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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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

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审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和《实施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审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审查。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和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自然负责。1

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风

景名胜区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监督。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以下简称世界遗产)的申报、保护和监督,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通过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宣言

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继承人类共有的珍贵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促进有序发展。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世界遗产公约》和《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的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相关标准、条件和要求;

(二)申报项目保护管理计划的编制;

(3)按程序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世界遗产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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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划定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等受保护场所;(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其中,第(3)款所述的纳入程序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初步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世界遗产申报分为两个阶段:申请前和正式申报(见附件)。

第九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二)省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三)项目突出价值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社区居民和利益相关者对申报世界遗产的意见;(5)申报项目的执行摘要;(6)申报文本;

(七)申请项目的保护和管理计划;

(8)申报项目的地图信息(包括A0版面积图、距离图、遥感图等)。)、图集、视频资料、幻灯片、财产清单及其他相关附件。

其中,第(5)、(6)、(7)和(8)款的内容是根据《世界遗产公约运作指南》的相关要求编制的,还有5份中英文纸质文件和5份电子文件(文本格式为word或pdf,图纸格式为jpg、psd或dwg)。至少应提交第(1)、(2)、(3)、(5)和(6)款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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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的世界遗产项目预审申请。申请初审前,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初审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评估合格的项目,从预审

申请之日起,作为第三年的申请项目,按程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进行预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初审当年(第一年)12月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正式申请。

在收到正式申请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修订和完善,并于第二年2月1日前正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对初审材料或正式申报材料提出意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对意见进行材料修改、补充和回复。

第十三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的,应当使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和城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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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会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申请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自治区或直辖市审批后,会同有

关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申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延期或暂停项目申请:

(a)重要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或威胁;(二)重大违法建设行为;(三)申请材料的重要内容不真实或者故意隐瞒的;(4)大多数社区居民或利益相关者不同意该声明;(5)申请工作进展缓慢,超过申请阶段的时限;(六)其他严重影响申报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跨国合作等重大问题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在申报过程中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保密文件、资料、地图等资料。

第十七条。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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