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业务服务费行业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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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

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

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采矿权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评估,确定其开采价值和开采条件的过程。

而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则是评估机构或评估师为进行采矿权评估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评估质量、规范评估行为、维护评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特点。

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在评估过程中所需的工作量、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评估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特点进行区分制定,以保证评估收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机构或评估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评估机构或评估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评估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或评估师的专业资质、工作经验、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保证评估收费与服务质量相匹配。

再次,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关系和行业竞争状况。

评估市场的供需关系和行业竞争状况直接影响着评估收费的水平和标准,因此,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供需关系和行业的竞争状况,以保证评估收费的市场合理性和竞争性。

最后,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政策法规和社会效益。

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不能脱离政策法规和社会效益的要求,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政策法规对评估收费的规定和社会效益的要求,以保证评估收费的合法性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机构或评估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市场供需关系和行业竞争状况、政策法规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以保证评估收费的公平、合理、市场合理性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希望相关部门和评估机构能够重视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促进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目录前言 (3)一.使用说明 (4)二.用词说明 (5)三.术语和定义 (5)四.基本准则 (22)《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101-2016)》 (22)《矿业权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MVS102-2016)》 (31)五.评估程序规范 (33)《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201-2016) (33)《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202-2016)》 (36)《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203-2016)》 (39)《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CMVS204-2016)》 (41)六.评估报告规范 (43)《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205-2016)》 (43)七. 评估方法规范 (50)《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CMVS206-2016)》 (50)八. 评估应用指南 (66)《矿业权出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301-2016)》 (66)《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302-2016)》 (79)九. 评估指导意见 (90)《矿业权评估基准日确定指导意见(CMVS401-2016)》 (90)《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402—2016)》 (91)《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403-2016)》 (140)《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404-2016)》 (143)《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405-2016)》 (146)《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406-2016)》 (147)《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指导意见(CMVS407-2016)》 (150)附录1:矿业权评估师声明(参考格式) (158)附录2:矿业权评估师承诺函(参考格式) (159)附录3:地质要素专家评判表(参考格式) (160)附录4:地质要素价值指数评判结果汇总表(参考格式) (161)前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规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制定相关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

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任科员吴龙安阳市诚信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矿权评估师李天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于2008年7月发布了《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MVS-2008),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提出了总体要求,为我们在河南省内更好的开展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奠定了基础。

我们结合河南省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实际,针对在评估过程中《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尚未规范的一些问题及时与矿业权评估机构探讨与交流。

2010年8月23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

现将河南省在矿业权价款评估中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介绍如下,供同志们一起交流与探讨。

一、采矿权价款追溯评估1、2004年以前办理的采矿权许可证,采矿权价款未进行处置的,我们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偿出让采矿权的要求,以2006年12月至资源储量评审基准日期间动用的资源储量为基数,追缴采矿权价款。

在此期间,没有提交动用资源储量的,以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基数,追缴采矿权价款。

2、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未处置的矿业权价款资源储量已经开采,已开采的资源储量需进行追溯评估,并计入当前评估结果。

3、越界开采的资源储量不进行追溯评估,按越界开采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评估机构以书面文字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矿山可采储量有变动的评估矿山因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扩界、生产勘探、设计变更等,矿山可采储量发生了变动,按下列情况处理:1、采矿权人已缴纳探矿权价款,且矿山查明资源储量未发生变化的,若原设计可采储量未作为价款评估依据,则新增可采储量不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若原设计可采储量作为价款评估依据的,则新增可采储量需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2、采矿权人已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且矿山经储量核实或生产勘探有新增资源储量的、或重新进行开发利用设计新增可采储量的,新增可采储量需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3、矿山经储量核实或生产勘探,原预测资源量升级为查明资源储量的,新增可采储量需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08.07.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08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第七章附则(第3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

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我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7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我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7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矿业权评估走过了近二十个春秋。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正式确立矿业权评估是我国六类评估专业资格之一。

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将矿业权评估列为“积极发展的商务服务业”。

近二十年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专门规范矿业权评估方面的政策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于2008年~2010年发布施行19项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一直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矿业权评估业务规模逐年增长,评估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类型逐步扩展。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矿业权评估也迎来了改革发展的新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新形式下,发布实施的矿业权评估准则,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环境,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一)“矿业权评估准则”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发生变化。

2014年以来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文件规章进行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涉及矿业权评估利用相关专业报告要求的规范内容,客观上要求对“矿业权评估准则”进行调整和修订。

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的三审稿,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执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规定,将对矿业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适应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

“矿业权评估准则”应当立足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积极应对新常态下矿业权市场发展和矿业权评估执业实践面临的挑战,强化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责任,细化对矿业权评估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指导。

特别指出,国家审计署2015年、2016年发布的针对20个省、4172宗矿业权审计公告,均提出矿业权评估准则的问题,“矿业权交易评估的相关准则弹性较大,评估方法、参数的选用缺乏刚性约束”“从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看,现行评估准则选择性操作空间大,有的评估机构借机按事先约定价格出具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却无法追究其责任”。

采矿权 评估 收费标准

采矿权 评估 收费标准

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采矿权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采矿权进行评价和定价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合理确定采矿权的收费标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采矿权评估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开采条件、市场需求、环境影响等诸多因素。

本文将就采矿权评估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以及对采矿权收费标准的设定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采矿权评估的核心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准确的评估。

评估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地质特征、工程地质条件、采矿工艺、市场需求等因素,以科学的方法确定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品位。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运用地质勘探、工程勘察、地质统计等技术手段,获取准确的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

只有准确评估了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才能为采矿权的收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采矿权评估还需要考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成为了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开采可能带来的土地破坏、水资源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补偿标准。

只有在充分考虑了环境因素的情况下,才能科学合理地确定采矿权的收费标准。

最后,采矿权收费标准的设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矿产品的市场价格、供求关系、产能利用率等因素,以及政府政策和法规的约束。

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既能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又能满足市场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

综上所述,采矿权评估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环境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在充分的数据支撑和科学的分析基础上,才能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采矿权收费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

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

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
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收益能力的过程。

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交易、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重要基础,对于保护权益、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矿业权评估的收费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信息调查费用: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勘查、测量、调查等工作,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收取相应的基础信息调查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等。

2. 数据获取、收集和整理费用: 矿业权评估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包括地质勘探数据、采样数据、生产数据、销售数据等。

这些数据的获取、收集和整理是评估工作的基础,也是评估费用中的重要部分。

3. 技术服务费用: 矿业权评估需要进行一系列技术分析和判别,包括地质条件分析、矿藏储量评估、采矿工程设计、矿产资源评估等。

这些技术服务的提供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需要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用。

4.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 矿业权评估的最终结果是评估报告,评
估报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制作。

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的成果,也是提供给客户和监管部门的重要材料。

编制评估报告涉及到文员费用、设计费用、印刷费用等。

以上是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一般内容,具体的收费标准会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评估工作的难度和复杂程度、评估机构的
实际情况等进行调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竞争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此外,评估机构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和监管,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泸州矿业权出让收益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doc

泸州矿业权出让收益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doc

泸州矿业权出让收益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泸州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评估(征求意见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序号矿种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剥采比矿层、矿石质量基准价(元/吨,保有资源储量)备注 1 铜矿露天开采中等11 地质品位<1.00 4.14 地质品位≥1.00 5.17 地下开采地质品位<1.00 2.90 地质品位≥1.00 3.62 2 烟煤(1/3焦煤)地下开采中等薄煤层 6.85 3 无烟煤地下开采中等热量24MJ/kg(5736大卡),薄煤层 5.50 4 硫铁矿地下开采中等地质品位<35 2.91 地质品位≥35 3.92 5 建筑用石灰岩露天开采中等11 1.03 Ⅰ级区位0.91 Ⅱ级区位0.80 Ⅲ级区位地下开采0.72 Ⅰ级区位0.64 Ⅱ级区位0.56 Ⅲ级区位 6 饰面用石灰岩露天开采中等11 1.82 荒料地下开采 1.27 7 水泥用石灰岩露天开采中等11 1.14 地下开采0.80 8 方解石露天开采中等11 0.86 地下开采0.60 9 白云岩露天开采中等11 0.91 地下开采0.64 10 建筑用砂岩露天开采中等11 0.93 Ⅰ级区位0.81 Ⅱ级区位0.69 Ⅲ级区位11 玻璃用砂岩(含石英砂、石英岩)露天开采中等11 0.97 地下开采0.68 12 页岩露天开采中等11 0.64 Ⅰ级区位0.59 Ⅱ级区位0.54 Ⅲ级区位13 粘土露天开采中等11 1.21 地下开采0.85 14 地热地下开采中等低温热水0.68 15 矿泉水地下开采中等普通水质 1.28 注1 1、建筑用石灰岩、饰面用石灰岩、水泥用石灰岩、白云岩、建筑用砂岩、页岩的保有资源储量为扣除边坡量之后的保有资源储量。

2、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表中的各矿种保有资源储量是指333级以上级别的资源储量,如果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中含有预测资源量(334),则应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要求予以调整计算。

01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

01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

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为保证实现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矿业权评估中介服务,公平、公正竞争,避免恶意压价,维护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结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属性和特殊性,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管理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评估收费标准,由协会的理事会研究确定。

实施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评估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相互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条确定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有:矿产地位置、矿床规模、矿种、矿山建设规模、所有制结构以及评估目的等。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实行谁委托评估谁付费原则。

坚决抵制评估方以外的第三方,以各种非法手段,左右评估收费。

第五条矿业权所有人委托评估的,矿业权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委托评估的,在征得矿业权所有人同意前提下,方可接受委托进行评估,由其支付评估费用。

坚决抵制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干涉影响评估委托。

第六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接受评估服务并收取费用。

具有合法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结果,都合法有效。

任何单位不能强制重复评估,如有异议,应向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第七条具体收费额度在行业统一规定范围内,按项目评估工作量大小由评估机构与矿业权人协商确定;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或单位可酌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80%。

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接受委托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

矿业权服务费收费标准docx

矿业权服务费收费标准docx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
服务费收费标准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根据穗价函[2013]8号、粤价函[2012]1487号文规定如下:
说明:
1.矿业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服务费,按出让的标准减半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2.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以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按出让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委托出让或转让而未成交的,按1万元/宗向委托方收取;
3.矿业权出让交易服务费不足1万元/宗向受让方收取;
4.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一次性完成)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宗向受让方收取;
5.重组改制、赠予转让按1万元/宗向受让方收取。

01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

01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

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为保证实现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矿业权评估中介服务,公平、公正竞争,避免恶意压价,维护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结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属性和特殊性,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管理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评估收费标准,由协会的理事会研究确定。

实施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评估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相互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条确定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有:矿产地位置、矿床规模、矿种、矿山建设规模、所有制结构以及评估目的等。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实行谁委托评估谁付费原则。

坚决抵制评估方以外的第三方,以各种非法手段,左右评估收费。

第五条矿业权所有人委托评估的,矿业权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委托评估的,在征得矿业权所有人同意前提下,方可接受委托进行评估,由其支付评估费用。

坚决抵制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干涉影响评估委托。

第六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接受评估服务并收取费用。

具有合法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结果,都合法有效。

任何单位不能强制重复评估,如有异议,应向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第七条具体收费额度在行业统一规定范围内,按项目评估工作量大小由评估机构与矿业权人协商确定;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或单位可酌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80%。

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接受委托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

矿产的资源评估方法矿业权流转价格矿业税费征收标准

矿产的资源评估方法矿业权流转价格矿业税费征收标准

中国黄金经济 1998. 5
若各年产量相等 ,各年资源税亦相等 ,各年资
源税按下式计算 :
各年资源税
=
净现值
× i (1 (1 +
+ i)
i) n n-
1
。式中符号
同上 。
单位矿石征收资源税标准 = 年资源税/ 年矿石
产量 。
若矿山企业将回采率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 ,多
工作方法和手段也不完全相同 。工程建设监 理主要采用组织管理的方法 ,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 行项目质量控制 ;而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 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另外 ,二者收费标准也不相 同 。工程建设监理费一般按工程概 (预) 算的百分 比收取 ;而工程质量监督费则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 千分比收取 ,相对较低 。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黄金经济 1998. 5
转让由转让者 (国家 、法人或自然人) 出资勘 查 、开发所形成的矿业权时 ,受让者要向转让者支 付“矿业权价款”,该价格如何确定 ? 首先应明确所 有权与经营权的差别 。
总之 ,某矿产资源的原有价值即勘查 、开发它 在评估日按平均技术和管理水平测算的净现值 ,是 一种超额利润 ,是绝对地 (矿) 租和第 1 形态级差地 (矿) 租之和 ,属于矿产资源作为一种国有资产的资 产收益 ,应归国家所有 。
二 、矿业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 流 转价格
自然人或法人为取得矿业权 ,首先向国家缴纳 矿业权使用费 ,交费标准在国务院 1998 年 2 月 12 日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 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 。

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为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对矿业权市场的测算,确定我省主要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及调整方式如下:一、煤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一)基础参考值煤矿种基础参考值分类表(二)参考值调整方式1、调整公式参考值=基础参考值+(5×K)K值选取见附表1煤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2、参考值调整步骤确定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372.94元/吨为基准电煤指数;于每年1月1日计算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平均值;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平均值与基准电煤指数的变动值每超过15个百分点,对参考值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变动值=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平均值/基准电煤指数-1二、金属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一)基础参考值1、铜:7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2、铅:180.00元/吨可采金属量;3、锌:180.00元/吨可采金属量;4、金:10.50元/克可采金属量;5、银:130.00元/千克可采金属量;6、铁:15.00元/吨可采金属量;7、钼:21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8、钨:24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二)参考值调整方式1、调整公式参考值=基础参考值×(1+K)K值选取见附表2金属、非金属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2、参考值调整步骤分别确定沪铜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47173.86元/吨、沪铅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13721.36元/吨、沪锌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15332.76元/吨、黄金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256.22元/克、白银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3484.69.86元/千克、铁矿指数(大连商品交易所)659.64元/吨、65%黑钨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98260.42元/吨、45%钼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1221.35元/吨度为基准指数(价格);于每年1月1日分别计算前三年沪铜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沪铅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沪锌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黄金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白银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铁矿指数(大连商品交易所)、65%黑钨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45%钼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的平均值;前三年沪铜指数、沪铅指数、沪锌指数、黄金指数、白银指数、铁矿指数、65%黑钨精矿价格、45%钼精矿价格平均值与基准指数(价格)的变动值每超过15个百分点,对参考值进行调整。

泸州矿业权出让收益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泸州矿业权出让收益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评估(征求意见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1页源储量。

2、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表中的各矿种保有资源储量是指333级以上级别的资源储量,如果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中含有预测资源量(334?),则应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要求予以调整计算。

注2:各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具体内涵如下。

1、铜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指:⑴.开采技术条件中等,剥采比1:1,服务年限为15年,折现率8%,地质品位<1.00%和地质品位≥1.00%的露天开采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值。

2页⑵.开采技术条件中等,服务年限为15年,折现率8%,地质品位<1.00%和地质品位≥1.00%的地下开采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值。

2、烟煤(1/3焦煤)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指:开采技术条件中等,地下开采,开采薄煤层,服务年限为15年,折现率8%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值。

3、无烟煤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指:开采技术条件中等,地下开采,开采薄煤层,发热量24MJ/kg(5736大卡),服务年限为15年,折现率8%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值。

4、硫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指:开采技术条件中等,地下开采,服务年限为15年,折现率8%,地质品位<35.00%和地质品位≥35.00%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值。

5、建筑用灰岩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指:⑴.开采技术条件中等,剥采比1:1,服务年限为15年,折现率8%,Ⅰ、Ⅱ、Ⅲ级区位的露天开采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值。

⑵.开采技术条件中等,服务年限为15年,折现率8%,Ⅰ、Ⅱ、Ⅲ级区位的地下开采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值。

6、饰面用石灰岩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指:⑴.开采技术条件中等,剥采比1:1,服务年限为15年,折现率8%时的露天开采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值。

⑵.开采技术条件中等,服务年限为15年,折现率8%时的地下开采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值。

7、水泥用石灰岩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指:⑴.开采技术条件中等,剥采比1:1,服务年限为15年,折现率8%时的露天开采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值。

最新国土部发文要求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

最新国土部发文要求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

最新国土部发文要求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后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从三方面规范了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一是调整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将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改为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公示公开。

新流程为公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公示—无异议公开。

部审批登记矿业权需要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由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

二是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本地区矿业权价款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20%(含)时要及时调整。

三是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一年内有效。

《通知》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主要为:一是建立合同履约监管机制。

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在网上公开违约情况,并自公开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其签订其他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将其违约行为录入矿业权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二是强化信用约束。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开的评估报告以随机方式抽查,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公开评估报告总数的5%,并在门户网站公开违规情况,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依照行业自律规定对其进行惩戒。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四是做好信息统计分析。

附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已经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并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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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矿业权评估业务服务费行业指导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基准价格
(一)基准价格一览表
(二)基准价格使用说明
1、基准价格以矿业权证为计价单位,每个矿业权证计为1件。

2、矿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所附标准进行划分。

其中,Ⅲ类矿产,是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附件中的第三类矿产。

3、资源储量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确定,其中包含经见矿工程验证的预测的资源量(334)?。

4、探矿权尚未提交资源储量(含见矿工程验证的预测的资源量)的,归类为小型。

5、特大型,指达到大型标准下限的3倍以上。

6、小型矿与特大型矿,无论其具体资源储量大小,均以上表中价格作为基准价格。

中型矿及大型矿,可以直接以表中所列示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也可以以表中所列示的本规模类型价格和上一规模类型价格
的中间值作为下限,以上表中所列示的本规模类型价格和下一规模类型价格的中间值作为上限,按照其资源储量数据采用插值法确定具体的基准价格。

插值法确定具体的基准价格示例:某金矿,资源储量为10吨,按插值法计算的基准价格为20.83万元,计算公式:=(12+22)/2+((22+35)/2-(12+22)/2)*(10-5)/(20-5))。

7、基准价格不含增值税。

8、基准价格不含差旅费。

二、调整系数
影响评估机构执行评估项目的技能要求、难易程度、繁简程度、风险大小等方面的因素,除矿类及资源储量规模因素外,其他因素通过调整系数反映。

调整系数由开采方式、共伴生矿种、探矿权勘查阶段、评估目的(评估经济行为)、批量评估、再次评估等影响因子构成,是各个影响因子的连乘积。

1、开采方式影响因子(本影响因子Ⅲ类矿产不适用、普查阶段以下探矿权不适用):露天开采0.9,地下开采1.0,露天地下联合开采1.1。

2、共伴生矿种影响因子:单一矿种为1.0,有共伴生矿的以1.0为基数,共生矿种每增加一种加0.1,伴生矿每增加一种加0.05。

该影响因子取值最高不超过1.3。

3、探矿权勘查阶段影响因子:预查阶段1.0,普查及详查阶段1.1,勘探阶段1.0。

4、评估目的(评估经济行为)影响因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2.0,上市公司公允价值信息披露1.5,抵押贷款1.3,其他1.0。

5、批量评估影响因子:同一评估机构执行的一次性3件以上的批量评估业务,按照每件基准价格从高到低的排列顺序,第3-5件0.9;第6-10件0.8;第11-15件0.7;第16-20件0.6;第21-25件0.5;第26-30件0.45;第31件以上0.4。

6、再次评估影响因子:同一评估机构自提交评估报告之日起1年以内,因改变评估基准日或者评估目,再次就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影响因子取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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