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功能区规划能否入法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工作的函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工作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任务要求,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决定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具有鲜明的文化主题和地域特色,具备旅游休闲、文化体验和旅游公共服务等功能,融合观光、餐饮、娱乐、购物、住宿、休闲等业态,能够满足游客和本地居民游览、休闲等需求的城镇内街区。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时间2024年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以后年度统一集中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度5月1日至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主体旅游休闲街区所在区(县)或街道(镇)人民政府。
(三)申报条件1.符合《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082-2021)行业标准及评分细则关于国家级的相关达标要求;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3.文化和旅游特色鲜明,文化资源、文化景观、文化展示空间和活动丰富,旅游休闲业态种类多样、形式创新,经营单位数量充足,经营状况良好;4.功能完善,旅游公共设施与信息服务体系健全,服务效果良好;5.访客综合满意度较高;6.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7.安全管理措施到位,符合国家各项相关要求,街区相关各类主体及其运营行为通过全部相关必要手续;8.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9.已是省级旅游休闲街区。
景观设计行业的法规和政策
景观设计行业的法规和政策景观设计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建设活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规范和促进景观设计行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介绍景观设计行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便于行业从业者和公众了解和遵守。
一、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规划编制的程序等。
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景观设计往往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景观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整体规划相协调,为城市提供美丽和宜居的环境。
二、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是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条例,风景名胜区必须进行合理的景观设计,以保护和利用好自然和人文资源。
景观设计要符合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和主题,维护原有景观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三、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是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化的法规。
景观设计在城市绿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该条例,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科学合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
景观设计要充分考虑植物选择、景观布局和绿化设施等方面,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
景观设计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在景观设计过程中,应当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强化生态系统的功能,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
景观设计与建筑密切相关,往往是建筑项目的一部分。
根据建筑法,景观设计应与建筑相统一,为建筑项目增加美感和环境价值。
景观设计还应考虑建筑的节能和环保要求,推广可持续发展理念。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大量关于城市发展和建设的规划,其中包括了景观设计行业的相关规划。
这些规划要求景观设计要与城市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协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
七、相关政策文件除了法律和规划,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以促进景观设计行业的发展。
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4).docx
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4年1月26 H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24年3月1 H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代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和镇(乡、街道)镇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逑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屈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局地管理、源头控制、依法处理、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统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杳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下列事项:(一)定期听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的汇报:(-)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三)指导、协调解决本地区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指导、协调违法建设集中清拆行动、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逑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和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责的违法建设事项:(五)督促、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违法建设杳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六)指导、协调涉及控制和查处逑法建设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标准
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
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景群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风景线也称景线。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各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旅游是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批准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并具有明确地域界限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申请建设示范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示范区的建设坚持国家引导、地方为主、多方参与,坚持景观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资源永续利用与示范区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旅游活动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审批与验收第五条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负责示范区的组织申报、审批与验收。
第六条申请设立示范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示范区设立的申报文件。
示范区设立申请书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
凡申报示范区,须划定明确区域,经省旅游局、环保局、计委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提交申办文件。
2.规划文件。
凡申报示范区,须有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主持评审,环保、计委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评审意见。
规划要求特色鲜明,建设项目符合现代旅游者的需求,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且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自然景观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生态环境质量较好。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生态旅游区建设规划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要求。
3.项目建设文件。
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经营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10章第1节旅游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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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评估
• 《旅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 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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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游发展规划的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保障。 • 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法律责任集中在以下 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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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资质及编制内容
• 《旅游法》第十八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 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 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 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 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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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游发展规划的修订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 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 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 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 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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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旅游规划编制要坚持以旅游市场为导向, 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产品为主体, 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指导 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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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旅游规划编制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区域 协同,强调空间一体化发展,避免近距离 不合理重复建设,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 减少对旅游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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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法律制度
空前破坏。 比如,丽江玉龙雪山被架设3条索道,每条索道都伸入自
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其中,长近3000米的玉龙雪山索道,延伸到海拔
4506米的雪山上,每小时单向运送客流量达426人。这些索道的建设
和运营,给保护区带来了生态灾难。大量游人的涌入,使亘古冰川遭
到破坏,部分冰川开始融化;高山植被和野生花卉被游客践踏、破坏
下泉———天生桥“彩泉”,因被“现代化”装饰而失去了“彩泉”
再现的自然条件。 西南净土香格里拉的一些地方,在旅游开发的大
潮下难逃劫难。“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多位专家指出,近年来,一
些地方的错位开发,使不少国家级风景区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现
象泛滥,有的风景区正蜕变为吃喝玩乐的游乐场,自然生态系统遭到
设施建设安 排
项目和产品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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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游发展规划
概念解析: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 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 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市场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 所做的安排。其主要任务是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 ,优化旅游业发展的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 游业发展优先项目,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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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立法
规定了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 规定旅游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和任务 规定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 加强宣传教育 ➢ 鼓励公众参与 ➢ 多种资金保障 ➢ 依法开发和经营
规定了旅游资源保护制度
➢ 旅游资源普查制度 ➢ 专家咨询报告制度 ➢ 信息公开制度
协调原因:旅游规划作为综合性产业规划是一个全面的、系统 性工程,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动态性的特点,它与其他规划 具有相当大的关联性。因而必须重视旅游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 的关系,使之不会因为相互冲突而带来实施的困难。
国家战略之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能否遏制地方政绩冲动南昌工程学院编制国新办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情况。
《规划》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类主体功能区,并规定了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
与之相对应的,还将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
仅从上述内容,便可看到《规划》的重大战略意义。
这意味着,国家将根据不同区域历史和现状以及自然和人文等多方面特点,量身定制发展规划,纠正以往过于“一刀切”的政策思维。
这个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将对不同区域的政治、社会、经济以及自然生态带来极为不同的影响。
笼统而言,改革开放初期,各地经济水平和发展的起点都差不多,因此不同地方对中央统一制定的政策措施的反应也差不多。
一个好的政策,大多地方都一片叫好。
碰到执行难度大的政策,地方也大多持消极态度。
但这种状况并未维持多久,特别是越倒后来,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差异越大,各地对中央政策的回应程度也越发不一样。
这更多是一个客观形成的后果,而不全在于政策本身的好坏。
就拿最近热议的个税征收来说吧。
其中很明显的一个问题是,各地居民收入水平差别悬殊,而目前实行的是全国一刀切的个税政策。
这必然会造成,有的地方感到个税起征点太高,而有的地方事实上又是偏低了。
这样的话,表面看个税政策对大家都是一样的,却难免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格局。
又比如房地产价格调控,大城市和中小城市的房价水平不一样,居民对房价的承受能力也不一样。
均价1万也许对某地居民是天价,可对另一地居民却可能是相对合理的,制定宏观调控措施就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
套用中国对世界格局的划分方法,国内不同地区事实上也已形成不同的“三个世界”。
例如,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中西部大部分地区尚处于经济欠发达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肯定不能拿同一把尺子对待不同区域。
况且,不同地区的经济结构也不一样,有的地方发展规模化农业有优势,有的地方可能搞旅游业比较有利,如果对所有地方的官员都实行同样的政绩考核标准,其结果就会出现大家一拥而上,都去发展容易产生GDP的行业。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主管部门: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相关部署,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扩就业,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相关用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一)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二)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供应工作,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三)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您的班级: [单选题] *○20级旅游1班○20级旅游2班一、判断题(正确的标注"A",错误的标注"B")1.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 [单选题] *A(正确答案)B2. 博物馆可以是营利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3.风景名胜区可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风景名胜区三级。
() [单选题] * AB(正确答案)4.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 [单选题] * A(正确答案)B5.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可以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活动。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6.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单选题] *A(正确答案)B7. 目前我国境内的博物馆一律免费对外开放。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8.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单选题] *A(正确答案)B9.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 [单选题] *A(正确答案)B10.因投资主体不同,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条件和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对待有 [单选题] *所不同。
()AB(正确答案)11.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单选题] *A(正确答案)B12.非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单选题] *A(正确答案)B13.申请世界遗产的项目必须具备真实性和稀缺性。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14.为避免浪费,风景名胜区内已建设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可继续保留。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15.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文化和旅游部建立。
旅游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课件
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
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 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 分流等措施。
(三)景区门票价格及收费相关规定
❖
❖
在我国,景区门票价格随意上涨的现象屡见不鲜,引
❖ 交通、住宿等服务的履行要求
❖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 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
❖ 第六章 旅游安全
❖ 监管部门、内容、救助及处置程序、要求
❖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 监管部门、机制、职责、行业自律
❖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 处理部门、受理途径、范围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中国.涟水.五岛湖景区
第一部分:旅游法律法规知识
有一 种情感 ,是故 乡情。 有 一种情 感,是 父亲的 至交。 七 月的一 天, 外 甥 女 结 婚 ,我借 光回到 了久违 的故乡 。推开 了表姐 家门, 屋里很 多人, 只见炕 上 坐 着 我 的 姑姑, 旁边有 一位我 熟悉的 不能再 熟悉的 身影跳 入了我 的眼帘 。我兴 奋 的 三 步 并 做两步 来到她 面前, 握着她 的手激 动的喊 着王大 娘,我 的眼泪 在眼圈 里 含 着 。 很 多年没 有见面 了,我 们寒暄 几句, 只听王 大娘说 ,王建 文你看 这是谁 回 来 了 。 我 转 过 身看 到的是 王大爷 ,还是 那慈祥 可亲的 脸。王 大爷激 动而又 深 深 的 握 着 我的手 道,这 不是小 敏吗, 这不是 小敏吗 ,你现 在在哪 生活呢 ,你爸 你 妈 都 还 好 吧?你 爸身体 咋样? 还喝酒 吗? 我 一 一 的回 答着他 ,看到 他的脸 上 露 出 了 灿 烂的笑 容,就 像看到 了自己 的闺女 回来了 一样。 我看到 他们就 像看到 了 自 己 的 父 母亲一 样。王 大爷和 我爸爸 是最好 的至交 好友, 从我记 事起就 知道, 他 们 相 互 帮 助,相 互扶持 ,当然 也会有 的时候 意见不 统一两 个人吵 架,可 是从来 没 有 吵 散 过 。 九 几 年 的 时候 我们的 生活都 不富裕 ,我们 家姊妹 又多, 爸妈带 我 们 真 的 很 辛苦。 我们家 离学校 十多里 路,那 个年代 的东北 冬天温 度很低 ,多在 零 下 四 十 几 度很冷 很冷, 于是我 就住在 王大娘 家上学 。 记 得 有 一 次我 感冒发
建议通过立法建立比较完善的旅游规划体系
关于《旅游法(草案)》的专题研讨(一)第27卷2012年第11期取了逐个定义的方法。
笔者认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含义混同不清的用语很难作为严格的法律概念,否则可能导致法律条文的具体指向存在模糊空间,因此建议,在不改变当前草案整体框架的前提下,有必要适当扩大“本法所称的旅游”的定义范畴。
(作者系该院教授;收稿日期:2012-09-28)旅游法:促进和保障我国旅游发展的“宪法”王玉松1,2(1.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上海200234;2.上海旅游法制研究中心,上海200234)8月27日,《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业界欢欣鼓舞。
笔者从事旅游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多年,自然也对旅游法的正式出台满怀期待。
旅游法在起草之初,社会各界在该法的定位上曾经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它应当是旅游产业促进法,也有人认为它应当是旅游合同法,还有人认为它应当是旅游行政管理法。
笔者以为,这30多年我国旅游发展和腾飞的实践告诉我们,我们需要的是一部促进和保障我国旅游和旅游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的“宪法”,是我国旅游领域的“根本法”。
细读草案,笔者欣喜地发现,该部草案确实体现了立法的这种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
首先,草案的名称表明它不是一部“旅游业法”,而是“旅游法”。
“旅游业”主要体现的是产业部门要素,而“旅游”则是涵盖旅游活动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构成要素的概念。
就主体而言,“旅游”不仅指向产业部门,还指向旅游者、旅游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旅游活动参与者(如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就客体而言,它不仅指向旅游资源,还指向旅游设施以及其他形态的旅游吸引物;就内容而言,它涵盖了旅游过程中的食、住、行、游、购、娱等各种活动方式。
因此,该法绝不仅仅是一部规范旅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法,而是一部规定了我国旅游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统领我国旅游发展全局的基本法。
其次,草案的内容表明它不是只针对我国旅游发展中某些方面问题的单行法,而是针对当下以及今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而制定的综合法。
山东尼山文化旅游度假区旅游策划及概念性总体规划设计
《山东尼山文化旅游度假区旅游策划及概念性总体规划设计》xx年xx月xx日•规划背景•旅游策划的核心要素•旅游策划的实践方法•尼山文化旅游度假区现状分析目•尼山文化旅游度假区策划方案•其他建议录01规划背景旅游策划是对旅游目的地、景区、景点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可持续的规划与设计,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环境持续保护、社会共同受益的目的。
旅游策划的特点旅游策划具有综合性、创新性、前瞻性、实效性等特点。
它要求策划者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灵活的思维方式和团队协作能力。
旅游策划定义旅游策划的定义与特点VS旅游策划的重要性提升旅游目的地吸引力优秀的旅游策划能够发现和挖掘旅游资源的独特魅力,提升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增加游客数量和停留时间。
实现可持续发展科学的旅游策划可以实现旅游资源的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增强抗风险能力通过旅游策划,可以分散旅游资源的风险,增强旅游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智慧旅游的推广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实现旅游策划的智能化和精细化。
个性化与定制化服务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旅游策划方案和定制化服务,提升游客满意度。
绿色低碳发展注重环保、低碳的旅游策划方案,推广绿色旅游、生态旅游,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跨界融合与创新将旅游策划与其他产业进行跨界融合,推动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
旅游策划的发展趋势02旅游策划的核心要素资源整合整合省内及周边省市旅游资源通过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将不同地区的旅游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形成互补优势。
要点一要点二深度挖掘文化旅游资源以文化为灵魂,将传统文化、民俗文化、节庆文化等元素融入旅游项目中,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
创新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土地流转、置换等手段,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为旅游开发提供有力保障。
要点三以文化展示、旅游观光、休闲度假为主的核心功能区,打造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景点和活动。
旅游景区建设规范
DB51/T 979—2009I目次前言............................................................................. .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规定 (2)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设置示例 (15)DB51/T 979—2009II1旅游景区建设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内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提供观光、度假、专项或其它旅游产品的旅游景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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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94-1996 安全标志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neq ISO7001:1990)GB/T 14308-2003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5971-1995 导游服务质量GB/T 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旅游资源 Tourism resources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均称为旅游资源。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标准
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
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景群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风景线也称景线。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景观设计行业的法规和政策
景观设计行业的法规和政策景观设计行业是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领域,它与城市发展、环境保护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
为了保证景观设计工作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来规范这个行业。
本文将探讨景观设计行业的法规和政策,以期加深对这个行业的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级法规和政策1.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国家层面针对城市发展的法规,其中也包含了景观设计的相关内容。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各城市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其中包括了景观设计的要求和标准。
这些规划文件对景观设计的空间布局、绿化要求、景观元素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城市的整体景观效果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2.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保护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法律,也为景观设计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景观设计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要求。
例如,在景观设计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对植物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植物物种,控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
3. 建筑法建筑法是关于建筑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也对景观设计行业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景观设计中的一些设施和构件与建筑工程有关,需要遵守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
例如,景观设计中的照明设施需要符合建筑法中对建筑照明的要求,以保证设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二、行业标准和规范除了国家法规和政策外,景观设计行业还有一系列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来指导设计师的工作。
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由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发布,旨在提高景观设计的水平和质量。
1. 景观设计规划与设计导则景观设计规划与设计导则是一份由景观设计师协会发布的文档,其中包含了景观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设计方法。
设计师在开展景观设计工作时可以参考这份导则,以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创新性。
2. 遗址景观设计规范遗址景观设计规范针对具有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场所制定,旨在保护和传承这些场所的价值和意义。
规范中对景观元素、材料选择和维护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使设计师能够在遗址景观设计工作中做到恰如其分的保护和创新。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我国风景名胜资源丰富,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不利,只重开发利用而轻保护,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对风景名胜资源破坏的现象还很严重。
长期以来,国家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十分重视,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城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应当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并要注意安排风景名胜区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使之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目标相协调。
对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因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本法仅作衔接性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6.09.19【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旅游法第三节
三、旅游政策支持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 康发展的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 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 境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 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 2 .导游权利保护:;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 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 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 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三、景区经营规范
• (一)景区开放条件:
• A.4月23日
B.4月25日
• C.5月2日
D.5月20日
4、旅游法实用的范围包括( )
• A.全国各地
• B.亚洲
•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 游活动
随堂小测:
5、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 )性质。
•
• A、公共 B、公益 C、低价
• 《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承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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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功能区规划能否入法?
刘小军
2012-8-8 12:02:34 来源:《中国旅游报》2012年08月03日
一、旅游功能区规划的问题由来
我国旅游业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其发展必须依托各类资源的整合利用,所以编制旅游规划并不逊于其他行业,从早期侧重于鼓励饭店和引导交通建设以及组织宣传促销这类简单规划,到2003年国家颁布《旅游规划通则》,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旅游规划体系和编制标准。
《通则》把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前者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实现目标体系所做出的安排;后者是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旅游区是以旅游及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因此,旅游区规划涉及旅游用地和项目建设、功能布局等领域,具有比较明显的建设性规划特征。
一直以来,由于旅游规划缺乏法定地位,普遍存在“规划不到位和执行不到位”的尴尬,引发的诸多矛盾不仅遭到业内外的普遍诟病,更是与旅游业遵循科学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
因此,从旅游法起草之初,我们就提出将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功能区规划纳入旅游法的建议。
目前《旅游法》草案中写入了旅游发展规划的有关条款,但由于对旅游功能区规划存在比较尖锐的不同意见和观点,没有将其明确写入草案。
在我看来,意见交锋的核心是旅游功能区规划是什么性质的规划且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如何处理。
持反对入法的意见认为,旅游区是一个有确定边界的空间或
区域,该规划主要是对空间布局和项目建设的安排,与城乡规划存在交叉,因而否定该规划入法。
力挺入法的意见认为,旅游功能区是客观存在的,其规划是指导区域旅游发展的空间布局、城乡空间形态和空间管理的方案,写入旅游法有充分的依据。
针对两种不同的意见,旅游法起草组曾专门组织了几次实地调研,业内专家也进行了多次论证,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权威性的结论。
二、对旅游功能区规划主要特征的认识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国家和地方着手制定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同时,在城乡规划领域出现了以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为主要对象的旅游专项规划。
进入21世纪,随着人文、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广泛应用,大量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生态区、旅游主题公园、旅游文化区等各类旅游功能区规划的编制日趋丰富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鲜明的特征。
第一,编制旅游功能区规划成为旅游目的地经济社会管理的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丰富的物质条件和精神需求使得旅游活动的领域逐步扩大,旅游方式的选择更加多样,旅游保障的功能明显增加。
旅游功能区是在自然和人文资源基础上加上系统性的旅游产业要素服务设施和功能所构成的空间或区域现象,不仅满足了各类旅游活动和服务保障方面的需求,而且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
因此,编制不同类型的旅游功能区规划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必不可少的补充。
第二,旅游功能区规划既有城乡规划的一般规律,也有其自身特殊性。
《旅游规划通则》中规定了旅游区规划层次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应包括功能区分和土地利用、内外交通道路、景观和绿地、资
源保护、环境卫生和污染治理、近期建设规划和重点项目策划等等,总体看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原则大体相同。
但旅游功能区的独特要求和特点也是城乡规划所不具有的:一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城乡规划的编制基础是确定的行政区划;而旅游功能区规划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也可以跨行政区划。
比如,围绕核心景区周边的村、镇甚至县域地区,统一规划吃、住、购、娱等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对于跨行政区划的旅游区开发,强调以核心资源为基础的空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利用等。
二是空间形态更加丰富多样。
城乡规划的空间布局在其承载力内更注重需要落地的各类有形资源整合与开发建设及功能配套;而旅游功能区规划突出区划内的资源禀赋,在生态、文化、形象甚至制度设计等无形资源上突破空间限制;同时,根据旅游用地在空间上是不连续的特点,将那些彼此受益的活动集中起来进行规划,为旅游功能服务。
三是相关功能可以叠加。
城市规划兼顾了居住、交通、生产和游憩等各个方面的空间布局要求,比较强调层次性和完整性。
旅游功能区规划则可以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的空间布局内叠加旅游功能,比如整体形象设计和衔接性服务配套、整体经营环境和支持性制度安排等,并不影响规划空间内既有功能的发挥,还可以通过增加和完善旅游功能提升城市规划的整体服务水平。
第三,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编制旅游功能区规划的示范效应。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宜旅则旅、宜工则工、宜农则农”的灾后重建指导方针,国家和四川省确定了以旅游业为先导产业的灾后重建原则,将旅游功能区规划确立为区域上位规划,从战略规划的高度审视和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区域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建立协调城乡发展的空间管理体系。
通过编制旅游功能区规划,实现了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的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使灾后重建的经济中心、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和基础设施等都围绕旅游业发展进行功能布局和生产要素配套,为完成灾后重建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辨析旅游功能区规划的入法依据
据了解,目前的《旅游法》草案中保留了体现旅游功能区规划的修改空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旅游法》草案修改工作将进入新的阶段。
为此,需要旅游业界和法律界关注旅游功能区规划问题,从多个方面论证和求解旅游功能区规划入法的依据。
第一,在城乡规划体系之下,已经存在依法编制的专项建设性规划。
按照有关部门的解释,城乡规划涵盖了所有土地空间范围内的建设领域。
但是,据笔者了解,岂不说铁路、交通、管道和绿化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编制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就是负责执行《城乡规划法》的部门自身也有一部《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包括下列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等。
风景名胜区是旅游功能区的一类,该规划编制可以入法,说明旅游功能区规划入法不存在规制障碍,可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旅游功能区规划入法可以实现与城乡规划的衔接。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规划内容包括功能分区和各类专项规划,这就为旅游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各地的实践看,编制旅游功能区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这不仅体现在旅游功能区规划本身符合城乡规划的一般规律,很容易做好衔接;即使按照旅游功能区的特殊性要求,也因其多元化而容易与城乡规划实现多点多面的衔接。
第三,编制规划的现代理念趋向开放式和动态化,特别是在多元化的规划体系下,各类专项规划相互支撑、相互融合是必由之路。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国
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开放性规划的重要突破,在符合该规划确定的鼓励性、限制性和禁止性开发要求的国土空间范围内,各类法定规划均可以在所辖领域开展编制和实施工作,发挥各自的作用。
因此,即便今天看上去一些法定规划存在规制障碍和冲突现象,今后迟早会在科学立法引领下逐步消融。
只要用开放的观念理解旅游功能区规划写入旅游法的诉求,什么样的技术性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