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十一)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
来源:中法学校作者:时间:2009-11-13 10:25:46 点击: 84 对司法考试⽽⾔,因果关系其实主要是“经验”测试,因果关系理论对应付考试没有实际价值。
在把握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是掌握其表现形式:⼀般情况下表现为直接必然导致结果发⽣,如开枪把⼈打死,窃取财物,等等。
这是常识,3岁⼩孩也能判断,与法律⽆关。
因此,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务,主要解决特殊的表现形式。
1.因果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
(1)⾏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
如殴打⾏为与被害⼈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脏病、⾼⾎压、⽩⾎病、⾎⼩板缺少症)相遇,发⽣死亡结果。
(2)⾏为与被害⼈⾏为相遇,导致结果发⽣。
如私设电遇到被害⼈钻电触电⾝亡。
(3)两⾏为相接导致结果。
如甲强令⼯⼈⼄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发⽣交通事故,甲教唆⼄杀⼈⽽致⼈死亡等。
(4)数⾏为共同作⽤导致危害结果。
如甲某投放⼀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某也投放⼀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下导致死亡结果;数⼈共同殴打⼀⼈致死等。
因为采取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相应扩⼤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上述情况虽然有些奇怪,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2.认定因果关系须注意的问题。
(1)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
假如甲殴打致被害⼈受伤、本⾝不⾜以造成死亡结果,但是,在送被害⼈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死亡,或者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事故导致被害⼈死亡的,甲的伤害⾏为与被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被介⼊因素中断,不具有因果关系。
但介⼊的司机交通肇事和医⽣的医疗过失⾏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03年试卷⼆第41题,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这是正确的,因为是赫某杀死了赵某。
假如丙与赫某配合,⼀⼈驱赶,⼀⼈下⼿,则⼆⼈的⾏为均与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79题)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正确答案: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陈某是香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可直接送达,A项说法错误。
同法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因此,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B项说法正确。
同法第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C项说法正确。
同法第10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注意,公告送达方式不能与其他送达方式同时使用,D项说法错误。
2.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8年试卷一第90题)A.两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
左同学认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检察官。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几种主要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中常⽤的贸易术语 1.FCA(货交承运⼈)。
该术语是适⽤最⼴泛的⼀个贸易术语,可以适⽤于⼀切运输⽅式。
此外其交货分两种情况,卖⽅承担不同的责任。
(1)交货。
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有⼀定的影响。
如果在卖⽅所在地交货,则卖⽅应负责装货。
如果在卖⽅所在地以外的地点交货,则卖⽅可以在⾃⼰的运输⼯具上完成交货,⽽不负责将货物从⾃⼰的运输⼯具上卸下。
(2)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双⽅的责任。
卖⽅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续;在指定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指定的承运⼈或其他⼈;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
买⽅义务:⽀付货款;办理进⼝⼿续;订⽴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包括办理保险。
2.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运港的名称。
如FOB上海,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运港是上海。
(1)交货。
卖⽅须在指定⽇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买⽅指定的船只上。
(2)风险⾃装运港船舷由卖⽅转移给买⽅。
(3)双⽅义务。
卖⽅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在买⽅指定的船舶并及时通知买⽅;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
买⽅义务:⽀付货款并接受单证;办理进⼝⼿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以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
3.CIF和CFR。
CIF是常⽤的⼀个贸易术语,与FOB不同,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连。
(1)交货。
卖⽅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船上。
(2)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转移给买⽅。
(3)双⽅义务。
卖⽅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许可证及其他出⼝⼿续;订⽴运输合同,将货物运⾄指定⽬的港并⽀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十一章 提起公诉)【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提起公诉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大约2分,主要考查的内容是刑事起诉制度、审查起诉、不起诉制度及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刑事起诉制度:对此知识点的考查主要从各种刑事起诉制度学说的内容和区别的角度进行,还常常结合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出题来提高难度。
(2)审查起诉:对审查起诉的考查常常会结合侦查行为、补充侦查等进行综合性的考查,还可能会考查审查起诉的程序和期限。
(3)不起诉制度:针对不起诉制度的考查,往往会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区别的角度出题,涉及各种不起诉的适用情形。
(4)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关于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常常会考查不同主体的救济方式的区别。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
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以起诉的主体为标准,它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在实行公诉的案件中,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诉讼原则,即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通常情况下检察院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在例外情况下,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考虑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因素自由裁量。
一、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既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公诉职能,也是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
1.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查员或者检察长批准代行监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分则讲解:第十一讲
第十一讲合议庭合议庭,又称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1)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应有3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7人组成。
(2)二审合议庭(只能有审判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复核庭(只能有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4)再审案件合议庭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组成)(5)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例】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2009-2-74多)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答案】B、D2.合议庭的组成原则(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或者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
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5)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例】关于合议庭的组成及活动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2-75多)A.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时,经院长指定,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担任审判长B.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C.合议庭成员如有意见分歧,应当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作出决定D.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答案】 BD。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意思表示
⼀、意思表⽰的概念 意思表⽰是指当事⼈将企图发⽣⼀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于外部的⾏为。
意思藏之于⼼,不能发⽣效⼒。
(1)甲对⼄说:我⼉⼦如果考上重点⼤学,我⼀定请你喝酒,属于赠与的要约邀请(附了条件)。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出题⼈认为此不为意思表⽰,此点要注意。
(2)潘某在寻物启⽰(应为“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500元,属于悬赏⼴告。
对悬赏⼴告有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是要约,⼀种观点认为是单独⾏为(单⽅法律⾏为),不管持何种观点,都构成意思表⽰。
另外,对于悬赏⼴告,应当按要约掌握。
(3)孙某临终前在⽇记中写道:若离⼈世,愿将个⼈藏书赠与好友汪某,可以认定为⾃书遗嘱。
遗嘱是⽆相对⼈的意思表⽰,有保密之必要,因此遗嘱的成⽴,不以送达为要件。
但此选项设计得不严格、不合理。
因为,⽇记也可能是纯⼼理活动的记载,⼀种感情的宣泄。
在有瑕疵的多选题中,还是要尽量选它(与单选的排除法不同)。
这也是⼀个技术性的⽅法。
(4)何某向⼀台⾃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是以⾏为,故构成意思表⽰。
正在⼯作的⾃动售货机,为现物(实物)要约。
⼆、意思表⽰的类型 (⼀)明⽰意思表⽰与默⽰意思表⽰ 明⽰是以⾔辞(⼝头、书⾯)表达意思的⽅式。
默⽰是以特定⾏为表达意思的⽅式。
沉默⼀般不具备意思表⽰的价值。
所谓沉默,是指单纯的不作为。
沉默在存在预约、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得作为意思表⽰。
法律专门作出规定时,沉默得作为意思表⽰。
(⼆)有相对⼈的意思表⽰与⽆相对⼈的意思表⽰ 1.有相对⼈的意思表⽰,是指须将意思表⽰传达给对⽅才能⽣效的意思表⽰。
如要约和。
2.⽆相对⼈的意思表⽰,⽆须将意思表⽰传达给他⼈,即可⽣效。
即意思表⽰作出时,即⽣效。
遗嘱的⽣效不以送达相对⼈为要件,属于⽆相对⼈的意思表⽰。
但遗嘱于遗嘱⼈死亡之时始发⽣效⼒。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十一)
56.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效或失效?(试卷三第⼆题第74题) A.甲、⼄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后合同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发⽣争议,双⽅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B.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发⽣的争议,双⽅当事⼈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楼区法院起诉” C.甲、⼄两公司在双⽅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商量先撤诉后仲裁。
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此后甲⼄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性规定 [答案]AB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对仲裁协议⽆效与失效的认定。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它既是争议当事⼈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当事⼈⾃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或将来可能发⽣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三项内容。
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双⽅当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
本题中A选项中,甲、⼄双⽅先约定了仲裁条款,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发⽣争议,双⽅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这个补充协议是甲⼄双⽅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对合同发⽣争议后解决办法的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七⼗七条的规定:“当事⼈协商⼀致,可以变更合同”。
据此甲⼄之间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变更了原合同的约定。
原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已经失效。
A项应选。
仲裁协议是⼀种特殊合同,其效⼒不仅包括对当事⼈的效⼒、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效⼒,也包括对法院的效⼒,⼀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表现为排斥了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
这也是仲裁法中“或裁或审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全国司法考试书籍
全国司法考试书籍
全国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司法考试书籍推荐: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官方教材,内容全面、系统,涵盖了考试大纲的所有知识点,是备考司法考试的基础教材。
2.《历年真题解析》: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备考的重要资料,可以帮助考生了解考试题型、难度和命题规律,从而更好地把握考试要点。
3.《法条精讲》:司法考试涉及的法律条文较多,需要考生熟练掌握。
法条精讲类书籍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法律条文。
4.《专题讲座》:这类书籍通常按照考试科目或知识点进行分类,对每个专题进行深入讲解,有助于考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1。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作用
法的作⽤是指法对⼈与⼈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的⼀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的运⾏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可以分为规范作⽤和社会作⽤。
规范作⽤是从法是调整⼈们⾏为的社会规范这⼀⾓度提出来的,⽽社会作⽤是从法在社会⽣活中要实现⼀种⽬的的⾓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是⼿段,社会作⽤是⽬的。
(⼀)法的规范作⽤ 法的规范作⽤分为五个⽅⾯:第⼀,指引作⽤。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为的指引作⽤,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有选择的指引⼀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
第⼆,评价作⽤。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的⾏为的作⽤。
第三,预测作⽤。
这是对当事⼈双⽅之间的⾏为的作⽤。
第四,强制作⽤。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为的作⽤。
第五,教育作⽤。
这是对⼀般⼈的⾏为的作⽤,包括正⾯教育和反⾯教育。
(⼆)法的社会作⽤ 社会作⽤相对来说⽐较简单⼀些,⼤致包括两个⽅⾯: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社会公共事务⽅⾯的作⽤。
这些⽅⾯作⽤⽐较明显的体现出⼀种社会性,⼀般包括以下五个⽅⾯:第⼀,维护⼈类社会的基本⽣活条件。
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安全,保障⾷品卫⽣、⽣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交通安全等。
第⼆,维护⽣产和交换条件。
即通过⽴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为等。
第三,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产。
即通过⼀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业、组织农业⽣产,对这些活动实⾏管理。
第四,确认和执⾏技术规范。
包括执⾏⼯艺和使⽤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枪⽀弹药)和危险作业(⾼空作业、⾼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法考】1_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考点总结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具有法考可考性的考点总结:从法考的考查规律衡量,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所有内容均具有法考可考性。
具有法考可考性的考点总结如下,其中下划线的部分是法考重点考查内容匚—、总则增设第17条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歆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人身犯罪H久强奸罪增设法定刑升格条件;"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增设第236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2■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示]即使这类未成年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成立本罪.也即,成立本罪,不要求使用强制手段.3.增设,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刑法第237条第3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x(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4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悪劣或者有其他悪劣情节的。
,三、危害公共安忐靠」增设第133条之1;'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灸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上述行为也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新增设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一年有期徒刑,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新增设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应当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是关于交易的规则、是关于买卖的规则,是指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为无权转让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人是善意(不知情)、无过失的买受人。
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的效力,在于使买受人终局取得所有权。
在买受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已经丧失了所有权)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买受人或者无处分权人要求返还原物。
【特别提示】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无处分权人与表见代理人都具有权利的外观。
前者披着所有权人的外衣;后者披着有代理权的外衣。
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表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因表见代理签订合同,不产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二)一般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其一,受让人的善意,要求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
其二,受让人的善意,对占有物权来说,交付时仍是善意;对登记物权来说,是产权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时候仍是善意。
其三,占有物权(一般动产)可以善意取得,登记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其四,动产物权可以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其五,善意取得是有偿取得,而且要求约定了合理价格。
其六,受让人善意取得后,原物所有权人对善意受让人没有形成法律关系,既没有形成物权请求权,又没有形成债权请求权,他只能对无权转让人秋后算账。
其七,质权、留置权、(登记)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精选篇1)执行回转(一)概念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二)执行回转的前提原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执行回转的条件(1)必须具有对原已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
(2)必须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原执行程序已终结。
(3)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不存在取得财产权利的根据,而又拒不返还其所得财产的。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精选篇2)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1.异议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注意】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认为执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项存在违法性,且损害其利益的人。
2.异议对象应当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由提出异议。
主要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
(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未遵守法定程序。
(3)法院作出的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异议的管辖法院执行法院4.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精选篇3)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一)对人的拘束力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判决的拘束力包括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二)对事的确定力(又称既判力)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十一)
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司法考试专题辅导:诉的种类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善意取得制度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刑事诉讼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高检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提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6个罪名。
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
②非法搜查案。
③刑讯逼供案。
④暴力取证案。
⑤虐待被监管人案。
⑥报复陷害案。
⑦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
也称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范围内的⼀切⼈、物、事有权⾏使管辖权。
(1)对⾏为地的认定有⾏为发⽣地或结果发⽣地说。
(2)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被认为具有优越权。
(3)该管辖权的⾏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的国际义务的限制。
2.属⼈管辖权。
也称国籍管辖、属⼈优越权。
是指国家对⼀切在国内和国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有权⾏使管辖权。
国家⾏使属⼈管辖权的对象包括:⾃然⼈,具有该国国籍的法⼈,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可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3.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的重⼤利益的⾏为有权⾏使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使的条件:外国⼈在领⼟外的⾏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或规定且应处⼀定刑罚以上的罪⾏该⾏为根据⾏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
保护性管辖权⾏使的⽅式:⾏为⼈进⼊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对⾏为⼈的引渡 4.普遍性管辖权。
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为,不论这些犯罪⾏为发⽣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各国都有权⾏使管辖权。
战争、破坏和平、违反⼈道、海盗四种⾏为是管辖的对象,即: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道罪、海盗罪。
(⼆)国家主权豁免 1.概念。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般包含三项内容:(1)⼀国不对他国的国家⾏为和财产进⾏管辖,⼀国的国内法院⾮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为为诉由的诉讼。
(2)⼀国法院不能对外国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任何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不能对国家财产强制执⾏。
该制度是国际法上的⼀项原则。
三项内容相互联系⼜彼此独⽴,放弃⼀个不等于对其他的放弃。
2.学说。
关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主要有两种学说:绝对豁免说和限制豁免说。
2020年刑法考点与真题精析(十一)
考点与真题精析考点18、共同犯罪【2018年法考主观题/2/3】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
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
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
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
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
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和本质(对共同不法行为造成的结果连带责任)(“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第25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共同不法(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不法犯罪(分则罪名)=客观不法+主观责任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案件符合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成立条件(身份、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身份、时地手段、数次情)共同不法分别罪名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主观有责积极责任要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分别责任责任阻却事由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欠缺期待可能性目的)完全相同。
[事例]20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一起合意盗窃。
由于甲、乙二人共同实施了盗窃不法行为,应当认为二人系共同犯罪。
只不过,甲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已。
2、推论:并不要求各行为人最终宣判有罪,也不要求宣判的罪名相同。
【李彬、燕玉峰绑架案】李彬预谋绑架石林清勒索钱财,遂纠集燕玉峰等人,欺骗燕玉峰等人称被害人石林清欠其债款,要其帮忙索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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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高检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提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6个罪名。
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
②非法搜查案。
③刑讯逼供案。
④暴力取证案。
⑤虐待被监管人案。
⑥报复陷害案。
⑦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例题:1、下列案件中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A.某地税局干部陈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B.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关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C.某看守所监管人员张某指使被监管人甲殴打被监管人乙D.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答案:AC。
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监管人员张某指使被监管人甲殴打被监管人乙案归检察院管辖,故选AC。
2、某检察院在国家干部某甲受贿案的侦查过程中,除发现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某甲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对于某甲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C.在某甲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中一个是主罪,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D.在某甲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答案:BCD。
3、下列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有:A.骗取出口退税案B.受贿案C.私分国有资产案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答案:BCD。
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均由检察院管辖,故选BCD。
骗取出口退税案属普通经济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故A不选。
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下列属于这类自诉案件的有:A.故意伤害案(轻伤)B.妨害通信自由案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答案:ABD。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诉的种类根据诉的具体内容,可以将诉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
对此,应当根据对各种诉的特点的理解,准确区分不同的诉。
一、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要求,确认之诉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确认之诉。
前者即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后者则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确认之诉是围绕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的,并具有下列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意义;第二,双方当事人就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第三,请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二、变更之诉变更之诉也可以称为形成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例如甲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其丈夫乙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又如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等。
可见,变更之诉也是围绕法律关系进行的,但具有以下不同于确认之诉的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地现实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等。
第二,双方当事人就法律关系是否应当变更或者消灭发生争议。
第三,变更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不变;变更判决生效后,原法律关系即变更或者消灭。
三、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
例如甲公司基于购销合同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乙公司及时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的请求,又如张某基于李某的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要求李某赔偿损失7000元的请求等。
在给付之诉中,根据给付的内容,通常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
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
此外,根据当事人要求对方为给付行为的目的,也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积极的给付之诉与消极的给付之诉。
前者为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而后者则是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不为一定的行为或者停止为一定的行为,如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责令乙公司停止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给付之诉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是双务关系,如基于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是单务关系,如基于出借人将借用物出借给借用人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第二,双方当事人就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
第三,要求义务人履行实体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筑一栋20层的写字楼。
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内部结构调整,提出解除合同,遭到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本案中存在几种诉?属于何种性质的诉?[知识点]诉的种类的运用本案存在一个诉,即甲公司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变更之诉。
注意,在判断诉的种类时,务必立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为结合实际案例准确判断各种诉。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是关于交易的规则、是关于买卖的规则,是指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为无权转让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人是善意(不知情)、无过失的买受人。
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的效力,在于使买受人终局取得所有权。
在买受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已经丧失了所有权)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买受人或者无处分权人要求返还原物。
【特别提示】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无处分权人与表见代理人都具有权利的外观。
前者披着所有权人的外衣;后者披着有代理权的外衣。
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表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因表见代理签订合同,不产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二)一般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其一,受让人的善意,要求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
其二,受让人的善意,对占有物权来说,交付时仍是善意;对登记物权来说,是产权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时候仍是善意。
其三,占有物权(一般动产)可以善意取得,登记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其四,动产物权可以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其五,善意取得是有偿取得,而且要求约定了合理价格。
其六,受让人善意取得后,原物所有权人对善意受让人没有形成法律关系,既没有形成物权请求权,又没有形成债权请求权,他只能对无权转让人秋后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