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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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财建〔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冀政[]39号)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根据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2个配套文件的职责分工,我现在把《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制订目的为了充分发挥省财政从**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亿元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制订了这个办法。

(二)主要内容1、明确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及其它事项。

扶持方式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形式。

2、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申报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对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对于国家有关配套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并获国家有关支持的项目。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与审定工作,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部署,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向社会发布。

第二,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三,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联合下达使用计划。

对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则由省科技厅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特定需要,专项安排用于特定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经过充分论证,明确资金规模、使用方向、管理主体等,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依据项目的重要性、紧急性、效益性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分配比例和额度。

第七条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公开透明,遵循竞争性分配原则,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第九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管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等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一条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第十二条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今后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主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专项资金,按照原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吉财产业〔2017〕515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7〕515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6月2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行为,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目的、重点领域或者特定对象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基金、社会捐赠款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价值和作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防止资金被滥用、挪用、截留、侵占等行为。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统筹、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部门”包括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及其下设机构。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计划、用途、执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预算安排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应当经过财务部门会计管理,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制度予以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性质、用途、余额等内容,实行专项保管,禁止挪用、截留、挪垫、占用、侵占等行为。

第十一条安排专项资金的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招标、合理采购、公平竞争、费用适当、合规管理等原则。

第三章专项资金监管和评估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管应当做到严格检查、严格审核、严格审计、严格责任追究,减少或者避免资金的欺诈、浪费、腐败、侵权等行为。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应当进行评估,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得违规行使权力,进行违法行为,侵害专项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其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金融机构、投资者等渠道,用于资助中小企业项目。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效能评估。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资格条件、申请程序以及资金监管等事项,由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分配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专项拨款、贷款等。

第七条政府应当依据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确定专项资金的投入规模和使用方向。

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争取带动其他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经过公开招标、评审等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使用第十条中小企业在申请资金时应符合相关条件,如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技术能力等。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创新项目、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应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机构应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报告,接受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章节保存为空白。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格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3.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报告。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专项资金是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单位划拨、委托、拨款、捐赠或筹集的特定用途的资金,用于支持特定领域的建设和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定出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至关重要。

一、管理办法1.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国家或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责任和权限。

3.审批程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批,确保使用资金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避免滥用资金等问题。

4.资金监督和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经费使用报告和公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

二、相关制度1.项目评估制度:在使用专项资金前,进行项目的评估,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等,确保投资的合理性。

2.资金审计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查看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经费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流程,规定资金的拨付、申请、审批、支付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4.项目进度监测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的进度监测制度,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5.绩效评估制度: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有利于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以上是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的一些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制度,可以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专项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4.10•【文号】财企[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2014年4月10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部门拨付或本单位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与预算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单位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目标任务和实施期限。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经充分论证和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明确资金用途、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符合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九条对于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支出,应当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核算第十一条设立专项资金专户或专账,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收支清晰、准确。

第十二条及时记录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对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截留、挪用或滞留。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应当围绕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

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阳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沈阳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专、精、特、新”项目等。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优先考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和融资担保平台建设。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财政贴息方式。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财政贴息方式。

第六条支持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对经市政府或国家、省认定小企业创业基地,当年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择优予以支持。

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或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支持市级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决定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等方面的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条中小企业申请资金支持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企业规模、注册时间、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资金的使用需按规定用于支持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中央财政应根据国家发展需要确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来源。

第六条各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财政补助。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划分出来,并按划分比例提取出来。

第八条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需按照规定按季度拨付,并明确用于支持项目的种类和金额。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公开、公正、合理、高效。

第十条资金分配应将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导向结合起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资金。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填写资金申请书,提交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严禁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需按照项目执行计划进行,经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批才能使用。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相关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县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激发中小企业创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活力,增强中小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党发[20xx]19号文件)的规定,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金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范围: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支持的企业,以及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经费补助。

具体从六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一)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建设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二)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三)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就业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拉动作用;(五)创新型、节能型、环保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产业。

(六)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第二章支持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向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的8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2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信委审定并下达当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清洁生产的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用于: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省市县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四川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等。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技术改造、科技进步、人才培养、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和社会保险费;(三)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四)拥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五)具备独立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投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第二章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第七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和材料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详细的发展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二)具备相应的配套资金或者自筹资金;(三)具备相应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先进设备和技术;(二)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实践;(三)开展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四)培训和职业教育;(五)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六)提升企业管理和营销能力。

第十条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拨付资金计划进行,必须用于合法的用途,不得挪用或私分资金。

第三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引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的科研创新、技术改造、人材培养、市场开辟、品牌建设等方面。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国家债券、社会捐赠等。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为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进先得、量力而行、分类施策、综合考量。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第九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条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交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资金的用途、计划和预期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中小企业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优先考虑具有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和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实行一次申请、集中审查的原则,确保高效、顺畅。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结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及时支付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使用计划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应当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所述的用途,并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应当进行资金的专项核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八条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制度。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省内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国家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六条项目所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

项目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产品开发、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公共服务平台等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国家颁布新的支持项目;(五)涉及以上项目的省级评审、管理等费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照申报条件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一)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补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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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县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激发中小企业创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活力,增强中小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党发[20xx]19号文件)的规定,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金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范围: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支持的企业,以及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经费补助。

具体从六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一)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建设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二)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三)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就业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拉动作用;(五)创新型、节能型、环保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产业。

(六)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第二章支持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

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每个项目支持一般不超过两年。

(一)贷款贴息。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二)无偿资助。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30%。

以上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三)奖励。

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扶持资金不得重复获得,对通过其它渠道当年已获得国家和省、州无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资金额度超过15万元的,本专项基金将不再支持;资金额度不足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予以补足。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对象:(一)行业纳税大户、骨干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二)县委、县政府确定建设支柱产业中的龙头企业;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经济效益良好;(四)企业信用或纳税信用良好。

(五)专项基金支持的项目为当年的项目。

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和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年和当年缴税单。

(五)属于技术改造范围的要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固定资产投入收据,银行借据合同及缴息单;属于技术创新支持范围的要提供技术创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相关缴税单等资料。

(六)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审批(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中的名牌、专利产品、诚信企业、上市公司、培训、担保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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