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关 于原外 商 投资 企业 的外 国投 资者再 投 资退 税政 策 的处 理 外 国投资 者从 外 商投 资企业 取 得 的税 后 利润 直接 再投 资本 企 业增 加注 册资 本 ,或者 作 为资本 投 资开 办
一
、
其他 外商 投资 企业 .凡 在 2 0 0 7年 底 以前完 成再 投 资事 项 ,并 在 国家工 商 管理部 门完 成变 更 或注册 登 记 的 , 可 以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 商 投资企 业 和外 国企 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有 关 规定 ,给 予办理 再 投资 退 税 。对
五 、本 通知 自 2 0 0 8年 1 1 1起 执行 。 月 3 国务 院
二 oo七 年十 二 月二十 六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 的通知
国税发 [08 2 号 2 0] 3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和 计划单 列 市 国家 税 务局 ,广 东 、海南 省地 方税 务局 ,深 圳 市地 方税 务局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及 其 实施 细则 和 《 国务 院关 于实施 企 业所得 税 过渡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 ( 国发 『0 7 9号 )的有关 规定 ,现 就外 商 2 0 】3 投 资企 业和外 国企业 原执 行 的若干 税 收优惠 政策 取 消后 的税 务处 理 问题通 知 如下 。
笔 生产 经 营收 入 所属 纳 税 年度 起 ,第 一 年至 第 二年 免 征 企 业所 得税 .第 三 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 %的法 定 税 5
率减 半征 收企 业所 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2020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4月27日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376家)一、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18家)1. 广东省地理学会2. 广东省时尚首饰及配饰协会3. 广东省广药白云山公益基金会4. 广东省吴小兰慈善基金会5. 广东省广西博白商会6. 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7. 广东省游艇行业协会8. 广东省四川简阳商会9. 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10.广东省城际运输服务协会11.广东省澳谷公益基金会12.广东省邦民慈善基金会13.广东圆玄道观14.广州地理研究所15.广东省医疗卫生国际交流协会16.广东省传统医学会17.广东省海南联谊会18.广东岭南诗社二、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44家)1. 广东省崇善乐慈善基金会2.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3. 广东八和会馆4. 广东省摄影行业协会5. 广东省围棋协会6. 广东省马术协会7. 广东省标识行业协会8.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9. 广东省仪器仪表学会10.广东省明楷慈善基金会11.广东省红十字会12.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13.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14.广东省江西龙南商会15.广东省净水设备协会16.广东海洋发展研究会17.广东海洋协会18.广东省福建龙岩新罗商会19.广东省海伦堡慈善基金会20.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1.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22.广东省湖南安乡商会23.广东省药师协会24.广东省佛教协会25.广州光孝寺26.广东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发展促进会27.广东省制冷学会28.广东省书豪李群体育事业公益基金会29.广东省体育产业协会30.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31.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32.广东省金融智库联合会33.广东省演出业协会34.广东省交通教育研究会35.广东省孔雀艺术研究院36.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37.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38.广东省出版业协会39.广东南方黄金市场研究院40.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41.广东省声乐艺术研究会42.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43.佛山市金盾救助基金会44.广东省光彩帮扶基金会三、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314家)1. 广东会展组展企业协会2. 广东省充电设施协会3. 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4. 广东省生命之光癌症康复协会5. 广东新南方中医研究院6. 广东省江西抚州商会7. 广东省石材行业协会8. 广东省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9. 广东省社会工作发展促进会10.广东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11.广东省康延慈善基金会12.广东保税区域协会13.广东省岭南禅宗文化发展基金会14.广州市振兴粤剧基金会15.广东省触控及应用产业协会16.广东平板显示产业促进会17.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基金会18.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19.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20.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21.广东省中大新华教育发展基金会22.广东省手球协会23.广东省一正传统文化教育基金会24.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25.广东省业余足球协会26.广东省自行车运动协会27.广东省忠武跆拳道俱乐部28.广东省应急产业协会29.广东省稀土行业协会30.广东省江西德兴商会31.广东省丰顺商会32.广东省互联网经济研究会33.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34.广东省有色金属学会35.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36.广东省汕尾商会37.广东酒店行业协会38.广东省四川成都商会39.广东省福建福清商会40.广东省珠三角企业文化协会41.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42.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43.广东省江西赣州商会44.广东省福建闽侯商会45.孙中山基金会46.广东省茂南商会47.广东省同心圆慈善基金会48.广东省民营企业资本运作促进会49.广东省企业家领导科学研究会50.广东省彩虹慈善促进会51.广东省企业培训研究会52.广东省城镇化法治研究会53.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54.广东省基层卫生协会55.广东省电脑商会56.广东省力学学会57.广东省教育统计学会58.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9.广东省农业机械学会60.广东省扬善公益事业促进会61.广东艺术促进会62.广东省中小学校长联合会63.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4.广东省江西师范大学校友会65.广东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66.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7.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68.广东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69.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70.广东商标协会71.广东省雷州商会72.广东省湖南益阳商会73.广东省南方肿瘤临床研究协会74.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75.广东侨界人文学会76.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77.广东省噢啦慈善基金会78.广东省空手道协会79.广东省加优教育发展基金会80.广东省客联公益基金会81.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82.广东省贤能堂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基金会83.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84.广东青年历奇教育学会85.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86.广东省烟草学会87.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88.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89.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90.广东经济投资促进会91.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92.广东侨界青年联合会93.广东省节能协会94.广东电子商会95.广东绿耕社会工作发展中心96.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97.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98.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99.广东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100.广东省动物保健品协会101.广东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102.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103.广东省江西瑞金商会104.广东省千禾社区公益基金会105.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106.广东省图象图形学会107.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8.广东省江西崇义商会109.广东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发展中心110.广东省高性能计算学会111.广东省幸福家庭促进会112.广东岭南潮剧院113.广东省关山月艺术基金会114.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115.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16.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117.广东省社会管理研究会118.广东科学中心119.广东省湖南湘西商会120.广东省商业美术设计行业协会121.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协会122.广东省海鸥文教基金会123.中国酒店用品协会12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125.广东省奥园慈善基金会126.广东省星河湾慈善基金会127.广东省江西大余商会128.广东省工人医院(广东省工人疗养院)129.广东省国防教育学会130.广东省全民国防教育中心131.广东省南山医学发展基金会132.广东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研究院133.广东省丹姿慈善基金会134.广东省民防协会135.广东省皮具商会136.广东省日慈公益基金会137.广东省河南淮阳商会138.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139.广东省公证协会140.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41.广东省汽车售后服务行业协会142.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143.广东省湖南醴陵商会144.广东省青少年社会教育协会145.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进步基金会146.广东省潮剧研究会147.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148.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149.广东省厚德扶贫助学公益慈善促进会150.广东省太阳能协会151.广东省地质学会152.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153.广东文化传媒发展研究会154.广东省社会工作教育与实务协会155.广东省城建档案研究会156.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157.广东省肉类协会158.广东省代建学会159.广东省湖北公安商会160.广东省江苏涟水商会161.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162.广东省爆破行业协会163.广东省民营企业合作交流协会164.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165.广东省减灾救灾应急协会166.广东省老干部书画诗词摄影家协会167.广东省报业协会168.广东省再就业与创业发展促进会169.广东省健康中国研究会170.广东烹饪协会171.广东狮子会172.广东省墙体材料行业协会173.广东省建材绿色产业技术创新促进会174.广东省乐道公益助学促进会175.广东省青少年宫协会176.广东省演出业协会177.广东省育实精英教育发展基金会178.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179.广东省南粤文化交流中心180.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181.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182.广东省朗诵协会183.广东进出口商会184.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185.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186.广东省铁一教育发展基金会187.广东省国顺慈善基金会188.广东省土地学会189.广东省合鸿达爱心基金会190.广东省智能交通协会191.广东省气象学会192.广东省家庭教育研究会193.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194.广东关爱妇女儿童服务中心195.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196.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197.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198.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99.广东省湖北商会200.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201.广东教育督导学会202.广州市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基金会203.广东省阳江商会204.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205.广东省地震学会206.广东省药理学会207.广东省制糖学会208.广东造船工程学会209.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210.广东省老科技工作者联合会211.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12.广东劳动学会213.广东油气商会214.广东健康产业促进会215.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216.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17.广东省出版会计学会218.广东省浙江商会219.广东省优秀科技专著出版基金会220.广东省期刊协会221.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222.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223.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224.广东省心智家园慈善基金会225.广东省广仁同心公益基金会226.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227.广东省公益事业促进会228.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229.广东省巾帼志愿者协会230.广东京剧艺术促进会231.广东省甘肃商会232.广东省营销师协会233.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234.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235.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236.广东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237.广东省人口基金会238.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239.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40.广东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学会241.广东省桂贤慈善基金会242.广东交通会计学会243.广东省红绿灯交通救助基金会244.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245.广东省公路学会246.广东省港口协会247.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248.广东省传统文化促进会249.广东省纺织协会250.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51.广东省保安协会252.广东省南方经济研究基金会253.广东省燃气协会254.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255.广东省纺织工程学会256.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257.广东省广州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8.广东省建筑业协会259.广东省信用协会260.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261.广东省延安精神研究会262.广东省五金制品协会263.广东省秘书学会264.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265.广州市南山自然科学学术交流基金会266.广东省企业家协会267.广东省江西萍乡商会268.广东省慧灵智障人士扶助基金会269.广东省企业联合会270.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友会271.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272.广东省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协会273.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274.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275.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276.广东省卫浴商会277.广东省国强公益基金会278.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279.广东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280.广东省不锈钢材料与制品协会281.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282.广东省林治平慈善基金会283.广东金融城商会284.广东省工业新材料协会285.广东省岭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86.广东省豪爵慈善基金会287.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288.广东省重庆务工人员服务协会289.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290.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291.广东省钻石世家慈善基金会292.广东省汉企联公益基金会293.广东省博华残疾人扶助基金会294.广东省绣丽人生慈善基金会295.广东省尚德慈善基金会296.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297.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298.广东省中医院299.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肿瘤研究所)300.广东应用技工学校301.广东省亮晴工程慈善基金会302.广东省厨具协会303.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304.深圳市弘法寺慈善功德基金会305.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306.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307.深圳市博时慈善基金会308.广东省民营企业家高尔夫球协会309.广东省正德慈善基金会310.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11.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312.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313.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14.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4.18
•【文号】国税函[2003]422号
•【施行日期】2003.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
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
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
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3施行日期2003.11.13文号国税函[2003]1284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4号2003年11月13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广州××有限公司融通资金案相关的四户企业进行据以调整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3]20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
据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计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往来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而作出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但关联企业相应调整的计算,包括税前列支、分摊等,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
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31
•【字号】粤国税办发[2008]30号
•【施行日期】2008.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
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08〕3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办税公开意见和财务公开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要求,为规范政务公开目录设置,明确政务公开内容拥有部门职责,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省局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发布目录》(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发布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33号)“政务公开”部分做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国税机关要依照新目录优化互联网站政务公开功能设置,落实分工和职责,严格公开程序,加强保密审查,做好目录内容公开和日常更新维护工作,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目录。
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颁布单位】云浮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函﹝2003﹞96号【发文日期】2003-06-26【实施时间】2003-06-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243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粤地税函[2003]243号珠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转发给你们。
省局补充,各地在开展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应依法重点加强对企业合法记帐凭证的核查以及增值税征缴情况的检查工作,以确保政策的准确执行。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国税函[2003]11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夏国税发[2002]198号)收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
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查处后,上述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进的货物以及被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扣除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5日国税函[1997]50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国税发[2001]137号)确定了信息化和专业化的征管改革方向,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0号)中明确了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国际税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设置,为贯彻落实以下两个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各试点地区国际(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反避税实施。
实施反避税调查,组织实施反避税协查和联查,调查处理各类避税行为,预约定价的谈签、管理及实施,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受控外国公司避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对成本分摊协议、集团内劳务等跨国公司全球集中服务的避税问题的调查、处理等。
(三)外国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地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0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02.08【实施日期】2003.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8日国税函[2003]102号)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暂停报送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01)、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0402)和预提费用调整表(A0403)等三张表;(二)增加和修改主表和附表的填表说明如下:1.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增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帐准备,不得列入费用,否则应自行依法调整。
”作为填表说明的第8条。
2.其他损益明细表(A08):增加“其他:填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
”作为填表说明的第4条;修改填表说明第3条“国债:国债是指企业购买我国发行的公债和国库券,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予征收所得税,可不作申报调整”。
3.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A11):修改填表说明第1条为“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仅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
4.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情况表(A14):增加“本表是生产性企业界定表,生产性企业及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均填写本表”作为填表说明。
5.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情况表(A15):增加以下三条填表说明,即“1.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仅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2.‘抵免金额’栏填写本年度实际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3.‘备注’栏填写企业本年未抵免或不够抵免留待以后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国税发[201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2012年4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实现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各国围绕税源国际化、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竞争日趋激烈。
为适应新形势对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出的挑战,落实税务总局党组关于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着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总体部署,切实维护好我国税收权益,现就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化跨境税源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主线,规范职责体系,健全机构设置,完善反避税工作、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信息保障和人才保障机制,推进国际税收管理科学发展。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服从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
完善和落实吸引外商投资的税收政策,更加重视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完善国际税收管理程序,坚持公正、规范、合理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确保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得到有效遵从,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坚持改革创新。
适应新形势,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国际税收管理内在规律,破解影响国际税收管理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管理理念、工作方法,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效能、服务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号1999年10月18日)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
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6.01
施行日期2007.06.01
文号国税函[2007]596号
主题类别耕地占用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59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
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 三章 项 目确认 书和设 备 清单 的办 理
第六 条
发 展 和改 革 委员会 按 照 规 定权 限 出具 项 目确认 书 。投资 总额 3 0 0 0万 美元 及 以上 的 鼓 励类 外
商投 资项 目,由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出具项 目确认 书 ;投 资 总额 3 0 美元 以下 的鼓 励 类 外商 投 资 项 目 ,由 0 0万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和计 划单 列 市 及新 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 发展 改革 委 ( 以下 简称 “ 省级 发 展 改革 委 ” 出具 ) 项 目确认 书 。具体 范 围包 括 : ( )中外 合 资项 目 、中外合 作 项 目、外 商独 资项 目; ( )中外合 资 企 业 、中外合 作 企 业 和 外商 独 一 二 资 企业 通 过增 加 外 方注 册 资 本 扩大 项 目投资 总 额 的增 资 项 目 ; ( )中 外合 作 开 采 的 海 洋 石 油勘 探 开 发 三
企 业 可 与承 建 企业 签 订 委 托 购买 国产设 备 协 议 ,其 委 托 由承 建企 业采 购 的 国产 设 备 并 取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交 由外 商投 资企 业 按规 定 申请 办理 退税 。 第 五 条 本 办法 所称 国产设 备 是指 鼓励 类 外 商投 资 项 目采 购 的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生产 、作 为 固定 资产管 理 的设 备 ,包括 按 照购货 合 同随设 备购 进 的配套 件 、备 件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8日国税发〔199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
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1.06•【文号】汇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执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一)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二)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三)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四)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五)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六)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七)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通知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八)外汇指定银行除本条第七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九)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十)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部门】819030026【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附件1: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发文日期文号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11月12日粤国税函[1998]452号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28日粤国税发[2007]32号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粤国税发[2008]30号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月4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6月27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7月17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3月5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3号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8月31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19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1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6月30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9号1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2月26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1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2018年5月11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1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5年4月17日(85)粤税三字第022号1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1985年5月12日(85)粤税三字第031号15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1987年5月25日(87)粤税三字第051号16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1987年8月31日(87)粤税三字第069号17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1月31日(88)粤税三字第028号18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8日(89)粤税三字第026号19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1989年5月8日(89)粤税三字第028号20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日(89)粤税三字第033号21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日(89)粤税三字第035号22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989年10月12日(89)粤税三字第066号23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粤税三字第090号2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1990年6月5日粤税办发[1990]135号25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6日粤税办发[1990]192号26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粤税发[1990]432号27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3日粤税发[1990]504号28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1990年9月8日粤税函[1990]184号29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5日粤税发[1991]403号3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油页岩的资源税适用税目的批复1995年5月16日粤地税函[1995]059号3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1995年6月7日粤地税流函[1995]006号3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五年问题的通知1995年11月16日粤地税发[1995]236号3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1996年9月13日粤地税发[1996]209号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1996年10月25日粤地税发[1996]241号3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5日粤地税发[1996]299号36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2日粤地税发[1998]44号37关于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7月30日粤地税发[1998]138号38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1998年10月15日粤地税函[1998]294号39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98年12月28日粤地税发[1998]258号40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0日粤地税发[1999]14号41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粤税发[1999]56号)42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1999年7月8日粤地税发[1999]162号43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粤地税函[1999]312号44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1999年12月10日粤地税函[1999]395号45关于农垦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2000年4月18日粤地税函[2000]175号46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2000年6月2日粤地税发[2000]138号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2日粤地税发[2000]251号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13日粤地税发[2001]160号49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4日粤地税发[2002]1号50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17日粤地税发[2002]96号51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2002年12月17日粤地税函[2002]641号52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粤地税函[2004]719号5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6月29日粤地税函[2005]345号54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06年4月28日粤地税函[2006]226号55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5日粤地税函[2007]63号56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2月11日粤地税发[2009]33号57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2016年6月30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5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59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审查工作的公告2017年9月18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6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10月18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6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10月18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备注:其它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穗国税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11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认真做好国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第四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7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或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结论性意见的查账报告(以下简称查账报告)有关涉税内容的披露情况明确要求如下:一、纳税人提供的查账报告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出具。
二、查账报告应说明审查的总体程序和方法。
三、查账报告应反映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一)对纳税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等提出意见。
其中: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的项目在年度申报时附报的资料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转发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02号)、《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377号)和本通知第四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应提出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调整情况应在查账报告中作详细、完整的披露。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1.10.11•【文号】•【施行日期】1991.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1991年10月11日)国务院: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把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确定为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强调了税法必须统一,税权必须集中。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自一九八七年以来,相继发现五个加强税收工作的文件。
通过治理整顿,依法治税得到加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
各级人民政府都很重视税收工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广大税务干部努力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工商税收大幅度超收;一九九0年,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工商税收收入仍比上年增长4.5%。
同时,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也得到了较好发挥,税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当前,税收工作又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
一是有的认为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是在治理整顿的要求下提出来的,现在治理整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对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原则提出疑问,主张税收管理可以松动一下。
由此,一些地方违反统一税法,超越权限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随意延长减免税期限;对本地销往外地的产品减税,对外地调入本地的产品加税,搞地方保护主义;超出国家规定范围自定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屡屡出理。
二是目前我国公民税收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税收缺乏认识和理解。
一些人把税收看成是额外负担,税费不分,甚至把税收同“三乱”混为一谈。
一些企业在税收上打主意,认为欠税有理,欠税有利,长期拖欠、占用国家税款。
偷税漏税问题虽几经集中检查整顿,但在一些地方仍大量存在,暴力抗税案件时有发生,税务治安亟待加强。
三是在某些地方,应收税款不能按“税、贷、货、利”的顺序及时、足额入库,影响了税收计划的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 通知自 2 O 本 0 9年 1月 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 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 ( 4 0 4号) 《 ( 9 )O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自来水征 收增 值税问题 的通知》 ( 4 财税字第 O 4号 )《 (9 )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 营业税若干政策规 定的通知》 ( 4 财税字第 O 6号] (9 ) 2 第九条和第十 条 、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 印发< 《 增值 税问题解答
( ) 税人销售旧货 , 简易办法依照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 纳 按照 %
所称旧货 , 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 旧汽车 、 含 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 ,
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产的下列货物 , 三) 可选 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 1 县级 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 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 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
,
业可在 2 O 0 9年 2月 2 8日 前 向企 业 所 在 地 省 ( 治 区 、 辖 市 和 计划 单 列市 ) 家 税 务 局 提 出 申 自 直 国 请 , 批准可按《 经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商投 资 企 业 采购 国产 设 备 退 税 管 理试 行办 法 > 通 知 》 外 的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税 发 ( 0 2 5 ( 2 O ] 6号 ) 《 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宣 传 文 化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优 、财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O 6 1 3号 ) 一 条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 明确 县 以 下 小 型 水 力发 电 单 位 ( 2 0 ] 5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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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税收管理和服务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发﹝2003﹞158号
【发文日期】2003-08-22
【实施时间】2003-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研究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和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广东的经济进一步融入到国际经济的循环之中,并形成了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
涉外企业在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担当了重要角色,涉外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0%以上,涉外税收占全省国税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去年已达40%。
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是我省经济发展对税收工作的要求,也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客观需要,对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保障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在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我省一些地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主要表现在涉外税收管理机制的弱化,有些地区涉外税务机构撤并,涉外税务干部调整频繁,相应的措施没有得到全面和有效的落实,制约了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为此,各地必须针对我省涉外企业的情况和特点,充分认识提高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这一征管改革基本目标的重要意义,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税收管理新理念,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的原则,为涉
外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和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和提高涉外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从而有效地提高涉外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强化涉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近几年来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以及省局关于“坚持一个观点,搭建一个平台,做好三篇文章,搞好六大建设”的发展思路,强化涉外税收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优化纳税服务。
要根据涉外企业的特点和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流程,加强与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切实抓好涉外企业的咨询辅导、税源监控、审核评税、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各环节的工作,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的税收管理。
同时要按照省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粤国税发[2003]124号)中构建我省纳税服务体系总的目标要求,以税收信息化为支撑,努力构建以“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
通过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等,为涉外企业提供税法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电子申报等便捷、经济的服务;各地的办税服务厅要逐步开通“纳税绿色通道”,为信誉好的涉外企业提供受理纳税申报、发票扫描认证等方面的优先服务;密切税企关系,激励涉外企业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降低征纳双方成本,从根本上提高我省涉外企业税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依法治税。
三、稳定现有涉外税务干部队伍,提高业务素质
由于我省涉外企业日益增多,以及涉外企业的多样性、复杂性、跨区域性和国际性,稳定现有的涉外税务队伍,提高涉外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才能确保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已有的机制和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
因此,各地必须进一步加强涉外税务干部队伍的建设,尤其是对多年从事涉外税收管理,有较高学历、现代化技能和外语水平,有较丰富的国际税收知识,熟识税收政策法规的专业人员要保持稳定。
同时,各级领导应为涉外税收管理人才的培养创造条件,加大涉外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努力培养实用的复合型的专业人才。
附件:国税发[2003]85号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