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0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
0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法规标题】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鲁劳社[2003]34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3.06.30 【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6840103【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12.62887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
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01.13
•【文号】劳人办险[1986]1号
•【施行日期】1986.0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办险(1986)1号1986年1月13
日)
福建省劳动局:
现将厦门市总工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给我部保险福利局的厦工〔1985〕131号文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请转告他们。
1.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
2.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劳动保障� 订阅单(Exc el 表 格格 式通 过邮箱 返回 编辑 部)
序号 邮编 地址 单位 收件人 份数 电话
�山东劳动保障� 订阅单位
订阅单位 订阅份数 合计金额 ( 大写 )
山东 劳动保 障
� � � �� � �
(第二联
年
发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月 日
每份全年 (12期 ) 定价78元
合计金额 (小写 )
法
规
编辑 吕国玲 电话: 053 1- 869 055 17 E- m ail:lvgl@ ldt.s d.g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关 于 将企 业 退 休 人 员遗 属 补 助 纳入 社会 统 筹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鲁劳社 [2008] 5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为规范统 一全省企业 基本养 老保险 统筹项目 , 经研究,现就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 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 遗属补助 )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目前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尚未纳入基本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市, 从2009年1 月1日起, 纳入基 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原已纳入社会统筹的市 , 仍按 原规定执行. 二, 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和补助标准 , 按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这次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 筹的市, 要抓紧研究提出实施方案, 在2008 年12月20 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备案.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关 注 劳动 保 障 热 点
解读最新法律法规
2009 年�山
� �
东 劳 动 保 障
� 征
订 启 事
山东省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1〕42号)。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函〔2003〕158号)。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4〕42号)。
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5〕26号)。
5.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转发劳动和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5〕52号)。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鲁劳社〔2006〕33号)。
7.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函〔2007〕161号)。
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完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和人工成本调查探索企业薪酬调查方法试点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0〕124号)。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联系点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292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各单位在养老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经研究,并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就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问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个体经济或自由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协议,委托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原单位执行的标准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缴费基数可按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执行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重新就业的人员退休后,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为其代管档案的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并由失业前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问题1、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
养老业务流程
企业养老保险处服务事项一、退休待遇审核(一)申报范围:全市参保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二)申报条件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4、退职:企业职工中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5、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经市军转办确定军转干部身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6、破产提前退休: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男年满55周岁,女职工工人岗位年满45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7、其他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三)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3]20号)5、《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9]159号)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7、《特殊工种实用名录》(四)办理流程及携带材料各参保单位在本单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在办理完减员手续后,携带加盖了信息整理工作组初审、复审人员名章、社保经办机构基础信息审核专用章并经参保单位和个人签字确认的《济南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基本情况核定表》、《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表》到养老处(退管科)进行缴费人员退休基本信息维护、录入工作,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时,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1、正常退休的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区管理准入证明》(由退休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一式两份)、统筹处(征缴科)打印的《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表》;2、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区管理准入证明》(由退休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一式两份)、统筹处(征缴科)打印的《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表》;《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花名册》(由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会审小组审核通过);3、病退及退职的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区管理准入证明》(由退休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一式两份)、统筹处(征缴科)打印的《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表》;《病退(职)申请》、《拟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统计表》(经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4、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区管理准入证明》(由退休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一式两份)、统筹处(征缴科)打印的《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表》;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书面申请、《企业军转干部身份认定证明》(济南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认定)、《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养老处(退管科)、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审核)、《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审核);5、破产工业企业提前退休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区管理准入证明》(由退休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一式两份)、统筹处(征缴科)打印的《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表》、《破产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审批表》(省人社厅审核通过)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一)申报范围: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直系亲属且其生活主要来源依靠离、退休、退职人员供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鲁政办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成为影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
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
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
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53年1月26日【文号】【正文】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4]8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鉴于原郊区养老统筹企业、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街道集体企业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从2004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中的在职参保人员(不含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中的二类、三类残疾人员)可按照苏劳社险[2004]2号文的规定评定供养直系亲属和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中的其他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鉴于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面广量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六条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最迟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关于死亡待遇标准1、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参保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元、2700元、 2900元、29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分别调整为:900元、800元、880元、880元。
2、市区企业保养人员、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及街道福利企业中的二类、三类残疾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300元,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四、原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有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四条“停止支付条件”规定情形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本通知下发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供养范围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鲁人社办发[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36号)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5〕4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鲁人发〔20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所在单位应认真核实有关情况,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意见,并将《工伤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收到省直部门工伤认定意见后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所在单位。
三、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1份),连同本人工伤认定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病历(初诊病历)及复印件、受伤部位彩色照片等材料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四、省直机关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工作人员供养亲属,已享受鲁人发〔2005〕4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同类项目的待遇。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2002年8月15日)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为了及时处理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之日起,其法律责任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此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条例》第二十九条中“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月最低工资标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按月累计,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如果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终止手续;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青劳[1993]273号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青劳[1993]273号各市、区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仍按青劳险[1 992]125号文件规定的500元发给。
二、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青岛市199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2970元,今后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由市统计局定期公布。
三、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全额发给,不再受其配偶工资收入和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事业单位,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以前有关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劳发[1993]343号颁布时间:1993-10-29发文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1999 年8月30日)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你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问题的请示》(枣社险〔1999〕29号)收悉。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1992年10月4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第五条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四条(一)、(二)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确定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费应注意的问题
确定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费应注意的问题
熊晓勇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1999(000)006
【摘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合理确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各种福利待遇的前提条件。
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45条,对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所享受的待遇已有规定,并沿用至今。
近几十年在保
【总页数】2页(P25-26)
【作者】熊晓勇
【作者单位】水电七局人劳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
【相关文献】
1.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能否享受生活补助 [J],
2.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的养老金扣除本人生活费后,能否计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J],
3.退休人员病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有何规定 [J], 本刊编辑部;
4.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J], ;
5.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1999 年8月30日)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你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问题的请示》(枣社险〔1999〕29号)收悉。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谈判思路:1、职工去世------同情,失去亲人、员工,愿意给予人道主义帮助。
2、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报告,确定死亡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给家属一个交代,也给单位一个交代。
3、本次事故不属于工伤。
4、非因工死亡待遇。
5、侵权赔偿。
1、认定工伤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本次事故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为工伤,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但如果职工存在醉酒情形的,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2、非因工死亡待遇。
1000元的丧葬费、10个月青岛地区社平工资2379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需满足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以及丧失劳动能力。
妻子:年龄、劳动能力、子女等抚养人。
父母:子女等抚养人3、侵权责任。
(1)、单位聚餐,本身提供福利而非工作,聚餐期间,没有人劝李师傅多多饮酒,而且同事可以证实大家反复强调量力而行,不要过多饮酒,李师傅在饮酒过程中身体也没有遭受任何侵害,没有损害后果,作为单位没有侵权行为;(2)、聚餐结束后,单位工作人员安全的将李师傅送回宿舍,且多次探望,单位没有任何侵害李师傅的行为,其死亡完全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与单位或者其他同事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因此,单位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安全保障义务。
(1)、单位聚餐的本意是一种福利,参与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且应当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单位没有安全保障义务;(2)、即便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李师傅的安全在聚餐过程中并没有遭受任何侵害,单位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至于聚餐结束后,所谓的这个“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终结,李师傅在独自活动期间所发生的损害,与单位没有关系,单位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核实问题:1、父母的年龄及子女情况。
(户口簿、抚养关系证明)2、配偶的年龄、职业及子女情况。
(结婚证、户口簿及抚养关系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3、何时来青工作、生活,(暂住证)名句赏析~~~~~不限主题不限抒情四季山水天气人物人生生活节日动物植物食物山有木兮木有枝,心悦君兮君不知。
____佚名《越人歌》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
____纳兰性德《木兰词?拟古决绝词柬友》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
____苏轼《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只愿君心似我心,定不负相思意。
____李之仪《卜算子?我住长江头》玲珑骰子安红豆,入骨相思知不知。
____温庭筠《南歌子词二首 / 新添声杨柳枝词》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____元稹《离思五首?其四》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
____卓文君《白头吟》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
____崔护《题都城南庄》平生不会相思,才会相思,便害相思。
____徐再思《折桂令?春情》入我相思门,知我相思苦。
____李白《三五七言 / 秋风词》山无陵,江水为竭。
冬雷震震,夏雨雪。
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____佚名《上邪》人生自是有情痴,此恨不关风与月。
____欧阳修《玉楼春?尊前拟把归期说》一往情深深几许,深山夕照深秋雨。
____纳兰性德《蝶恋花?出塞》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
____秦观《鹊桥仙?纤云弄巧》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____佚名《击鼓》花自飘零水自流。
一种相思,两处闲愁。
____李清照《一剪梅?红藕香残玉簟秋》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生死相许,____元好问《摸鱼儿?雁丘词 / 迈陂塘》一日不见兮,思之如狂。
____司马相如《凤求凰 / 琴歌》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
____苏轼《临江仙?送钱穆父》世间无限丹青手,一片伤心画不成。
____高蟾《金陵晚望》林花谢了春红,太匆匆。
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
____李煜《相见欢?林花谢了春红》独立寒秋,湘江北去,橘子洲头。
____毛泽东《沁园春?长沙》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
____李商隐《无题?昨夜星辰昨夜风》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
____杨慎《临江仙?滚滚长江东逝水》怕相思,已相思,轮到相思没处辞,眉间露一丝。
____俞彦《长相思?折花枝》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
____李商隐《锦瑟》思悠悠,恨悠悠,恨到归时方始休。
____白居易《长相思?汴水流》取次花丛懒回顾,半缘修道半缘君。
____元稹《离思五首?其四》若是前生未有缘,待重结、来生愿。
____乐婉《卜算子?答施》雨打梨花深闭门,忘了青春,误了青春。
____唐寅《一剪梅?雨打梨花深闭门》少年不识愁滋味,爱上层楼。
爱上层楼。
为赋新词强说愁。
____辛弃疾《丑奴儿?书博山道中壁》自在飞花轻似梦,无边丝雨细如愁。
____秦观《浣溪沙?漠漠轻寒上小楼》近水楼台先得月,向阳花木易为春。
____苏麟《断句》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
____杜牧《过华清宫绝句三首》抽刀断水水更流,举杯消愁愁更愁。
____李白《宣州谢脁楼饯别校书叔云 / 陪侍御叔华登楼歌》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
____林逋《山园小梅?其一》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
____崔护《题都城南庄》时光只解催人老,不信多情,长恨离亭,泪滴春衫酒易醒。
____晏殊《采桑子?时光只解催人老》一生大笑能几回,斗酒相逢须醉倒。
____岑参《凉州馆中与诸判官夜集》天涯地角有穷时,只有相思无尽处。
____晏殊《玉楼春?春恨》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____李煜《虞美人?春花秋月何时了》似此星辰非昨夜,为谁风露立中宵。
____黄景仁《绮怀》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____惠能《菩提偈》溪云初起日沉阁,山雨欲来风满楼。
____许浑《咸阳城东楼 / 咸阳城西楼晚眺 / 西门》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
____孟郊《登科后》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
____马致远《天净沙?秋思》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
____王维《山居秋暝》人到情多情转薄,而今真个悔多情。
____纳兰性德《山花子?风絮飘残已化萍》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____马致远《杂剧?江州司马青衫泪》浮云一别后,流水十年间。
____韦应物《淮上喜会梁川故人 / 淮上喜会梁州故人》名句赏析~~~~~不限主题不限抒情四季山水天气人物人生生活节日动物植物食物山有木兮木有枝,心悦君兮君不知。
____佚名《越人歌》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
____纳兰性德《木兰词?拟古决绝词柬友》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
____苏轼《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只愿君心似我心,定不负相思意。
____李之仪《卜算子?我住长江头》玲珑骰子安红豆,入骨相思知不知。
____温庭筠《南歌子词二首 / 新添声杨柳枝词》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____元稹《离思五首?其四》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
____卓文君《白头吟》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
____崔护《题都城南庄》平生不会相思,才会相思,便害相思。
____徐再思《折桂令?春情》入我相思门,知我相思苦。
____李白《三五七言 / 秋风词》山无陵,江水为竭。
冬雷震震,夏雨雪。
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____佚名《上邪》人生自是有情痴,此恨不关风与月。
____欧阳修《玉楼春?尊前拟把归期说》一往情深深几许,深山夕照深秋雨。
____纳兰性德《蝶恋花?出塞》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
____秦观《鹊桥仙?纤云弄巧》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____佚名《击鼓》花自飘零水自流。
一种相思,两处闲愁。
____李清照《一剪梅?红藕香残玉簟秋》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生死相许,____元好问《摸鱼儿?雁丘词 / 迈陂塘》一日不见兮,思之如狂。
____司马相如《凤求凰 / 琴歌》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
____苏轼《临江仙?送钱穆父》世间无限丹青手,一片伤心画不成。
____高蟾《金陵晚望》林花谢了春红,太匆匆。
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
____李煜《相见欢?林花谢了春红》独立寒秋,湘江北去,橘子洲头。
____毛泽东《沁园春?长沙》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