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日期:2012-6-28 10:23: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考核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合规性经营情况、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治理情况和接受外部监督情况五方面进行。
第四条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考核工作;涉及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邀请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认定考核工作;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独立审计,编制年度考核报告,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实行定量评分,考核项目共分五大项、二十小项,总分100分。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达到8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含)~79分为“良好”,60(含)~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或涉及“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年终综合考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被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二)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暴力收贷、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属实的;(四)公司成立后抽逃资本金的;(五)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司地址、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重要事项;(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八)发现账外经营和账外活动的。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转发《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来源:市金融办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2-11 16:53:01 阅读:2151次【字体:大中小】临金办字〔2011〕10号各县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展自查(1月—2月)。
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对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要求,对公司治理、业务开展、风险防范、合规经营等情况开展自查工作,认真整理会计、档案等资料,形成自查材料,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县两级进行初评(3月—4月)。
市金融办组织市、县两级评级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评,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抽查。
初评意见及工作底稿于4月底前报送至省金融办。
三、强化分类评级结果运用。
省金融办公布评级结果后,市金融办将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
对于Ⅳ级以下的,配合省金融办实施重点监管;对列入Ⅴ(2)级的,提报省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鲁金办发〔2011〕3号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金融办: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82号)及其他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联席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主管部门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奖惩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操作标准化和流程规范化,根据《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ⅩⅩ办〔2012〕7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业务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社会信用等方面。
第三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小组。
分类评级工作小组中应当有经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派出的财务(审计)、法律方面的专家,并邀请人行、银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派员参与。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条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督促各治理主体尽职履责,实现公司的有效运作。
本要素分值共10分。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各主体之间权责明确,有效运作,并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得2分;各个主体有权责划分,能够运作,得1分;各个主体权责不分或者存在严重交叉,得0分。
评级时,应结合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三会会议决议、三会会议记录、三会会议材料等进行综合判断,包括有关议事规则的制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召开会议、履行职责,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完整保存,有关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是否有参会人员签字等。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要求的,得2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存在未经省金融办的任职资格审核或者实际履职人员与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不一致等情形的,得0分。
评级时,应当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人数、产生办法、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是否经过审核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并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绩效考核倡导合规,评价标准全面,能够覆盖关键岗位及关键人员,评价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得2分;公司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并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但在评价标准、覆盖范围、可操作性以及绩效考核合规上存在一定问题的,得1分;公司未制定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或相关办法未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在评价标准、覆盖范围及可操作性上不能有效进行实施,制度执行不力的,得0分。
小贷公司效考核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目标,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并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经营水平,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第二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及综合发展能力,促进公司业务稳健、安全、快速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考核原则、对象及考核方式第三条考核原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根据董事会要求,实行“以业绩考核为主,其他考核为辅,按劳取酬”的绩效考核原则,实行逐级考核额,奖惩分明。
第四条考核对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五条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第六条考核分值和内容:考核分值为100分,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制定不同考核内容,划分不同分值比重。
第三章考核细则第七条经理的考核1、业绩考核(80分)(1)经营收入指标30分。
完成经营目标每高于于预定目标10%加2分,最多加10。
完成经营目标每低于预定目标10%减3分,减完为止。
(2)贷款损失率指标10分。
贷款损失率大于0,本项得0分。
(3)收息率指标20分。
收息率不得低于80%,每降低1%扣1分,扣完为止。
(4)风险控制指标10分。
部门出现应发现未发现风险,每出现一笔扣2分,扣完为止。
出现重大风险的业务,该项考核为0分。
(应发现未发现风险指出现风险后,风险分析确定为管理人员责任的)(5)年底逾期一个月以上贷款占贷款余额指标10分。
年底逾期一月以上贷款,每逾期一户,口0.5分,扣完为止。
2、内部考核(20分)(1)领导能力5分。
是否根据董事会提出的长短期战略目标,制定相应公司政策并落实战略规划1分;是否能够统筹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开展,保持对各部门的强有力监督指导1分;是否参与决策、监督公司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1分;是否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听取汇报、总结工作1分;是否积极了解员工需求,灵活运用奖励和表彰等方式提高下属积极性,善于引导下级积极主动地工作1分。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常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粤金〔2009〕10号)、《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顺德区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市、区监管部门是指Ⅹ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和各区政府指定监管部门。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以下简称“评级”)是指以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状况为基础,参考公司市场竞争力、风险管理能力及行业自律情况,评价和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类别。
市、区监管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评级结果,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工作由市金融局牵头,各区监管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二章评级指标及方法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参考指标两栏。
基础指标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直接判定为D级。
全部符合规定的,再在参考指标中进行评分。
参考指标共三大类、23小项。
其中,市场竞争力根据注册资本、法人治理结构等10项指标进行评价,主要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在同行业内的竞争力;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不良贷款率、短期贷款占比等7项指标进行评价,主要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行业自律情况根据公司形象宣传、行业贡献度等6项指标进行评价,主要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第六条设定规范、正常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最高分为100分,根据参考指标的评价与标准进行综合计算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计分。
第七条市金融局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的评级指标与标准。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现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5日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6号)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分类评级,是指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三条经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并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监管分类评级。
第四条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评级结果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修改监管分类评级指标、分值和评分标准,组织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分类评级,开展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章评级指标及分类标准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指标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每一个指标对应一个分值。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监管机构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9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机构每年对上一年度1月1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市级监管机构依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初步分类评级结果,报省监管局评定,由省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绩效考核办法为全面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目标,提高本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严格控制业务风险,充分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一、管理层的考核1.考核指标和权重(1)完成集团制定的收入指标,占考核权重的50%。
(2)贷款损失率为0,占考核权重的40%。
(3)逾期一个月以上贷款占贷款余额不超过5%,占考核权重的10%。
2.考核办法(1)没完成收入指标的,按实际完成数与指标的比率乘以50%为本项得分。
(2)贷款损失为零,本项得分40%,出现贷款损失,本项得分为零。
(3)逾期一个月以上贷款占贷款余额不超过5%,本项得分为10%。
每超过1%,本项得分降低1%,超过15%,本项考核分为0。
(4)三项相加总分为年度考核得分做为奖金系数,乘以应发奖金为被考核人的实际奖金。
(5)实际收入超过集团制定的指标的,按超出部分的20%提取奖金奖励全公司,由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3.考核阶段和考核部门(1)管理层考核为年度考核。
(2)综合管理部负责初评。
(3)董事会负责最终评价。
二、贷款业务部的考核1.考核指标和权重(1)业务经理考核指标为部门给个人制定的计划额。
占考核权重的60%。
(2)贷款损失率占考核权重的20%。
(3)逾期一个月以上贷款占贷款余额不超过5%,占考核权重的10%。
(4)劳动纪律和贷后管理占考核权重的10%2.考核办法(1)业务经理业务收入达不到考核指标按完成比率乘以权重60%为本项得分。
(2)贷款损失为零,本项得分20%,出现贷款损失,本项得分为零。
(3)逾期一个月以上贷款占贷款余额不超过5%,本项得分为10%,每超过1%,本项得分降低1%。
超过15%,本项考核分为0。
(4)业务经理的劳动纪律和贷后管理由业务部经理和综合管理部共同考核,得分80分以上,本项得分为10%。
80分以下60分以上,本项得分为5%。
60分以下本项得分为0。
连续3个月60分以下,予以辞退。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233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3〕233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等规定。
特制定《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度的监管考核时间为4月25日至6月20日,以后年度监管考核时间,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3年4月7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省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由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经济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浙金融办〔2014〕63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融办〔2014〕63号各市、县(市、区)金融办: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监管,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监管工作制度,通过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实现对小贷公司差异化监管和风险预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监管评级,旨在通过小贷公司经营及风险情况的评估,为实施分类监管、分类引导扶持提供依据,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且评级年度6月30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贷公司监管评级的主体为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指引》(以下统称《指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金融办牵头组织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省小贷公司试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全省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评级结果确认和评定等级等事项。
第六条各级金融办根据全省小贷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采集的信息,对照《指引》中非现场监管指标进行评分。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正文:----------------------------------------------------------------------------------------------------------------------------------------------------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省金融办2013年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健发展,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加大力度支持我省“三农”、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是指以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业务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社会信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类别及分级。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修订本规则及与之相配套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及分值标准》。
第三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由州、市、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金融办最终认定。
第五条省金融办在分类评级评定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级别,研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议事的规则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内金办发[2008]25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通知》(内金办贷发[2009]51号)及《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试行)》(内金办发[2011]117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ⅩⅩ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审核批准,并在ⅩⅩ区辖内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盟市金融办(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以下统称“盟市金融办”)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盟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考评。
盟市金融办也可以委托旗县区金融办对当地旗县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考评,但应由盟市金融办出具年度考评意见。
自治区金融办对盟市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抽查结果与盟市金融办上报结果不符的,按其偏离系数对该地区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得分进行校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年度考评材料。
当年设立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考评。
第五条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管理方式,最低得分为0分。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增资扩股、外源融资、开办新业务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盟市金融办应将年度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频率,定期向自治区金融办上报整改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一票否决”类问题(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时,应按规定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章年度考评程序第七条年度考评程序:(一)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金融办提交年度考评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
附件: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行业自律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增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固健康进展,准确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峻程度,合理配置协会管理资源,实施分类管理,为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同政发[2008]22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进展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1]1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协会每一年对经市政府批准、在辖区内设立的所有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分类评级。
考核分类评级周期为上年度1至12月。
第四条考核分类评级办法由行业协会制定。
行业协会秘书处依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管理信息,结合会员单位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形,每一年对辖区内会员单位提出考核分类评级初步意见,提交理事会评定,评定结果报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审定通事后,由行业协会进行发布。
第五条考核分类评级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全面搜集会员单位相关信息,整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性原则。
考核分类评级按照评级周期,每一年进行一次。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第六条分类评级原则上依照第二章分类标准计算得分肯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品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Ⅰ级,80-89分的为Ⅱ级,70-79分的为Ⅲ级,60-69分的为Ⅳ级,60分以下为Ⅴ级。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七条公司治理情形(10分)(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领导负责制的管理体制,以上每项制度得1分。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说明及计分规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说明及计分规则(2014年试行版)一、定量指标(85分)(一)资本扩张能力(5分)1.注册资本(3分)。
达到考核期市金融办规定的区域注册资本得2分,每高于区域标准5000万元(含)加0.25分,最高加1分;低于区域标准的扣0.5分,最多扣1分。
注:现行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标准:主城区3亿元人民币,国家和省定贫困区县1亿元人民币,其余区县2亿元人民币。
2.增资扩股(2分)。
当年增资50%(含)以内,得1分;增资50%以上,得2分。
注:当年增资率等于当年新增注册资本与年初注册资本之比。
(二)资产管理能力(35分)1.资金使用效率(4分)。
达到90%(含)以上得4分;每低5%减0.25分,不足5%部分按5%扣减,最多减至0分。
注:资金使用效率等于当年月平均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各项融资余额)之比。
2.投资业务比重(3分)。
期末对外投资余额为0的,得3分;控制在10%(含)以内的得2分,控制在20%(含)以内的得1分,超过20%的得0分。
注:投资业务比重等于当年短期(一年期以内)的投资余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3.前十大客户贷款比重(4分)。
低于50%得4分,每高5%减0.5分,不足5%部分按5%扣减。
注:前十大客户贷款比重等于期末前十大客户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4.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比重(3分)。
当年没有集团客户贷款的得3分;控制在15%(含)以内的,得2分;超过15%的,得0分。
注: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比重等于当年最大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5.单一客户贷款比重(5分)。
当年最大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之比,控制在1%(含)以内的,得5分;控制在2%(含)以内的,得4分;控制在3%(含)以内的,得3分;控制在4%(含)以内的,得2分;控制在5%以内的,得1分;控制在5%-10%的得0.5分,超过10%的得0分。
注:单一客户贷款比重等于当年最大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小额贷款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绩效挂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公正地评价员工工作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挂钩,是指用员工的一定工资额度与所从事岗位的工作质量和数量进行量化的一种考核方式。
工作业绩越突出返还工资比例越高,反之则越低。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范围包括全公司业务岗位员工,公司所有人员年度总收入按该年度公司各项收入的10%总量控制。
第四条考核按岗位采用百分制的方式进行,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不便于按季考核的项目,年终一次考核兑现。
第五条在岗职工每人每月按工资总额的60%实行绩效挂钩,由公司统一管理。
计算公式:绩效挂钩金额=〔工资表实发金额+岗位津贴+保留奖金+职工风险金〕×60%。
第六条客户经理采取一次性上交保证金方式,由总经理年终考核兑现;助理、营销员的按照稽核岗位进行考核。
第七条本办法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长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考核项目第八条信贷岗位考核项目:1、贷款农户面与贷款存量(40分)2、不良贷款(20分)3、贷款利息收回率(20分)4、其它项目(20分)。
其中:委托贷款(5分);中间业务(5分);咨询(10分)。
第九条总会计岗位考核项目:1、财务管理及财务规范(40分)2、业务量(15分)3、基本制度(20分)4、贷款指标(20分)5、出勤率(5分)第十条记帐员(复核)及出纳岗位考核项目:1、财务规范(50分)2、业务量(15分)3、基本制度(20分)4、贷款指标(10分)5、出勤率(5分)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员岗位考核项目:1、风险管理(40分)2、贷款综合指标(20分)3、业务量(5分)4、专业工作(30分)5、出勤率(5分)第四章内容及评分标准第一节信贷员工作岗位第十二条贷款存量指标40分。
此项指标主要考核农户贷款面及贷款存量,其中:贷款存量余额包括正常、逾期和呆滞,最高加3分。
小额贷款绩效考核与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
小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办法小额贷款绩效考核与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为推动我行向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发展,调整信贷结构,实现战略定位与目标,按照国家银监会小企业“六项机制”建设的精神,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小额贷款标准与试行范围本办法小额贷款是指贷款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新拓展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经营性贷款;试行范围:需要适用相办法的,由支行提交申请试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选定的支行、市场定位、客户群分析、人员配置等,经总行批准后适用本办法;新拓展的考核统计标准:适用本办法前六个月借款人未与我行发生过信贷关系的50万元以下(含)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考核统计时间从批准试点之日起。
二、小额贷款流程与担保对小额贷款按照国家银监会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在流程和担保作以下规定:流程:调查仍需坚持双人,即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履行并签名;审查由支行确定的审查人员审查;审批可以由支行行长转授权副行长审批,但必须有书面授权并报总行担保:除抵押、质押、法人、自然人保证外,允许小额贷款采取三人以上联保(已婚的,需要配偶同意并签名),要调查和评估所有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三、绩效考核1、新拓展客户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30%以上的收益部分,80%留作支行作为推动微型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奖励和风险补偿基金。
2、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超收益支行留存部分,用于奖励和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应当与客户经理、和小额贷款审查、审批人员业绩挂钩,奖励比例不低于支行留存部分的50%,客户经理和审查、审批人员的比例为70%、20%和10%;客户经理70%的奖励由支行在主办客户经理与协办客户经理酌情分配并在支行实施细则中明确;个人奖励中必须提取不低于50%比例,建立个人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一级支行扣除奖励个人部分的剩余部分,也要从中提取不低于50%建立支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多余部分,支行可用于鼓励和发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等方面.3、总行将从政府每年的小企业贷款补偿基金中提出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客户经理和小额贷款审查、审批人员提留的风险保证金按照1:1比例配置,设立总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总行专户管理,当发生本办法第四条需要使用总行风险补偿基金时,支行可在总行按1:1比例为本支行配置的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额度内向总行申请使用.4、当客户经理、审查、审批人员个人风险保证金累积到20万元以上,并满足不低于两个年度,从第三个年度开始,客户经理、审查、审批人员每年可以申请从自己的风险保证金专户中提取40%超额风险金;累积风险金不足20万元的,一律不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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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准确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协会管理资源,实施分类管理,为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同政发[2008]22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1]1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协会每年对经市政府批准、在辖区内设立的所有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分类评级。
考核分类评级周期为上年度1至12月。
第四条考核分类评级办法由行业协会制定。
行业协会秘书处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管理信息,结合会员单位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会员单位提出考核分类评级初步意见,提交理事会评定,评定结果报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审定通过后,由行业协会进行公布。
第五条考核分类评级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全面收集会员单位相关信息,整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性原则。
考核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第六条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第二章分类标准计算得分确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Ⅰ级,80-89分的为Ⅱ级,70-79分的为Ⅲ级,60-69分的为Ⅳ级,60分以下为Ⅴ级。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七条公司治理情况(10分)(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以上每项制度得1分。
(4分)(二)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
不按章程规定召开的,每次扣2分;股东、董事、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派出授权代表参会的,每次扣1分。
(3分)(三)工作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应达70%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两人以上(总经理、部门经理)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达不到要求比例的第一项扣2分,第二项扣3分。
(3分)第八条业务开展情况(40分)(一)贷款服务方向情况(15分)主要考核为“三农”和微小企业贷款情况,并按照以下三种口径分别计算,取最高分作为此项得分。
涉农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7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其中: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口径统计的以下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及其他贷款。
小企业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其中:贷款余额、小企业贷款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第17号)规定的口径进行统计的小型企业。
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合计占贷款余额的比例(扣除交叉的贷款数值)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二)坚持“小额、分散”贷款原则情况(10分)单户贷款余额50万元以内的占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0%的,得10分;低于70%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50%的,最高可评为Ⅲ级。
贷款余额按照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最高可评为Ⅳ级。
资本净额按照注册资本计算。
(三)资本周转情况(5分)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周转倍数(本年贷款累计额/注册资本)达到3的,得5分;介于2-3的,得3分;小于2的,得0分。
(四)放贷比例情况(5分)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比例(各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平均值/各个季度末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余额之和的平均值)达到90%的,得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
(五)资本收益情况(5分)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收益率(净利润/注册资本)达到10%的,得5分;8%-10%的,得4分;6%-8%的,得3分;4%-6%的,得2分;小于4%的,得1分。
第九条风险防范情况(30分)(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10分)按时向行业协会报送业务监测报表、财务报表,及时报送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变更事项信息。
缺失一次或一项扣1分。
(4分)向行业协会报送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3分按照要求将营业执照、自律承诺内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监督电话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缺失一项扣1分。
(3分)(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5分)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贷款损失追偿、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激励约束等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审贷分离,部室职责清晰,运作流程规范,每缺失一项制度扣1分。
(三)严控贷款风险(15分)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的,得5分;低于100%的,本项得0分。
(5分)年末的不良贷款率为0的,得5分;小于1%的,得3分;1%-2%(含1%)的,得1分;超过2%的,得0分。
(5分)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在设立行政区域累计放贷额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不得低于80%。
违反上述规定的,本项得0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始整改的,最高评为Ⅳ级。
(5分)第十条合规经营情况(20分)(一)发放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的,发现一笔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级。
(10分)(二)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有效规范公司财务活动行为,每违规一次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级。
(5分)(三)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1]154号),有效规范公司注册、变更登记以及年检,每违规一次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级。
(5分)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评级最高可评为Ⅳ级:(一)不按规定按时、准确、全面、真实向行业协会报送业务监测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告;(二)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擅自变更重大事项;(三)拒绝或阻碍行业协会监督检查和调研;(四)高级管理人员拒绝行业协会约见谈话;(五)不服从行业管理,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六)无故不参加行业协会的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直接归到Ⅴ级:(一)任何形式的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二)抽逃注册资本;(三)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四)洗钱行为;(五)非法经营;(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请,经行业协会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
(一)创新担保方式,有效解决贷款担保抵押难的问题。
(5分)(二)当年受到县(区)级政府或部门表彰奖励的加3分;受到市级政府或部门表彰奖励的加5分;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奖励的加8分。
(以政府或部门正式文件为准)(三)经营管理经验被行业协会介绍推广的加3分;被市政府主管部门介绍推广的加5分;被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介绍推广的加8分。
(以文件或会议材料为准)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考核分类评级数据依据:行业协会应从小额贷款公司报表、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中获取经营数据,有关会计资料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认定;定性指标涉及的公司情况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涉及违法行为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考核分类评级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行业协会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分类评级工作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六条每年1-3月,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评。
在综合分析信息、汇总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初步意见,于4月底之前将初评意见提交理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对初评意见进行评定,于5月底之前形成考核分类评级结果。
第十八条评级结果由行业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反馈。
小额贷款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向行业协会报送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
如有异议,应当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评级结果如无新的变化,由行业协会以文件形式正式通报。
第二十条评级工作结束后,行业协会秘书处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材料、评级审议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评级结果作为行业协会管理及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由行业协会对其进行年度表彰,并建议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优先向融资战略合作银行推荐为融资支持对象;优先向人民银行推荐接入信贷征信及其它业务系统;优先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享受新业务试点、转制村镇银行等各种扶持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Ⅱ、Ⅲ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协助各级主管部门督促公司自主采取改善性措施并努力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对列入Ⅳ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给予监管关注,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风险。
对问题较多,且不积极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将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其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联合经侦支队进行专项检查;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暂缓其增资扩股。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Ⅴ级或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要予以重点监管,责令整改。
在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问题尚未整改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等职能监管部门提出暂缓年检的建议。
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责令其业务整顿、停业整改、终止经营许可。
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第五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