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水务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合集下载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2、验证举报或发现的事实情况3、初步核实违法行为是否属实4、决定是否立案,如立案,制作立案决定书5、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涉案方,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二、调查核实阶段1、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涉案方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2、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取证、询问涉案方当事人等3、分析、核实、评估收集到的证据三、听证阶段1、制作听证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方和听证委员会成员参加听证会2、召集听证会,由听证会主持人主持3、听证会进行听证、辩论、质询等环节4、制作听证会记录与意见书四、处罚决定阶段1、根据调查与听证结果,有关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2、处罚决定书经审核后,报给主管部门审批3、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发布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涉案方4、监督部门对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申诉与复核阶段1、涉案方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2、对申诉进行审查,作出复核决定3、根据复核结果,对处罚决定进行修改或维持原决定4、将复核决定书送达涉案方六、执行阶段1、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2、涉案方按照处罚决定书执行并缴纳相应的罚款3、如涉案方未按处罚决定履行义务,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4、执行完毕后,监督部门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报告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见相关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1、立案决定书:水行政处罚的起始文件,用于正式立案并通知涉案方。

2、调查通知书:通知涉案方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的文件。

3、听证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方和听证会成员参加听证会的文件。

4、听证会记录与意见书:记录听证会过程和听证结论的文件。

5、处罚决定书:根据调查、听证和证据收集的结果,做出处罚决定的文件。

6、复核决定书:对处罚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后做出的决定文件。

7、强制措施:在涉案方未按时按处罚决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手段。

水行政执法

水行政执法

水行政执法水行政执法范本:目的及范围本文档旨在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适合于水行政执法机构和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三:执法程序及措施1.监测与调查1.1监测水环境的指标包括水质、水量、水生态等方面,利用现场调查、取样分析等方式进行监测。

1.2调查组织人员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进行相关记录。

1.3监测数据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整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2.责令整改2.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问题后,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住手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2.2对于拒不整改的情况,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暂停水资源使用许可、罚款等。

3.处罚措施3.1根据违法情节和伤害程度,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处理程序1.案件受理与立案1.1接到举报、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1.2适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及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

2.听证程序2.1需要进行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当事人和相关专家、证人等的意见和证言。

3.2听证会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听证结果作为决定案件的重要依据。

3.事实调查与证据采集3.1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详细的事实调查和证据采集,确保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准确可靠。

3.2可以采用现场勘查、问询、查阅资料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4.行政处罚决定4.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应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处罚内容与履行期限。

4.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正式起草,并依法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1.《责令改正通知书》范本2.《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3.其他相关附件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环境:指水体及其周边的自然环境。

水行政处罚程序.doc

水行政处罚程序.doc

水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1、适用条件:水事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步骤:(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

(4)填写预定格式的《水行政处罚决定》。

(5)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

(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5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报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7)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

(8)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一般程序1、适用条件:水事违法行为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2、步骤:(1)水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其它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的水事违法案件及时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行为,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立案查处。

(2)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4)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告知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5)水政监察人员应采取法定的取证方式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九龙坡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水务行政执法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水务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水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合法、文明,特制定本规程。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水务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

其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务的法律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水务违法行为,维护水务秩序等。

二、执法依据水务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一)立案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水务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初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拍照、录像等。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的内容等情况,并由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当出具《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拍照、录像等证据应当注明拍摄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三)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等。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程序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程序
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
(3)委托送达;水保监督机构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水保监督管理机构代为送达
(4)邮递送达;水保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水保行政执法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寄给受送达的单位和个人
现场访问是 通过向最早发现案件 的群众或者报案的群众以及现场周围群众 了解案件发生时的各种情况
以及水土流失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现场勘验和访问要制作好笔录
要对违法现场作出客观、全面的反映
文字用语力求精确
调查取证
(一)证据的种类
(1)书证;如:水保规划文书、合同书、《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等
(四)接受控告、检举以后
立案前应迅速审查
审查要紧紧围绕立案条件,以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
可填写"立案报告表"
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凡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把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检举人
(五)水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
也要围绕立案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人员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必须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
要负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
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
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修正
证人承认笔录无误时
(一)处理的依据
(1)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执法程序及流程图

行政执法程序及流程图

行政执法程序及流程图一、行政执法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普通程序除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并经过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不得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执法流程图调查取证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杜查,9示就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羯可理 审批谓查终考后,玄耳案生调查终结抠告.并按隹宇定批 拟定处罚意见机构负责人决定,欠三意见'案任主案件亩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当事.、的事实、理:⅛或证需成之,行政机关改变累也作出的行政处爵决定送达执行执法人员 ⅛示女法证件立案土法八灵求与立案言⅜■表.⅛⅛⅞⅞⅛⅛大罚备重处报案案档绪归告依拟及身”事实、理主、依老大若逐三线的权利 填写袁定格式的行当场送达诙法在行 备案归检搔销立案1、身〒楚儆巨弓改正;2、殳法事实不 能成立的处罚告知依法制作并送达 行政义史告知书戛事工不受.耍.二--::7fu2⅛,⅛⅛⅛,1于项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重大处罚f≡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依法制作处罚决定。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1997年第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第四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章水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水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水行政执法程序

水行政执法程序

水行政执法程序处罚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巡查发现、举报、移送等)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处理审批告知(听证告知)水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

文字说明:1、案件来源:水事违法行为一般经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人员执法巡查发现,或由举报人举报,以及相关部门移送。

2、案件受理: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后,由局水政处会支队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派员赴现场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

3、立案审批:水事违法行为一经核实,既由支队提出立案建议,由局水政处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4、调查取证:立案审批后,水政监察人员即对水事违法行为依法全面展开调查,包括制作调查笔录,拍摄相关图片资料,制作录音、录像资料,摘抄相关资料,现场勘测等,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撰写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5、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由水政监察支队召集承办人及相关人员,依据违法事实,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局水政处审核,并由局主管领导审定。

重大水事案件由水政处审核后报局水事案件审定委员会集体审定。

6、告知(听证告知):依据局审定的处理(处罚)意见,填制水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制作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违法当事人。

7、水行政处罚决定:在告知或听证告知期满后,如当事人放弃听证和陈述,我局将正式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陈述或要求听证,我局依法制作陈述笔录或组织听证会,再行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水行政处罚的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一方面由我局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我局的处罚决定,将由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需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针对有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执法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二)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6、《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7、《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8、《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9、《江苏省防洪条例》1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1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1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15、《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6、《江苏省防洪工程管理办法》17、《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8、《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执法制度:水行政执法承诺制度水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水行政赔偿制度无锡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执法范围和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水利法规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水行政执法工作

水行政执法工作

水行政执法工作水行政执法工作模板一、引言水行政执法工作是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维护水权益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旨在对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包括执法职责、工作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通过加强执法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公众的水权益。

二、执法职责1.水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责1.1 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1.2 保护水环境的质量1.3 监督和管理水权益1.4 查处水资源违法行为1.5 处理水环境投诉和纠纷2.工作程序2.1 执法备案2.2 执法调查2.3 执法处罚2.4 执法检查2.5 执法监督3.执法方式3.1 协商处理3.2 威慑警告3.3 行政处罚3.4 刑事追责3.5 民事诉讼三、执法范围1.水资源利用管理1.1 水资源配置与分配1.2 水资源开发利用审批1.3 水资源利用收费1.4 技术规范与标准建设2.水环境保护管理2.1 水环境监测与评估2.2 水环境质量标准2.3 水污染排放许可2.4 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3.水权益监管3.1 水权登记与认定3.2 水权交易与转让3.3 水权抵押与担保3.4 水权纠纷解决四、执法工具与手段1.执法依据与法律法规2.执法人员权力与职责3.调查取证与处罚程序4.执法记录与案卷管理5.执法装备与技术手段五、协同与合作机制1.水行政执法与其他行政部门合作2.水行政执法与公安、环保等执法机关协作3.水行政执法与社会组织合作4.水行政执法与国际合作六、培训与能力建设1.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2.执法能力提升与技术创新3.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七、附件1.执法备案表2.执法调查记录表3.执法处罚决定书模板4.执法检查记录表5.执法监督检查表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资源:指地表水、地下水等自然界中的水资源,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河道、管道等。

2.水环境:指水域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水质、水量、水生态等。

3.水权益: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所享有的权益。

水行政处罚工作流程(一)

水行政处罚工作流程(一)

水行政处罚工作流程(一)水行政处罚工作流程I. 背景介绍•水行政处罚工作是指针对违反水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保护水资源的工作。

•该工作由水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目的是维护水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II. 处罚类型1.行政警告:–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情况进行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

–可能会进行现场检查和听证程序。

2.行政罚款:–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

3.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暂时或永久性许可证的吊销或暂扣。

III. 处罚流程1.立案:–接受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水行政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

–调查人员将赴现场收集证据和采集样本,对违法行为进行录像等记录。

2.事实调查:–水行政机关通过检查、取证等方式,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可能会进行询问相关当事人、分析水质、取样分析等工作。

3.违法判定:–根据调查结果,水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和判定。

–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并结合事实调查的证据。

4.处罚决定:–根据违法判定结果,水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应明确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处罚种类和数额等内容。

5.处罚执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和缴纳罚款。

–水行政机关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执行。

IV. 处罚结果1.效果评估:–处罚决定执行后,水行政机关对处罚结果进行评估,并进行整理统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纠正情况、水环境的改善情况等。

2.公示通报:–水行政机关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增加社会对违法行为的警示作用。

–公示内容包括违法单位/个人名称、处罚种类和数额等。

V. 违法行为处理建议1.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手段,加强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罚工作。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

2.提高处罚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

浅议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浅议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水攻,k 5备源2017年第6期水行政执法•65•浅议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郑健(北京市京密引水水政监察大队,北京101400)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普遍提高,水行政执法环境 更加复杂。

新的形势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水行政处罚程序显得 尤为重要。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一般程序中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行政决定、执行、结案等环节进行浅议论述。

关键词: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浅谈水行政处罚程序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有很 强的原则性,但这不否认水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构建收稿日期:2017-05-04作者简介:郑健(1984 —),女,大学本科,助理工程师,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

•H-----1-----1-----1-----1-----1-----1-----1-----1-----1-----1-----1-----1-----1-----1-----1-----1-----1-----1-----1-----1-----1-----1-----内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技巧性。

水行政处罚程序是指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水行政处机关,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应遵循的法 定程序。

作为水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水行 政处罚是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

合法的处罚程序能大 大提高案件的质量,避免因程序违法而造成行政复议或檪--1--1--1--1--1--1--1--1--1--1--1--1--1--1--1--1--1--1--1--1--1--1--檪2.2理顺操作流程为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高效协调的综合 执法工作机制,区水利局制定了统一的工作流程。

2.2.1建立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 局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科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相关 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把关,行政审批科负责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负责送达申请 人,区水利局在水行政许可决定中明确许可事项的监督 检查责任单位或科室。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doc关于印发水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doc关于印发水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doc关于印发水各乡镇水管站、局属各股站室: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布透亮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窗口服务,经局班子会研究同意,制定《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2、上犹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流程图3、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检查流程图4、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征收流程图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主题词: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通知抄送: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附件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江西省河道治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治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治理方法》、《江西省河道采砂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治理方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

二、承办岗位上犹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工管站、机电站、防汛办。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样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样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合法、公平、合理、公布。

六、监督制约环节内部监督,上犹县水务局监察室:8542656七、相对人权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治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益。

八、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一)投诉:8542656(二)书信投诉:上犹县水务局九、执法责任追究按照《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图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2:上犹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治理条例》、《水利工程治理条例》。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水政执法人员实施水行政处罚,大多采用一般程序,并遵守以下步骤:1.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2.指派两名以上水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依法调查案件,告知当事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调查结束后填写《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笔录由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交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4.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采取法定的取证方式收集证据。

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前,要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经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前,要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后确认。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前,应向当事人下达《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将证据清单列明的证据交由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5.调查终结后,水政执法人员要提出书面报告。

水行政处罚机关要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查。

需要集体讨论的要制作《集体讨论笔录》。

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

处理决定有以下几种方式:(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在告知后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听证告知书》。

7.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填写《陈诉(申辩)书》,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六章 水务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第六章 水务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第六章水务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指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以外,水行政处罚所应当采用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和听证、执行、结案。

一、立案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二、听证的适用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听证程序适用于“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听证的方法和步骤(一)主持机关及组织机构听证由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水政监察机构组织。

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送达听证通知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三)公开听证三日前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四)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阶段1.提交调查申请a.撰写调查申请书并提交给水行政执法机关。

b.调查申请书应包括案件基本信息、违法行为事实、证据材料等。

2.立案审查a.水行政执法机关接收调查申请后,进行立案审查。

b.立案审查包括查阅调查申请、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决定通知a.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审核通过的案件做出立案决定。

b.将立案决定书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调查阶段1.取证调查a.水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和调查当事人、取证现场等。

b.确定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调查笔录。

2.口头听证a.水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口头听证。

b.在口头听证中,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申辩理由,并提供证据。

3.书面陈述申辩a.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b.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记录复核结果。

三、处罚决定阶段1.处罚决定a.在调查阶段结束后,水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b.处罚决定应明确违法事实、责任人、处罚依据、处罚方式及期限等。

2.处罚决定通知a.水行政执法机关将处罚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b.处罚决定通知应包含处罚决定内容、申诉权利等。

四、申诉阶段1.提起申诉a.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b.申诉书应明确申诉事项、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

2.申诉审查a.上级行政机关对申诉进行审查。

b.审查结果可以确认、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

3.申诉决定通知a.上级行政机关将申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b.申诉决定通知应包含申诉决定内容、执行期限等。

附件:附录一 - 调查申请书范本附录二 - 立案决定书范本附录三 - 处罚决定书范本附录四 - 申诉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行政执法机关:指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组织或部门。

2.违法行为事实:指违反水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1997年第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第四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章水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水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行政执法程序课件

水行政执法程序课件

水行政执法程序一、水行政执法程序1、概念水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实施水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

方式、步骤不能少、顺序有的不能倒、时限不能超构成水行政执法程序的四个要素。

水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水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2、特点第一、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二、程序的内容要求往往具有共性。

(1)程序的基本规则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而不得由行政部门自行设定、变更和撤销。

(2)程序的内容需向利害关系人公开要设置适当的程序规则,如告知、说明理由等,保障利害关系人对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一切行政行为的知情权、了解权。

(3)体现中立性原则的程序规则。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础”体现“中立性原则”的程序规则包括任何人不得充当与己有关的案件的审理者和决定者保障行政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建立回避制度等。

第三、程序具有公平正义性,也就是程序正义这是程序特征的核心所在。

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正义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由此得出的实体结论也是正义的。

相反如果程序的存在非正义那么也很难保证得出正义的实体结论。

3、原则1公开原则2公正原则3参与原则4顺序原则5效率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包括事前的告知程序、事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程序和事后提供法律救济的程序等4、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程序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告知制度;(3)说明理由制度;(4)回避制度;(5)合议制度;(6)听证制度;(7)审执分立制度;(8)救济制度;(9)顺序制度;(10)限时制度。

5、水行政执法程序的价值和意义(一)保障实体法的贯彻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水务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指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以外,水行政处罚所应当采用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和听证、执行、结案。

一、立案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二、听证的适用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听证程序适用于“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听证的方法和步骤(一)主持机关及组织机构听证由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水政监察机构组织。

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送达听证通知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三)公开听证三日前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四)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及其回避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制定水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负责听证记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有关事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听证记录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六)案件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1)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5)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签字和盖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4)宣布听证开始。

(5)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

(6)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8)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9)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10)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见人不当言行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八)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案由。

(2)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3)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姓名。

(4)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

(6)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经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最后应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有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九)听证主持人应提交书面意见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水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根据听证进展的具体情况,听证主持人有权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决定。

四、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办案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要将调查报告及所附的证据报请主管领导集体审议,确定案件的性质(即是属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构成犯法的要报请原批准立案的主管领导准予撤销。

(2)认定水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案件管辖机关依法决定行政处罚,并发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3)认定水事违法并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条例,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要将案卷副本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案件管辖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5)认定案件严重,性质恶劣,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将案情卷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1)被处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及详细地址。

(2)案由。

如被处罚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河滩内修建建筑物,则案由为“非法在河滩内修建建筑物”。

(3)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即违反了哪些法规的哪些条款。

(4)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

如非法在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清除所建的非法建筑物,并可处以罚款等。

(5)申请复议期限和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

如《防汛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即是法律救济原则。

五、罚款收缴的基本制度(一)罚款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这一规定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处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制度。

(1)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作为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利于解决滥收滥罚问题,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在我国,行政处罚采取罚缴统一的形式已出现许多弊端,有些行政机关甚至把罚款作为一种创收的手段,以至于滥收滥罚,产生腐败。

因此,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从制度上克服了罚缴合一所产生的各种弊端。

(2)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罚款决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此作为罚缴分离制度的必要补充,既方便了当事人,又便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从而体现出行政效率。

(二)罚款收缴的具体方式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收缴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指定银行收缴;二是行政机关当场收缴。

(1)指定银行收缴。

它是指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一种罚款收缴方式。

其具体步骤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收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收缴。

它是指行政机关在向当事人交付或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当场直接向当事人收缴罚款的一种方式。

当场收缴只适用于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水事案件。

六、送达送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制成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领或由水政监察员直接送到当事人的住所或工作单位,向当事人宣读,并在宣读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宣告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送达有以下6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政监察队伍指派水政监察员直接将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送达方式。

它是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送达方式,既能体现水行政执法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又能给被处罚人直接了解处罚内容、提出异议的机会。

直接送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其一,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其二,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其三,受送达人已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政监察组织指定代收人的,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代收人签收,并由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由水政监察员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

采用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

实践中,也可以采取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证明留置送达这一事实,但照相、录像时应注意:拍摄务必以受送达人处的环境(如收发室、办公室)为背景,并有明显的标志;拍摄的内容能反映送达人送达文书的现场(包括在场当事人、见证人的身影);拍摄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拍摄的缘由,尽量取得当事人的配合;拍摄时事先设定好日期和时间。

录音时应注意,要将整个送达过程全部录下,包括告知当事人正在录音、宣读送达文书的内容以及送达人与当事人、见证人的对话。

(三)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单位向被处罚人送交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主要适用于被处罚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在实施处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定授权组织的管辖地域或居住地,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交通不便的情况。

委托单位委托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诉受委托单位,以便受委托单位准确、及时地予以送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