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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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系亲属的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
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可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工人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四十八条工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放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北京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继续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88〕37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各财政分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劳资处、工会:
本市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自贯彻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来,一直执行1979年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财税局等七个单位关于《北京市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即:一般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退休费过低的退休职工可以把供养直系亲属关系转到有工作子女的单位给予补助。在执行中,不少单位反映,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转移因不少有工作子女的单位用种种理由拒绝接收而执行不通。且职工退休费水平普遍较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能继续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更加重了一部分退休职工的经济负担。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退休职工的关怀,经研究,现对国营企业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作如下通知:
一.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时,在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可以继续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即普通药费、手术费和输血费可以由企业报销二分之一。
二.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时,未在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用医药费原则上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影响其不能维持生活者,可以由企业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上述医疗费用,工商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列支。
四.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按现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情况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88年2月开始执行。过去有关企业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的意见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待遇的享受范围问题,各地不断来函询问,现根据条例规定和过去处理的意见,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二分之一,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根据这一条规定,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与职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即可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的医疗待遇.患病时,未在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医药等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影响其不能维持生活者,可以做为生活困难,由基层给予适当补助.
至于因工作需要被调动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原单位已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在职工调动后,因当地宿舍条件限制不能随同职工前往.家属患病在当地公立医院医疗,所需医药费用应由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在医药卫生补助费中,按规定给予报销.
对精减城镇人口动员回农村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回到农村后,如仍符合供养条件,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时,可继续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如不能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时,其医药费用,原则上也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时,企业可由困难补助项下给予适当补助.
怎样确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1\怎样确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答: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系亲属:①祖父、父、夫年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②祖母、母、妻年满5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③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者,或者子女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者;④孙子女年未满16岁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另外,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年满5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职工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也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如不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才能列为供养的直系亲属。
2\职工子女年满职工子女年满职工子女年满职工子女年满16周岁后在职业中学学习期间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周岁后在职业中学学习期间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周岁后在职业中学学习期间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周岁后在职业中学学习期间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答: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16周岁的职工子女,仍可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后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后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后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后,能否将其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能否将其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能否将其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能否将其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亲属亲属亲属?
答: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明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其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4\职工供养的两个母亲是否都算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供养的两个母亲,其生身母亲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非生身母亲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5\作为企业职工的兄弟或姐妹在共同养活母亲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关系?
答:兄弟或姐妹两个人都在企业单位工作,共同养活母亲,别无其他亲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母亲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则兄弟或姐妹两个人可以商议由一方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或母亲的户口在儿女的哪一方,就确定为哪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
6\未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的供养直系亲属能否列为直系供养亲属?
答: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职工同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该职工供养,方可列为直系供养亲属。
7\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职工直系亲属居住农村又有劳动能力时能否列入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答: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有劳动能力,获得劳动收入,又能够维持相当于一般农民最低生活水平者,即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果无劳动能力,收入极少,又不能维护农民最低生活水平,确实须依靠职工每月寄钱养活者,经过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证明,可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8\被兼并被兼并被兼并被兼并、破产等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该如何处理破产等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要求,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行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分立各方按所达成的协议分别补缴。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实行公司制度改造的企业,改造前应对欠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应有改造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分立式改造的,应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的责任,分别予以补缴。
9\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有何政策规定有何政策规定有何政策规定有何政策规定?
答:根据原江西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赣劳社[1999]19号)规定,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0]52号等文件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按时参加的国有企业、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要求,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用应予补缴,具体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着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出决定,并报省社保局备案同意。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