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VS30801-2008增值税转型改革中矿业权评估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20090105(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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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安徽省宁国市兆坤矿业有限公司煤矿

安徽省宁国市兆坤矿业有限公司煤矿

安徽省宁国市兆坤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红晶石评报字[2009]第139号 总第1458号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Balas Consultants Co.,Ltd二○○九年九月四日地址: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鸿儒大厦5层5B C室 邮政编码:100044电话:(010)68317362,68317305传真:(010)68310356公司网址:/;公司所属中国矿业权市场网:/安徽省宁国市兆坤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目 录一、正文目录1.矿业权评估机构 (6)2.评估委托人和采矿权申请人 (6)3.评估对象和范围 (6)3.1评估对象和范围 (6)3.2采矿权评估史 (8)4.评估目的 (8)5.评估基准日 (8)6.评估依据 (8)7.评估原则 (10)8.评估过程 (10)9.采矿权概况 (11)9.1位置交通与自然地理概况 (11)9.2地质工作概况 (11)10.矿区地质概况 (12)10.1地层 (12)10.2构造 (13)10.3岩浆岩 (14)10.4煤层和煤质 (14)10.5开采技术条件 (14)11.矿区开发现状 (16)12.评估方法 (17)13.评估指标与参数 (17)13.1保有资源储量及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18)13.2开采方案及产品方案 (19)13.3评估基准日可采储量的确定 (20)13.4生产规模 (21)13.5矿山服务年限 (21)13.6销售收入 (21)13.7采矿权权益系数 (22)13.8折现率 (22)14.评估结论 (22)15.有关问题的说明 (23)15.1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23)15.2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23)15.3评估结论有效的其它条件 (23)15.4其他责任划分 (23)15.5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范围 (23)15.6本项目评估假设条件 (24)16.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24)17.评估责任人员 (25)18.评估工作人员 (25)二、附表目录附表一 安徽省宁国市兆坤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计算表;附表二 安徽省宁国市兆坤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销售收入估算表;附表三 安徽省宁国市兆坤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计算表。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总体要求3.1.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任科员吴龙安阳市诚信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矿权评估师李天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于2008年7月发布了《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MVS-2008),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提出了总体要求,为我们在河南省内更好的开展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奠定了基础。

我们结合河南省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实际,针对在评估过程中《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尚未规范的一些问题及时与矿业权评估机构探讨与交流。

2010年8月23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

现将河南省在矿业权价款评估中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介绍如下,供同志们一起交流与探讨。

一、采矿权价款追溯评估1、2004年以前办理的采矿权许可证,采矿权价款未进行处置的,我们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偿出让采矿权的要求,以2006年12月至资源储量评审基准日期间动用的资源储量为基数,追缴采矿权价款。

在此期间,没有提交动用资源储量的,以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基数,追缴采矿权价款。

2、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未处置的矿业权价款资源储量已经开采,已开采的资源储量需进行追溯评估,并计入当前评估结果。

3、越界开采的资源储量不进行追溯评估,按越界开采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评估机构以书面文字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矿山可采储量有变动的评估矿山因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扩界、生产勘探、设计变更等,矿山可采储量发生了变动,按下列情况处理:1、采矿权人已缴纳探矿权价款,且矿山查明资源储量未发生变化的,若原设计可采储量未作为价款评估依据,则新增可采储量不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若原设计可采储量作为价款评估依据的,则新增可采储量需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2、采矿权人已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且矿山经储量核实或生产勘探有新增资源储量的、或重新进行开发利用设计新增可采储量的,新增可采储量需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3、矿山经储量核实或生产勘探,原预测资源量升级为查明资源储量的,新增可采储量需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淖毛湖农场煤矿东部煤田

淖毛湖农场煤矿东部煤田

淖毛湖农场煤矿东部煤田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08]第148-2号(共2册,第1册)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淖毛湖农场煤矿东部煤田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08]第148-2号摘要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委托人: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探矿权人: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评估对象:淖毛湖农场煤矿东部煤田普查探矿权评估目的:因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拥有的淖毛湖农场煤矿东部煤田普查探矿权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即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为评估委托人提供淖毛湖农场煤矿东部煤田普查探矿权在本评估报告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08年9月30日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主要参数:探矿权范围内截止2008年9月30日保有资源储量6177.84万吨,其中:(332)3037.48万吨,(333)3140.36万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6177.84万吨,可采储量5868.95万吨。

生产能力90万吨/年,矿山正常服务年限59.28年,本次评估计算服务年限为31年8个月,评估计算期内动用的可采储量为2970万吨。

产品方案为原煤,年产量为90万吨;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8.50元/吨,年销售收入796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3235.76万元;采煤单位总成本费用为62.67元,采煤单位经营成本费用为47.21元;年总成本费用5640.47万元,年经营成本4248.90万元;折现率9.50%。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对该探矿权现场查勘和煤炭市场的调查分析,按照探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计算,确定淖毛湖农场煤矿东部煤田普查探矿权评估价值为10778.27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柒拾捌万贰仟柒佰元整。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意见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意见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意见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有限性,矿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的矿产品销售收入也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来探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1.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国家依法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对矿产品销售收入进行一定比例的征税。

这既是国家对矿业资源开发的管理机制,也是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2. 在制定征收矿产品销售收入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矿业资源的特殊性质,灵活运用税收政策,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并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国家可以考虑依据矿产品的稀缺程度、环境友好性、市场需求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矿产品实行差别化的征税政策,以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4. 应建立合理的税收征收机制,对矿产品销售收入进行适度征税,确保国家获得合理的资源收益,同时也不过分压缩矿业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5.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监管与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应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打击各种偷漏税行为,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6. 对于矿业企业而言,应强化自身的诚信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和税务要求,提高纳税自律意识,促进税收的合规缴纳。

7. 征收矿产品销售收入是国家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具体实施中,仍需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合理的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在此,我们鼓励有关部门在征收矿产品销售收入政策时,可以借鉴并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结合国情,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为我国矿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注入新的活力。

同时也希望矿业企业能够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税收征收,并配合政府相关政策,共同促进国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比较及评估有关问题处理

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比较及评估有关问题处理
面积较大且勘查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可以分区评估面积较大且勘查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可以分区评估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对应的矿产地或潜在象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对应的矿产地或潜在矿产地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矿产地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分别估算后加和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宜将全部矿产纳入评估范围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宜将全部矿产纳入评估范围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入评估范围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凡综合开发凡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共生伴生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矿产应与主矿种一起纳入评估范围有用组分矿产应与主矿种一起纳入评估范围理同志关系上搞庸俗关系学热衷于迎来送往
2013-8-2
11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
与原指南相比,本规范主要变动: (参数) ◎折现系数计算与原指南有区别。 本规范将收益视同期末点发生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时点。 如2008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时, 2008年折现系数[1/(1+i) 3/12](原指南为[1/(1+i) (1-1)]) 2009年折现系数[1/(1+i) (1+3/12)](原指南[1/(1+i) (2-1)]) 对生产矿山及改扩建矿山采矿权评估时,在评估价值计算 表中,应单列一列“评估基准日”,以摆放“固定资产净值 ”或“利用原有固定资产”,该列折现系数[1/(1+i) 0]=1 (原指南起始年折现系数为1,“固定资产净值”或“利用 原有固定资产”可合并在起始年列中)。 对生产矿山,流动资金投入时点也应放在 “评估基准日” 列(新建矿山及改扩建矿山矿业权评估流动资金投入时点仍 放在建设期末时点——与技术经济评价一致)。

采矿权评估案例——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评估报告

采矿权评估案例——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评估报告

肃北县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扩大柳沟峡铁矿采矿权范围,甘肃省国土资 源厅同意以有偿协议方式出让柳沟峡铁矿扩大区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对 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为甘肃
1 陕西旺道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肃北县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评估报告
法定代表人:叶文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047727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8〕004 号 2 评估委托方
评估委托方:甘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委托方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路 6 号 3 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3 月,地址:甘肃省肃北县鱼儿红牧 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加工、销售。 4 评估目的
省国土资源厅提供该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5 评估对象和范围
1 陕西旺道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肃北县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评估报告
10 评估方法 ......................................................... 16 10.1 本次评估思路.......................................................16 10.2 计算公式...........................................................16 11 评估参数的确定.................................................... 17 1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参数选取的依据 ...................................17 11.2 技术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18 11.3 评估基准日可采储量.................................................21 11.4 生产规模...........................................................21 11.5 矿山服务年限的确定.................................................21 11.6 主要经济指标参数的确定与计算 .......................................22 11.7 折现率 ............................................................32 12 评估假设 ......................................................... 32 13 评估结果 ......................................................... 33 14 特别事项说明...................................................... 33 15 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 33 15.1 评估结果有效期.....................................................33 15.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33 15.3 评估结果有效的其他条件 .............................................34 15.4 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34 16 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 34 17 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34 附表目录 ............................................................. 35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30300-2008)1 总 则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 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会第一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会第一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四、评估对象与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靖煤集团红会第一煤矿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具体内容为: 采矿许可证编号:C6200002011031140112115 采矿权人: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矿山名称: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会第一煤矿 经济类型:国有企业 开采煤种:煤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生产规模:210 万吨/年 矿区面积:18.2196 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陆年 自 201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发证机关:甘肃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矿区范围共有 176 个拐点坐标圈定。各拐点坐标: 拐点编号 采1 采2 采3 采4 采5 北京 54 坐标系 X 坐标 4062270.00 4062310.00 4063090.00 4062500.00 4062430.00 Y 坐标 18502635.00 18503010.00 18503800.00 18504470.00 18504380.00 西安 80 坐标系 X 坐标 4062214.46 4062254.42 4063034.43 4062444.42 4062374.46 Y 坐标 35502551.74 35502926.71 35503716.71 35504386.72 35504296.74
一、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0)003 号 法人营业执照编号:110000004433460
二、矿业权人概况
矿业权人: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号:620400000004377 住所:白银市平川区 法定代表人:梁习明 注册资本:玖亿捌仟陆佰陆拾捌万柒仟叁佰元整 实收资本:玖亿捌仟陆佰陆拾捌万柒仟叁佰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煤炭生产、销售、运输;煤炭地质勘查;工程测量;普通货物 运输;设备租赁;住宿;餐饮;房屋租赁;印刷品、出版物经营;建筑材料(不 含木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矿配件、机电产品(不含小汽 车)、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机械产品、矿山机械、矿山机电产品的生产、销 售、维修;供水、供电;文体用品、日用百货销售(以上经营分支机构经营,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17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17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081015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081015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CMVS307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CMVS307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700-2008)1 总则1.1为规范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选择开发方案和确定相关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涉及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它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 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山设计文件,包括项目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生产矿山专项设计文件。

(2)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矿业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前景粗略评估而编制的报告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矿业权(申请)人为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预测投资经济效益而编制的报告文件。

(4)初步设计,是指矿业权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对建设项目各系统的技术方案进一步优化、细化的设计文件。

其编制目的是为建设项目实施提供依据,是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指矿业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编制的开采矿产资源的方案设计文件。

3 指导意见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对下列应当关注事项,应对其进行分析,借鉴、利用其合理部分。

3.1应利用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矿山设计文件有审查意见的,同时利用其审查意见。

委托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关注不同矿山设计文件内容详略程度、可靠程度、精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差异。

3.3关注矿山设计文件中披露的影响矿业权评估结论的问题与建议。

3.4通常情况下应利用距评估基准日的最近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

CMVS11200-2008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

CMVS11200-2008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CMVS 11200-2008)1 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评估业务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评估程序中,真实反映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产权、取价依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3.3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电子或其它介质等文档。

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

3.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在反映评估程序、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3.5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评估业务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并归档。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使用与管理,均应按《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规范执行。

3.6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等提供的资料应有提供方的签章。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工作底稿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

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字。

3.8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目录。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简介矿业权是指国家授予的矿业权人在一定地域内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随着矿业领域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矿业权的转让越来越普遍,而其评估工作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I.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基本定义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标准办法。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矿业权转让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II.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适用范围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适用于下列场合:1.矿业权的转让:包括普通转让、持有人变更、合同权转让和股权转让。

2.矿业权的重新评估:包括地质储量的极限和前景评价、矿床潜力分析、矿业经济效益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

III.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内容和要素1.矿产资源评估:主要是根据矿产类型、储量、品质、采矿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

2.工程技术评估:通过分析矿山设备、采选工艺、水泥配料、排水设备等因素,对矿区的工程技术状况进行评估。

3.市场环境评估:包括市场需求、价格趋势、竞争环境等方面的评估。

4.财务评估:主要评估矿业权的发展前景、现金流量、投资回报率等财务指标。

5.环境评估: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状况、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评估。

IV.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评估标准和内容1.详细的资产清单:包括土地、资产、生产设备、办公用具、存货等资产。

2.矿产资源推算:根据矿产类型和历史开采量,推算潜在可采储量。

3.盈利能力推算:主要包括矿床总产量、生产成本、销售收入等方面的财务信息。

4.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评估:包括潜在生态风险、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估。

5.企业治理和经营战略评估:包括企业管理和经营方面的评估。

V.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注意事项1.确保评估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需要具备科学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08.07.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08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第七章附则(第3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

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一、总则(一)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编制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报告,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三)编制和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规范。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编写和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四)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其使用限制条件,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了解矿业权价值,不能用于产权交易、工商登记、融资等用途。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应按照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编制。

(五)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无法得出合理结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

二、基本要求(一)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

1、全面性:完整反映评估中所获取的有限事实、以及根据所获取的有限事实进行合理推断的过程和结论。

评估评估内容和相关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有效。

2、客观性:对影响和决定评估结论的因素进行客观介绍、分析和评论,得出的评估结论应当有充分依据。

3、准确性: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有关术语和定义编制评估报告,用语应力求准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应如实披露,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客观说明,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4、概括性:用简洁的文字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概括,对获得的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实本质特征的资料来源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20080801

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20080801

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 11000-2008)1 总则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程序,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1.3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本规范及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履行具体评估程序,并在确信所实施的评估程序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将所实施的评估程序完整披露于评估报告中。

1.4 评估程序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原则。

1.5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基本要求2.1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2)签订业务约定书;(3)编制评估计划;(4)尽职调查;(5)收集评估资料;(6)评定估算;(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8)工作底稿归档。

2.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

2.3 由于受到客观限制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业务约定书。

决定继续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受到的限制、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予以披露。

2.4 由于委托方的特殊要求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应当取得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对未履行的评估程序和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可能影响予以披露。

2.5 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在评估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

3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3.1 评估对象和范围。

3.2 矿业权权属。

3.3 评估目的。

3.4 评估基准日。

3.5 评估报告提交方式与日期。

3.6 评估服务费。

3.7 业务风险评价。

4 签订业务约定书4.1 评估机构应当与评估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4.2 业务约定书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的规定。

CMVS12300-2008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20080801

CMVS12300-2008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20080801

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300-2008)1 目的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矿业权评估业务。

3 定义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1)市场途径,是指根据替代原理,通过分析、比较评估对象与市场上已有矿业权交易案例异同,间接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的技术路径。

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2)相似的参照物,是指近期相似交易环境成交的,与被评估对象主矿种相同、勘查程度相同或接近,具有可比条件的矿业权交易案例。

(3)权重,可比因素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程度。

(4)单位资源品级价值,是指勘查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单位品位(质级)资源价值。

(5)资源毛价值,勘查区内的资源储量与单位资源品级价值的乘积。

4 市场途径评估方法本规范中,矿业权评估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包括可比销售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5 可比销售法5.1 一般原理基于替代原则,将评估对象与在近期相似交易环境中成交,满足各项可比条件的矿业权的地、采、选等各项技术、经济参数进行对照比较,分析其差异,对相似参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调整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

5.2 应用的前提条件5.2.1 有一个较发育的、正常的、活跃的矿业权市场;5.2.2 可以找到相似的参照物;5.2.3 具有可比量化的指标、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

5.3 可比因素种类、计算公式及调整系数5.3.1 可比因素通常包括:可采储量、矿石品位(质级)、生产规模、产品价格、矿体赋存开发条件、区位基础设施条件、资源储量、物化探异常、地质环境与矿化类型。

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选取不同的可比因素,其计算公式不同。

5.3.2 计算公式5.3.2.1 详查以上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含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矿产的采矿权评估)计算公式:())nt P P ni ii∑=⋅⋅⋅⋅⋅⋅=1(δλθωμ式中:P ——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P i ——相似参照物的成交价格; μ ——可采储量调整系数;ω ——矿石品位(质级)调整系数; t ——生产规模调整系数; θ ——产品价格调整系数;λ ——矿体赋存开采条件的调整系数δ ——区位与基础设施条件的调整系数; n ——相似参照物个数。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500-2010)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500-2010)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30500-2010)1.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后续地质勘查投入及后续勘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后续地质勘查投入及后续勘查期的估算。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投入及后续勘查期,应根据相应技术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是指矿业权评估时,因评估对象对应的勘查区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程度尚未满足矿山开发的基本要求,在评估基准日后尚需进一步进行详查或勘探地质工作或补充部分地质勘查工作,以满足设计或生产建设需要而编制的地质勘查设计文件。

(2)直接勘查工作,是指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中,为使评估对象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满足矿山开发的基本要求而开展的工作,包括加密控制已知矿体的必需的山地工程、钻探工程,基本查明或详细查明矿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所必需的物探、遥感、钻探工作,以及必要的地形测量、地质测量、其他物化探测量等。

(3)间接勘查工作,是指后续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发生的与直接勘查工作相对应的岩矿测试、可选(冶)性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工地建筑等。

(4)后续地质勘查投资,是指因评估对象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尚未满足矿山开发的基本要求,在评估基准日后尚需进一步进行详查或勘探地质工作,或补充部分地质勘查工作,以满足设计或生产建设需要而投入的资金。

(5)后续勘查期,是指为完成后续地质勘查工作所必需的时间。

3.指导意见3.1应利用由具有相应矿种的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

3.3应根据矿体的特征和已有的勘查工作程度,分析所利用的后续勘查设计文件中的勘查技术方法手段选择和勘查工作量布臵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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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增值税处理指导意见
(CMVS 30801-2008)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中增值税及其相关参数处理,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评估基准日或评估报告日为现在时点或者将来的时点的(不包括追溯性评估),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从事其它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 指导意见
2.1自2009年1月1日起评估计算期内,金属矿(黑色和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除金属矿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采选产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2自2009年1月1日起评估计算期内,按规定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所含的进项税额抵扣时,为简化计算,矿业权评估中可做以下处理:
(1)设备(含安装工程,下同)可按17%增值税税率估算进项增值税;矿山生产期开始,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设备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设备投资估算按含增值税价估算(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及现金流量表),设备折旧应按不含增值税的原值估算。

(3)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中,应将生产期各期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

(4)维简费、安全费用提取后用于购置设备的投资性支出,评估中不考虑进项增值税抵扣。

2.3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时点、评估报告日为2009年时点的,矿业权评估所涉及的增值税可按上述意见处理,在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调整事项说明中
应当予以披露。

3 附则
3.1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3.2本指导意见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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