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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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差旅费标准2017

湖北省差旅费标准2017

湖北省差旅费标准2017湖北省差旅费标准是指在湖北省内公务出差期间,单位或者组织为出差人员提供的差旅费用补贴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32号)文件规定,湖北省差旅费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差旅费补贴标准。

1. 交通费。

(一)铁路,按照实际车票费用报销,不超过硬座费用的标准。

(二)公路,按照实际车票费用报销,不超过硬座费用的标准。

(三)航空,按照实际机票费用报销,不超过经济舱费用的标准。

2. 住宿费。

(一)一般地区,不超过每天200元的标准。

(二)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不超过每天300元的标准。

3. 餐费。

(一)一般地区,不超过每天100元的标准。

(二)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不超过每天150元的标准。

4. 其他费用。

(一)因公出差期间的通讯、材料、会议、保险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的发票或者凭证。

二、差旅费报销办法。

1.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需及时将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报销清单、发票或者凭证等相关材料,交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和报销。

2. 出差人员需如实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明细列出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各项费用,并附上相关的发票或者凭证。

3. 单位财务部门在审核差旅费用报销单时,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差旅费标准执行,对符合标准的费用进行报销,不符合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差旅费管理要求。

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差旅费管理制度,明确差旅费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和责任人。

2.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湖北省差旅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

3.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差旅费用的监督和审核,发现违规报销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湖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05-05 08:33:54 来源:财政厅网站点击数:165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2月26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财政部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印发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鄂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似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湖北省公务出差标准

湖北省公务出差标准

湖北省公务出差标准湖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每年都有大量的公务人员需要进行出差活动。

为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保障公务人员的出行权益,湖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务出差标准,以下将对这些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目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务出差的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并且必须与公务人员的工作职责相关。

出差的目的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私人旅游的情况。

其次,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务出差的范围应当在省内或者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出规定范围进行出差活动。

对于需要跨省出差的情况,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再次,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费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务出差的费用应当合理、节约,并且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管理规定。

公务人员在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报销,不得存在超标准消费的情况。

此外,湖北省还对公务出差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

公务出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违规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必须对公务出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务出差行为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对于违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维护公务出差的正常秩序。

总之,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标准制定得相当严格和细致,目的在于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保障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务活动的廉洁和高效进行。

希望全体公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为湖北省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新湖北省差旅费标准

最新湖北省差旅费标准

最新湖北省差旅费标准湖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旅游资源吸引了大量游客和商务人士前来。

而对于前来湖北省出差或旅游的人士来说,了解最新的差旅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最新的湖北省差旅费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安排出行计划。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湖北省的差旅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来说,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在这些费用中,交通费是出差或旅游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出行的便捷和安全。

在湖北省,交通费主要包括交通工具的费用和交通补贴。

交通工具的费用是指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而交通补贴则是指在出差期间因公出行的补贴标准。

其次,住宿费是差旅费用中另一个重要的部分。

在湖北省,住宿费的标准一般是根据不同城市的星级酒店来确定的。

一线城市的住宿费标准相对较高,而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的住宿费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对于因公出差的人员,通常还有差旅补助费用,用于补偿因出差而产生的额外住宿费用。

餐饮费是差旅费用中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

在湖北省,餐饮费的标准一般是根据不同城市的消费水平来确定的。

一线城市的餐饮费标准相对较高,而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的餐饮费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对于因公出差的人员,还有餐饮补助费用,用于补偿因出差而产生的额外餐饮费用。

通讯费是差旅费用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在湖北省,通讯费主要包括手机费、上网费等。

对于因公出差的人员,通常还有通讯补助费用,用于补偿因出差而产生的额外通讯费用。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必要的费用,例如会议费、材料费、交际费等。

这些费用一般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因此在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

总的来说,了解最新的湖北省差旅费标准对于出差或旅游的人士来说非常重要。

只有了解了相关的费用标准,才能更好地安排出行计划,合理安排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在湖北省的出差或旅游中一切顺利!。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湖北地区地区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案办法

湖北地区地区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案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财务部门:
《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武财行[2014]459号)印发后,有关部门和人员陆续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操作,现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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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一、引言差旅费管理是机关和事业单位日常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差旅费的使用和报销,保证财务的合理、透明和高效,制定本《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工作。

三、差旅费申请1.差旅费申请应提前提交给单位财务部门,并注明差旅的目的、时间、地点和预计费用等信息。

2.差旅费申请应经过所在部门的审批,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四、差旅费标准1.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差旅地点的级别和出差时间长短进行计算。

2.差旅费标准应及时调整,与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相适应。

五、差旅费报销1.差旅费报销应在出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财务部门。

2.差旅费报销应提供相关票据和费用明细,确保报销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财务部门应及时审核和支付差旅费报销。

六、差旅费管理的监督和考核1.监督部门应对差旅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差旅费管理应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对差旅费使用和报销情况进行评估。

七、差旅费管理的责任1.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差旅费管理办法,做到公款不私用。

2.财务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管理,确保相关制度的执行和差旅费的合规性。

3.部门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如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应及时修改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工作,保证财务的合理、透明和高效。

希望各单位能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差旅费的管理水平,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1月29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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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1月29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一、总则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和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

为了规范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的差旅费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二、差旅费的范围差旅费管理适用于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在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报销。

三、差旅费的报销标准1. 交通费(1)有轨交通:报销标准为实际发生费用。

(2)公务车辆:按照单位规定的燃油补贴标准报销。

(3)出租车、网约车:报销标准为实际发生费用,需提供发票。

(4)高速公路通行费:报销标准为实际发生费用,需提供发票或通行费票据。

2. 住宿费(1)差旅地目的地为武汉市内:报销标准为不超过标准房费的70%。

(2)差旅地目的地为国内其他城市:报销标准为不超过该地区同类酒店标准房费的80%。

3. 餐饮费(1)差旅地目的地为武汉市内:报销标准为不超过标准餐费的80%。

(2)差旅地目的地为国内其他城市:报销标准为不超过该地区同类餐厅标准餐费的100%。

4. 其他必要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销,需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

四、差旅费的申请和审批1. 差旅费的申请(1)出差人员应提前填写《差旅费申请表》,注明出差的起止时间、地点、事由等信息,并由报销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2)对于临时出差情况,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结束后的三天内将《差旅费申请表》报销材料交给报销人员。

2. 差旅费的审批(1)差旅费的审批由报销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确保差旅费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对于差旅费申请中存在疑点或问题的情况,报销人员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并核实相关信息。

五、差旅费的报销1. 差旅费的报销申请(1)报销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

(2)对于差旅费报销申请中的不规范或不完整信息,报销人员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并补充完善。

2. 差旅费的审核和支付(1)财务部门应对《差旅费报销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规定的差旅费予以支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鄂财行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2月26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财税:理论版》
【年(卷),期】1996(000)010
【摘要】第一条(略)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飞机费用,下同)、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以及零星杂支.交通补助费和伙食补助费一般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车船费在规定的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零星杂支按实凭据报销.【总页数】2页(P46-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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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行发[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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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 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第十条 省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住宿标准:副省长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开具的票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二)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以内1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寒暑假不发。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
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
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采取按月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的办法,过去已实行这一办法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驻外人员开支
(一)各单位的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差旅费开支标准补助。

(二)省驻武汉市以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的执行。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鄂财文发[1996]5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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