科专业。
专业变动报国家教委备案。
二、学校可适当增加调节性的招生计划,可在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25%以内,招收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委培生和自费生比例可打通使用。
国家教委不因此减少事业经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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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教育改革账户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6.10.28
【实施日期】1996.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
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提高委属高校教学质量,推动全国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并配合我委组织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的建设和改革工作,特设立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教改基金”)。
基金的管理和合作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建立审议、评估制度。
第二条教改基金资助范围,主要用于经国家教委批准,在我委直属高校立项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每年200万)、“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每年500万)、“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每年
600万)的教学建设和改革。
第三条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教委立项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文科基地”和“工科基地”内为本科生服务的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的购置、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
原则上不能购买5万元以上的仪器和设备。
第四条教改基金的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