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江地税局2010年2号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10-7-26编辑时间:2010-9-16实施时间:2010-7-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所属区域:浙江阅读人次:1292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分享到:发文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
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补充说明:起草说明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6月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最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由于我省相当部分市、县之前执行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均低于新的低限标准,所以各地纷纷要求省局尽快下文明确关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制定原则及执行起始时间,以确保税收政策顺利衔接实施。
二、起草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下发之后,省局于2010年6月12日召集了若干市、县(市、区)地税局及基层征管分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的业务骨干,针对国税发[2010]53号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原则性方案,在此基础上,于7月1日草拟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征询法规处意见后改为公告形式三、起草依据:1、预征率的确定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总局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暂行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金市地税政﹝2000﹞261号【发文日期】2000-12-18【实施时间】2000-12-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根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依据国务院国发[2000]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改征个人所得税,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市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比照《办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办法》中的"预征率"改为"征收率"。
三、对未在《办法》规定期限内向征管分局上报《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申请认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直接核定征收所得税。
四、对只因销售(营业)规模达不到《办法》规定,要求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经征管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可以实行"按征收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
五、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征收方式没有提出变更要求的,征管分局在以后年度应按原核定的征收率或定额征收所得税。
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时发生的亏损额不得弥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亏损额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
七、各分局要充分重视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办法》的全面实施,切实把我市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浙地税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
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
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金市地税政﹝2000﹞258号【发文日期】2000-12-12【实施时间】2000-12-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局各直属分局:为了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市本级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要求1.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按财务会议的有关规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并在2001年2月15日前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对2000年度会议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人对自己申报内容负责法律责任。
2.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代理申报。
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纳税人损失,由纳税人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有违反代理行为的,按《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3.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根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浙地税二[1998]283号文)要求,在2001年1月31日前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逾期上报,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4.要求在2000年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必须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浙地税二[98]284号文)等有关规定,在2001年1月31日前上报地税机关审批;同时还需提供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认定证明。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
的通知
【标 签】中小微工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下浮
【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11-07
【实施时间】2013-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联合印发的《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区的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除石油化工、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外的市区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实施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
三、实施时间
2013年11月份、12月份(所属期为2013年10月份、11月份)。
四、其它事项
1、对享受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统一由省地税局在信息系统中设定,企业正常申报即可。
2、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按原办法核定。
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额不包括在所属期10月、11月份社保机构核定补收补退的部分,补收补退额将在2014年1月产生、征收。
3、对符合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应如实申报,对异常申报或虚报基数的,地税部门将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稽查,一经查实将取消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处〔2020〕43号浙江拓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3MA2DEWLMXC)我局(所)于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1日对你(单位)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查询你公司基本账户及相关人员杜才彬、程辉等个人账户发现,2018年9月-11月期间,受票方福建东风矿业有限公司、阿拉尔市传化物流有限公司、江西腾达材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吉程物流有限公司等通过银行转入你公司账户资金后,通过杜才彬、程辉等个人账户转回受票方。
有明显的资金回流现象。
(二)查询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及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2018年9月-11月共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05份,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9951646-19951670、19961116-19961130、19964349-19964398、19962582-19962591、19964449-19964478、19964504-19964543,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17481263-17481342、17491539-17491568,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09314258-09314282。
已开具255份,货物名称为运输费,金额24132291.19元,税额2413229.02元,价税合计26545520.20元。
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17491544-568;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09314258-282,合计增值税发票50份未发现有开票信息。
你公司2018年9月-11月共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其中3份为真实业务的“金税盘”、“现代服务及电费”,其余35份发票均为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品名为*有机化学原料*丙烷,金额29042890.85元,税额4646862.55元,价税合计33689753.40元。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市区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市区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金华市,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5-01-19【实施时间】2015-01-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纳税(费)人: 为了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有关规定,结合《税友龙版》系统和近年来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的实际,现将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相关工作作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是指《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市区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全征”办法的网上申报企业。
上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从年度申报税费月份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二、社会保险费结算的时间要求 (一)各纳税(费)人应在结算属期次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登录(网址:),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的相关内容, 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将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不通过数字证书(CA)认定方式申报的企业,在申报结束后,自行打印社会保险费结算纸质申报表,随综合申报表、其他结算表等征管资料一并装订成册后上报主管地税部门。
(二)对结算自行申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各纳税(费)人在委托账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对由于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对年度内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结算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2006年3月2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2〕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了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了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方便纳税、避免税款流失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扩大我省印花税的预征范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实行预征税款的范围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和《试行办法》已规定实行预征税款的行业外,对其他企业的应税凭据均实行按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的办法。
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仍由纳税人自行购票贴花。
二、实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除《试行办法》已作规定者外,预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律根据纳税企业的销售(或经营)收入计算确定。
即,根据企业从事经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按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确定。
三、预征印花税的计税方法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或经营)收入×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适用税率四、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附件一),是指当期应税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占当期销售(或经营)收入的比例。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税企联络员管理制度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税企联络员管理制度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税企联络员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税源管理~促进与纳税人的联系沟通~加大税务机关的管理力度~深化税务机关的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纳税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结合市本级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税企联络员管理制度。
一、税企联络员的职责税企联络员的职责是负责办理、联系、协调所联络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包括税企联系、纳税辅导、政策法规咨询、催报催缴、税源监控和分析等。
税企联络员职责重点突出管理、辅导、监控和分析~其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联系纳税人的基本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的特点、趋势~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的重大变动情况和税源的变动情况~收集并报送征管预警及示警信息~提出更新维护TF2000系统中纳税人登记(认定)信息的意见,2、负责向所联系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宣讲辅导,督促纳税人自觉执行税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新政策的贯彻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开展对新办户的纳税辅导,3、负责接受纳税人有关涉税政策、法规等涉税事项的咨询~积极帮助纳税人释疑解难,4、负责及时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各税,费,的催报催缴工作,5、负责开展欠税管理、非正常户和停歇业户的管理、漏征漏管户的清理等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6、负责对纳税人各类申报进行审核~发现异常及时与纳税人进行联系确认~对有异常的应及时转送~并及时告知涉税违章事实和处罚标准~敦促纳税人及时接受处罚。
7、负责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认定、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8、负责及时对所联系的纳税人进行税源分析~定期做好各税种或行业征管的调研,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税企联络员的工作要求在日常征管工作中~税企联络员主要通过检索数据、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善意提醒、催报催缴、申报审核、税源分析等工作方式~全面了解动态税源信息~掌握纳税人以下几方面的情况或信息~并对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涉及处罚的~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金政办发[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县地方税务部门“三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浙编办发〔2010〕4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浙财人教字〔2009〕49号)等文件规定,对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修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金华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全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税收征管,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四)强化地方税收执法及其监督职责。
(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加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地税信息化规划、协调和项目管理,深化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确保信息安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7.31
•【字号】金人社发〔2017〕62号
•【施行日期】2017.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
正文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7〕62号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生育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加强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市区(含所属各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原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另行进行补偿的费用调整为由医疗保险基金进行补偿,标准如下:剖宫产1800元,助产分娩12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800元。
分娩时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依法生育,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男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满12个月的,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偿。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使用税减免【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3-03-14【实施时间】2013-03-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市局稽查局、直属分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根据省地税局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2]84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市区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困难企业申请减免条件 (一)2012年度经营亏损,且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除房地产企业外),其中制造企业“亩产税收”须超过2万元以上; (二)“转型升级”成效突出的制造企业; 二、符合政策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减免申请。
三、上报时间 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2013年4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上报资料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金地税政[2011]4号附件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二)制造业企业申请时,同时附本单位2012年度“亩产税收”计算结果。
亩产税收=企业实缴税金/(自用土地面积+承租土地面积—;出租土地面积),企业实缴税金指当年实际入库的国税、地税的各种税收,包括出口企业免、抵、调的实际调库数,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稽查查补税款,社保五费、残疾人保障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 (三)已应用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
五、有关要求 各分局在审核受理的减免税申请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核减免税文书填报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优惠方式、计征依据、应缴额、优惠幅度等栏目必须据实填写,不得空缺;申请理由栏应详细列明减免原因,如亏损企业减免需具体写明亏损金额(亏损金额须与该企业《税友龙版》系统中利润表当期累计数一致);受灾减免应说明是否有保险理赔和数额;安置残疾人应写明具体安置人数等。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局各税务分局: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待政策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浙国税流[2023]48号)转发给你们,并依据财税[2023]111号、财税[2023]135号、浙地税函[2023]4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优待政策(一)试点期间,我市2023年每位残疾人员可减征的营业税限额为3.5万元。
详细方法为:1-9月按实减征,10-12月每月减征限额为每位残疾人员2916.67元,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月份减征。
(二)2023年11月30日前,福利企业持申请享受税收优待政策的书面报告和由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营业税减征资格。
福利企业人员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凭民政部门重新核发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营业税减征资格的重新认定。
(三)福利企业应每月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核定月度减征限额和应减征税额,详细为次月5日前持《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征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在2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核工作。
福利企业凭税务分局审核后的《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征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办理当期营业税申报手续。
二、关于所得税优待政策(一)2023年10月1日起,福利企业取消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待政策,改按成本加计扣除方法。
即试点后可享受福利企业优待政策的企业10月1日以后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数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催报催缴工作办法(试行)
乐山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催报催缴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综合征管软件V2.0征管业务工作规范,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催报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满后未申报,管理环节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促纳税人在限期内申报。
催缴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管理环节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向纳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促纳税人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二章催报统计及处理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在征期内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及时了解、掌握管辖的纳税户的纳税申报、入库进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户做好征期内的申报纳税提醒工作。
第四条征期结束后次日,税源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岗应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及时进行催报统计,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催报处理,生成《逾期未申报清册》,制作《责令限改通知书》,并在二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限期改正,限改期限统一设置为征期结束后的第5个工作日。
第五条纳税人逾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由计征部门综合管理岗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罚。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催报过程中,经实地核查确无下落并无法联系的,应按《乐山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户籍管理办法》的有关非正常户的流程及时认定处理。
第七条对经税务机关催报后仍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按照综合征管软件V2.0违法违章处理流程,暂停向其发售发票。
第八条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纳税人拒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以书面资料报送分局,分局报经区(市)县局分管征管业务局长批准后移送稽查部门,同时由稽查局案源登记岗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做好案源登记工作。
第三章催报处罚第九条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及《实施细则》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未按期申报的行为处罚标准统一为:1、对个体纳税人在逾期5日内申报的处以20元罚款,6至10日处以40元罚款,以此类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34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税收票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其适用范围是: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一式五联,各联用途为: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作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代征代售人、扣缴义务人开具的,此联结报缴销给基层税务机关)。
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退基层税务机关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金政发〔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5〕104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规定。
市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仍按原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一)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单位计费依据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的调查、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劳动者计费依据和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和享受待遇核定,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管理相关的调查、预测、宣传和咨询。
第四条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磐开发区地税管理体制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21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磐开发区地税管理体制的通知
正文: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磐开发区地税管理体制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21号)
磐安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理顺税收执法关系,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规范统一,进一步促进金磐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金磐开发区地税管理体制作如下调整:
一、金磐开发区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变更为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具体负责税务登记、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统一使用市地税局的发票、税票等涉税票据。
二、市地税局对金磐开发区的企业建立“金磐片区”数据库,实行单独统计,对金磐开发区企业的征管数据应即时导入磐安县地税局的数据库,以便磐安县能及时掌握金磐开发区的经济运行和税收情况。
三、市地税局对金磐开发区企业所征的税款(包括门征税收)应及时、如数解入磐安县金库。
四、金磐开发区的企业统一执行市区的税费政策,需另行制定政策的,由磐安县政府与市地税局协商后提交市政府决定。
五、磐安县地税局派工作人员到市地税局江南分局办公,参与金磐开发区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并服从市地税局的统一管理。
以上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市地税局与磐安县政府应积极配合,加强协调,确保税收体制调整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九日——结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信息【标 签】进一步做好【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函﹝2007﹞302号【发文日期】2007-06-14【实施时间】2007-06-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自去年10月开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省布置落实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信息比对的试点工作。
利用总局下传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信息进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入库情况的比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现成的经验,作为这项工作的试点地区,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上下同心,努力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据统计,2006年,全省共利用总局信息数据109055条,发现28883户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存在问题,涉及应补税(费)金额12899.74万元。
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以“三个三”工作措施为指导,正确理解、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体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其中杭州、嘉兴、湖州、温州市局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出色的成绩,特别是杭州市拱墅税务分局多次向总局地方税司有关领导和外省同行汇报和演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信息比对的过程,体现出我省信息比对的水平和效率,得到总局领导的肯定和其他省、市地税局的好评。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堵塞漏洞,强化税源管理,保证应收尽收,省局从2007年起,将根据总局下传的两税分户征管信息,定期传送给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正确理解和使用省局分解下发的两税信息,提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信息比对工作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税信息传递的内容 (一)税务登记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金地税政〔2009〕24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
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落实意见,请予以贯彻执行。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办法〙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数据。
- 1 -
二、各分局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工作。
(一)要求当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2008年度的,延期至2009年4月10日),提交一式二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当年的下列材料:
1、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包括主表和附表)
[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所属期1-12月)]注:财税[2009]69号文件废止本条第二款;
2、上一年度12月、本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二)分局办税服务科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当场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材料移交给税源管理科(或综合科,下同),税源管理科要对纳税人申报的材料,与其电子申报的会计报表、市局信息中心整理下发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全员扣缴申报的人员信息数据进行比对,有疑问的,必须上门对其财务核算、员工人数等情况进一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分批汇总认定情况,报分管局长审批,并在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一份〘小型微
- 2 -
利企业认定申请表〙返还给纳税人,同时在〘TF2006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
(三)纳税人接到主管地税分局返还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后,按照认定结果在5月31日前进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包括电子申报和纸质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三、当年经主管地税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预缴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应按25%的税率预缴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五、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工作是一项新事物,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认定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分局、稽查局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要选择部分通过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开展稽核、检查工作,认定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对不如实提供材料,骗取减免税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 3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4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ΟΟ九年三月六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发
打字:胡一鸣校对:税政二处高远- 4 -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
(试行)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认定条件中:
从业人数,是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
资产总额,是指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注:此条已做修改,具体见浙地税函[2009]187号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正确的计算公式为:
- 5 -
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月平均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月平均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定。
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三、税务机关认定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实纳税人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已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四、纳税人预缴
- 6 -
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纳税人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
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在认定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政策。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管,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对自行对照认定条件享受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地要重点进行审核,确认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责成其纠正。
(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地税机关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干部,对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逐个对照规定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认定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不如实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骗取减免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试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2
- 7 -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
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具体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3.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暂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4.所属年度平均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12。
5.所属年度平均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12。
6.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的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平均资产总额和平均从业人数
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查账征收企业应填写此表,并按规定要求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8.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