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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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辽劳险字[1992]141号

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1992年10月4日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五条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四条(一)、(二)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六条由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原则

第七条划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应遵照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合理负担、不重不漏的原则。

第八条职工和子女均有供养能力,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配偶,应划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九条职工的父母有供养能力,其未满18周岁的弟、妹应划为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应划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第十条多子女共同供养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时,父母户口在哪个子女家,就由哪个子女负担父母中一人,另一人一般按其子女顺序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与父母同居的子女子也符合供养条件或父母户口单位的,按其子女顺序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其独生子妇女应划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夫妻双方均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和多子女的,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分别划分。

第十二条夫妻共同扶养独生子女;夫妻一方是农民或个体劳动者,另一方是企业职工的,划给企业职工;一方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另一方是企业职工的,划给企业职工;一方是集体企业职工或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全民企业职工的,划给全民企业职工;双方为同一所有制企业的,划给工资收入高的一方。

四、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实行由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制度。职工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签发《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

第十四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的,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企业注销其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如职工不主动报告并继续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其冒领的全部待遇外,还可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五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故需改变供养关系时,首先在原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并由注销登记单位出具证明,然后再按申报登记程序由变更单位重新登记确认。

第十六条职工调出本企业时,调出单位应随调转关系注明原登记已注销,并收加《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随本人档案一并转到调入单位,作为重新登记的依据。

第十七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登记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细致的工作。因此,企业要加强领导,指派由责任心强的专(兼)职干部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每年复查验印一次。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定期的复查调整和待遇支付等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

为了正确贯彻《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划分和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关《暂行办法》实施范围问题

1、问:中直和部队在我省的企业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如何处理?

答:中直和部队在我省的企业单位,凡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按我省的规定执行。

2、问: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私营企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如何划分?

答:凡涉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都要按《暂行办法》划分。

二、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问题

3、问:《暂行办法》中未将祖父母、孙子女列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遇到这个问题如何对待和处理?

答:这类情况比较特殊,但祖父母、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4、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应如何理解?

答:“无经济收入”是指职工直系亲属无劳动收入(如无工资收入),也无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养殖业、个体经营等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如租赁收入)等,其生活费主要来源依靠职工供给。

5、问:职工直系亲属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有劳动收入,但收入不稳定,能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直系亲属参加上述企业工作,已属有劳动收入的企业职工,虽然收入不稳定,也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6、问:职工直系亲属做临时工或是个体工商业者,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直系亲属有劳动能力,虽然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也不能列为职工供养亲属。如果男60岁,女50岁以上的职工直系亲属,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也不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7、问:职工子女在校读书期间,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指的是哪类学校?

答:包括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

8、问:职工直系亲属家住农村、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参加农、副业生产或多种经营收入的能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不论是在城镇或农村的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有劳动能力,虽然没有经济收入的,也都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9、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须经当地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三、有关职工供养亲属划分问题

10、问:职工的父母有工作,但收入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其弟、妹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父母是属于有固定收入的职工,其弟、妹应列为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

11、问:职工的父母都没有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工作,父母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能力,母亲已年满50岁,他的父母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的父亲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能力,虽然无经济收入,也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的母亲生活主要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2、问:职工兄、弟、姊、妹多人,只有一人是职工的,其供养父母应如何划分供养关系?

答:职工兄、弟、姊、妹多人,只有一人是职工的,其父或母一人可划分为职工供养;有两人是职工的,各供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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