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直系供养亲属具体标准
直系供养亲属具体标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需要符合以下内容1、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祖母、母、妻、夫,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在劳动年龄期间有劳动能力的不列入。
3、子女、弟妹,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职工子女、弟妹虽年满十六岁,但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学习的;以及年龄已超过十六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4、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其父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5、抚养人,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包括继母和养母)。
6、遗腹子,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7、岳父母,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收入,岳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但职工本人的生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一、引言在职工供养制度中,直系亲属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确定了直系亲属的范围,可以有效地规范职工供养的对象,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二、直系亲属的定义直系亲属是指与职工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
在职工供养制度中,通常将父母、配偶、子女列为直系亲属。
他们是职工最直接的家庭成员,供养他们是职工的义务和责任。
三、父母的供养1. 父母供养的必要性父母是职工的养育之恩的源头,供养父母是道义上的责任。
父母的健康和生活需求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心情和工作状态,因此,职工供养父母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促进职工的工作稳定和生活幸福。
2. 父母供养的范围职工供养父母的范围应包括双方父母,无论是双方父母都还健在,还是只有一方父母健在,都应被纳入供养范围。
此外,对于职工的配偶的父母,也可以适当考虑纳入供养范围。
3. 父母供养的方式父母供养可以通过直接给予经济支持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式来保障父母的生活和健康。
此外,职工还可以通过提供居住条件、陪伴父母等方式来满足父母的需求。
四、配偶的供养1. 配偶供养的必要性配偶是职工的生活伴侣,供养配偶是维护家庭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通过供养配偶,可以保证家庭的经济稳定和生活质量,提升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2. 配偶供养的范围配偶供养的范围应包括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
对于同居关系或非法婚姻关系中的伴侣,可以适当考虑是否纳入供养范围,具体情况可以根据法律和制度进行规定。
3. 配偶供养的方式配偶供养可以通过提供经济支持来实现,包括支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
此外,职工还可以通过提供居住条件、陪伴配偶等方式来满足配偶的需求。
五、子女的供养1. 子女供养的必要性子女是职工的血脉传承,供养子女是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供养子女,可以保证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教育,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供养直系亲属最新规定
供养直系亲属最新规定
最新规定中,供养直系亲属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关系下的父母、配偶、子女。
根据最新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經濟责任:供养人应该承担其直系亲属的经济责任。
具体来说,父母对子女拥有供养责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所需、教育、医疗等费用。
配偶之间互相负担家庭的经济责任,共同承担家庭支出。
2. 生活条件:供养人应该为直系亲属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
主要包括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保证居住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这是确保直系亲属能够享受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
3. 照顾关怀:供养人有责任照顾直系亲属的生活和健康状况。
这涉及到对父母、配偶和子女进行关心和照顾,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医疗照料等。
亲情关怀与对直系亲属的尊重和关心密切相关。
4. 法律责任:供养人应当履行其直系亲属的法定维护责任,维护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并防止直系亲属遭受侵害。
如果供养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不履行供养责任,有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最新规定并没有具体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的具体金额或财物,并且对不同亲属关系的供养要求也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具体的供养要求还需要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来具体解释
和适用。
总之,供养直系亲属最新规定明确了供养人在经济、生活条件、照顾关怀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义务,并要求供养人承担起依法供养直系亲属的责任,并维护其直系亲属的权益。
这对于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1划分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
划分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一)职工的直系亲属,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4.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46条规定,工人职员自动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47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48条规定,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工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民发(1980)5号和财事(1980)34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是: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经过法律手续收养的女子,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规定,工人经过合法手续收养的女子(不违反计划生育要求的),只要年龄未满16岁,并且依靠工人本人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受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16周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根据(76)劳薪字95号文规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16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
1、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山东省劳动局1979年4月3日〔79〕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工人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
2、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4、祖母、母、妻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1)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界定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界定
第三条职工的直系亲属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本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子女、弟妹(父母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年龄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如果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经济收入;
(四)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配偶无稳定经济收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岳父母或公婆(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供养亲属范围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有义务供养的亲属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对供养亲属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供养亲属范围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以及配偶。
旁系亲属包括兄弟姐妹。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供养亲属关系是一种直系亲属关系,而兄弟姐妹之间的供养亲属关系是一种旁系亲属关系。
对于直系亲属,在父母对子女的供养中,不论子女的成年与否,父母都有供养的义务。
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的供养责任更为重要,父母应该提供子女的食品、衣着、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对于成年子女,父母的供养责任也不可忽视,特别是在子女经济困难或生病等情况下,父母有义务给予经济上或精神上的帮助。
配偶之间的供养亲属关系在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稳定的情况下,并没有明确的供养责任规定。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配偶生病或经济困难,另一方有义务给予经济或精神上的支持。
此外,对于有协议财产制度的夫妻来说,夫妻之间也有对财产进行供养的义务。
旁系亲属之间的供养亲属关系相对较弱。
兄弟姐妹之间的供养亲属关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兄弟姐妹中有一方生病或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根据家庭条件和个人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提供经济或精神上的支持。
总的来说,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根据婚姻关系和亲属关系来确定的。
父母、子女和配偶之间的供养亲属关系是直系亲属关系,具有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
而兄弟姐妹之间的供养亲属关系是旁系亲属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自愿提供帮助。
只有在上述范围内,一个人才有供养亲属的义务。
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
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工伤十级供养是指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医疗鉴定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需要供养的直系亲属。
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是指工伤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对于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具体介绍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首先,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致残,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工伤十级供养待遇。
这些亲属可以根据职工的供养比例享受相应的供养金。
其次,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金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职工供养比例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月发给供养对象。
一般来说,供养金的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以保障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水平。
再次,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比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比例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的供养对象和供养需求确定。
一般来说,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供养比例会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家庭状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供养金能够满足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的申请流程。
一般来说,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后,需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
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后,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供养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批。
经过审批通过后,供养金会按月发放给供养对象。
总之,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工伤职工的家庭和直系亲属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工伤十级供养直系亲属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供养待遇,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4-1-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一、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总原则是: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母、父母、配偶(在全民、集体单位工作或退休、个体开业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常住户口在一起且共同居住的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不发生活费的职业中学或学习成绩较差,被校方确定为留级生并留校学习的)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非婚生子女在征收非婚生育费期间,非婚生子女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如按有关规定父母办理了结婚手续,其子女可在父母取得合法手续后的第十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弟妹(包括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一般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母和父母均已去世,该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2)祖父母或父母虽然在世,但祖父、父已年满60周岁、祖母、母已年满55周岁,且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或祖父母、父母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和扶养能力,该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4、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父母均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职工系独生子女,配偶系供养直系亲属或已去世,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供养条件,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且供同居住的,可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岳父母或公婆未与职工同在一起居住的,须取得其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的,可视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作者:工会点击数:95 更新时间:2007-6-5 文章录入:宣传]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一)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年未满16周岁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孙子女年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工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二)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弟妹及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年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尚在学校学习(指在高中学习或直接考入国家统一招生的中专、大专、大学学习)的,也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2004〕哈铁社险网电第3号电报规定,凡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如符合本规定(即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范围,享受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因再婚、被领养、过继等原因与死亡职工脱离供养关系者,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将供养关系改变回来。
(以上摘自哈铁财联函〔2005〕427号《关于明确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审批工作的通知》)(三)国家劳动总局给北京市劳动局的复函:你局(76)市劳革险字56号文件收到。
关于在普及高中情况下,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年满十六周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周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怎么确定
职⼯供养直系亲属怎么确定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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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供养直系亲属怎么确定其主要⽣活来源系依靠职⼯供给,并符合下列条款之⼀者,为该职⼯的供养直系亲属。
1、⽗年满60周岁,母年满50周岁,⽆经济来源并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或完全丧失劳动能⼒者。
2、职⼯⾃幼依靠他⼈抚养长⼤,现抚养⼈男年满60周岁,⼥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者,且⽆收⼊来源,须依靠职⼯本⼈供养。
3、⼦⼥年未满16周岁,孙⼦⼥年未满16周岁,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
4、独⽣⼦⼥16⾄18周岁在校⽣(含中专、职⾼、中技)。
5、职⼯因⼯死亡后,其遗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6、⾮本市城镇户⼝职⼯不享受本报销办法待遇。
⼆、登记所需材料符合以上条件者,由职⼯本⼈提出申请交⼈⼒资源部审核、登记1、16岁⾄18岁的独⽣⼦⼥,需提供本⼈的学⽣证。
2、除独⽣⼦⼥外,其他供养直系亲属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户⼝本复印件。
(2)由本⼈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其本⼈没有收⼊来源,依靠我单位职⼯供养的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须提供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的证明。
三、报销的就诊医疗机构范围及处⽅要求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16周岁及以下的供养直系亲属可到综合医院⼉科、⼉童专科医院就诊。
3、16周岁以上供养直系亲属须使⽤北京市医保处⽅,否则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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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
大劳险字[1994]124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局、总工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直企业: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企业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负责。
第四条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从事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租赁等,以及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直系亲属,不论其收入是否稳定,均属有劳动收入的人员,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
我国的《民法》有关规定,供养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配偶:按照民法规定,配偶双方都有供养义务,即无论离婚未离婚,双方都有
责任供养对方。
2. 直系亲属。
凡是在法定亲属关系中,直接跟当事人有血缘关系的,都属于直系
亲属,义务的供养人有义务供养这些直系亲属,这些直系亲属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 采祖母。
那些没有父母存在,又获得法院认可而确认采祖母关系的人,他们也
受到相应的供养义务。
4. 无从供养的近亲属。
即因故无从供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亲属时,法律规
定由其他亲属补足供养义务。
不同的供养人,对于供养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具体依照《民法》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民法》的规定,每个人的供养义务需满足必要维持被供养人的正常生活所需,此外,年满六岁~婚姻或择偶前已满21岁、年满60岁等被供养人是否有独立收入,实际情况都是影响供养义务的重要因素。
一般情况下,供养义务的金额由供养人、被供养人的特殊条件等因素决定,而且支付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可以采取银行转账、汇款或实物形式等多种形式。
总而言之,每个人的供养义务,都是社会义务,也是遵守法律的必修课程,大家都应该把它当做自然义务来履行,切不可因为自己贫穷,而去违反责任,而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怎样确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1、怎样确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答: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系亲属:①祖父、父、夫年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②祖母、母、妻年满5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③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者,或者子女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者;④孙子女年未满16岁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另外,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年满5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职工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也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如不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才能列为供养的直系亲属。
2、职工子女年满16周岁后在职业中学学习期间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答: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16周岁的职工子女,仍可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后,能否将其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答: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明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其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4、职工供养的两个母亲是否都算供养直系亲属?答:职工供养的两个母亲,其生身母亲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非生身母亲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5、作为企业职工的兄弟或姐妹在共同养活母亲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答:兄弟或姐妹两个人都在企业单位工作,共同养活母亲,别无其他亲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母亲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则兄弟或姐妹两个人可以商议由一方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或母亲的户口在儿女的哪一方,就确定为哪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
6、未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的供养直系亲属能否列为直系供养亲属?答: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职工同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该职工供养,方可列为直系供养亲属。
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工伤处理条例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供养亲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家庭内部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家庭内部的关系,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供养亲属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供养亲属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供养亲属的概念供养亲属是指因年龄、疾病、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依靠其他亲属提供物质帮助和照顾的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供养亲属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赡养人:指有赡养义务的亲属,如父母、子女、配偶等。
2. 抚养人:指有抚养义务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等。
3. 扶养人:指有扶养义务的亲属,如子女、配偶等。
三、供养亲属的法律规定(一)赡养义务1. 赡养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有抚养义务的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其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2. 赡养人的赡养标准:赡养人应当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合理确定赡养费用。
赡养费用包括被赡养人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
3. 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赡养人应当以现金、实物或者提供劳务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4. 违反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赡养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被赡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抚养义务1. 抚养人的范围:抚养人包括父母、子女等。
2. 抚养人的抚养标准:抚养人应当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和抚养人的经济能力,合理确定抚养费用。
3. 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抚养人应当以现金、实物或者提供劳务等方式履行抚养义务。
4. 违反抚养义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抚养人未履行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
(三)扶养义务1. 扶养人的范围:扶养人包括子女、配偶等。
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职⼯因⼯作⽽死亡或是牺牲,留下来的亲属如符合供养的条件,但是是可以为死亡的职⼯承担起相应的供养条件,然他们的亲属在⽣活上没有太多的压⼒和问题。
那么,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依靠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的,可根据《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完全丧失劳动能⼒的;(⼆)⼯亡职⼯配偶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三)⼯亡职⼯⽗母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四)⼯亡职⼯⼦⼥未满18周岁的;(五)⼯亡职⼯⽗母均已死亡,其祖⽗、外祖⽗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亡职⼯⼦⼥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孙⼦⼥、外孙⼦⼥未满18周岁的;(七)⼯亡职⼯⽗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什么是供养直系亲属《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条本规定所称因⼯死亡职⼯供养亲属,是指该职⼯的配偶、⼦⼥、⽗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其中,婚⽣⼦⼥、⾮婚⽣⼦⼥包括遗腹⼦⼥;本规定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停⽌享受抚恤⾦待遇情形抚恤⾦待遇为长期待遇,但供养亲属具备或恢复劳动能⼒,或者供养亲属死亡时,供养亲属抚恤⾦停⽌发放。
《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iii] 领取抚恤⾦⼈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停⽌享受抚恤⾦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的;(2)、就业或参军的;(3)、⼯亡职⼯配偶再婚的;(4)、被他⼈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18⽇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2004年1⽉1⽇起施⾏。
部长郑*林⼆○○三年九⽉⼆⼗三⽇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条为明确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根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七条第⼀款第⼆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因⼯死亡职⼯供养亲属,是指该职⼯的配偶、⼦⼥、⽗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其中,婚⽣⼦⼥、⾮婚⽣⼦⼥包括遗腹⼦⼥;本规定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员,依靠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完全丧失劳动能⼒的;(⼆)⼯亡职⼯配偶男年满6O周岁、⼥年满55周岁的;(三)⼯亡职⼯⽗母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四)⼯亡职⼯⼦⼥未满18周岁的;(五)⼯亡职⼯⽗母均已死亡,其祖⽗、外祖⽗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亡职⼯⼦⼥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孙⼦⼥、外孙⼦⼥未满18周岁的;(七)⼯亡职⼯⽗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停⽌享受抚恤⾦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的;(⼆)就业或参军的;(三)⼯亡职⼯配偶再婚的;(四)被他⼈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的⼈员,在被判刑收监执⾏期间,停⽌享受抚恤⾦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
第六条因⼯死亡职⼯供养亲属享受抚恤⾦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应该怎么规定
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应该怎么规定⼯伤亦称“公伤”、“因⼯负伤”。
职⼯在⽣产劳动或⼯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常⼯作及企业⾏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作⽽负伤者,均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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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应该怎么规定因⼯死亡职⼯供养亲属,是指该职⼯的配偶、⼦⼥、⽗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姐妹。
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其中,婚⽣⼦⼥、⾮婚⽣⼦⼥包括遗腹⼦⼥;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九条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根据职⼯平均⼯资和⽣活费⽤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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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确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答: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系亲属:①祖父、父、夫年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②祖母、母、妻年满5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③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者,或者子女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者;④孙子女年未满16岁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另外,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年满5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职工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也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如不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才能列为供养的直系亲属。
2、职工子女年满16周岁后在职业中学学习期间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16周岁的职工子女,仍可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后,能否将其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明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其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4、职工供养的两个母亲是否都算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供养的两个母亲,其生身母亲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非生身母亲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5、作为企业职工的兄弟或姐妹在共同养活母亲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关系?
答:兄弟或姐妹两个人都在企业单位工作,共同养活母亲,别无其他亲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母亲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则兄弟或姐妹两个人可以商议由一方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或母亲的户口在儿女的哪一方,就确定为哪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
6、未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的供养直系亲属能否列为直系供养亲属?
答: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职工同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该职工供养,方可列为直系供养亲属。
7、职工直系亲属居住农村又有劳动能力时能否列入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答: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有劳动能力,获得劳动收入,又能够维持相当于一般农民最低生活水平者,即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如果无劳动能力,收入极少,又不能维护农民最低生活水平,确实须依靠职工每月寄钱养活者,经过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证明,可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8、被兼并、破产等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要求,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行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企业分立各方按所达成的协议分别补缴。
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
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实行公司制度改造的企业,改造前应对欠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应有改造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分立式改造的,应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的责任,分别予以补缴。
9、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有何政策规定?
答:根据原江西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赣劳社[1999]19号)规定,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0]52号等文件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按时参加的国有企业、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要求,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用应予补缴,具体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着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出决定,并报省社保局备案同意。
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从参保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列入统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