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由的规定
案由的规定案由是指诉讼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问题的概括性陈述。
在民事诉讼中,案由的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护,法庭可以正确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由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首先,案由必须清楚明确,要能够准确描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纠纷的焦点。
案由应该包含以下要素: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发生的具体事件、引发纠纷的具体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和依据的法律规定等。
案由的规定要能够使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能够准确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纠纷焦点,不至于产生歧义或混淆。
其次,案由应当有法律依据,即案由所陈述的事实和法律纠纷应该与法律条文存在关联。
案由的规定应当基于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并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规定案由时,应当参照适用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案由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案由的规定还应当考虑到特定案件类型和特殊诉讼程序的要求。
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事实和法律纠纷,例如婚姻家庭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商事纠纷等,案由的规定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具体的调整。
特殊诉讼程序,如简易程序、诉前保全程序等,也要求案由的规定具有简明扼要、确切明确的特点。
最后,案由的规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案由应当在满足相关诉讼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进行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案由,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性。
同时,案由的规定还应当符合法律对案由规定的基本要求,避免出现案由不明确、过于简略或涉及非法有争议情形的问题。
总之,案由的规定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承载着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法院的审判权利,必须准确、明确地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诉讼正常进行、公正判决。
[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正确理解
现进一步分析如下:
假设被告不提出第十七条所说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自然也谈不上第十七条所说的对其抗辩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因原告对借贷关系存在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故事实认定情况将是:原告若能将其主张的借贷事实证明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就认定该事实存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若不能将其主张的借贷事实证明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就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这正是上引裁定中“本院认为”中“换言之”部分的含义。
一、从《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及《民间借贷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看第十七条关于原被告各自举证证明责任的正确理解。
(一)条文原文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解释》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二)条文分析
2、既然第十七条中原被告各自所负举证证明责任的对象是不同的,各自不能举证证明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对于被告来说,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后果只能是无法认定其主张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之事实成立。但被告在抗辩中主张的该事实不成立,并不能卸除原告对借贷关系成立负有的举证证明责任。转账凭证对应的法律关系有非常多的可能性,可能是原告主张的借贷法律关系,可能是被告抗辩所主张的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也可能是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说若被告对其抗辩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证明到符合证明标准的程度,就可迳行认定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成立。如果那样就混淆了原被告各自所负举证证明责任的对象。
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
一、关于公司的设立和存续 (12)1.1公司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12)1.2公司名称未经有权机关核准 (14)1.3公司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 (16)1.4公司的经营期限短于拟议交易的需求 (17)1.5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登记 (18)1.6公司的设立未能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18)1.7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法存在冲突 (20)1.8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办理相关登记 (21)1.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任职资格 (22)1.10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24)1.11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与拟议交易冲突 (27)1.12公司设立程序不规范 (28)1.13公司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29)1.14公司的法定住所使用住宅用房 (30)1.15公司未能通过最近年度的工商年检 (31)1.16公司未签发出资证明书 (32)1.17公司未设立股东名册 (33)1.18对公司的投资超过了母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34)1.19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与章程规定不一致(A股) (36)1.20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手续 (37)1.21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及时办理财政登记证 (38)二、关于公司的股权转让 (40)2.1股东未放弃优先权 (40)2.2转股价款未支付 (41)2.3转股未履行适当的法律程序 (42)2.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按照审计值作价 (44)2.5转股不符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 (46)2.6支付给个人的转股价款溢价部分未予代扣代缴所得税 (48)2.7转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0)2.835. 转股后各方未适当签署公司章程44 (52)2.936. 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45 (52)2.10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股生效条件未能满足 (52)2.11股权转让未签发出资证明书 (53)2.12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转股结果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54)2.13股份公司的记名股票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 (55)2.14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转让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6)2.15股东的转股行为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57)2.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7)2.17受让方股东的身份对拟议交易造成影响 (58)2.1845. 伪造转股文件,股权权属存在纠纷 (60)2.1946. 股东发生不合理变更 (60)三、关于公司的出资(含增资、减资) (60)3.1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能按时缴清 (60)3.2非货币出资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61)3.3股东以未评估的部分资产出资 (63)3.4关于以自身资产评估出资 (64)3.5关于股东虚假出资 (65)3.6股东抽逃注册资本 (66)3.7以实物出资使用假发票 (67)3.8以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所存留比例不足 (68)3.9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不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70)3.10公司的出资形式不符合当时有关法规的规定 (71)3.1153. 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过评估 (73)3.12所出资资产的评估增值过大 (73)3.1354. 关于以划拨土地出资 (74)3.1455. 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能完成过户手续 (74)3.1556. 国有股东对非国有公司出资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确认手续 (74)3.1657. 非国有股东对国有公司出资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确认手续 (74)3.1758. 国有股东多出资返还 (74)3.18对公司增资中个人股东的巨额资金来源无法合理合法说明(A股和并购) (74)3.19对公司出资中个人股东的巨额出资来源无法合理合法说明 (74)3.20增资中某方股东未放弃对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76)3.21股东未获得增资后的出资证明书 (77)3.22公司未向增资后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77)3.23公司未按照增资结果变更股东名册 (78)3.24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提前缴纳 (79)3.2563. 公司增资或者减资未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80)3.2664. 公司增资或者减资违反了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 (80)3.2765. 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80)3.28拟议交易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80)3.29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81)3.30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减资 (83)3.3167.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84)四、关于公司的类型变更 (84)4.1公司类型变更程序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84)4.2公司类型变更过程中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意见 (85)五、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86)5.1合并、分立、解散不符合法定程序 (86)5.2合并、分立、解散对拟议交易存在不利影响 (88)5.3公司合并将导致财务负担 (88)5.4合并/分立导致或有负债 (89)六、关于股东资格 (90)6.1公司的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A股) (90)6.2公司的外方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2)6.3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拟上市公司 (93)6.472.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4)6.573. 拟议交易中股东资格是否满足特殊行业的法律规定 (94)6.674. 股东资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94)6.7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多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4)6.8股东是否满足公务员法等法规的规定 (95)6.977. 股权质押是否可能造成股东变更 (97)6.1078. 股权质押是否合法有效 (97)6.1179. 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集资入股 (97)6.1280. 是否存在信托持股 (97)6.1381. 是否存在代持股东 (97)6.1482.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是否为自然人 (97)6.1583. 期权是否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97)6.1684. 实际控制人是否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97)6.1785. 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的股东(A股) (97)6.1886. 工会作为公司的股东(A股) (97)6.1987. 社团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A股) (97)6.2088.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 (97)6.2189. 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97)6.2290. 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97)七、七、关于公司的业务 (97)7.191. 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一致,超范围经营977.292. 公司未取得其经营应当取得的经营资质 (97)7.393. 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过期 (97)7.494. 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未办理年检 (97)7.595. 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未取得有权机关审批(审批层级错误) (97)7.696. 证载权利人与公司名称不一致 (97)7.797. 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应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存在被吊销的风险977.898. 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属于暂定情况,存在被变更或撤销的风险 (97)7.999. 公司在主要业务模式下的[客户/供应商]高度集中(上市/收购项目)977.10100. 公司的业务合同构成垄断协议 (98)7.11101. 公司业务资质存在被吊销的风险 (98)7.12102. 公司因无业务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风险 (98)7.13103. 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存在无法履行的法律风险 (98)7.14104. 公司签订的对其业务有重大限制的合同 (98)7.15105. 公司的业务重组无法解释其合理性 (98)7.16106. 公司的采购、销售等业务系统对股东严重依赖 (98)7.17 (98)7.18公司签订的用电合同存在无法履行的法律风险 (98)7.19107. 公司存在技术依赖情况97 (100)7.20108. 公司业务重大变更情况98 (100)八、八、关于公司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99 (100)8.1109. 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未取得经营执照99 (100)8.2110. 分公司的营业范围超过总公司99 (100)8.3111.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未及时办理年检办理100 (100)8.4112. 分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100 (100)九、九、关于公司的对外投资100 (100)9.1113. 公司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100 (100)9.2114. 公司的对外投资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100 (100)十、十、关于企业的主要资产101 (100)10.1115. 公司使用的土地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101 (100)10.2116. 公司使用的土地未缴清土地出让金102 (100)10.3117. 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102 (100)10.4118. 公司对土地的使用与《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不一致10210010.5119. 公司使用的土地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10410010.6120. 公司的建设项目存在无法通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核查的风险(A股) 106 (100)10.7土地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100)10.8122. 公司购买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产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10910210.9123. 公司使用的土地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尚未办理出让手续11010210.10公司购买破产企业的资产,其中涉及划拨土地 (102)10.11125. 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上的厂房设定抵押114 (104)10.12126. 公司取得出让土地的手续不符合有关招拍挂制度(A股)11510410.13127. 公司取得的项目用地系分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11710410.14128. 公司使用的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118 (104)10.15129. 公司使用的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104)10.16公司自建的房产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104)10.17公司的建设项目超容 (105)10.18公司使用的房屋属于违反规划的建筑 (107)10.19132. 公司建设项目超过规划面积123 (109)10.20公司使用的房屋未适当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109)10.21公司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110)10.22135. 购买的房产未提供原始权属证明125 (113)10.23136.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基准地价12611310.24137. 公司用地存在搬迁风险126 (113)10.25138. 公司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未能随地上房屋所有权一并转让12711310.26公司土地存在闲置情况 (113)10.27140. 公司在2006年6月1日后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违反90/70政策(A股) 131 (116)10.28141. 公司的采矿权价款尚未缴清132 (116)10.29142. 所租赁房产的出租方不具备相关证书132 (116)10.30143. 所租赁房屋的出租房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133 (116)10.31144. 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135 (116)十一、十一、关于公司的财务和银行借款137 (116)11.1145. 公司出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137 (116)11.2146. 公司违规使用发票137 (116)11.3147. 公司的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重大差异138 (116)11.4148. 公司的财务指标存在不合理变化139 (116)11.5149. 公司存在对外担保风险139 (116)11.6150. 公司曾经未按照股权比例分红140 (116)11.7151. 关于公司的通知和取得同意义务140 (116)十二、十二、关于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142 (116)12.1152. 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未取得适当内部批准142 (116)12.2153. 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未取得适当内部批准143 (116)十三、关于企业的境外资产 (116)13.1境外并购事项尚未履行前期报告程序 (116)13.2公司设立海外机构未取得商务部的批准(2004年后) (117)13.3设立境外机构的商务部门核准已经过期 (120)13.4间接设立的境外企业尚未办理备案手续 (121)13.5境外竞标/收购项目尚未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确认函 (123)13.6境外收购/竞标项目的确认函已经过期 (125)13.7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未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 (126)13.8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已经过期 (128)13.9境外投资未办理外汇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129)13.10156. 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不符合相关规定145 (131)13.11157. 公司的境外外汇未按照有关规定汇回国内145 (131)十四、十四、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46 (132)14.1158.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14613214.215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与拟上市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企业(A股) 148 (132)14.3160.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与公司章程不一致148 13214.4161. 董事人数超过法定人数148 (132)14.5162. 外商投资企业未设立监事会149 (132)14.6163. 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无职工代表150 (132)14.7164. 报告期内管理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151 (132)14.8165. 报告期内管理层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152 (132)十五、十五、公司的融资借贷152 (132)15.1166. 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152 (132)15.2167. 公司存在企业间借贷153 (132)15.3168. 公司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情况153 (132)15.4169. 目标公司拟A股上市,存在为其股东担保的情况15413215.5170. 抵押合同尚未办理抵押登记154 (132)15.6171. 以汇票、本票等为质押物,有关权利凭证尚未交付质权人15413215.7172. 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尚未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15413215.8173.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尚未办理质押登记155 13215.9174. 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质,尚未办理质押登记15513215.10175. 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未能取得审批155 (132)15.11176. 非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未能办理审批登记手续15613215.12177.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尚未办理外债登记156 (132)15.13178. 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尚未办理担保登记156 (132)15.14179. 对外担保登记存在法律障碍156 (132)15.15180.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尚未办理审批部门的审批或没在登记机关登记157 (132)15.16181. 公司的对外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157 (132)15.17182.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出资未到位,但用其股权出质15813215.18183. 公司对所租赁房产的承租权可能因在先的抵押而丧失158132十六、公司的知识产权 (132)16.1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未签订商标使用合同 (132)16.2公司使用的商标尚未办理注册手续 (132)16.3公司使用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 (134)16.4公司受让取得的商标尚未办理转让核准公告手续 (135)16.5公司为受让商标注册专用权签订的合同存在法律瑕疵 (137)16.6公司被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尚未办理许可使用备案 (138)16.7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变更)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4016.8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已经到期,尚未办理续展手续 (142)16.9公司存在商标侵权纠纷 (143)16.10公司使用的专有技术尚未办理专利权申请手续 (146)16.11公司使用的专有技术正在办理专利权申请手续,尚未取得专利权证书 (148)16.12公司受让取得的专利权尚未办理转让公告手续 (149)16.13公司被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尚未办理备案手续 (150)16.14订立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尚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152)16.15专利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54)16.16公司未能就享有的专利权按规定缴纳年费 (155)16.17公司使用的技术涉及专利权纠纷 (156)16.18公司持有(实施)的专利保护期即将届满 (159)16.19技术进出口合同尚未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160)16.20公司与他人存在著作权纠纷 (165)16.21公司存在商业秘密纠纷 (168)16.22公司使用第三方控制的知识产权 (173)16.23185. 使用他人专利,但未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160 (176)16.24186.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签订了合同,但未做备案登记16017616.25187. 使用他人专利,签订了合同,但未做备案登记160 17616.26188. 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尚未签署许可使用合同16117616.27189. 公司未获得专利,但产品包装或宣传说产品获得专利16117616.28190. 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到期未续费161 (176)16.29191. 公司未能就享有的专利权按规定缴纳年费161 (176)16.30192.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就在市场销售16217616.31193. 受让他人商标尚未签署合同,也尚未办理公告162 17616.32194. 公司使用的商标正在申办注册专用权162 (176)16.33195.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性的知识产权(A股/收购)163 (176)16.34196. 公司持有的专利即将到期164 (176)十七、十七、公司的重大投资165 (176)17.1建设项目注册资本金不满足法定最低比例要求 (176)17.2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投资核准手续 (178)17.3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手续已经过期 (179)17.4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投资备案手续 (181)17.5建设项目投资备案手续已经过期 (182)17.6建设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84)17.7198. 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用地许可证165 (185)17.8199. 建设项目尚未取得开工报告批复或办理施工许可证(与99重复)16518517.9200.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消防设计/验收审核手续166 (185)17.10201.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消防设计/验收备案手续168 (185)17.11202. 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70 (185)17.12203. 建设项目未向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17018517.13204. 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的建设项目等未办理安全评估和安全批复手续171 (185)17.14205. 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的建设项目等未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7118517.15206. 建设项目未完成节能评估和批复171 (185)17.16207.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172 (186)17.17208.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河道管理及防洪评价172 (186)17.18209.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地震安全评价172 (186)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 (186)18.1公司的建设项目尚未办理环保评价手续 (186)18.2公司的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保批复 (187)18.3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状况发生重大变更,未能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188)18.4公司的建设项目环评通过后超过五年未施工,后未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19018.5公司的建设项目越级取得环保批复 (191)18.6公司就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 (193)18.7公司就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投入使用 (195)18.8建设项目试生产未经过环保部门批准 (196)18.9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满三个月尚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197)18.10租赁物业内建设项目未履行环保手续 (199)18.11公司未领取排污许可证 (200)18.12公司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201)18.13公司存在严重污染情况 (202)18.14223. 公司历史上因环保违法遭到处罚192 (204)十九、十九、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193 (204)19.1224. 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93 (204)二十、二十、公司的保险情况194 (204)20.1225. 公司(特别是运输经营企业),尚未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194 (205)20.2226. 公司未投保应当投保的保险194 (205)二十一、公司的税务 (205)21.1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证 (205)21.2228. 公司的经营活动与申报纳税地址不一致197 (207)21.3229. 公司的税务优惠待遇可能面临风险198 (207)21.4230. 公司的税务优惠待遇尚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19920721.5231. 公司因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可能被追缴201 (207)21.6232. 公司因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进出口设备减免待遇可能被追缴203 (207)21.7233. 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缺乏法律依据204 (207)21.8234. 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股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0520721.9235. 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面临变更206 (207)21.10236. 公司以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206 (208)21.11237. 公司整体变更组织形式时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20720821.12238. 公司设立时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20820821.13239. 公司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209 (208)21.14240. 土地增值税计提209 (208)21.15241. 公司存在补缴巨额税款的风险210 (208)21.16242. 公司存在重大税收依赖的情况211 (208)二十二、二十二、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211 (208)22.1243. 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存在巨额关联交易211 (208)22.2244. 公司存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A股) 212 (208)22.3245. 股东占用目标公司巨额资金(A股) 212 (208)22.4246. 公司的员工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系由关联方代缴21320822.5247. 关联交易程序违规214 (208)22.6248. 关联交易行为可能被撤销214 (208)22.7249. 目标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存在同业竞争215 (208)二十三、二十三、公司的劳动人事215 (208)23.1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208)23.2公司尚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10)23.3公司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1)23.4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定必备条款 (213)23.5公司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本人 (214)23.6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法定时限 (215)23.7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216)23.8公司未能为所有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18)23.9公司缴纳的社保险种少于法定险种 (220)23.10公司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22)23.11公司未能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23)23.12公司未及时足额缴存员工住房公积金 (225)二十四、二十四、关于公司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237 (228)24.1262. 公司涉及诉讼情况237 (228)24.2263. 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情况237 (228)二十五、二十五、关于集体资产管理238 (228)25.1264. 集体企业转让协议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238 (228)二十六、二十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239 (228)26.1265. 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未履行评估手续239 (228)26.2266. 国有产权转让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239 (228)26.3267. 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定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4022826.4国有企业收购国有股权未履行评估手续 (228)26.5269. 非国有企业收购国有企业未履行评估手续243 (230)26.6270. 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不规范244 (230)26.7271. 转股后未办理国有资产等其他变更登记245 (230)二十七、二十七、关于A股IPO资格246 (230)27.1272. 发行人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246 (230)27.2273. 公司的股改的折股方式影响业绩连续计算246 (232)27.3274. 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足额缴纳247 (232)27.4275. 股东/发起人对公司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手续尚未办理完毕24823227.5276. 公司的主要资产存在权属纠纷249 (232)27.6277. 公司的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49 (232)27.7278.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250 (232)27.8279.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251 (232)27.9280.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被质押25223227.10281. 公司的股东包括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的投资资金来源于第三方25323227.11282. 公司的直接/间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54 (232)27.12283. 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性存在瑕疵255 (232)27.13284. 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瑕疵255 (232)27.14285. 公司的人员独立性存在瑕疵256 (232)27.15286. 公司的财务独立性存在瑕疵257 (232)27.16287. 公司的机构独立性存在瑕疵258 (232)27.17288. 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存在瑕疵258 (232)27.18289. 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瑕疵259 (232)27.19290. 公司的机构尚未规范260 (232)27.20291. 公司的董、监、高不具备任职资格261 (232)27.21292. 公司的内控制度存在缺陷261 (232)27.22293. 公司曾违规发行股份262 (232)27.23294. 公司曾存在严重违法状况263 (232)27.24295. 公司曾在上市申报过程中造假264 (232)27.25296. 公司曾涉嫌犯罪265 (232)27.26297. 公司存在违规担保情况266 (232)27.27298. 公司存在违规担保情况266 (232)27.28299. 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大量款项的情形26723227.29300.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268 (232)27.30301. 公司的财务状况混乱268 (232)27.31302. 公司历史上发生过会计政策变更269 (232)27.32303. 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隐患270 (232)27.33304. 公司的利润不符合发行条件270 (232)27.34305. 公司的现金流或营业收入不符合发行条件271 (232)27.35306. 公司的总股本不符合A股发行条件272 (232)27.36307. 公司的无形资产比例不符合A股发行条件272 (232)27.37308. 公司最近一期存在未弥补的亏损273 (233)27.38309. 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274 (233)27.39310. 公司享受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无合法依据274 (233)27.40311. 公司存在补缴巨额税款的风险275 (233)27.41312. 公司存在对外担保风险276 (233)27.42313. 公司存在巨额诉讼276 (233)27.43314. 公司存在短期现金流压力277 (233)27.44315. 公司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78 (233)27.45316. 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78 (233)27.46317. 公司的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279 (233)27.47318. 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280 (233)27.48319. 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281 23327.49320.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风险281 (233)27.50321. 外商投资企业不符合上市条件282 (233)27.51322. 公司IPO上市未达到盈利预测283 (233)二十八、二十八、关于创业板发行资格284 (233)28.1323. 公司为非股份公司284 (233)二十九、二十九、关于募集资金投向285 (233)29.1324.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285 (233)29.2325.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合理285 (233)29.3326. 募投项目未经充分论证286 (233)29.4327. 募投项目存在经营风险287 (233)29.5328. 募投项目存在财务风险287 (233)29.6329. 募集资金必要性不充分288 (233)一、关于公司的设立和存续1.1 公司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1)基本事实(以公司名称中不包括行业为例)[目标公司]的现有名称中不包括行业。
再审事由之“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解
再审事由之“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
正确理解该法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事实为根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本原则,也就是说,没有案件基本事实,法院将无从裁判。
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绝大部分是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而错误的根基也自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该理由是绝大部分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条规定也可谓是申请再审的最为重要的法定事由。
一、认定事实的内涵认定事实是指通过确定的证据按照既定的规则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过程。
事实认定的过程在审理案件中处于中间环节,连接着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认定事实问题,需要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活生生的纠纷根据一定的框架分解、界定、重新结构成法律问题。
也就是说,“事实认定”中的事实不是一般的事实,而是对本案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何认定事实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由于裁判者要查明的是业已消失并且永远不可能重现的案件事实,而法官的司法裁判需要建立于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这个基础却是要通过司法认知来实现的,司法认知又总是逆向的,是从现在的事实和证据推断先前的事实。
逆向推断的认定也就决定了人们对已经逝去的事实,可能无法完完整整地还原,也就是说在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明中不可能做到每一案件都能达到客观真实。
这种认知过程与自然科学的研究、论证也是不同的,因为自然科学的研究、论证过程相对单纯。
而案件客观真实的认知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科学求证过程。
特别是运用证据上,达到法律真实的认知本身就是一门较难的学问。
何况裁判者面对的是利益互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为了胜诉,当事人往往将歪曲的、甚至完全虚构的事实陈述于法庭,提供虚假的书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为法庭查明事实设置重重障碍。
因此,面对这些现实中的复杂情况,可以说不是每一位刚刚经过法学专业教育的人都当然地明白如何认定事实,懂得如何裁判。
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郑学林等最高人民法院 3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是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公布施行18年来首次、全面修改。
《修改决定》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根据,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来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审判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
《修改决定》既是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完善、补充,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对于民事审判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由于修改后重新发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保留的原有条文仅11条,其余89条为修改或新增加的条文,为便于审判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内容,我们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概要性阐释,以供参考。
一、关于自认规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于己有利的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应有之义;而当事人主张于己不利事实,构成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自认不是证据,而是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节约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对自认作出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自认的基本内容及其除外情形。
《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基础上,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按照授权范围不同区分了不同后果,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构成自认。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的解释(证据专篇)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事纠纷日益频繁,而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实践,我国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而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进一步解释和补充。
自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通过司法实践,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定和解释,这时便需要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全文,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二个版本,新的解释共计38条。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新司法解释的发布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问题的针对性解释和规定。
比如,针对民事诉讼中的思想准备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或一审程序中的被告和第三人可以在上诉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应诉方或代理律师提出反对意见并提供基本事实、证据等,以便回应上诉方诉讼要求。
此外,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强制执行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调解中的协议,在被法院判决后不得改变;在强制执行时,须符合法定条件,严格执行,不能强制执行未经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协议。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于劳动争议、保险、债务追偿、房屋物业管理纠纷等常见纠纷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当事人、律师、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明确定位和准确指引,促进了司法公正、公正、公平。
当然,司法解释虽然是法律解释,但它不同于法律,司法解释不能影响法律的权威地位。
针对于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与本解释的规定相抵触的法律规定,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规定亦不能被解释所否定。
总之,司法解释在推进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作用是进一步弥补法律漏洞、明确法律规范。
对于司法工作者和民众群众来说,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司法解释,遵守法律,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民事诉讼法所称的基本事实指的是哪些事实
民事诉讼法所称的基本事实指的是哪些事实
基本事实⼜称主要事实,是指对于权利发⽣、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的事实。
基本事实是⽤以确定当事⼈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以确定当事⼈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事实。
”据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事实包括:
⼀、涉及当事⼈主体资格的事实
涉及当事⼈主体资格的事实包括两层含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事实,有⽆资格直接决定着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左右着判决结果;⼆是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民事主体资格既包括实体法上主体资格的事实,也包括诉讼当事⼈资格的事实等。
如果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没有主体资格,整个诉讼就没有必要进⾏的进⾏下去。
⼆、涉及案件性质的事实
案件性质是指事实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案件的性质决定了适⽤的法律,决定着当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影响当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举证责任等。
三、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
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就是当事⼈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民事责任的确⽴也是建⽴在民事权利义务明确的基础上的,因此,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直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
除以上三项事实外,对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事实也应作为案件的基本事实,如诉讼时效,如果当事⼈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没有争议,只是对是否超过时效有争议,这时诉讼时效的事实就成为案件的基本事实。
民事诉讼 法律意见书
民事诉讼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当事人:根据你的委托和提供的相关材料,我就你面临的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研究,现就此向你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一、案件背景和基本事实你作为原告,与被告在某特定时间发生了纠纷。
你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因此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提供的证据,基本事实可以简述如下:你与被告签订了某商业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你遭受了经济损失。
二、适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在你的具体案件中,应适用以下法律规定:1. 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和意见根据提供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我对你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你与被告签订了商业合同,并且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了违约行为,导致你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的损失。
2. 根据你提供的证据,商业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你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来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如果没有相关约定,你也可以根据你遭受的实际损失来主张要求被告赔偿。
四、法律风险提示在诉讼过程中,我需要提醒你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你需要确保提供的证据充分、合法,并且能够证明你所主张的事实。
2. 诉讼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通常为两年。
构成要件事实是什么意思
构成要件事实是什么意思构成要件事实是指在法律评判中,为了某一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权利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事实。
这些基本事实被称为构成要件事实,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必须具备的一系列具体情况或者事件。
只有这些构成要件事实得以实现,才能实现相应的法律效果。
在法律上,构成要件事实通常是法律规定或者契约等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以明确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责任。
构成要件事实的存在与否,决定了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否,或者产生何种性质的法律后果。
因此,了解和掌握构成要件事实在法律行为中至关重要。
构成要件事实的特点构成要件事实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具体性:构成要件事实通常是具体具体的行为、事件或者事实,而不是抽象的概念。
只有明确具体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构成要件。
2.必备性:构成要件事实是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如果有一项构成要件事实没有实现,就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3.明确性:构成要件事实在法律条文或者契约等文件中通常具体明确规定,以便当事人清晰明了地了解何种事实履行就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4.关联性:构成要件事实通常是相互关联的,其中的每一个事实都与其他的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性,需要共同构成法律效果。
构成要件事实的举例举例来说明构成要件事实,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以签订合同为例,构成要件事实可能包括:•当事人的身份和意愿:合同双方必须是有权签订合同的人,并且是出于真实的意愿进行合同的签订。
•合同标的物:合同中具体约定的商品、服务或者权利等具体标的必须明确。
•约定的条款:合同中的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签署和生效:合同必须经过双方的签署,并且在法定的条件下生效。
只有这些构成要件事实都得以满足,相应的合同关系才能真正产生。
总结构成要件事实在法律评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了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否、性质及其效果。
了解和把握构成要件事实对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当事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务必要仔细核实并满足构成要件事实,以确保法律效果的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事实认定是指通过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估,确定案件中所涉及的基本事实。
而法律适用则是基于对适用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正确解释,将法律规定应用到具体案件上,以便判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后果。
事实认定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在进行事实认定时,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进行,以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认真审查和评估,法院可以得出对事实的正确判断,从而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法庭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给予适当的救济。
此外,法庭还可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如银行存款记录、电子邮件等。
所有这些努力都是为了确保事实的全面、真实和准确。
与事实认定相对应的是法律适用。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的核心是法官对适用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正确解释。
法律的适用应遵守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律的原则,以及遵循相关的法律解释和裁判文书。
只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才能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官应当熟悉、理解并运用相关的法律。
他们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案件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其运用到具体情况中。
尤其是在涉及到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面,法官应当密切关注最高法院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进展。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相互关联的,不能割裂开来。
事实认定为法官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基础,而法律适用则为法官提供了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依据。
两者密切配合,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的司法决策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法官应当严谨细致,审慎判断,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第四百七十条:处分财产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处分财产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处分:
(一)财产处分违反法律规定;
(二)处分财产的行为因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处分不当;
(三)处分财产时,存在重大不公平;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分财产的程序违反规定。
财产处分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造成损害的,被处分财产的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予以补偿。
构成要件要素分类有哪些
构成要件要素分类有哪些
构成要件要素是法律文书中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在某种情况下,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者解决一定的问题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具有多种方式,在法律上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事实要素、法律要素和结果要素。
事实要素
事实要素是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指的是一定的事实发生或者某种情况存在的条件。
在法律文书中,事实要素常常是案件的基本事实,也是法律界定的行为或事件发生的前提条件。
事实要素需要通过证据的证实才能成立,无法证明的事实则不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法律要素
法律要素是构成要件要素的法律规定,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
法律要素通常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包括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条件、规范、要求等。
在法律文书中,法律要素需要与事实要素相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法律规定。
结果要素
结果要素是构成要件要素的最终目的或效果,是特定法律规定的理想状态或结果。
在法律文书中,结果要素通常是法律条文规定的规范效果或制裁力度,其实现必须满足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的所有条件。
结果要素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目的或处理问题的结果。
以上就是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主要方式,即事实要素、法律要素和结果要素。
这种分类方式在法律界中具有广泛应用,能够有效地分析和判断法律文书中的构成要件要素,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
五定三统一查处具体制度
五定三统一查处具体制度五定三统一查处具体制度是指在我国执法体系中,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五定三统一的原则进行。
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下面将对五定三统一查处具体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五定,即定性、定案情、定案件、定责任、定措施。
在处理违法犯罪案件时,五定的程序是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的。
首先,要明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然后,对案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
接下来,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案件的类别和性质,进而明确追究责任的范围和层次。
最后,要依据法律规定,确定采取的具体措施,确保案件的查处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三统一,即统一行政执法、统一协调行动、统一治安管理。
这一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时,要加强内部的协作和配合,确保执法行动的一致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首先,各执法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在相同的案件中,要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执法不公和执法冲突的情况。
其次,要加强执法行动的协调,确保多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提高办案效率和工作质量。
最后,要加强治安管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查处具体制度是指在进行执法行动时,要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采取具体的措施来进行查处。
这包括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立案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情进行层层审批,确保立案的合法和及时。
侦查时,要依法取证,采取合法手段搜集证据,确保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确凿充分。
审判时,要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审判,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执行时,要依法强制执行判决,确保刑罚得以执行,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五定三统一查处具体制度的建立和贯彻实施,为我国的执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不仅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也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起诉告状书样板
起诉告状书样板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范XX。
我特此就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依法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事实我与被告是市内A公司下属的两个部门的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工作。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被告频繁干涉我的工作,无视我的管理权威,并以言语和行动对我进行恶意诋毁和侮辱。
严重影响了我在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二、违法行为分析据调查和证据显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员工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侮辱、诋毁他人属于恶意陷害,严重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第2款:“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保护其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诽谤或者进行其他损害劳动者名誉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人格尊严受宪法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四、损失与赔偿要求被告的言行给我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使我在公司的工作地位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导致我的工作环境变得极度压抑,对我个人的发展和前途造成了巨大威胁。
综合考虑到我的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对未来事业发展的影响,我要求被告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道歉赔礼:要求被告公开向我道歉,恢复我的声誉和名誉;2.精神损害赔偿金:鉴于被告的恶意诋毁和侮辱导致我遭受了精神上的巨大打击,我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XXX元;3.经济损失赔偿: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环境和晋升机会,导致我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
我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人民币XXX元。
五、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我公开道歉,恢复我的声誉和名誉;2.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XXX元;3.判决被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人民币XXX元;4.我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六、证据清单1. 证人证言:目击者和知情人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的言行;2. 被告的书面证据:包括被告发表的侮辱和诋毁的文字记录;3. 个人证据:包括我自己对事件的记述和心理咨询师提供的证明。
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例
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和国家之间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承包合同的撤销问题却时常出现。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案例为例,介绍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1. 基本事实张某系某村村民,自1990年起承包经营村里的一块耕地。
合同期限为30年,期间张某一直按期缴纳土地承包费用,并积极开展农业生产。
2. 合同撤销原因然而,在承包期即将结束时,村里突然宣布撤销张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将该土地承包给了其他人。
理由是张某在承包期间未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导致土地产出较低。
3. 法律程序张某不服村里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不能随意撤销合同。
2. 合同撤销条件法院指出,合同撤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2)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判决结果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土地产出较低,但并未达到重大违约的程度,村里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撤销村里对张某土地承包合同的撤销决定。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
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要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合同条款,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2. 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农民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
一旦合同当事人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对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请求撤销合同。
3. 维权途径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本案中,张某通过诉讼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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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解释:
“法律
也件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即可拘传到庭。
第三百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解释:
理论上,基本事实又称为主要事实,是指对于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法律效果具有直接作用的事实。
因为其能够直接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产生,故一般又称为“直接事实”。
从内容分析,基本事实是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基本事实是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从因果关系上分析,基本事实是原因,查清了该事实才能使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正确,缺乏该事实的认定将影响到原判决、裁定的结果公正性,因此该事实与裁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有明显的的实质性影响。
从逻辑关系上看,该事实是裁判结果正确与否的充分条件,如果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则裁判将可能会得出错误结果。
本条文对于“基
拒不
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