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复习指导之法治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上半年司法考试是每年一度的重要考试,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好法理学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下面是对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法的基本概念和法的属性。
法是国家为管理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规范,具有普遍强制力和社会意义两个属性。
普遍强制力是法律强制人们遵守和执行,而社会意义是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是法的分类。
按照内容和效力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命令、司法解释等;按照效力的时间可以分为永久的法和临时的法;按照发布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地方法等。
再次是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中存在的模糊和不确定的内容进行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将适用的法律规定应用到具体案件中。
然后是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包括生效和失效两个阶段。
法律生效是指法律开始具有强制力和效应,可以分为公告生效和指定生效等;法律失效是指法律不再具有强制力和效应,可以分为废止失效和运用失效等。
接下来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体间关系和主体与客体间关系等。
法律关系的要件包括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四个要素。
然后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刑罚;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最后是法律的正当性和效力。
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合乎道德和公正的要求;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是否具备强制力和能够实现目的的能力。
法律的正当性和效力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
总之,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必备的重要知识点。
掌握好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分类、解释和适用、效力、关系、责任、正当性和效力等内容,有助于考生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提示】2008年以前,05-2,05-5考查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08年大纲修改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不属于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但是10-55题对这一删除了的知识点重新进行考查,对这一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应该掌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宪法复习指导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宪法复习指导一、法理、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和特点法理和宪法都在试卷一之中(总分150分),法理部分占22分(单选题6题6分,多选题6题12分,任选题2题4分),宪法部分占23分(单选题7题7分,多选题7题14分,任选题1题2分),两部分总和为45分,占到试卷一的1/3.2007年法理学卷一单选7分,多选12分,不定选6分,卷四45分合计70分;宪法卷一单选7分,多选12分,合计19分。
在分数上法理和宪法都不如刑法或民法等法律占的分数多,考生很容易忽视它们,或者是较为重视法理或宪法,但总觉得很难把握,尤其是对法理感到不可捉摸。
其实,考生有这样的心理是正常的,因为法理和宪法都是教为抽象的,没有案例,充其量只是举出事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科目都是以案例为主。
二、学习方法1.将抽象的理论结合法条或事例、将法条结合事例。
虽然法理和宪法比较抽象,但法理和宪法也较以前有了很大变化,就是这两年的考题往往尽可能地以具体的法条或事例来检测你对抽象的法理或宪法条文的掌握。
所以,在平时学习时我们也多找一些这样的题目来训练自己,尤其是能够联系具体条文或事例来运用、理解法理或宪法条文。
2.注意从脉络上、体系上把握法理和宪法的核心。
法理和宪法有一个比较容易的地方,就是它比刑诉法或经济法或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学科在体系上要简单一些,花少量的时间就容易掌握。
法理是4个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这4个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从4个方面来阐释法,法的本体是从法的静态的方面,法的运行是从法的动态方面,法的演进是从法的历史,法与社会是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这4个方面。
4个部分的展开很有特点,核心就在于到底什么是法?这一核心将4个部分有机地联成一个整体。
宪法是6个部分,即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国家基本制度(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编者前话:对于考生来说,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是比较难的科目。
因为它是纯理论的,所以考生们不容易记忆。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理学的复习要点,希望能便于大家记忆。
《法学阶梯》导论:法理学——法律中的形而上学1.法理学的性质2.法理学的意义3.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一、从法本体到法价值法律是什么,法律栖身何处,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如此地依赖法律,这个希腊式的本体论命题,是作为法哲学的法理学必须面对和回应的前提性问题,它构成了法理学考核的第一条主线。
(一)法律规范1.法的概念(1)自然法学派:国家的制定法必须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公平、****、自由和正义,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没有义务去遵守。
(2)分析法学派:法律就是国家的一种命令,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学应当关注制定法,研究其规则、语言、结构,而不是空洞地讨论法律的公平正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关心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抽象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程序保证其实现(6)法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使公力救济成为可能3.法律要素(1)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捍卫法律的安定性(2)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承担者,维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则具体,原则抽象;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经典案例: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二)法律渊源1.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2.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习惯、判例、法理学说、正义准则3.非正式法渊源在审判中的适用条件(1)正式渊源出现漏洞及缺陷(2)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经典案例: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三)法律价值1.法的秩序价值(1)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2)秩序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2.法的自由价值(1)自由是现代法的最高价值和根本目的(2)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自由的行使不得侵害他****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法硕考研 《法理学》复习要点(12)
法硕考研《法理学》复习要点(12)第十二章、法治国家★(比较重要、考的可能大主要为论述)本章一直比较重要,出题性的可能性比较大,主要是论述题,例如:综合性地论述法治的含义,指南上讲了四个方面的含义,另外,还需要和民主联系,这样比较好。
为什么没有依法办事,主要还是没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要和十五大报告以及邓小平理论方面的有关内容相衔接,要根据现实的情况来谈这个问题。
(周旺生语)本章内容较新,以前未出过题,以后有可能出题。
本章重要知识点包括:法治、法治国家、法治观念、法治要素、法治原则、法治条件;1、法治与法治国家的释义一、法治的概念(可出论述)1、“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在此意义上,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相对立的。
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表现为民主与法制、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之间的对立。
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应注意的是,既不应片面强调法治,也不应片面强调人治、德治;两者应结合运用,相辅相成。
法律固有的局限和特点,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
2、法治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不仅要求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例外,其核心是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中心环节,“违法必究”是依法办事的保障。
3、法治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履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至少应包括以下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正当利益给予无差别的保护。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司法考试法理学篇上半年内容概述:上半年的司法考试法理学内容主要围绕着法律理论、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规范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展开。
这些内容是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对于成功通过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上半年司法考试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大家复习。
一、法律理论法律理论是法学的基础,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属性、法的功能、法的效力、法的系统、法律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1.法的本质: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力量,是社会规范的具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法的本质既包括形式上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实质上的法律规范。
2.法的属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规范性、相对稳定性、强制性和相对独立性。
法律既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又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工具。
3.法的功能: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保护功能、秩序功能、预测功能、调整功能和合理化功能。
法律通过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预测和适应社会变革。
4.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绑定性和规范性两个方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效力取决于其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过程。
5.法的系统:法的系统主要包括法的结构和法的体系两个方面,法律结构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法律体系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整体关系。
6.法的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灵活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
二、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关于法律的哲学思考,主要涉及到法律的本源、价值、正当性以及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公正的关系等问题。
1.法律的本源:法律的本源可以从自然法说、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不同的观点来理解,不同的学说对于法律本源的界定存在争议。
2.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可以从正义价值、效益价值、积极价值等不同角度来看待,法律的价值取决于其能否保障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3.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作为合乎理性和公正的社会规范的程度,法律的正当性取决于其符合道德和公正的标准。
司法考试法理学全科复习指导(二)
司法考试法理学全科复习指导(二)二、法的运行(一) 立法1、立法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上的立法概念,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立法体制(1)立法权限(2)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3、立法原则(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4、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二) 执法与司法1、法的实施和实现(1)涵义法的实施,是指法是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大体上指的是同一个事情。
前者侧重过程,后者侧重于结果。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守法;执法;司法。
2、执法(1)涵义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公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①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目前在我国,执法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类,是各级政府中的行政职能部门。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大纲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材料●复习素材:指南、立法法。
◆法理学的基本结构——法理学分为四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的与社会。
理论是将历史的经验和研究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
——伯恩。
魏德士2005年法理学考试分数已经达到20分(不包括论述题第7、8题)。
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一)法的职业与法的定义其一,法律职业的理解,关键是其专业性和专门性。
其二,(1)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
(2)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3)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一个概念或名称,是人们对客观存在认识的结果。
其三,法还有国法意义的法和哲理意义的法。
考试往往考国法意义的法,它有四个特征:(1)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有时称为成文法。
(2)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是指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
例如,下列哪些属于国法?A、成文法B、判例法C、不成文法D、教会法(二)法的现象与本质1、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1)人类精神方面:(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2)法的本身方面:(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3)法与社会关系方面:法并非孤立的现象,与社会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即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表现为法的阶级性;最终表现为法的社会性——最终为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外部)1、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
是对本人行为的引导。
法的指引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规则对同类行为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是通过设定法律义务,不确定(选择)的指引通宣告法律权利。
评价。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法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司法考试1、法与自然法则的关系表现在: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与人的思维行动没有关系,而法律则不同;社会规范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表现在:法律是以公共权利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民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民的内心发挥作用。
司法考试(二)法是公共权利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是:1、制定。
2、认可。
明示认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默示认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
(三)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体表现在:司法考试1、在国家权利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对待一切主体的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法律虽然都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性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国家司法考试黄金复习思路:法理学篇倘若把法学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
因而,对于法理学的学习在整个司法考试复习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分值比例虽逐年升高,但本科目以理解为主,短期内很难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理学中阐述的原理、原则贯穿于各部门法中,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答论述题的内在逻辑“红线”。
在司考复习中,法理学是考生遇到的第一座大山。
法理学难就难在它的理论性强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正因为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治理论复习精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治理论复习精要在司法考试法理学法治理论一节中,考生应当注意以下内容:一、法治的含义{重点掌握}(一)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制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其含义较为宽泛。
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三九考资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三)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联系与区别1.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含义在强调法律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依法办事等方面是相同或接近的。
2.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二、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点掌握}(一)法治国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其条件和标准主要有:(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可以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1)首先,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2)其次,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3)再次,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4)最后,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学习方法(宝典)
司法考试法理学(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方法政法英杰周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课程,在司法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理学的学习在整个司考复习中的作用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比例逐年升高,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法理学总体都能占到70分以上;另一方面,在法理学中阐述的一些原理和原则贯穿于各部门法中,是其他部门法一些知识点理解和掌握的基础。
所以,学好法理学不仅可以给考生们带来最直接的分数效益,而且对于考生们学好各个部门法也是大有裨益的。
那我们学习理论法学有没有什么好的学习方法呢?回答是肯定的,下面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如何学好法理学: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
从2009年开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脱离法理学而独立成为一编,可以说更加凸显了其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
当然其重要地位最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近两年法治理念这一部分考查的分值都稳定在25分,卷四的第一题可以说也是雷打不动地来考查法治理念。
相信在2011年的考试中会延续这一趋势。
在讲课中我总是在强调一点,法治理念部分可以说是整个司法考试中性价比最高的一部分内容,教材里只有十五页,可是考查的分值却达25分之多,而且其内容相比较法理、宪法、法制史等来讲是比较简单的,只是因为政治性比较强而稍显枯燥一些。
对于这一部分的学习,可以说除了重复学习,反复记忆没有更好的方法,但是各位考生可以对其中的一些重点内容编一些记忆口诀来方便记忆,比如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可以分别取其中几个字编成“本人文明”,记忆起来就比较简单了。
2.重视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掌握。
从历年法理学真题来看,对基本概念的考查可以说占到了法理学客观试题的大部分。
因为法理学的难就难在它的高强度的理论性,教材内容中有着诸多的概念,而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所注重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所以法理学的客观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就比较多,而且很多都是考生们易为混淆的知识点,故对广大考生而言牢固掌握法理学各章节中基本概念时非常必要的。
司法考试理论法法治与法制复习
司法考试理论法法治与法制复习司法考试理论法法治与法制复习1.法制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妻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而法治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给出了最经典的定义,说:“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法制”一词,中国古代就已经出现。
“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
而“法治”概念,中国古代似未使用。
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
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后人的总结。
据考,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
法与社会的一般原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们的交往首先是在生产、分配和交换过程中的经济交往,社会存在和人们一切活动的基础以及社会同动物群体的根本区别,是人们进行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
所谓社会,就是以共同的物质生活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
社会是由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素所构成的复合体,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以及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
一、法的社会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解析:法治
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解析:法治一、法治的概念和特点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在这种意义上,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
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二、法治与法制区别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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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法理学作为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它对于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相关内容。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法理学,又称法学理论,是研究法律的根本原理、本义和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律关系、法的解释、法的适用、法的效力等内容。
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是考生理解法律本质和运行规律的基础。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形式,司法考试中对其分类是非常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可分为命令范式、禁止范式、允许范式和制度范式等。
命令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提出的要求,禁止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的行为进行禁止,允许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的行为进行允许,制度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进行约束的制度安排。
三、法的效力与法律关系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指导力量。
司法考试中,法的效力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之一。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创设的主客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合法的法律行为产生,受到法律保护。
考生应对法的效力和法律关系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
四、法的解释与法的适用法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确立的过程。
在司法考试中,对法的解释的掌握是法理学考题中的常见要求。
法的适用是指法律规范的具体应用。
它要求考生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正确运用法律规范,以实现法的目的。
五、法学思维与司法实践法学思维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素质之一。
它要求考生具备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司法实践是法学思维的具体体现,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法学知识和法律原则,正确处理案件,实现公正审判。
六、法律的缺陷和法律改革法律的缺陷是指法律中存在的不合理和瑕疵之处。
法律改革是为了弥补和完善法律的不足而进行的改革。
在司法考试中,了解法律的缺陷和法律改革的意义对于理解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治理论
202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治理论引导语: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大纲】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考试内容:第一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第二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第三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考试内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第二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第三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第四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全民守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考试内容:第一节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基本要求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第二节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坚持依法执政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参考文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治
201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治法治1.法制与法治的区别2.法治国:德国首先提出的概念(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哪些是不适当的?( )A.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B.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有法制C.实现了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D.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准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治与法制。
选项A说法错误。
法治要求法律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但这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因为有些领域法律是无法介入的。
选项B说法错误。
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有法治,但是所有的国家都有法律制度即法制。
选项C说法错误。
不管是法治还是法制,都不能完全避免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
选项D说法准确。
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例题·不定项】关于法的发展、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准确的是:( )(2014-1-93)A.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B.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D.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
选项A错误,选项C准确。
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能够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
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这种类型的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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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的概念。
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亚里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又是指一种依法办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在追求经济自由、追求政治民主、反抗封建****过程中逐步建立的,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法律教育网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2.法治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
3.法治与人治的联系。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衡、法律救济。
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两者都强调了静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的过程。
两者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
法制只是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的内容又强调实质意义的内容。
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它所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也正是法治的第一方面(形式意义的法治)所要求达到的目标。
法律教育网由此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
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
5.依法治国的标准是:通过法律保障****、限制公共权力;强调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确立分权和权力制约的权力制衡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
法律教育网我国成为法治国的条件是:1.制度方面: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权力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司法体制、执法制度的健全和其人员的高素质,健全的律师制度;2.思想方面:树立起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思想。
例题: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或者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这段话是谁阐述的? A. 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亚历士多德答案:D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对我国有重要的意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这里面强调七个方面:(1)在立法方面,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2)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3)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5)“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度的有效的保障;(6)尊重、保障和实现****;(7)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人民生活幸福。
法律教育网这些实际上是综合性的。
第二,在我们国家实行法治还需要注意一点,我们国家的法治不是内生性的,而是一种外发性的,是在外力的启发诱导下来进行的,法律教育网所以我们的法治有一种天然的不足、天然的缺陷。
同时,我们的法治不是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是一个农业文明比较浓厚的情况下提出的,所以物质储备、经济条件也有些问题。
而且,我们国家过去所要强调的一种人治、人的统治的传统,所以现在要对传统进行这么大的变革的时候,问题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们现在法治建设中出现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国情与理想、变革法制和守成法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反****
与经济增长、本土化与国际化、普适性和地方性等矛盾。
这表明我们的法治建设离成功还有相当的距离,我们现在只是已经进入了这个过程,离目标还比较远,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三,为实现法治,我们需要创造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1)市场经济的发展;(2)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完善;(3)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法律、道德意识的提高;(4)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