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10章 担保法与票据法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课件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问题
案例10-2
(3) 本案中李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4) 假设超市的工作人员携带支票去银行提示付款 时将支票丢失,被张某捡到,张某伪造了超市的签章并将 票据背书转让给了赵某,赵某足额支付了1万元,请问赵某 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5) 假设上一题中张某将票据赠与其女友许某,许 某不知道该票据是张某所拾得的,请问许某是否能取得票 据权利?为什么?
第十章 票据法
针对实际案例中所发生的问题,要求学生分为正方、反 方两组进行辩论,将辩论结果填入下表。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案例10-1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 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 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 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 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 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 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四) 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功能是指票据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货币用于支付 和流通以完成商品交换过程。当然,票据的流通不具有强制性, 只能在愿意接受票据转让的当事人之间流通。票据的流通功能 使得票据成为真正的有价证券。在此之前,票据还仅仅停留在 一般的债权证书的水平上。通过票据的流通,可以节约货币的 使用,减少流通费用,并简化结算手续。
(二)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 票据行为必须合法 4.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经济法概论第十章 票据法
三、票据权利
• • • •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 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据金额支 付金钱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 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 (六)票据权利的消灭 •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 或追索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客观地 丧失其存在。
• 2.追索权 •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 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 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 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 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已 为清偿,而对另外的相对人再行使追索权, 称为再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 票据权利的享有以占有票据为必要,只有 合法取得票据的人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 1.原始取得 • 出票人作成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而完成其出 票行为时,便创设了票据关系,收款人因 此而取得票据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原始取 得。
2.公示催告
• 《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 公示催告程序。
• 3.提起普通诉讼 • 提起普通诉讼是指失票人以自己名义向法 院起诉,证明对票据的所有权、票据内容 及丧失票据的事实,并向票据上应负责任 的任何当事人请求补偿的一种制度。《票 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 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付款人、失票人 的权利义务受到保障。
•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 这种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规定的、但非依据 票据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 这种关系又称票据的基础关系,指由民法 规范的与票据有联系的法律关系,包括票 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 系。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10.1.3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向票据付款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2)背书的形式
(1)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2)须记载背书日期 (3)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4)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3)背书的法律效力
(1)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 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转让的限制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依法支付汇票所记载金额的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只 有汇票中的商业汇票才规定有承兑制度。
2)承兑的履行
(1)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 以外的票据债务人提出清偿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 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行使追索权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依法采取的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 行为。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 票和见票即付本票。
10.3.4本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第10章 担保法与票据法.ppt.Convertor
第10章担保与票据Ⅰ担保方式Ⅱ票据的主要规则Ⅰ担保方式一、定金1、定义2、生效:交付定金时3、最高限额:20%二、保证(一)定义(二)保证期间:主债届满6个月内(三)保证方式⒈一般保证⒉连带责任三、抵押(一)定义(二)抵押物(三)不可以抵押的物四、质押(一)定义(二)动产质押(三)权利质押五、留置(一)定义:(二)成立要件适用范围:加工、运输、保管等合同。
Ⅱ票据的主要规则一、票据的概念和特点(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设权性;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流通性;有价性。
流通和有价是有价证券的基本特征,而前四项在票据法上有特殊的意义,应予特别注意。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仅指承担票据责任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其中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其余均为附属票据行为。
(一)出票票据记载内容(设权),分:1、必须记载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2、应当记载事项汇票的应当记载事项是: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
没有记载的,依法推定。
上述两类也合称应当记载事项,分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记载票据法规定范围内的事项,记载的,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不得转让”。
4、可以记载事项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对价项目、违约金等。
5、不得记载事项记载票据法禁止记载的事项,不仅记载无效,整个票据也无效。
如:有条件付款的记载。
另外,票据记载事项还分:可更改事项和不可更改事项。
经济法(第三版) 第10章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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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预约关系(民法上的合同)
•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就授受 票据所达成的合意。即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之前, 就签发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 达成的约定。
• 票据预约存在于票据的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也存 在于票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
出票人
付款人
票据预约
票据预约
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 无权处分人 ;善意 ;有偿;允许流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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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票据权利 而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 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1)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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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权。
(一)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二)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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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债务人) 委托
出票人
付款人
支票
委托
出票人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持票人
(债权人)
¥ 持票人
本票
(付款人、银行) 出票人
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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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有价证券 2.要式证券 3.文义证券 4.无因证券 5.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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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指票据具有代表定额货币,可以替代现金支付的基本功能。 2.信用功能 指票据的出票人可以使用未来可取得的资金签发票据,即将 未来可取得资金的信用能力转变为当前的支付能力。 把未来的钱变为现在的钱,是票据的生命。 3.汇兑功能(票据最初的功能) 指票据具有异地兑换或转移货币资金的作用。 4. 融资功能 指票据当事人可以通过票据转让或贴现来融通资金的作用。
经济法概论配套PPT课件:第十章 票据法(新)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收款人的效力。
1.本票的付款人 本票为自付证 券,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不存 在另外的付款人。因此,本票 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其代 理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而不 能向其他银行提示付款。 2.本票的付款期限 《票据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本票自出 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2个月。”出票人不在此期 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 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具有以下特征:本票是 自付票据;本票没有承 兑制度;我国的本票仅 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 票。
(1)定额银行 本票与不定额 银行本票。 (2)现金本票 与转帐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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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票不同于汇票的法律规定
1.本票出票的概念 本票的出票, 是指出票银行根据企业或者个 人的申请,依法签发本票并将 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本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3)可以记载的事项。(4)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5)不得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根据 支付方式的不同, 将支票分为普通支 票、现金支票、转 帐支票与划线支票 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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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一)支票的出票
1.支票出票的概念
所谓支票的出票,是指由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将其交 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支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
项。 (2)相对应当记载 的事项。 (3)可以记载 的事项。 (4)记载不生
目录
票据法的概念 汇票 本票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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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
票据概述
《经济法律基础与实务》第十章 银行与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章 银行与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人民银行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票据法
知识目标 掌握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业务内容及业务限制;商业银行
的经营原则、业务范围及业务规则;票据行为的概念、种类与构成 要件,票据权利的概念、种类与票据权利的抗辩以及汇票基本制度。 熟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设立与变更; 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票据时效、本票与支票的特殊规则 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票据的功能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体制
我国中央银行采取单一制的组织形式, 中央银行本身由总行和分支机构构成, 但只能作为一个法人开展业务,实行集 中统一和适当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 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 长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 的检查监督
(1)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检查监督。
(2)直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监 督。
(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相关 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 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 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2)达到《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
注册资本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
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
日升昌于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转为票 号,成为中国第一家专营银钱汇兑、存放
中职教育-经济法概论(第二版高教版)课件: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二).ppt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
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予以解除。
七、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述 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 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 其他法定款项的—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的种类 (1)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的不同,可将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到期日到来之前持票人所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行使的追索权。 (2)根据行使追索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追索权分为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最初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所行使的 追索权;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向追索人清偿了最初追索金额后所获得并行使的追索权。
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 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 还背书人。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 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五)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
三、见票付款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 票人请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 索权。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概述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委付 证券。支票的特点: (1)支票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二)支票的种类 1.普通支票 2.现金支票 3.转账支票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PPT课件
票据行为的概念、分类与成立条件
1.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其要点如下: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2.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它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和保付等。3.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0
票据法
01
02
03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称。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2)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10.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职能
票据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身份是银行还是其他当事人,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而不存在商业本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
经济法课件第10章票据法
票据法
兑付程序:收款人受理银行审查(实际金额不 能高于票面金额)---以实际金额办理结算 (未填明实际金额或高于面额或更改的汇票 无效)
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必须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 知书。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 失,可以挂失止付。未填明的,不得挂失止 付。
2020/7/12
2020/7/12
票据法
银行承兑汇票,即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
收取手续费。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银
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 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 利息。
2020/7/12
票据法
商业汇票贴现 从其贴同之日起至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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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测试
A公司会计科被盗,会计人员在清点财物时,发现除现 金、财务印章外,还有6张票据被盗,包括:付款方 签发的尚未送交银行的现金支票2张、转账支票1张;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3张。上述票据均在 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
要求:根据我国支付结算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票据被盗后,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 (2)A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
2020/7/12
票据法
3、记载事项:必须记载;字样;无条件支付的 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 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少一,无效
4、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未按规 定期限提示付款,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 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现任。商 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票据法
三、支票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中职教育-经济法概论(第二版高教版)课件: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一).ppt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假冒 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 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签章行为, 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2.票据伪造的效力
(六)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使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
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连的。如果票据一旦丧失,票据权利 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五、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述 1.对物抗辩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 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 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 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论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概述 1.票据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己在见票时或指定的 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其中, 出票人委托第三人付款的票据为汇票,由出票人自身付款的票据为本票,而出票人委 托银行机构付款的票据为支票。
经济法教学配套课件吾梅第10章票据法
三、票据行为
1、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三、票据行为
2、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 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 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 债务人。
二、票据权利
再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被追索人 支付票据金额和费用后,被追索人可以向其他 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 人支付票据金额和费用。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 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 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 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பைடு நூலகம்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 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 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 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 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 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 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 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案例- 票据无因性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 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 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 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 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 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经济法第十章 担保法
• 1、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 2、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 销合同 • 3、代位权、撤销权 • 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5、提存 • 6、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 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
第九章 担保法
• • • • •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权:不转移 (3)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 2、最高限额抵押权 • 例如:张某1月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又 借了30万,5月份又借40万元,6月份还了 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 • 张某 李某 • 抵押房产,最高限额100万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 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 债权作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 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 财产优先受偿。 • 1、最高债权限额:应明确规定限额是多少, 否则合同不生效。 • 2、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 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 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 借款的偿还作担保。 •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 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 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 4、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 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二、抵押物 抵押物:指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 动产或不动产或者权利 1、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1)--(6) 建筑物;地(使用权、经营权);动产 2、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1)--(6)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
• 案例二十九赵某重复抵押案 • 某市一个体户赵羽决定开办一个电器店,但现金不足,于是于 2000年11月12日以自己房屋4间中的向东的2间做抵押向城市信用合 作社贷款10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赵羽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 出租给了张河。在经营电器店的过程中,赵羽又向市工商银行贷款6 万元并以上面的4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赵羽又用同一办法在市农业银行贷款4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 2001年11月,赵羽归还了城市信用合作社5万元、市工商银行3万元, 市农业银行4万元。2001年12月,赵羽将4间房屋中的向东的2间卖给 了黄飞虎,并未告知城市信用社与市工商银行,而黄飞虎在购买时已 经知道房屋被设立抵押权。 • 黄飞虎购得房屋后,在所购买的2间房屋旁建了个储藏室。2002 年2月,赵羽生意亏损,电器店关门,此时仍欠市工商银行3万元、城 市信用合作社5万元贷款。在2002年4月,市工商银行将3万元贷款上 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城市信用社。现贷款到期,赵羽无力偿还。
实用经济法 第10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概述
第十章>>第一节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 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 与票据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是指为了保证票据关系的 依法产生、变更和实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票据法概述
本章所讨论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则仅指狭义
上的票据。
一、票据概念及其特征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文义证券
第十章>>第一节
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义务,完全以票据上所记载的
文义为准,而不得进行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 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2.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作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票 据上记载的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的规定。 如果不按《票据法》的规定制作票据或记载事项,会 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四、票据的基础关系
第十章>>第一节
2.票据资金关系 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 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可 以委托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承兑或付款,就是因 为他们之间有一定的约定。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 原则上也是分离的。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形中,票据 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也存在牵连。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票据行为必须具备一般民事
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即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但是,票据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要式的民事法 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 件,即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能力、行 为人的意思表示以及行为的合法性三个方面:
担保法票据法课件
票据法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具有独立的 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详细描述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 及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等法律 规范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点
统一性
票据法在各国都是统一的,其基本原则和 制度在各国都适用。
票据法的目的和意义
总结词
票据法的目的和意义
02
详细描述
票据法的目的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 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其意义在于
票据的转让
通过背书、交付等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票据权利的行使
持票人有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票据权利的保护
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不当行为。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
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导致票据丧失。
票据的救济
在票据丧失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等方式寻求救济。
01
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规范票据行为,可以降低交易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
05
03
促进商品流通
票据是商品交换中的重要工具,通过 票据的流转,可以加速商品的流通和 资金的融通。
04
保障交易安全
票据法的规定可以防止欺诈和伪造行 为,保障交易的安全。
票据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票据法的历史与发展
详细描述
票据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阶段
担保合同的内容
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方式, 担保的期限等。
担保权的实现
01
02
03
协商实现
在担保权实现前,当事人 可以协商实现方式。
诉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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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 、 变更和消灭票据上 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 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仅指承担票据责任的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仅指承担票据责任的法律行为 。 根据我国《 票据法》 的规定,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 根据我国 《 票据法 》 的规定 ,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 、 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其中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 其中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 ; 其余均为附属票据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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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票据记载事项还分:可更改事项和不可更改 事项。 如: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 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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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 背书的种类: 分为转让背书和授权背书。 背书的要件: ① 背面; ② 持票人签章; ③ 背书连续。 (三)承兑 承兑 (四)保证 (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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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 票据抗辩(对有瑕疵的票据) 四、票据抗辩(对有瑕疵的票据) 1.对物抗辩,绝对抗辩。 2.对人抗辩,相对抗辩。 五、票据的丧失极其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 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是说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 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补救方法: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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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置 定义: (一) 定义: (二) 成立要件 适用范围:加工、运输、保管等合同。 适用范围:加工、运输、保管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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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票据的主要规则
一、 票据的概念和特点 (一)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 票据是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 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 券。 (二)票据的特征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设权性;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流通性; 设权性;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流通性;有 价性。 价性。 流通和有价是有价证券的基本特征, 流通和有价是有价证券的基本特征,而前四项在 票据法上有特殊的意义,应予特别注意。 票据法上有特殊的意义,应予特别注意。 5
3、任意记载事项 、 记载票据法规定范围内的事项,记载的,有票据法 上的效力。如:“不得转让”。 4、可以记载事项 、 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 力。如:对价项目、违约金等。 5、不得记载事项 、 记载票据法禁止记载的事项,不仅记载无效,整个 票据也无效。如:有条件付款的记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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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票 票据记载内容(设权) 票据记载内容(设权),分: 1、必须记载事项 、 如汇票上未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 汇票无效。 如汇票上未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 , 汇票无效 。 :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 )表明“汇票”的字样; ) 托 ; ( 3) 确定的金额 ; ( 4)付款人名称 ; ( 5) ) 确定的金额; )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应当记载事项 、 汇票的应当记载事项是:付款日期、付款地、 汇票的应当记载事项是: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 地等。没有记载的,依法推定。 地等。没有记载的,依法推定。 上述两类也合称应当记载事项, 上述两类也合称应当记载事项,分绝对应记载事项 7 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第10章 担保与票据 章
Ⅰ 担保方式 Ⅱ 票据的主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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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担保方式
一、定金 1、定义 、 2、生效:交付定金时 、生效: 3、最高限额:20% 、最高限额: 二、保证 (一)定义 保证期间:主债届满6个月内 (二)保证期间:主债届满 个月内 (三)保证方式 ⒈ 一般保证 ⒉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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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 (一) 定义 (二) 抵押物 (三) 不可以抵押的物 四、质押 (一) 定义 (二) 动产质押 (三) 权利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