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亲属”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新版刑事申诉状近亲属(范文)
刑事申诉状近亲属刑事申诉状近亲属申诉人:徐XX,男,汉族,xx年8月22日生,农民,文盲,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父亲,住XX市XX乡XX村XX号,联系电话:137XXXXXXXX。
代理人:肖XX,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徐XX,男,身份证号:5322XXXXXXXXXXXX,住XX市XX路XX号。
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弟弟,联系电话:137XXXXXXXX。
申诉人:徐XX,男,身份证号:5303XXXXXXXXXXXX,住XX市XX街XX号。
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哥哥。
申诉人:徐XX,女,身份证号:5303XXXXXXXXXXXX,住XX市XX乡XX村XX号,系被害人徐XX的大姐。
申诉人:徐XX,女,身份证号:5322XXXXXXXXXXXX,住XX市XX路XX号,系被害人徐XX的二姐。
被申诉人:代XX,男,汉族,xx年10月12日生,小学文化,住XX市XX乡XX村XX村XX号,现服刑于云南省第四监狱一监区。
被申诉人代XX入室杀人、抢劫一案,申请人因不服原审判决,以徐XX的名义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诉书和手续。
现因该案同案犯均已归案,申请人也阅取到了原审全部案卷卷宗材料。
全部申请人除坚持上次申诉请求和意见外,现依法提出以下补充申诉请求和意见:请求事项:1、再审时依法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曲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并与代XX同案犯肖X、浦XX并案审理;2、依法建议检察机关追究代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代XX死刑,并立即执行。
事实和理由一、代XX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尤其在起诉、第一审程序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1、一审公诉机关没有依照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通知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剥夺和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参与权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
共有人、承租人、近亲属之优先购买权竞合或者冲突时的处理
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优先购买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但是该特定对象在不同的环境下是不同的,那么,近亲属、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呢?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本质上仍属债权性质,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有很大区别,故本条确认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亦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司法解释原⽂】第⼀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多次索贿的;(⼆)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薏⽶梳理总结】1.贪污、受贿罪采⽤两种模式:纯数额、数额加情节。
纯数额: “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数额加情节: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贪污从情节有六项,受贿从情节有九项。
2.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此处为等外等,不严格限于这九种情形。
九钟情形以外的具体判定标准:从事项重要性、⽤途特定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等⽅⾯进⾏判断是否与特定款物实质性相当。
3.刑事追究包括定罪和处罚两⽅⾯,因此包括相对不起诉和定罪免刑。
4. 关于受贿罪,第⼀条的三万元可以针对不同⾏贿⼈累计。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doc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作者:袁剑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1期编者按: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增加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规定解决了过去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些难题。
但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认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确定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了,对…关系密切人‟的定性和取证的难度亦相应增加。
对这类犯罪的查处,检察机关几乎没有前例可循,只有通过实践办案,不断探索,逐渐总结规律。
一、基本案情刘某为某河道管理局局长。
章某为河道管理局水政科长,洪某、王某为该局水政科副科长。
以上四人对流经该市区域的河道具有管理砂石开采,保护河堤的职责。
2007年初,陈某找到刘某妻侄钱某商量合伙打造挖砂船事宜,商量的结果是四人应出资100万元。
而事实上他们四人每人只出资15万元,陈某等两名大股东为四人垫付部分股份,其中帮钱某垫付25万元,帮其他三人每人垫付5万元,并商议今后分红中以钱某40万元、其他三人20万元进行,并约定从首次红利中扣除为其他股东垫付的40万元资金。
2008年8月。
该挖砂船打造好后,在刘某等以上人员的帮助下。
未办理任何手续就下水作业,至案发该挖砂船还未办理任何相关开采手续。
案发前。
该挖砂船已就前期盈利部分按股份进行了一次分配。
其中钱某扣除其他股东垫付的25万元后。
实际分得红利45万元,其他三人扣除股东垫付的5万元后,实际每人分得红利17.5万元。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主体,但完全可以包含在“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当中,其身份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钱某利用对刘某的一定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钱某只是刘某的妻侄,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条件,其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他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他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要旨他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以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评论〔对《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理解与适用〕本案涉及非法利用、损害遗体,引起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死者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为说明这一问题,本文从尸体的法律属性及相关权益方面做如下论述:(一)尸体的属性与特点尸体即自然人死亡后所留下的身体的躯壳,是一种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人身属性的客观实体,它既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也非法律意义上的物,而是一种“准物”。
自然属性和人身属性是尸体的两个基本属性。
这两个属性决定了尸体具有只可以被有限占有和处分的特点,理由是:尸体作为一种“准物”,已不可能再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只有可能会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在法律上存在,这一点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占有和处分尸体提供了基本的法理依据。
而另一方面,尸体虽然已不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其原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时所形成和具有的人格尊严却并不会随着其精神的不复而从此消失,相反,这种人格尊严依旧存在,并成为尸体区别于法律上的物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就决定了任何对这种“准物”的占有或者处分行为――无论是个人的占有或处分行为抑或是国家的占有或处分行为――都必须受一定的限制。
具体说来,尸体的这种只可被有限占有和处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个人对尸体享有有限占有和处分权。
这主要是指,与死者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主要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占有并处分尸体,但这种占有和处分并不应是完全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占有和处分,而只是一种有限的占有和处分。
表现在:第一,死者近亲属对尸体的占有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他最终必须将尸体加以处分。
《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
J U J I A O《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楚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离不开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
但在法律上,其法律定义和所包含的范围与我们g常认知是不是一 样?这些亲人的概念,在法律上又被賦予了什么权利和承受什么义务?请看《民典法》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通常,我们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的亲戚 有很多,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女婿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这么多亲戚究竟谁是自己的亲属,谁 又是自己的近亲属,家庭成员又包括哪些 人呢?在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们的认 知可能有所不同。
《民法典》中新增了对 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明确界定,成 为确定家庭关系中所有成员权利与义务 的基石。
一、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法律界定粗略统计,在《民法典》中搜索“近 亲属”出现19次、“亲属”出现3次、“家庭 成员”出现5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从所涉范围上 说,是一个逐步限缩的过程。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这符 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它包括因婚姻、血缘 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的含义有 以下三个方面: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 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由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 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 的亲属,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 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 及兄弟姊妹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所述的近亲属概念只适用于处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
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许可代理,近亲属的概念与《民法典》规定有所不同。
人死后工伤认定申请的亲属次序是怎样的?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页眉可删)人死后工伤认定申请的亲属次序是怎样的?因工死亡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的亲属次序可以参考《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是难以避免的。
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人身受到伤害,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以确保自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些时候情形比较严重,甚至造成了人员伤亡,那么此时人死后工伤认定申请的亲属次序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一、人死后工伤认定申请的亲属次序因工死亡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的亲属次序可以参考《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依法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在工伤职工死亡且无直系亲属时,基于类似情形应作相同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应准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此情形下旁系近亲属具有工伤认定申请资格。
二、工伤认定资料1、伤者居民身份证或死者居民身份证。
2、伤者或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的:(1)、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需要向劳动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随身携带律师证备验;(2)、委托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向劳动局提交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者的个人自然信息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刍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范畴 , 实质在于惩治官员腐败犯罪 , 属于公 职人员职务犯 束公职人员 、 意在加强防腐倡廉建设的法律规章 , 其规定 落实《 反腐败国际公约》 的考虑 , 还在于将领导干部“ 身边
公 职人 员 的行 政 管理 无 效 而产 生 的后 果 。刑 法 关 于公 职 人 员 犯 罪 的 规定 , 在本 质 上 应 当 属 于 ( 内部 ) 行政法规 的 保 障 法 。 因此 公 职 人 员 犯 罪 , 也 可 以认 为是 行 政 犯 。从 这个 角 度 而 言 , 这 里 的本 罪 “ 近亲 属 ” 范 围的界 定 , 应 站 在
属范 围的参考 。由于后一个属于党 内规章 , 因此 , 在司法
工 作 中可单 独参 照《 公 务员 法 》 。据 此 , 我们 主 张 , 本 罪 中
的近亲属 , 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夫妻关 系、 直系血亲关 系、 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作者 简介 : 1 . 高锋志 ( 1 9 7 4 - ) , 男, 河南沈丘人 ,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 业安全研 究中心博士后 ,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公诉厅检察 官, 法学博- I - - ; 2 . 豆忠娟( 1 9 7 2 - 一 ) , 女, 河南沈丘人 , 北京市石景山 区人 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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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罪, 于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主 体认 定 问题
( 一) 国 家工作 人 员近 亲属 的认 定
年3 月发布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
办法 ( 试行 ) 》 也 规定 : “ 领 导干 部 的 近亲 属 , 是 指 与领 导 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法释〔2020〕22号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2020年12⽉2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般规定第⼀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千零七⼗九条、第⼀千零九⼗⼀条所称的“虐待”。
第⼆条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千零七⼗九条、第⼀千零九⼗⼀条规定的“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仅以民法典第⼀千零四⼗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千零四⼗三条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
适⽤前款第⼆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结婚第六条男⼥双⽅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四⼗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完全⾃愿、法定婚龄、⾮直系⾎亲或三代以内旁系⾎亲)时起算。
(第⼀千零四⼗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的界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的界定作者:朱士阔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6期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中“近亲属”的界定宜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应立足于实质并借助形式。
从形式上说,“关系密切的人员”包括朋友、同学、近邻、亲属等;从实质上说,“关系密切的人员”是指在经济上、生活上有比较经常往来的人员。
[基本案情]天津某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处于亏损或微利经营状态。
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郭某的姐夫李某与该能源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公司重组事宜进行协商,同年10月20日决定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重组。
11月10日该能源公司因股价异常波动被停牌核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李某之妻弟)于2010年9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向他人拆借巨额高息资金2000万元,并借用多人身份证开立证券账户,大量买进、卖出该能源公司股票,交易金额6000多万元,获利816万余元。
其交易记录与该能源公司重组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
期间,郭某曾使用李某的银行卡账户划转300万元资金购买该能源公司股票。
并且在案发之前,郭某多次与其姐郭某某、姐夫李某合伙炒股、倒房等。
犯罪嫌疑人郭某非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案后辩解称该能源公司重组的内幕信息由自己分析所得。
201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项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是否属于该《解释》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范围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界定。
关于“近亲属”的认定
关于“近亲属”的认定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不同的。
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在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可见,在行政诉讼中,规定得最广,民诉次之,在刑诉中范围最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近亲属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近亲属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亲属行政复议申请书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您好!我是XXX(申请人姓名),XXX(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现居住于XXX(申请人居住地址)。
我是关于XXXXX(简要描述行政复议事由)一事向您申请行政复议的近亲属。
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我认为相关行政决定存在不当之处,故特此致函,请求您予以认真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请求事由及理据(一)事由XXXXX(具体描述行政决定或行为产生原因)。
(二)理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本申请涉及的行政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权利和当事人受益,而相关行政决定未尽到必要的程序保障和法定权利尊重。
2. 我作为近亲属,有权对相关行政决定进行复议,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及依据,对申请人提起的异议意见进行答复,而相关部门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据及依据,未对我的异议意见进行答复。
3. 相关行政决定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对我的个人生活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申请请求(一)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取消XXXXX(行政决定的具体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二)要求相关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充分尊重我的法定权利,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处理。
(三)希望相关部门在复议过程中,给予我及我的代理人充分的发言权和申辩权。
(四)本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申请人存档,另一份请相关部门签收,并按法定程序处理。
三、申请人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名:XXX(二)证件号码:XXX(三)联系电话:XXX(四)常用邮箱:XXX(五)通讯地址:XXX在此,我诚恳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给予我的申请充分的重视和公正的审理,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决,为我争取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谨此敬启。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附:证据目录(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列出相关证据材料目录,并在实际申请书中添加附件部分)以上内容为近亲属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模板格式,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请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民法典近亲属的范围
民法典近亲属的范围中国《民法典》第1622条规定,“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夫妇及祖父母、孙子女等血亲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民法典所认定的近亲属范围有六大类,分别是: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夫妇、祖父母及孙子女。
首先,父母是民法典认定的近亲属范围之一,一个人具有一对父母,他们之间有着血缘关系,因此,父母一般拥有一系列特定的关系权利,也有一定的义务与责任。
例如,父母对子女具有生活赡养义务,子女应当遵守父母的合法指示,并声讨父母享受家庭荣誉,尊重父母而不能侮辱谩骂,除此之外,子女还应当顾及父母的安全及身体健康,关心父母的情感需求等,由此可见,父母是民法典认定的近亲属范围内的最重要的一类关系。
其次,子女也是民法典认定的近亲属中的重要一类,指的是“直系血亲”的子女,就是父母的亲生子女或者收养的子女,家庭关系中,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具有各种权利义务。
例如,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遵守父母的合法指示,应当顾及父母的安全及身体健康,维护父母的荣誉,支付子女抚养费等,此外,父母对子女也有家庭赡养义务,并为子女预备多种条件,使其能够有更好的成长环境,这就是子女作为家庭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所在。
此外,民法典认定的近亲属还包括兄弟姊妹,也就是兄弟和姊妹、姐夫和弟媳的关系,他们的关系可以从共有父母的角度去考虑,兄弟姊妹之间有着一定的义务,例如,兄弟姊妹之间应当相互关心、支持、慰藉,不能互相谩骂、欺凌或者贬抑,在家庭遭受不幸的时候,他们也应当相互扶持,以此来平抑家庭的不幸。
另外,民法典还认定了近亲属的另外两类关系,即夫妇及祖父母、孙子女的关系。
夫妇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遵守权利义务,互相尊重、爱护、信任与帮助,以及支持对方的利益等,而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他们应当尊重彼此,对对方关怀备至,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总结以上内容后,可以得出结论:民法典所认定的近亲属应当遵守特定的权利义务,不是说只有血缘关系的才算有权利义务,同时要考虑行为方式的合法性,在履行关系义务的时候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亲属关系承诺书(多篇)
亲属关系承诺书(多篇)篇:亲属关系承诺书亲属关系承诺书本人承诺:我与(姓名)为(例如:夫妻、母女、叔侄)关系。
以上所填内容完全属实,如有隐瞒、伪造、弄虚作假,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字:备案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日期:第2篇:员工亲属关系承诺书员工亲属关系承诺书本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号__________,所在部门/厅站______________,担任__________ 职务,本人符合以下第_ ___种情况:(1)与公司任何人不存在亲属关系;(2)与公司___________ (所在部门/厅站____________,担任_________职务),存在___________ 亲属关系,予以确认。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均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公司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的处置。
承诺人:年月日第3篇:无亲属关系承诺函无亲属关系承诺函招标人: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在本项目投标及履约过程中,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监事、以及管理人员[包括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外商投资企业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均不是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也不是相关管理人员的亲属。
本承诺的公司是指:(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二)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四)在集团公司所属分流、重组、改制企业持股20%以上;(五)委托他人代持或隐名投资等形式经商办企业;(六)挂靠其他单位,或以他人名义开展业务;(七)其他经商办企业行为。
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是指:《分公司关于规范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第二条所列相关人员。
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的亲属是指:(一)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二)管理人员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三)管理人员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
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摘要】窝藏包庇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当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此类行为时,法律责任会受到一定影响。
近亲属关系可能导致行为人对亲属犯罪行为采取包容态度,甚至协助隐匿罪证。
法律要求对所有犯罪行为实施公正制裁,近亲属关系不应成为豁免的理由。
司法实践中需要权衡法律责任与亲情关系,确保公平正义。
建议建立明确法律规定,明确近亲属对窝藏包庇行为的法律解释,减少司法裁量空间。
此举可以有助于平衡法律责任与亲情关系,保证法律的公正适用。
【关键词】窝藏包庇、近亲属、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法律责任、限制、解释、司法实践、法律规定、亲情关系、法律平衡1. 引言1.1 窝藏包庇行为的定义窝藏包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掩盖或帮助他人犯罪,而故意隐匿、转移、销毁他人犯罪证据或犯罪所得,或者提供庇护、庇荫等帮助的行为。
窝藏包庇行为是一种犯罪帮助行为,其目的在于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或减轻其犯罪行为的不法后果。
窝藏包庇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破坏了法治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近亲属关系对窝藏包庇行为的定义没有特殊规定,即使犯罪行为的对象是近亲属,行为人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亲属关系并不应成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因为窝藏包庇行为的危害性与否并不取决于犯罪对象与行为人之间的亲缘关系,而是取决于行为人的故意和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论犯罪对象是谁,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1.2 近亲属关系对法律责任的影响近亲属关系对法律责任的影响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刑事法律中,近亲属关系往往会对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亲情关系的存在导致行为人在面对亲人犯罪时可能会出于对亲情的考虑而选择包庇窝藏;由于法律的普遍适用原则,即便是亲属关系,行为人也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近亲属关系对法律责任的影响体现了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和平衡。
一方面,法律应当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不能因为亲情关系而对犯罪行为放任不管;法律也应当考虑到人情因素,避免对亲情关系过于严苛的打击。
根据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近亲属关系
根据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近
亲属关系
根据中国法律,亲属关系可以被分为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和近亲属三个类别。
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指的是父母、子女和配偶。
根据法律规定,直系亲属之间享有一定的法律权益和义务。
例如,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亲情团聚、赡养和扶养等权益,同时也有相应的赡养和扶养义务。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指的是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舅叔姑姨、姑姨舅叔等关系。
这些亲属之间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例如,旁系亲属在一些继承、财产分配和赡养等方面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和扶养义务。
近亲属
近亲属是指亲缘关系较近的亲属,例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舅姨侄等关系。
近亲属之间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不过,与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相比,近亲属之间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以上是根据中国法律关于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和近亲属关系的概述。
根据具体情况,这些亲属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可能会有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为概述,具体的法律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解决。
近亲属属申请刑事再审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人民法院:我们是原审被告人XX的近亲属,现就原判决结果提出再审申请。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审被告人XX因被指控犯有XX罪,于XX年XX月XX日被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X年。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XX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作为被告人的近亲属,对原判决结果深感痛心,我们认为原判决存在重大错误,特此提出再审申请。
二、再审申请的理由1. 事实认定不清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
首先,原判决对于被告人XX的行为定性不准确,实际上,被告人XX的行为并不构成XX罪。
其次,原判决对于案件的相关证据未能全面审查,对一些关键证据予以忽略,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2. 法律适用错误原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XX的行为并不构成XX罪,原判决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3. 程序违法在诉讼过程中,原判决存在程序违法。
首先,原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关键证据未能进行全面审查。
其次,原判决在送达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未能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 判决结果明显不当原判决结果明显不当,对被告人的处罚过重。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人XX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原判决却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XX年,我们认为这一判决结果明显过于严厉。
三、请求事项1. 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 对被告人XX的行为重新定性;3. 对原判决中存在的程序违法情形予以纠正;4. 对被告人XX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们作为被告人的近亲属,衷心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特此申请。
申请人:(近亲属姓名)性别:男/女年龄:XX岁职业:XX住址:XX联系电话:XX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器官捐赠推定同意制度的近亲属处分权研究
2019年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三审[1],吸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内容作为草案第七百八十七条第三款;2020年5月28日正式颁布的《民法典》调整文字后,保留此款为第一千零六条第三款:“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款的颁布在立法界、学术界引发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多位委员从处分权来源、器官买卖风险、传统文化等角度表达了担忧,社会上也有不同观点的讨论。
[2]一、捐献处分权的来源与捐赠法律制度人体器官捐赠立法的首要问题,是确定捐赠的法律基础,即处分权来源——人体器官是否可以被捐赠?以及谁有资格捐赠人体器官?(一)人体器官是否可以被捐赠作为标的物的人体器官,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上的‘物’?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之客体?虽然通说认为“人身之一部分,自然地由身体分离之时,其部分已非人身,成为外界之‘物’,当然为法律上之‘物’,而得为权利的标的”[3],但人体器官实在特殊,活体器官的捐赠人需在摘取自己的器官并完成这一过程后,其身体之一部分才得以变为“物”,故法律对活体捐赠道德风险加以约束,禁止买卖自身器官之行为。
而对于死者而言,公民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者当然不能再对自己的器官拥有物权;因此,尸体器官或者尸体本身,在其人体死亡之后,其物权之存在与归属,便又成为确定器官处分权主体之基础。
(二)谁有资格捐赠人体器官谁有权作出捐献之决定?如果死者生前表示捐献,尚可以尊重个人遗愿之原则确定;如果死者生前无表示,则是否推定其自愿捐献?部分国家的法律器官捐赠推定同意制度的近亲属处分权研究陶若愚摘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吸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并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文基于遗体器官捐献处分权来源,认为当采纳遗体器官捐献的推定同意原则,且保留死者近亲属否定权的制度设计更有合理性。
不作为犯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52)
不作为犯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时,其⽗甲、救⽣员⼄均故意不救助。
甲、⼄均成⽴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义务救助落⽔的妻⼦,致妻⼦溺⽔⾝亡的,成⽴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友⽽未救出母亲。
如⽆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的咖啡投毒,看到⼄喝了⼏⼝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罪⾏败露,甲未阻⽌丙喝咖啡,导致⼄、丙均死亡。
甲对⼄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是具有法定作为义务⽽不作为,具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被称为保证⼈。
保证⼈包括两种:(1)创设了危险的⼈,(2)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
选项A正确。
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等要求,此处的⽗母和救⽣员对该⼉童均有救助义务,故意不救助的,可成⽴不作为犯罪。
选项B错误。
⾏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能够履⾏特定义务⽽不履⾏造成危害后果的,即可认定为不作为。
⾄于其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作为义务,不影响不作为犯的认定。
从认识错误的⾓度看,⾏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
选项C正确。
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先要看当事⼈是否有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对近亲属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如果近亲属包括母亲遇到了危险,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不去救助,可成⽴不作为犯罪。
选项D正确。
⾏为⼈对先前⾏为引起的法益侵害风险的阻⽌义务。
甲在将咖啡递给丙时,由依法阻⽌的义务⽽不履⾏,因此,甲对⼄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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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亲属”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不同的。
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在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在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可见,在行政诉讼中,规定得最广,民诉次之,在刑诉中范围最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