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沪劳资发(87)12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工会:为了适当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未作修改之前,可暂按以下办法执行: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企业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从第七个月起,对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包括家居本市市区和郊县的孤老、孤儿等民政救济对象,这部分人员仍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社会救济),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按职工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掌握。
其中评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以及死亡职工遗属是居住在外省市的孤老人员,可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但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标准工资或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又没有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其收入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费,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补助标准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予以补足.三、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按《职工劳保登记卡》的登记为准。
四、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亡职工单位核实情况,按规定发放。
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为止。
五、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项目中列支。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企业实施劳动保险(包括合同劳保)后死亡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也可从规定执行之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过去的不补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本办法,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研究确定。
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做好对全民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遗属(即供养直系亲属,下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管理规定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为妥善解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西南管道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化、市场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发放工作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无3职责3.1公司工会负责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3.2 各单位工会负责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发放、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4.1 费用标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其丧葬费按照四川省在职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的38%计发。
4.2 供养直系亲属的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审核,主要是指死者生前由职工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a) 父(包括生父、养父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b) 母(包括生母、养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妻年满50周岁,或2020-12-25发布 2020-12-25实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管理规定页码:2/4 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c) 子女(包括养子女)。
4.3 管理要求4.3.1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职工本人持直系亲属死亡证明、无工作证明(户口所在办事处、村委会开具或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信)和有效证件(户口本、由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据的关系证明)到本单位工会办理相关手续。
4.3.2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西南管道公司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费只能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4.3.3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工会负责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审批表》。
5流程无6相关文件6.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6.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7记录7.1XNGD/ZY.dq.04-08/JL-01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审批表XNGD/ZY.dq.04-08/JL-0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审批表单位:年月日领导签字:经办人签字:家属签字:。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
1、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山东省劳动局1979年4月3日〔79〕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工人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
2、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4、祖母、母、妻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1)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劳动部供养亲属规定
劳动部供养亲属规定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伤残待遇和工伤保险死亡待遇,其主要作用是使伤残者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我国原劳动部制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部供养亲属规定。
欢迎阅读!劳动部供养亲属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界定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界定
第三条职工的直系亲属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本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子女、弟妹(父母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年龄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如果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经济收入;
(四)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配偶无稳定经济收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岳父母或公婆(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丧葬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职工丧葬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之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准)为基数。
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口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具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
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金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辽劳险字[1992]141号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1992年10月4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1-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一、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总原则是: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母、父母、配偶(在全民、集体单位工作或退休、个体开业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常住户口在一起且共同居住的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不发生活费的职业中学或学习成绩较差,被校方确定为留级生并留校学习的)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非婚生子女在征收非婚生育费期间,非婚生子女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如按有关规定父母办理了结婚手续,其子女可在父母取得合法手续后的第十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弟妹(包括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一般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母和父母均已去世,该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2)祖父母或父母虽然在世,但祖父、父已年满60周岁、祖母、母已年满55周岁,且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或祖父母、父母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和扶养能力,该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4、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父母均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职工系独生子女,配偶系供养直系亲属或已去世,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供养条件,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且供同居住的,可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岳父母或公婆未与职工同在一起居住的,须取得其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的,可视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作者:工会点击数:95 更新时间:2007-6-5 文章录入:宣传]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一)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年未满16周岁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孙子女年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工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二)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弟妹及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年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尚在学校学习(指在高中学习或直接考入国家统一招生的中专、大专、大学学习)的,也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2004〕哈铁社险网电第3号电报规定,凡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如符合本规定(即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范围,享受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因再婚、被领养、过继等原因与死亡职工脱离供养关系者,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将供养关系改变回来。
(以上摘自哈铁财联函〔2005〕427号《关于明确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审批工作的通知》)(三)国家劳动总局给北京市劳动局的复函:你局(76)市劳革险字56号文件收到。
关于在普及高中情况下,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年满十六周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周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的补助管理,切实减轻职工家庭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省、市地方政府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依据《江苏省电力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苏电人〔2012〕74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盐城供电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职责、医疗费用补助对象、补助流程、补助标准、医疗费用列支、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盐城供电公司在册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党群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部门。
党群工作部负责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审核、认定和公示工作;负责根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变动情况,定期编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花名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审核、认定后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当年的医疗费用的审查和补助标准核定工作。
第五条各基层单位(部门)分工会负责本单位(部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材料的收集、整理和送审。
第六条公司卫生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所提供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材料进行整理和粘贴。
第三章补助对象第七条符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并且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八条职工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养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供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九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系亲属:(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 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三) 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 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五) 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六) 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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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盐城供电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职责、医疗费用补助对象、补助流程、补助标准、医疗费用列支、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盐城供电公司在册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党群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部门。
党群工作部负责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审核、认定和公示工作;负责根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变动情况,定期编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花名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审核、认定后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当年的医疗费用的审查和补助标准核定工作。
第五条各基层单位(部门)分工会负责本单位(部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材料的收集、整理和送审。
第六条公司卫生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所提供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材料进行整理和粘贴。
第三章补助对象第七条符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并且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八条职工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养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供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供养遗属管理制度
供养遗属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企业遗属的供养工作,维护企业形象,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遗属的定义和范围1、遗属:指员工在职时因意外死亡或因工作受伤、患病死亡而享受企业供养的合法权利人。
2、供养范围: 遗属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病或残障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三、供养标准1、供养金: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合理金钱供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2、接待条件:企业将安排专人接待遗属,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和心理辅导服务。
3、优待政策:对于因公殉职的遗属,企业将提供更高的供养待遇和更加关爱的服务。
四、供养程序1、申请:遗属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供养申请。
2、审批:企业将组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对遗属的供养申请进行审批。
3、发放:审批通过后,企业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发放供养金,并安排接待与照料。
五、遗属的权利和义务1、遗属享有合法权利,有权接受企业提供的供养金和服务。
2、遗属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并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六、企业的责任1、完善制度: 企业将不断完善遗属供养制度,提高供养标准和服务质量。
2、安排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减少意外伤害。
3、完善制度:企业将不断完善遗属供养制度,提高供养金标准和服务质量。
七、违规处理1、对于漏报、虚报、弄虚作假、骗取遗属供养金的行为,企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企业工伤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遗属,企业将依法支付相应的供养金和提供服务。
八、其他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供养遗属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企业管理和员工生活产生积极的作用。
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作者:工会点击数:95 更新时间:2007-6-5 文章录入:宣传]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一)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年未满16周岁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孙子女年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工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二)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弟妹及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年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尚在学校学习(指在高中学习或直接考入国家统一招生的中专、大专、大学学习)的,也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2004〕哈铁社险网电第3号电报规定,凡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如符合本规定(即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范围,享受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因再婚、被领养、过继等原因与死亡职工脱离供养关系者,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将供养关系改变回来。
(以上摘自哈铁财联函〔2005〕427号《关于明确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审批工作的通知》)(三)国家劳动总局给北京市劳动局的复函:你局(76)市劳革险字56号文件收到。
关于在普及高中情况下,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年满十六周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周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婚姻家庭法律2018-04-0917:23:09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家庭生活的安定,根据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旦工人职工出现意外,其直系亲属都会得到补偿。
那么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是什么呢?我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需要符合以下内容1、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祖母、母、妻、夫,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在劳动年龄期间有劳动能力的不列入。
3、子女、弟妹,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职工子女、弟妹虽年满十六岁,但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学习的;以及年龄已超过十六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4、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其父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5、抚养人,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包括继母和养母)。
6、遗腹子,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大连市劳动局【1994】124号文
大连市劳动局文件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1994]124号各区、市、县劳动局、总工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直企业: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企业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负责。
第四条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
大劳险字[1994]124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局、总工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直企业: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企业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负责。
第四条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从事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租赁等,以及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直系亲属,不论其收入是否稳定,均属有劳动收入的人员,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航务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制度暂行办法
航务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制度暂行办法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本着企业和职工双方负担的原则,现就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和报销范围等问题制订本暂行办法。
1.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1.1无经济收入,其生活完全依靠职工供给的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2子女(不包括非婚生子女或计划外生育子女)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中学读书。
2.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证的办理程序职工个人申请,单位工会审核,携带相关证明(符合计划生育的多子女户口簿,农村户口的父母亲所在乡镇证明,城镇户口的父母亲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和职工本人及供养宜系亲属照片各一张,到分公司工会办办理职工供养宜系亲属医疗证。
3.供养直系亲属就诊的医院职工供养宜系亲属患病应在分公司卫生所或分公司医保医院就诊。
分公司医保医院为:市一、二、三、四医院、中医院、东方医院、一四九医院、海港医院,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
4.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4.1超过14周岁且符合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住院费用在父母报销期,半年内超过200元部分报销50%,半年内报销最高限额为600元;4.2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父母亲,住院费用一年内超过400元部分报销50%,年限额报销1200元;4.3特殊情况转外住院治疗的,需符合连云港市医保规定的转院条件,并办理转院证明报公司工会办。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报销的范围和程序5.1职工供养宜系亲属因病住院所发生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等均须在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内方可报销;5.2职工报销供养宜系亲属医疗费时须出具职工供养宜系亲属医疗证、病历、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及电脑计费票据;5.3职工供养宜系亲属医疗费报销由分公司工会办负责登记制表,工会审核签字,对证明资料、报销单据不全的,责任人有权拒绝办理;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复核报销。
4-1-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
4-1-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第一篇:4-1-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一、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总原则是: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母、父母、配偶(在全民、集体单位工作或退休、个体开业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常住户口在一起且共同居住的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不发生活费的职业中学或学习成绩较差,被校方确定为留级生并留校学习的)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非婚生子女在征收非婚生育费期间,非婚生子女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如按有关规定父母办理了结婚手续,其子女可在父母取得合法手续后的第十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弟妹(包括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一般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母和父母均已去世,该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2)祖父母或父母虽然在世,但祖父、父已年满60周岁、祖母、母已年满55周岁,且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或祖父母、父母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和扶养能力,该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4、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父母均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职工系独生子女,配偶系供养直系亲属或已去世,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供养条件,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且供同居住的,可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岳父母或公婆未与职工同在一起居住的,须取得其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的,可视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供养直系亲属
供养直系亲属
办理依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辽人办发[1999]13号)和《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受理单位:市属、中直、驻沈外资企业、外埠转入沈阳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工作;区、县(市)属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基本流程:(1)填写《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2)到缴费所在区养老保险局业务科审核盖章;(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后认定。
申请材料:《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申办人的相关户口关系证明材料;医学死亡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下设的社会保障科(民政办)负责低保经办的科室出具存档的正式介绍信或证明信,证明被供养人现状、有无工作、有无经济来源、是否享受低保的内容;超过18周岁的子女若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需提供正规学籍证明。
示范文本: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监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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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1992年10月4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五条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四条(一)、(二)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六条由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原则第七条划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应遵照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合理负担、不重不漏的原则。
第八条职工和子女均有供养能力,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配偶,应划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九条职工的父母有供养能力,其未满18周岁的弟、妹应划为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
不应划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第十条多子女共同供养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时,父母户口在哪个子女家,就由哪个子女负担父母中一人,另一人一般按其子女顺序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与父母同居的子女子也符合供养条件或父母户口单位的,按其子女顺序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其独生子妇女应划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夫妻双方均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和多子女的,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分别划分。
第十二条夫妻共同扶养独生子女;夫妻一方是农民或个体劳动者,另一方是企业职工的,划给企业职工;一方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另一方是企业职工的,划给企业职工;一方是集体企业职工或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全民企业职工的,划给全民企业职工;双方为同一所有制企业的,划给工资收入高的一方。
四、登记管理第十三条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实行由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制度。
职工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签发《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
第十四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的,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企业注销其供养直系亲属登记。
如职工不主动报告并继续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其冒领的全部待遇外,还可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五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故需改变供养关系时,首先在原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并由注销登记单位出具证明,然后再按申报登记程序由变更单位重新登记确认。
第十六条职工调出本企业时,调出单位应随调转关系注明原登记已注销,并收加《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
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随本人档案一并转到调入单位,作为重新登记的依据。
第十七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登记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细致的工作。
因此,企业要加强领导,指派由责任心强的专(兼)职干部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每年复查验印一次。
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定期的复查调整和待遇支付等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五、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为了正确贯彻《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划分和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解答如下:一、有关《暂行办法》实施范围问题1、问:中直和部队在我省的企业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如何处理?答:中直和部队在我省的企业单位,凡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按我省的规定执行。
2、问: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私营企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如何划分?答:凡涉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都要按《暂行办法》划分。
二、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问题3、问:《暂行办法》中未将祖父母、孙子女列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遇到这个问题如何对待和处理?答:这类情况比较特殊,但祖父母、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4、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应如何理解?答:“无经济收入”是指职工直系亲属无劳动收入(如无工资收入),也无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养殖业、个体经营等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如租赁收入)等,其生活费主要来源依靠职工供给。
5、问:职工直系亲属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有劳动收入,但收入不稳定,能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答:职工直系亲属参加上述企业工作,已属有劳动收入的企业职工,虽然收入不稳定,也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6、问:职工直系亲属做临时工或是个体工商业者,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答:职工直系亲属有劳动能力,虽然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也不能列为职工供养亲属。
如果男60岁,女50岁以上的职工直系亲属,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也不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7、问:职工子女在校读书期间,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指的是哪类学校?答:包括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
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
8、问:职工直系亲属家住农村、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参加农、副业生产或多种经营收入的能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答:不论是在城镇或农村的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有劳动能力,虽然没有经济收入的,也都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9、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由哪个部门确认?答: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须经当地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三、有关职工供养亲属划分问题10、问:职工的父母有工作,但收入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其弟、妹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答:职工父母是属于有固定收入的职工,其弟、妹应列为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
11、问:职工的父母都没有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工作,父母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能力,母亲已年满50岁,他的父母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答:职工的父亲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能力,虽然无经济收入,也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的母亲生活主要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2、问:职工兄、弟、姊、妹多人,只有一人是职工的,其供养父母应如何划分供养关系?答:职工兄、弟、姊、妹多人,只有一人是职工的,其父或母一人可划分为职工供养;有两人是职工的,各供养一人。
13、问:职工有两个妻子,均符合供养条件,能否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答:这种情况只是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因此,只能由职工选择一个妻子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4、问:职工有两个母亲,都由职工本人供养,能否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答:职工父亡后,留有两母,只能将其生身母亲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5、问:职工即供养父母,又供养叔父母、伯父母(几房共一子),能否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答:只有生身父母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6、问: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后,其原划定受其供养的子女能否变动?答:夫妻离婚或一方因病死亡,原划定供养的子女,不论是否随其父母再婚再嫁的,原划定子女的供养关系原则上不再变动。
再婚再嫁后,自愿负担前夫或前妻供养的子女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重新确立供养关系。
一方死亡供供养关系转移后,不再享受死亡遗属救济费待遇。
17、问:职工因工死亡时,其原划为配偶供养的子女能否变更为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答:职工因工死亡后,可将划为配偶供养的子女变更为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8、问:职工退休后,受其供的配偶可否变更为在企业工作的子女供养直系亲属?答:不能。
如退休职工死亡,可以申请变更为其子女的供养直系亲属。
但不能再享受退休职工死亡遗属救济费待遇。
19、问:职工自动离职、辞职或被除名、开除无经济收入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否变更供养关系?答:可以。
20、问:丈夫因病死亡后,公婆可否变更为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答:如公、婆丈夫生供养直系亲属,其丈夫独生子女的,丈夫死亡后,公婆靠儿媳供养的,可以变更为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但女职工的生身父母则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21、问:职工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收入的,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中?答:如符合所提出的条件,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22、问: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供养直系亲属如何划分?答: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划分供养直系亲属在原则、范围和条件与固定职工相同。
只是由于用工制形式不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规定不同。
四、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特殊情况下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23、问:职工畏罪自杀死亡,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答:职工畏罪自杀死亡的,即中止供养关系,不能享受职工死亡遗属劳动保险待遇。
24、问: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待遇应怎样处理?答: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
25、问: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如何对待?l答:职工经批准停薪留职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停止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停薪留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只要向单位缴纳了足额劳动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在待遇。
26、问:职工因工作调动大到调入单位报到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其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应由哪个单位负担?答:应由调入的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