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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ppt.Convertor(1)明五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产物。

从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皇帝位,建立大明,到1644年李自成农民军攻入北京,末代皇帝朱由检也就是崇祯在煤山自缢,前后历经十六个皇帝共276年的统治时期。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

朱熹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

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治乱世用重典”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于秦代的“专任法治”,而是“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从而与“明刑弼教”原则相统一。

1、吸取元代“宽纵”亡国的教训2、以“重典”为消灭异己的手段3、重典是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二、明初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吴元年(公元1367年),即夺取全国政权的前一年,朱元璋即着手立法活动,在平定武昌以后,由右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本着“法贵当简,使人知晓”的原则。

制定了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

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的一大变化。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

篇目一准于唐律,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内容较唐律繁,并且将名例律置于篇末。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重修大明律,又将名例律冠于篇首。

下带六篇,并正式以《大明律》为名颁行天下。

至此,明律已正式修订整齐。

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律》经多次修订,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在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权的政治需要,按六部官制分门,置“名例”于律者,合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使自《法经》沿袭已久的法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变。

第十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每年霜降后
参加人
三法司、贵族
审理案件
重囚
程序
最后由 皇帝 定夺
热审
京师:司礼太监、锦衣 卫会同三法司 每年暑热来临前 地方:布政使司、按察 使、都指挥使与巡按 御史 京师:三法司 地方:上级机关代表会 同巡案御史
在押未决囚 犯 在押囚犯中 累诉冤枉 或死罪可 疑可矜的 待决囚犯朱 元 璋
明朝的中枢机构设置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1368年-1644年)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
三、明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四、明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 1、刑乱国用重典 • 2、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 3、重典治国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
• 1、《吴元年律》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条文简化仅285条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一)
• (一)刑事法制的变化
•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

• • • • •
2)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3)涉外属地原则的确立 1)充军: 2)刺字: 3)廷杖: 1)奸党罪:交结朋党
• 2、刑罚制度的变化:
• 3、罪名的变化

2)其他:大臣专擅选官、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二)
• (二)民事法制的变化
• 1、所有权:


1)先占原则(遗失物、埋藏物、荒地)
2)典卖分离
• 2、婚姻家庭继承:兼祧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三)
• (三)行政法制的变化
• • • 1、中枢机构设置的改变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变 3、官吏选拔、考课、监察制度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明朝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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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典
章之大全, 对清朝的行
渊源
各行政机构
的职掌事例
政立法产生
重大的影响
《唐六典》
大明律 明大诰 明例 大明会典
户户有《大诰》 巧立罪名和酷刑 法网细密 重典治吏
特点
学校讲《大诰》
明大诰
推行
科举考《大诰》 乡民集会讲《大诰》 持《大诰》可免路引
由于朱元璋的提倡和强制推行,全国官民争购、讲习《大诰》,吏治也一度清明。但由于 《大诰》本身刑酷法严,建文帝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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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明例
中国法制史之明朝主要立法
《礼律》
是关于维护礼制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制史之明朝主要立法
大明律 明大诰 明例 大明会典
1.地位
明朝最早拟定的法典,也是最主要的法典
2.模板
内容取舍自唐律,体例仿照《元典章》
3.特点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4.影响
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对清
朝和东南亚邻国的封建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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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过程
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 等以《律令》为基础,详 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 ﹐颁行天下。其篇目仿 《唐律》分为十二篇。三 十卷六百零六条。 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 其它榜文和禁例,决狱以 此为准。由于朱元璋严禁 嗣君“变乱成法”,此次 重颁《大明律》后,终明 之世未再修订。
中国法制史之明朝主要立法
大明律 明大诰 明例 大明会典
1.性质
刑事单行法令
2.目的
弥补基本法典《大明律》的不足
3.特点
条例纷繁,造成奸吏任情,刑狱冤滥 律例合编的体制对清朝法典编纂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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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大明会典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初期——两税法。 明朝中期——一条鞭法。 • 加强对商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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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一条鞭法
第一,简化征税手续, 将过去征发的所有项目 合并为一条
第二,实行田赋和徭役 合一,统一征收银两, 将过去按户按丁摊派的 徭役归于田亩
第三,以雇役制代替差 役制,每年征缴一次代 征银,各州县所需力役, 由官府出钱雇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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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三)《问刑条例》
• 孝宗弘治年间
• 世宗嘉靖年间
• 神宗万历年间
(四)《大明会典》
• 行政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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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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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2.刑罚体系的变化
• 五刑制度——徒刑五 等分别附加杖六十
至一百,流刑三等 分别附加杖一百。
• 凌迟
• 充军
• 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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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重典整饬吏治
1.严禁奸党交结 • 《铁榜》 • 《大明律· 吏律一·职制》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二)明礼导民
朱 元

明刑弼教
(三)法贵简当
使人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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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 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 • 主要变化和特点: 一是简明扼要:全律共7篇,30卷,
460条。 二是变更体例:按吏、户、礼、兵、

《明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明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2
地方法律修订和实施
由地方政府与中央协调,尽力维护地方利益和中央权威。
3
地方法律与官制法律的关系
地方法律和官制法律的关系既有协调和较量,又有影响和超越,是一种动态的权 力版本,对中国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明朝法律实践与社会生活
明朝法律实践的特点
治安压力大而复杂,警务高度发达,民众对法律 的重视程度也超乎过去,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 治理体系。
官制法律制定与实施
针对各类问题制定了详细的官制法律,并在实施中 不断调整和修订。
明代司法制度
从官员选拔到案件决定,经过苛刻的程序与层层审 核,尽量避免误判与冤案,有其独特的特点。
明朝地方法律制度
1
地方法律种类和特点
综合了官制法律和地方惯例,以地方具体情况为基础,为全国法律制度提供了丰 富的思想和经验资源。
《明朝的法律制度》PPT 课件
# 明朝的法律制度 了解明朝法律制度,探索中华文明的法制发展历程。
明朝法律制度概述
明朝法律原则
法律思想以尚法治、惩恶扬善为核心,注重职守、权责相当,向人文主义靠拢。
经典法律文献
大明律、大明会典、太宗肃宗实录、祖训等法律文献代表了明朝法律的最高规范。
明朝官制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代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和处理
对于家庭、财产等方面的维权和治理,明朝法律 也提供了比较丰富和全面的思路和方案。
明朝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明代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明代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对后世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
明代法律思想和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发展
明代法律思想和文化价值,则为中国法律制度文化 赋予了深刻的历史观哲学价值。

《明朝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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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明朝的行政诉讼
总结词
明朝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和案例分析
详细描述
明朝行政法律制度以《大明会典》为基础,强调行政权力的集中和统一。案例三展示了明朝一起行政 诉讼的审理过程,反映了明朝行政法律制度的严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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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制度》 ppt课件
目 录
• 明朝法律制度的背景与历史 • 明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明朝法律制度的执行与司法体系 •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评价 • 明朝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
01
明朝法律制度的背景与历 史
明朝之前的法律制度概述
汉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汉唐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时期,为明朝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维护皇权、贵族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强调礼刑并用 的原则。
皇权至上 明朝法律制度以皇权至上为核心 ,所有法律和制度均以维护皇权 为目的,对皇帝的权力进行了严 格的保护。
重典治国 明朝实行重典治国政策,对于违 法犯罪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礼法并重 明朝法律制度注重礼法并重,强 调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以儒家思 想为指导,注重家庭伦理和社会 道德。
明朝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于 错判、误判的案件,相关责任 人将受到法律追究,严重者将 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明朝规定 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 特殊情况外,大部分案件应当 公开审理,允许公众旁听。
04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评 价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以《大明律》为核心 明朝时期,以《大明律》为核心 的法律体系得以确立,该律法内 容详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 面。
大理寺作为明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 审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复审刑部移送的重 案。

演示文稿(明朝法律制度)

演示文稿(明朝法律制度)

2,地方 省,府,县三级.省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 县三级. 提刑按察使司, 构——提刑按察使司,府,县实行行政司 提刑按察使司 法合一. 法合一. 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 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 化.
3,厂卫机构:特务司法机构 厂卫机构:
明代厂卫组织设立的先后顺序是洪武朝设 立锦衣卫.然后是东厂,西厂, 立锦衣卫.然后是东厂,西厂,最后是监 督东厂和西厂的内行厂. 督东厂和西厂的内行厂.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朝的立法概况 一,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明刑弼教" 教刑并重" 1,"明刑弼教","教刑并重"; 重典治国" 重典治吏" 2,"重典治国","重典治吏" 加强法制宣传普及. 3,加强法制宣传普及.
明朝重典治吏立法指导思想的体现 (1)在立法上的体现 重惩赃吏的制度; 重惩赃吏的制度; 规定充军刑,打击重要犯罪; 规定充军刑,打击重要犯罪; 创设奸党罪,打击朋比结党等项犯罪. 创设奸党罪,打击朋比结党等项犯罪.
因筹备登基事宜,需要人起草即位诏书, 因筹备登基事宜,需要人起草即位诏书, 朝臣公推方孝儒最为合适. 朝臣公推方孝儒最为合适.朱棣将方孝儒 释放,命他起草即位诏书. 释放,命他起草即位诏书.方孝儒出狱后 竟穿一身孝服,直奔殿廷, 竟穿一身孝服,直奔殿廷,伏地痛哭不 已."
朱棣耐住性子,命人拿笔札来,对方孝儒 朱棣耐住性子,命人拿笔札来, 即位诏书非先生写不可" 说:"即位诏书非先生写不可".方孝儒 掷笔于地,怒骂: 要杀便杀, 掷笔于地,怒骂:"要杀便杀,诏书绝不 可写" 朱棣大怒,威胁道: 可写".朱棣大怒,威胁道:"难道你不 怕诛灭九族吗? 怕诛灭九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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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法律制度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明朝法制概况(一)明王朝的兴亡1、朱元璋与明朝的建立元朝的统治:法纪松弛,吏治腐败,造成民不堪命,引发元末农民起义(红巾军起义)。

朱元璋:出身于安徽凤阳的贫苦农民家庭。

“凤阳花鼓”:说凤阳,道凤阳,凤阳本是好地方,自从出了个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

朱元璋小时做过叫化(乞丐),因家无力抚养,只好将其送到庙里做和尚。

后来学了一身武艺,参加郭子兴领导的一支红巾军。

朱元璋依靠这支武装,既打官军,又打各路起义诸侯。

由于朱元璋的才略过人,很快在各路诸侯中崛起。

1367年,朱元璋占领金陵(今南京),自称吴王。

后来打败势力最大的陈友谅、张士诚部,于1368年在金陵称帝,国号大明,年号洪武,朱元璋即是名声显赫的明太祖。

在1387年,明朝平定辽东,元蒙势力被赶出塞外,一个国力远较宋朝雄厚、也比赵宋更加集权的封建王朝终于建立起来。

朱元璋是一个既有雄才大略、又生性残暴的皇帝,共在位31年。

在位期间,朱元璋费尽心力,为自己的子孙打下一个几百年的基业。

“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重典治国”的目标:(1)打击权臣对皇权的威胁朱元璋:“帝王六大祸根”:权臣、宦寺、后宫、外戚、方镇、诸侯消除“祸根”措施:废丞相,废中书省;废大将军都督府(2)打击贪官污吏朱佑樘18岁时即皇帝位,年号弘治。

在位期间,更定律制,复议盐法,革废一应弊政,政治清明,朝野称颂,人称弘治中兴。

孝宗在位18年间,吏治清明,任贤使能,抑制官宦,勤于务政,倡导节约,与民休息,是明代历史上少有的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的和平时期。

但孝宗疏于武备,在军事上无所建树,对于北部边患没有采取什么强有力的措施。

明孝宗是中国历史上一位罕见的对女色一生淡泊的皇帝,后宫中只有一位皇后张氏,恩爱和谐如民间夫妇,别无其他嫔妃。

孝宗于弘治十八年五月初七日卒于乾清宫,年36岁。

尊谥建天明道诚纯中正圣文神武至仁大德敬皇帝。

庙号孝宗,葬北京昌平泰陵。

2、明朝的灭亡朱元璋的子孙,是一代不如一代。

除明成祖朱棣以外,大都是个性乖僻、不负责任。

如世宗嘉靖皇帝、神宗万历皇帝、武宗正德皇帝等。

共同特点是宠信宦官,敌视朝臣,怠于朝政。

所以明朝的政治很快败坏。

有史家谓:明朝不是亡于李自成,也不是亡于满清,而是明朝君臣齐心协力,终于把明朝亡掉了。

1644年,李自成攻入北京,明朝最后一个皇帝明思宗崇祯皇帝在景山自缢。

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的转变(一)“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

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均是理的体现,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决“不可偏废”,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

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明刑弼教”主张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可使统治者根据形势与本身利益的需要,在重刑罚还是重教化的道德问题上有充分选择的余地,所以,它被奉行“重典治国”的朱元璋视为明初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礼律之间的权衡(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只是“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图为明应标撰《大明律释义》)(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1、吴元年《大明律》2、洪武六年《大明律》3、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二)《御制大诰》的颁行《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

“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太祖死其便被后人抛弃不用。

大诰比之明律新增了许多禁令、罪名,且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偏重于惩治贪官与豪强。

(三)“例”的编修律书所载有限,囿于“祖制”,为防“法外遗奸”和力求“情罪无遗”,遂据“一时权宜”定有不少的例。

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钦命三法司及卿等,将历年有关问刑方面条例“经久可行者”297条议定,作为常法与律并行。

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关于死罪严重程度、量刑轻重、处刑期限的规范。

“真犯”指情节性质严重的死罪,常赦不原,减一等仍为流刑,且执行“不待时”;“杂犯”指性质、情节不太严重的死罪,判刑后不马上执行,等秋审、朝审时再行处理,并可比五年徒论赎。

该条例几经修订,趋势是“真犯”越来越多。

4、《充军条例》明代减死之刑以充军最重万历十三年新增充军条例39条。

同年刑部尚书舒化等纂辑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以后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中与刑名相关部分,编例382条,作为明律正文的附注,形成了今日我们所见到的《明律集解附例》。

各朝条例相当多,“事同而二三其例”的情况比比皆是,朝廷生杀任情,律反成具文,刑狱冤滥十分惊人(四)《大明会典》的编纂仿《唐六典》体例,内容更充实。

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所谓“祖宗旧制”)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汇集了明代法令典章,也具有法规大全的性质第二节引导案例胡惟庸案胡惟庸案起于明洪武十三年(1380),终于二十五年。

明初,朱元璋对丞相胡惟庸专权擅政、结党营私、骄横跋扈的举动极为不满,采取种种方式对其限制。

洪武十三年正月,有人上书告胡惟庸谋反,朱元璋遂以“枉法诬贤”、“蠹害政治”等罪名,将胡惟庸和涂节、陈宁等处死。

胡惟庸死后,其谋反“罪状”逐渐暴露。

朱元璋肃清谋反的党羽,株连杀戮者达3万余人。

前后延续达10年之久,朱元璋并作《昭示奸党录》通告天下。

因“胡党”而受株连至死或已死而追夺爵除的开国功臣有李善长、南雄侯赵庸、荥阳侯郑遇春、永嘉侯朱亮祖等1公、21侯。

胡惟庸被杀后,朱元璋遂罢丞相,革中书省,并严格规定嗣君不得再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说立者,处以重刑。

引导案例丞相废除后,其事由六部分理,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

明代史籍中关于胡惟庸案的记载多有矛盾,因此关于其是否确实谋反,当时便有人怀疑,明代史学家郑晓等皆持否定态度。

明史学家吴晗更是专门撰文《胡惟庸党案考》加以批驳。

上面案例说明了明代废除丞相制度的缘由,它是明朝行政制度和行政法制变化的直接原因。

而明朝的法律还有哪些重要制度和变化,便是本节着重探讨的内容。

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一、明代行政立法(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1、内阁及其权限朱元璋借“胡蓝之狱”趁机裁撤中书省,废除宰相。

中央的府、部、院、寺,分理庶务,各不统属,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掌握,皇权和相权合而为一,保证了皇帝的专制独裁。

内阁作为皇帝的秘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章奏。

在制度上内阁不能领导六部,但后来内阁大学士却是事实上的宰相。

明朝的中枢机构设置衣和冠禽和兽明代阁臣“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

阁臣初由皇帝直接任命,谓之“特简”,后由廷臣推荐,叫做“廷推”。

明代实行“厂卫”特务统治,司礼太监遂因此成为特务最高指挥官,在政治上“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

2、六部机构设置(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1、通政使司:“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2、廷议制度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结果须上奏皇帝,廷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朝议”和“部议”制度。

“朝议”和“部议”制度。

前者指皇帝亲自参加的朝堂集议,后者指皇帝交由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三)地方省、府、州、县制度省: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布政使为一省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法律监察事务;都指挥使司的都指挥使为一省最高军事长官。

三机构地位平等,彼此牵制,便于皇帝操纵。

(四)官吏的管理1.科举与选官有明一代通过科举成为获得任官资格的最普遍和重要的途径乡试、会试、殿试,内容为”四书“”五经“,科举成为获得任官资格的最普遍和最重要的途径,论资排辈成为任官通例。

官吏的选任分为四种:“大选”、“急选”、“远方选”、“岁贡就教选”2、考核与致仕文官有考课之制。

分“考满法”与“考察法”。

“考满法”:内外官任职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

每次“考满”分上、中、下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

按三次考核的政绩决定去留。

“考察法”:京官六年一察,称“京察”;外官三年一察,称“外察”。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一)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在“重典治国”原则指导下,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刑轻于唐律;但对“贼盗”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则重于唐律(也称“重罪加重”)(二)严法整饬吏治1、重惩贪官污吏。

2、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实践中大杀“奸党”之狱明律“猜防臣下”,禁绝奸党的意图随处可见,成祖以后因宦官权势发展,上述律文渐成具文,终酿成为宦官专权的恶果。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1、廷杖制度化2、刑罚手段异常残酷。

承用宋以来凌迟,刺配外,又增加了充军,创制了枭令,枷号,枷项发遣等酷刑(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三、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一)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二)严行《钞法》禁私铸钱(三)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四、民事法规的发展明代有关民事方面的法规,与唐宋相比,变化不大,加重了对田宅钱债的违法惩处,并编有鱼鳞图册等。

至清多承用不改。

明代传统土地制度集中反映着其时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

明代的土地占有形式还是官有与私有两大类。

诸如所有权的形成与变更,债与契约的规定等。

明初在长期战乱之后,各地荒田数量剧增。

国有土地规模前所未有。

明中叶以后,土地国有制渐衰,土地私有制急剧发展。

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再分配的频率增高,土地兼并的程度超过了前代。

(一)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鱼鳞图册与垦荒1. 鱼鳞图册与土地所有权——增加赋税的手段之一自元末丧乱到明王朝重新统一的二十余年间,兵祸蔓延,饥饿相继,百姓死亡流移,到处是土地荒芜,人烟稀疏。

所有这些遗弃的荒闲无主之田,自然都被政府没为官田。

朱元璋在掌握政权之后,首先关注的是如何均赋役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是均土地以安定流民。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

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鱼鳞图册:为征派赋役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以所绘田亩状如鱼鳞而得名“鱼鳞图册”,是官府在丈量土地基础上制定的田亩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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