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的准则比较
借款费用准则的国际比较
借款费用准则的国际比较部2001年初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并对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利润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本文拟将我国具体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相应具体会计准则第23号(以下简称“IAS;23”),作以下比较。
一、借款费用的内容、范围借款费用一般是指企业因借人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但在其具体范围上,我国具体准则指出不适用于“与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IAS;23明确说明“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归类于负债的优先股)的实际或假设成本”,但借款费用包括“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同时也包括用于性房地产所借资金引起的利息。
可见,IAS;23是以负债性或是权益性来划分借款费用,而且适用于全部负债性的借款费用,而我国具体准则是按借款的产生原因和用途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而且其适用范围也相对要小。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租赁费,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则由《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另行规定。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IAS;23和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都提供了两种方法: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或按规定进行资本化。
不同之处在于IAS;23将当期确认为费用即费用化作为基准的处理方法,而将资本化作为“允许使用”的方法,而且规定,不管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除非按规定进行资本化。
从理论上讲,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借款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但从实务上考虑,费用化方法更便于操作,而且符合稳健性原则。
在实务中,企业也常常选择借款费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
我国具体准则明确要求,除了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需予以资本化外,其他用途的借款费用都应予以费用化,记人当期损益。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的考虑。
此外,我国具体准则对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也作了专门规定:辅助费用属于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于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于当期确认为费用。
【税会实务】新旧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差异分析
【税会实务】新旧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差异分析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
本文在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对比的基础上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借款费用;资本化;资本化率《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简称“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简称“原准则”)相比更注重借款费用的经济实质,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新准则与原准则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的主要差异如下: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有所不同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固定资产。
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
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
既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包括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新准则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有所扩大。
不只限于固定资产,还包括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有所不同原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
新准则规定的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专门借款通常应当有明确的用途。
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并通常应当具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
新旧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探讨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讲解
新旧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探讨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讲解在新旧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下面将分别对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借款费用进行探讨。
根据旧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支付或应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包装费、保险费、手续费等。
旧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财务费用确认。
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1.独立直接支付的费用:如手续费、保证金等直接支付的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包装费、运输费等间接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与采购、销售和生产等活动有关,旧会计准则规定这些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到相应项目的成本中。
如果无法合理分摊,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根据新会计准则,针对借款费用的处理方式有所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支付的费用:包括手续费、保证金等直接支付的费用,新会计准则规定,这些费用应当作为资产计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内,然后以摊销的方式计入损益。
摊销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借款期限。
2.间接支付的费用: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包装费、运输费等间接支付的费用与相关的借款关联,按照实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这些费用与借款紧密相关,可以将其作为借款的一部分,并按照同样的摊销方式一并计入损益;如果这些费用不能与借款紧密相关,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类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会计准则,摊销的借款费用不能超过借款的实际相关费用,同时,摊销期限也应当合理确定。
在新旧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凭证和证据来确定借款费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
此外,在适用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企业还需要合理确定借款费用的摊销期限和相关费用的归属,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新旧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存在差异,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操作,并充分考虑相关凭证和证据的合理性,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和方法
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和方法
1. 借款费用确认原则:
匹配原则,借款费用应与相关借款的使用期间相匹配。
例如,如果借款是用于购买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应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
分摊确认。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借款费用应根据其经济实质确认,而不
仅仅依据法律形式。
例如,如果借款费用是与借款利率相关的手续
费用,应将其视为借款费用而非资产。
2. 借款费用确认方法:
直接计入损益表,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将借款费用直接计入损
益表。
这意味着在发生借款费用时,将其作为费用列入当前期间的
损益表,反映在净利润中。
分期摊销,如果借款费用与借款的使用期间相关,可以选择
将其分期摊销。
这意味着将借款费用按照一定的期间分摊到损益表中,反映在多个会计期间的净利润中。
资本化,在某些情况下,借款费用可以被视为资产,并按照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摊销。
这种方法适用于借款费用与特定资产或项目直接相关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借款费用确认原则和方法可能因国家、行业和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规定来确定借款费用的确认方式。
总结起来,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主要包括匹配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确认方法可以选择直接计入损益表、分期摊销或资本化,具体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2006年2月,我国在2001年8月首次发布了《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
现在本人就新准则的理解与阐述如下:一、新准则的主要1、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着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符合资本化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资本化期间,是指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着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1)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毕业论文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须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如果该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②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新旧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分析
因此 , 加了这些企业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 增 间的会计利润 , 而使 市场未来 总体盈利水 从 平 有所增加 。在实务 中, 我们在评估一项 资 产 的公允价值时 , 如果该项资产 占 的资金 用 量大且 时间长 , 就必须 考虑其 占用 资金的资 金成本 。事实上 , 借款费用 可予 资本 化的资 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的变更, 正是为了使企业 资产的计价更加公允 。 新 准则 的修订 , 体现了与国际会 计准则 的基本趋 同。 过新 准则与 《 通 国际会计准则 第2号—借款费用》 3 的对比, 在借款费用可 予 以资本 化的资产 范 围及借 款范 围包含 的 内容以 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面, 与 国际会计 准则 的规定是相 同的; 在 国际 但 会计准则中, 借款费用还包括融资租赁所形 成的融资租赁费 , 国新准则中借款费用仍 我 不包括融资租赁费。另外 国际会计 准则 中 , 对于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要求比中国更 为苛刻, 要求借款费用必须可能为主体带来 经济利益时才允许 资本化。笔者认 为 , 借 《 款费用 》 准则 与国际会计准则 的趋 同及差 异化 ,隐含 了国家对先 进制造业 的扶持政 策, , 而且 新的 《 无形 资产 》 准则 中 , 对开发 支 出资本化的规定也适用于先 进制造业 。 这 种会计政策的变更 , 的不仅仅是企业 当 带来 前会计利润的上升 , 更在 于改善 了企业经 营 者 的业绩 , 而提 高了经 营者扩大再生产 的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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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1 政部于 2 0 年 1 1 发布了《 L 01 月 8日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 并从 2 0 年 1 。 01
月 1日开始执行 , 而规范了我国企业借 款费用 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问题 。原准则 从 的 制定 主要借 鉴了 国际会计 准则 。 并结合 当时我国企 业 。 其是上市公 司会计 信息披 尤 露 中存在的 问题 , 采取 了较为谨慎 的会计 处理规定。但 随着我 国经济和 资本市场的完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指南一、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正确计算每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并严格区分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
每个会计期末,企业都应正确计算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在当期应摊销的金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金额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在正确计算每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基础上,企业还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将其中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应正确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是正确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重要前提。
资本化的期间,是指借款费用从开始资本化到停止资本化的这一段期间。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为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为所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停止资本化以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的资本化期间适用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只要是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均应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费用在从开始资本化到停止资本化这一段期间内,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资产的购置或建造过程发生中断,则应根据中断的性质和时间长短,确定中断期间是否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如果属于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于中断期间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这段时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置或建造活动重新开始。
但如果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继续进行。
(三)企业应正确计算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是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就是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
浅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
( )每一会计期 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 : 一
每一会计期 间利 息的资本化金额 =至当期 末止购建或
资本化 的金额进行 了单独规定 { 具体规 定见 公式 { ) a 和公 生产固定资产 、 资性房地产 或存货的 累计支 出加权平均 投
式 {) 。 b)
数 X资本化率
( 四)计 算借 款费用扣除项 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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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 企业会计准则第 借款 费用 的理解 与分
中国石化集 团管道储运公 司 张 小玉 张华德
2 0 年 2 . 国在 20 年 8 06 月 我 0 1 月首次发布的 《 企业会 为费用 .计入 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借款费用 .应 当区别情 计准则 一借款费用》( 以下简称旧准则 ) 的基础上 . 发布 了 况进 行会 计处理 :①如果该借款 费用在筹建期 间发生的 . 《 业会计 准则第 1号—— 借款 费用》( 企 7 以下简称新准则 ) 。 应 当根据其发 生额 先计入 长期待摊 费用 . 后再开始 生产 然
目, 些变化 都会 增加企业的资产价 值 . 这 减少 当期财务费 用 .进而增加当期利润 。 其对企业财务大 了 二
资产而 专门借入 的款 项。 新准 则第六条 对于借 款的范 围说 明不仅 包括专 门借 款 ,而且包括一般借款。
旧准则第三条定义中指 出: 门借款是指 为购建 固定 的影响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 专
息债务形式发生 的支出。②借款费用 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 生 的 支 出 。
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须的购建或者
生 产 活 动 已经 开 始 。
新准则第四条指 出: 符合 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 是指需要 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一、借款费用的定义和确认借款费用是指企业集资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在借款发生时确认为相关借款的成本,并在借款期间按照实际发生的额度和适当的方法进行确认。
借款发生时确认的借款费用主要包括:1.借款利率的安排费用:指为利率的确定、安排借款以及参与安排借款的各项费用;2.即日起生效的利率调整费用:当借款利率调整时,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情况,按照即日起生效的利率差额计算;3.参与的贷款利率翻红费用:当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时,根据市场利率以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参与利率计算;4.借款利息税费用:指因支付借款利息而发生的税费。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1.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借款费用应当以相关借款的成本确认,并在借款期间按实际发生的额度进行确认。
2.借款费用的会计科目: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其性质和用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计入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等科目。
3.借款费用的会计确认时点:借款费用应在相应费用产生时确认,即在借款发生时确认。
4.借款费用的组成:借款费用主要包括借款利率的安排费用、即日起生效的利率调整费用、参与的贷款利率翻红费用以及借款利息税费用等。
三、借款费用的计量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的计量和核算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借款费用的计量:借款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额度计量,具体计算方法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
2.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借款费用可以采用直接核算或间接核算的方法进行。
直接核算是指将借款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费用科目;间接核算是指将借款费用计入其他科目,再通过相应的核算程序计算相关费用。
四、其他注意事项在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借款费用的分摊原则:如果借款费用与项目、工程或资产的建设、生产和购置直接相关,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分摊。
新旧借款费用准则比较及进一步完善措施论文
新旧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及进一步完善措施摘要: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开始施行,对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2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较之旧准则在很多方面又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加速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对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就新借款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新企业准则借款费用比较问题建议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会计上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将其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中;一是将其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在实务中,是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以及相应的资本化多少和费用化多少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会计处理不恰当,将会直接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反映的不真实。
1 借款费用新旧准则的比较分析1.1 扩大了核算的范围旧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而其他的资产不允许进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
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均可以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加以处理。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1.2 新准则不再强调“专门借款”的概念旧准则在强调“借款费用”概念的同时,还强调“专门借款”的概念。
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由此可以看出,旧准则强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企业为固定资产建设取得了专门的借款,即强调借款用途的确认。
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将专门借款的概念作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一个内容加以处理,该准则在涉及专门借款的同时还涉及一般借款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是《借款费用》。
该准则规定了关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核算要求,旨在保证企业在借款活动中能够正确计量和准确反映借款费用的发生和变动情况,以及合理判断和衡量借款费用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借款费用》可分为以下两类:1.直接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融资所支付的利息、手续费、保证金、担保费用等。
这类费用发生时,应当在借款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借款费用,并计入损益表的财务费用项目中。
2.其他与借款有关的费用:包括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补偿费、偿还借款所支付的优惠、与借款相关的保险费等。
这类费用应当按照相关约定或者实际支付时的费用总额分期或按照其产权摊销期限计算,以期间费用的形式计入损益表的财务费用项目中。
除了以上两类,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还涉及到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入财务报表的方法和内容,以及借款费用与特定交易或者事项之间的关系。
根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在确认借款费用时,需要参考以下要点:1.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借款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2.借款费用的计量: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或应支付金额计量,并与具体的借款事项相关联。
3.借款费用的摊销:对于按照约定或按照期限分期支付的借款费用,应当在摊销期限内均摊计入损益表的财务费用项目中。
4.借款费用的内部交易:对于与借款相关的内部交易,如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和担保等,应当按照独立市场条件下具有交易公正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详细规定了关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和核算要求,帮助企业正确记录和计量借款费用的发生和变动情况,并提供了对于特殊情况和交易的处理指引,以保证企业在借款活动中能够合理和准确地反映借款费用与企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
借款费用的基本准则
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77万;贷:库存商品6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但是4
月15日资产支出数并不是“60+17=77万”,而应是“60
+8.50=68.50万”。 4月15日,在会计处理中计算的销
项税额17万,并没有全额支付现金,只是其中包含的
材料进项税额8.50万在以前购进材料时已支付现金,
分析: 资产支出=100+13.60+(160×17%— 13.60)=12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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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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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某企业4月15日将企业的产品用于建造固定资产,该产
品的成本为6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为50万元,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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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1、支付现金 2、转移非现金资产
注:企业以银行借款进行固定资产建造工程,对施工过 程中耗用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其资产支出计算公式为:
资产支出=产品成本+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已支付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视同销售已交纳的增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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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借款费用概述
一、借款费用的定义及内容《》
(一)借款费用的定义 (二)借款费用的内容
二、借款费用的范围 三、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和计量 四、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开始资本化需同时满足下述几个条件: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 建活动已经开始 五、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 六、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七、借款费用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指南一、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正确计算每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并严格区分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
每个会计期末,企业都应正确计算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在当期应摊销的金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金额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在正确计算每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基础上,企业还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将其中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应正确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是正确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重要前提。
资本化的期间,是指借款费用从开始资本化到停止资本化的这一段期间。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为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为所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停止资本化以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的资本化期间适用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只要是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均应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费用在从开始资本化到停止资本化这一段期间内,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资产的购置或建造过程发生中断,则应根据中断的性质和时间长短,确定中断期间是否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如果属于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于中断期间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这段时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置或建造活动重新开始。
但如果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继续进行。
(三)企业应正确计算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是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就是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主要内容:借款费用准则概况12借款费用的界定3借款费用的确认借款费用的计量4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56借款费用的披露借款费用准则概况12001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旧准则新准则ü引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ü对专门借款的定义不同.ü旧准则主要针对固定资产;ü……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借款费用的界定2企业发生的权益性融资费用,不包括在借款费中。
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包括: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所承担的利息等。
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
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实质上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属于借款费用。
票面利率大于市场利率:溢价发行票面利率小于市场利率:折价发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Ø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导致市场汇率与账面汇率出现差异,从而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的影响金额。
Ø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在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
Ø由此产生的结算和货币性项目折算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之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印刷费等费用。
由于这些费用是因为借款而发生的,也属于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构成部分。
借款范围: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2)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3)借款溢价或者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4)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
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根据本准则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
这些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要的时间,通常为1 年以上。
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时间较长的,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二、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内,应当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不计算借款资本化率。
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通常签订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例如,某公司于2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为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财务处理的异同
《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财务处理的
异同
郭泽凤
【期刊名称】《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24)3
【摘要】借款费用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过去存在着理论分散、规范性差等不足,在借鉴国际上已成熟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新施行的借款费用准则,由于其新,必然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着一定不足.为与国际经济接轨,完善、推广准则的实施,故对我国与国际准则在借款费用方面的异同作一比较.重点落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资本化的确认过程上.并对新准则的完善和推广提出了设想.
【总页数】2页(P110-封三)
【作者】郭泽凤
【作者单位】通化师范学院,计财处,吉林,通化,134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1.2;F812.2
【相关文献】
1.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异同及相关财务处理 [J], 张玉荣
2.辅助费用核算刍议--对《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一点看法 [J], 易佩富
3.修正性会计核算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中的运用与体现 [J], 李莉
4.浅谈《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引起借款费用资本化核算规定的变化 [J], 待建Min
5.企业会计准则系列讲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准则(下) [J], 李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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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每一个企业在其存续期间都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借款,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核算也就自然成了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一项重要容。
借款费用有两种会计核算方法:费用化和资本化,核算方法选用的不同会引起当期会计利润的变化。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借款费用在何时。
多大程度上进行资本化一直是个敏感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标准不明确,给一些上市公司投机取巧虚增利润以可趁之机,也给财会审计人员带来许多困扰。
为此,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初颁布实施了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的规,既对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虚增利润的行为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也为财会人员的实际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本文拟将我国的借款费用准则(以下简称“我国具体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制定并颁布的相应具体会计准则第23号(以下称“IAS 23”)作一对比,相信不仅有助于我们对我国具体准则的准确理解,同时对在日益发展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更好地掌握、运用该准则的会计语言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借款费用的容、围借款费用一般是指企业因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但在其具体围上,我国具体准则指出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IAS 23明确说明“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归类于负债的优先股)的实际成本或假设成本”,但借款费用包括“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同时也包括“用于投资性房地产所借资金引起的利息”。
可见, IAS 23是以负债性或是权益性来划分借款费用的,并指出该准则只适用于全部负债性的借款费用。
而我国具体准则是校借款的产生原因和用途来确定其适用围的,而且适用围也相对要小。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布法的选择运用IAS 23和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都提供了两种方法: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或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本化。
不同之处在于 IAS 23将确认为当期费用即费用化作为基准处理方法,而将资本化作为“允许使用”的方法。
而且规定,不管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除非按规定进行资本化。
这样安排的理由是,从理论上讲,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借款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但从实务上考虑,费用化方法更便于企业操作,而且符合稳健性原则。
在实务中,有些国家尽管规定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企业也常常选择借款费用化的处理方法。
而我国具体准则明确要求,除了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需予以资本化外,其他用途的借款费用都应予以费用化,记入当期损益。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的考虑。
同时,由于我国企业目前用于固定资产购建的资金大部分仍来自于借款,因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金额较大,如要求企业将所有的借款费用都确认为当期费用,很多企业将难以承受。
此外,我国具体准则对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也作了专门的规定:辅助费用属于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于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于当期确认为费用。
但如果前者的发生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当期确认为费用。
因此,这里指出发生时间和金额两方面的例外,实际上是对辅助费用进行了灵活处理。
这样规定,主要是充分考虑我国各种借款的现实国情而作的灵活安排。
因为在我国,取得银行的借款有时需要企业做大量的“公关”工作,而有时企业却能很轻易地取得银行借款,不同企业为获得一项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往往有很大差别。
相比较而言, IAS 23就没有对辅助费用进行特别规定。
(二)借款法用的资本化处理1.资本化的条件及围。
就资本化的条件而言,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等借款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这里的专门借款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资产支出则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例如,用货币资金购买建筑材料,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以及用带息票据购买工程用材料等情形。
我国具体准则中进行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以前执行的会计制度的一种修正。
修正后虽然会使资本化金额核算显得较复杂,但是却体现了“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因为避免了在所借款项未用于建造相关资产而用于其他用途时其借款费用也记入该资产成本即资本化的可能。
但是在我国现行贷款体制下,由于资金往往是在专门借款成立时就划入企业的账户,而资金使用的确切时间可能并没有确定,这样在资产的实际支付之前就已产生了借款费用或收益。
按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条件,这种借款费用是不能资本化的,但它又是专门借款的费用,那又该如何处理呢?当我国的贷款制度有所改善后,即当资金是在企业实际需要才拨入企业账户时,就不会出现企业在实际使用贷款之前就需承担借款费用的情况,这时有关费用就可以以符合准则的条件予以资本化了。
IAS 23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条件实际上同我国具体准则的要一致的,但其这样要求的基础是:贷款成立时只给定贷款指标而不是一次划入企业在银行的账户,在企业实际需要时由银行直接支付。
所以不会出现在企业使用贷款前就发生利息支出的情况,因而也就不会存在前面提到的问题。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围, IAS 23规定,作为“可以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借款费用资本化方法要求:凡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购置。
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都应通过资本化成为该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即予以资本化。
这里的“可直接归属于”意思是指如果不发生该资产上的支出则可以避免的借款费用。
“符合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例如某些存货、制造厂、发电设施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可见,这里的“资本化”其实就是将有关的借款费用直接记入某项特定资产的成本。
而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是指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
可见,我国具体准则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限于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即专门借款。
这同IAS 23规定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相比有着重大差别,因为这里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可能是一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制造厂、发电设施以及投资性房地产。
所以,两个准则规定的费用准予资本化的借款在文字表述上的不同表示着资本化围的差别,而这个差异实际上是两个准则间的最重要的差异,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准予资本化借款费用的围要小得多。
2.资本化差额的确定。
按照 IAS 23,关于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1)对于为获得某项符合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资金,资本化金额应为本期实际发生借款费用减去以该借款进行临时性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后的数额;(2)对于一般性借人资金用于获取某项特定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资本化借款费用的金额则应等于资本化比率和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的乘积,这里的资本比率指的是企业当期尚未偿付的所有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率的加权平均值。
由于我国具体准则确定的资本化围较窄,因而其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简单得多。
我国具体准则甚至直接给出了其计算公式:当期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天数/会计期间总天数],资本化率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加权平均率借款加权平均率=当期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100%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具体准则在这里没有涉及到临时性投资引起的收益问题。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专门借款一般不会在拨人企业账户后马上一次性地用完,这样就可能产生存款的利息收入。
如果有一部分借款较长时间都不使用,则也可能会被企业用作其他一些临时性的投资上,因而也就可能产生临时性的投资收益。
当前在我国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但我国具体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资本化的停止1.暂停资本化资产的购买或建造过程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或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原因而发生非正常中断现象,这时就涉及到借款费用资本化暂停的问题。
暂停资本化的关健在于准确把握暂停的条件规定和时间的确定。
IAS 23认为,如果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中发生较长时间的中断,则其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
同时提出两点例外:(1)在大量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进行的期间,(2)如果短时的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这两种情况下通常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
例如,短时的中断处在为使存货达到成熟状态而必须持有的期间,资本化应继续进行。
按照我国具体准则,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则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从非正常中断的时间来说,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得十分明确,即从固定资产的构建活动中断开始到恢复购建活动为止的时间,连续超过而不是累计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
另外,若中断本身是正常情况下必要的过程,则资本化应继续,这一点同 IAS 23是一致的。
二者相比可以看出, IAS 23规定的暂停资本化的条件实际上也是指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具体准则对条件和时间的把握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而 IAS 23的描述则显得更多的是在进行原则性界定。
2.资本化的终止。
IAS 23认为,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其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完成”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应当终止。
至于如何把握“实质上完成”,IAS23认为其判断标准是:日常管理性工作可仍在进行,但如果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或只有少量工作尚未完成,都可以判断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结束。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的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该部分的必要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资本化过程也应该结束。
可见, IAS 23强调从促使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过程角度来说,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接近尾声。
同 IAS 23相比,我国具体准则与此有两点不同:一是判断是否终止资本化关键要看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是从资产的使用价值存在状态的角度而言的;另一方面,判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分别可以为以下情况的任意一种:(1)资产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2)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4)如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其试运行的结果已经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正常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