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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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免予社团登记的社会团体
(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1)会员数达到法定要求
①如果会员全部为单位会员,则会员数应在30个以上;
②如果会员全部由个人会员组成,则会员数应在50个以上;
③如果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则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登记管辖
(1)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2)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3)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4.登记程序
(1)申请筹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业务范围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
③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
⑤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批准筹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审查登记
(4)备案
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社会团体的管理
1.登记事项的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①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入资格。
②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③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④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⑤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2)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2.财务制度
(1)依法建账;
(2)规范会计行为;
(3)接受审计监督
①社会团体的资产如果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②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4)依法管理资产
①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捐赠人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
②社会团体的资产必须用于合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3.税收政策
(1)应纳税的社会团体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2)有应纳税收入的社会团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3)有应纳税收入的社会团体,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定不予征税的外,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5)基于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部分收入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财政拨款。
②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④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⑤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年检制度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三、社会团体的终止
1.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宗旨已完成;
(2)自行解散;
(3)社会团体分立、合并;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2.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团体登记。
(2)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3)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
①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⑤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⑦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4)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1)行业分类
①教育事业;
②卫生事业;
③文化事业;
④科技事业;
⑤体育事业;
⑥劳动事业;
⑦民政事业;
⑨法律服务业;
⑩其他。
(2)民事责任分类
①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②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③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3.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
①登记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验资报告
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⑥章程草案
(2)审查登记
①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A.根据证明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B.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
C.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
D.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1.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如果需要变更,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财务制度
(1)依法建账
(2)规范会计行为
(3)接受审计监督
(4)依法管理资产。
(1)应纳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2)有应纳税收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4)有应纳税收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5)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但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③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年检制度
(1)年检的范围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2)年检的内容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②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③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④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⑤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⑥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3)年检的程序
①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④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4)年检的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①“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
②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③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1.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的条件(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资产,以及有必要的住所等)。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多也需要注销。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
2.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2)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其中包括:
①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②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⑤设立分支机构。
⑥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⑦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节 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基金会的设立
1.基金会的分类
(1)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按照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
2.登记管辖机关
民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2)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3)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民政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4)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3.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
(1)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③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④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2)基金会章程也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名称及住所。
②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③原始基金数额。
④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⑤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⑥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⑧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⑨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
5.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
(1)申请书。
(2)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3)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住所证明。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二、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1.理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1)理事会的组成
①理事会的规模为5人至25人。
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③理事选任限制
A.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理事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B.在基金会担任专职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④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A.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B.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情形: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
C.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⑤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2)理事会的职责
①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A.章程的修改。
B.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D.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②关于理事会决策,《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A.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B.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监事及其职责
(1)监事的任职
①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③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④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2)监事的职责
①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②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③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基金会的管理
1.登记事项的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2)变更登记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基金会财产的管理
(1)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4)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5)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6)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7)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8)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3.基金会的年检制度
(1)基金会年度检查,是指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2)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1.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2.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2)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l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3)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的;
(4)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
(5)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①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③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④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⑤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⑥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